~桃園市古蹟容積移轉要點發布~
桃園市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玉琴在議會與邱議長及李副議長極力催生下,市政府終於在昨天(109.5.14)公告實施,這個創全國之先的審查許可要點,明確訂定「非都市土地」內的古蹟可以辦理容積移轉,對於非都市土地古蹟地主的權益保障;古蹟保存維護,創造雙贏。
隨著這項要點公布施行,桃園市內屬於非都市土地區的古蹟,皆可以申請容積移轉到本市其他非都市土地區之可建築用地使用。楊梅區原本由市府文化局於104年指定為暫定古蹟、建於1925年的楊梅區鄭家「道東堂玉明邸」;楊梅區高山頂鄭家「雙堂屋」兩處百年建築群,以及完整的客家四合院風貌古建築,都可望透過容積移轉審查方式獲得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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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4的網紅桃園市議員簡智翔,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智翔的議會質詢-都市發展局(3/19)】 #都市更新 延續上個會期的大主題,桃園市於去年12月修法公告了新版的《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新增了包括行人空間、市府公告之福利設施與公益設施能換取容積獎勵的相關條目,另外也針對產權複雜的基地與4、5層樓老舊公寓設獎勵項目。 但以桃園的...
容積移轉要點 在 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智翔的議會質詢-都市發展局(3/19)】
#都市更新
延續上個會期的大主題,桃園市於去年12月修法公告了新版的《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新增了包括行人空間、市府公告之福利設施與公益設施能換取容積獎勵的相關條目,另外也針對產權複雜的基地與4、5層樓老舊公寓設獎勵項目。
但以桃園的現況來說,土地取得成本較雙北地區低,且目前建設中的重劃區眾多,以建商的考量來看,重劃區的吸力更強,目前也尚未見到舊城區的都更開始活絡,如何加速推動都市更新的量能,智翔首先想請教都發局的看法。
都發局也坦言,建商一定會追求利益,都更因房價尚未到位,桃園新增土地又多,所以新建案一定會繼續增加。
所以新版的都更容積獎勵標準,是否能做到帶動舊城區的都更量能,誘因是否足夠,以及在捐贈公設空間來換取容積的執行成效為何,都是智翔在往後會特別追蹤的項目。
#容積移轉實施代金制度
容積移轉實施代金制度今年開始實施,智翔也關心實施三個月至今,申請的案件數有多少?
都發局則回應,目前有29件申請估價中。
另,根據《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第五條規定,估價必須參酌市場行情,現行的申請案件是否能做到? 若無法做到,是否能研議以實際徵收價格來計算代金?
都發局則說明,代金的計算依母法需經桃園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發函輪派三家專業估價,也會考量營建時間完成後的市場行情與售價,代金估價後應會優於徵收價格。
最後則是代金制度上路後,為使得項目專款專用,並秉持公開透明且法制化的原則,智翔也建議,都發局應積極催生具體的容移代金使用管理辦法,若要依現行條文規定依《都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的用途做使用,也應完善後續的修法。
#綠能屋頂全民參與
桃園市配合經濟部推動「綠能屋頂」計畫,但智翔發現許多社區住戶想參與,卻受限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的規範,須經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才能來設置。
如果政府沒有多加說明、輔導,那恐怕社區住戶、與廠商間的溝通吵翻天也無法達成共識,因此想請較都發局有無想法來改善? 也許積極處理,或成立諮詢的窗口。
讓綠能效率提升,也能及早幫助到台灣的能源轉型的規劃,這點智翔會持續關注,也請都發局來討論看看如何來加快綠能屋頂設置的速度。
容積移轉要點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一日議會 第十次 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1097)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孫貫志議員、都發處顏處長、都發處科長、地政處饒處長、行政處法制科科長,共同參與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或者是容積移轉許可要點辦法修正,最後的定案會議。
首先說明的是,容積轉自治條例,是為了解決50年來公設保留地,財政不足,無法徵收的結構性問題,造成公設保留地的所有權人,不但需要無限期的繳稅,也無法進行土地利用開發,嚴重違反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歷經1964年都市計劃法,法定規定10年內要完成公設保留地的徵收,1973年無法完成,再度修法延長公設保留地徵收期限15年。
後來,又經過兩次大法官釋憲會議的解釋,分別是1994年的336號解釋文,和1996年的400號解釋文,才確立了雖然財政困難,無法完成公設保留地的徵收,也需要立他法來作為補償,這就是容積移轉自治條例的緣由。
蔡榮豐議員指出來的問題癥結,即使這一個自治條例修正,或是許可要點修正通過,也是沒有辦法根本解決公設保留地所有權人,長期以來,權益受損的問題。
我有透過中央修法,全國一個區,讓需求容積率移入最高的六都,可以向全國買入容積率,才能根本解決容積移轉,保障私有財產所有權人,政府財政困難,無法徵收公設保留地的問題。
基於建築法規容積率和建蔽率的結構安全考量,同意採用都市發展處的專業,建議修訂許可要點,第七條第六款,位於舊市區,基地面積未達250平方公尺的文字修正,和第七條第七款位於其他地區,基地面積未達450平方公尺的文字修正,下修有容積買入需求的土地上線,活絡容積移轉,保障公設保留地所有權人,增加出售公設保留地容積移出的可能,並在三個月內,完成法定程序。
再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都市發展處、地政處,和行政處全體同仁,在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修正上,共同的努力,展現和市政府保障人民權益,解決問題的最大誠意。
我們會繼續追蹤列管。
容積移轉要點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一日議會第九次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討論容積移轉自治條例(968)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孫貫志議員,各局處首長, 還有議會同仁的參加。
今天是第九次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根據上一次會議的決議,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訂定的需求原因,是為了解決公設保留地徵收,和所有權人權益保障的問題。
目前市政府是用實施要點,行政命令的方式處理。
由於,過去只有3件成功的案例,顯然有改善的空間。
所以,我們請各局處提出,嘉義市公共保留地總面積,和所需要徵收的預算經費,也就是政府長期,對於公共保留地,積欠土地面積和費用的統計。
工務處提出公用保留地 道路用地,共153條,有21萬9478平方公尺,土地徵收預算67億8688萬。
建設處提出公園公共設施保留地,共有16處,面積是12萬9809平方公尺,徵收預算金額 28億1192萬。
交通處統計,有17處公設保留地,共 6萬1200平方公尺,徵收預算金額26億7698萬。
嘉義市政府合計公園、道路 、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合計是41萬0487平方公尺,預算徵收經費,也就是政府潛在的欠費,共計122億7578萬。
目前,雖然沒有徵收需求, 但是對於公共保留地地主而言,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或現行的實施要點,在舊市區和其他地區容積接受移入的面積修訂,或降低門檻,將有助於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或現行要點, 除了可以提高適用的可行性,也有助於保障當事人權益,提高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效率,一舉三得,創造三贏的可能性。
本次會議的重點有二。
第一,在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草案,第6條本市容積之接受基地,第六款,位於舊市區基地面積未達70平方公尺的修正案(原來的標準是300平方公尺)。
第二個重點,是第六條第七款,位於其他地區基地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原來的規定需要500平方公尺),均得作為本市容積之接受基地。
因為嘉義市是微型城市,有百年歷史,只有降低容積接受基地面積上限,成立公開透明交易機制的容積銀行,才能活絡一般民眾容積移轉需求,和滿足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賣出容積移轉,取回現金的機會,也能增加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權和效率,降低污名,讓大法官釋憲文第400號,保障被劃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權益,能有一個制度性交換的希望和機制。
根據都市發展處顏處長表示,為保留彈性,可在兩個月內,修改實施要點,降低容積接受基地,讓舊市區和其他地區的面積上限,在建築安全法規,和都市景觀兼顧的情況下,提高容積移轉成功案例,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
我們也會在下次會議前,修正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文草案內容,和都市發展處修正的實施要點內容,做競合比較,公開透明,找出一條,可以兼顧可行性和時效性的務實作法。
如果都市發展處,可以透過實施要點內容的更新,只需要兩個月的時間。
如果透過市政府提案修法,公告期,加上法制委員會,和市政會議討論,曠日廢時,可能超過1年,也沒有辦法解決,從1963年起,45年來,被長期延宕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
如果是透過議會專案小組討論,再送大會立法決議,需要半年的時間。
這就是我們嘉義市議會,在議長督導,和市議會議員支持下 ,馬不停蹄,每月召開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每3個月完成一個自治條例草案修正的目的,也是彰顯議會代表人民的立法職權與功能。
讓政治可以透過立法,解決人民的問題。
下一次會議,我們再來衡量,採取何種方法,有助提高容積移轉成功效率,和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集思廣益,找出一條,可以解決問題的法律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