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啃老族?沒關係,用這個法條趕走他!】
新聞報導,某人長年不工作、沉迷遊戲,一直到37歲都還住在家裡靠父母接濟生活。父母於心不忍讓孩子住在家裡,但卻長年沒有起色,最後忍痛提告把他「趕」出家門。
🎸什麼?可以提告把家人趕走?
嚴格來說,法律是允許「家長」把「家屬」趕走。
民法第1128條規定,「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因此,只要你是「家長」,具有正當理由的時候,就可以把已經成年或未成年但已婚的家屬趕出家門,叫他們自力更生。
🎸誰是「家長」?家長能做什麼?
我們常聽到家長都是用來稱呼某人的爸媽,但在法律上,家長的定義不太依樣喔!
依照民法第1124條規定,所謂的家長,除非另外有指定,原則上是「家裡輩分與年紀最大的人」。
例如你們三代同堂一起居住,你們家的家長就應該是「爺爺奶奶阿公阿罵」其中一個人。(同輩份的話以年紀大者為家長)
貴為家長,但其實家長的法律權利並不多,除了上面提到「趕走後代」的權利以外,另一個權利是「管理家務」,除此之外就沒了。
要注意,管理家務跟代理是不一樣的概念喔!實務上有些判決裡會看到當事人誤以為「家長=什麼都要聽我的」,就擅自幫家屬去簽契約或決定其他法律事務,結果最後被法院打臉。
🎸怎樣算正當理由?
雖然家長可以趕走家屬,但也要「正當理由」才可以。
實務上承認過的正當理由,除了像是本案「靠家裡接濟、不事生產」以外,例如「沒有扶養家長」(參考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15號)、對家長有「暴力相向」的紀錄甚至是傷害罪(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89年度家上字第166號),都是可以把家屬趕出家門的理由。
在查判決的時候,也會看到一些不合時宜的「正當理由」,例如丈夫死後妻子和別人通姦、小妾和別人往來,在民國初年的時候被認為是正當理由。但在我看來,這些基於不合理男女傳統的判決,都已經不值得再參考了,好孩子不要學。
(最高法院26年度上字第544號、29年渝上字第2008號民事判例)
我要承認,在看到這則新聞以前我還真的不知道民法第1128條的存在…
民法裡「家」這個篇章,不管是在讀書還是執業的時候真的都是一個極度冷門的領域,一百次可能用不到一次,但這種法條在極端的情況還真的有奇效(專治啃老尼特族?),讀一讀還能學到文化歷史(原來民國20幾年還有妾的概念)
做法律有趣也在這裡,就是偶爾會驚呼「什麼!竟然有這種法條」,做到老也不無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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