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們收到律師界再討論成年監護制度民法和家事事件法的修法草案。草案提到監護人需提年度監護計畫和年度監護報告給法院,法院也必須依職權直接改定監護人。站在保障受監護人權利的角度無可厚非。
但我的評估是成年監護的相關案件,立即會從每年一萬件(七千件新聲請,三千件改定監護人、另行選定、許可重大財產處分、酌定報酬等),擴大到三萬件,最後壓垮家事法庭。
這次精神衛生法修法兩個修法版本均提到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聲請強制住院治療」變更為「許可強制社區治療」。
有關受監護人的人權保障和精神病人強制住院的許可,都變成法院保留原則,似乎大家都認為由法院來許可,比較能夠保障精障者的人權。
草案規定未來強制住院必須由法院許可,許可期限是六十天,且如果要申請延長強制住院,需在十四天前由兩位精神科醫師向法院提出延長強制住院的許可。
我嘗試提出幾個問題大家來思考:
一、申請強制住院的許可,草案並未規定多久要准駁。
二、強制住院的要件是兩位精神科醫師判斷,有自傷或傷人之虞,那應該是很緊急的事件,法官可以依據甚麼專業判斷予以准駁?
三、強制安置在103年納入提審法範圍之後,申請提審案件法官的准駁依據為何?
四、請問目前家事法庭法官有幾位?如果強制住院須經法官許可,大概要增加幾位法官?
五、請問法官和精神科醫學界的見解不同的時候要聽誰的?例如:法官裁定不准強制住院,精神科醫師能否抗告?
以上這些問題應該進一步釐清。目前可以暫先以提審法,以及衛福部依據CRPD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正在進行的身障者法律扶助專案來保障強制住院精神病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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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基礎論
【作 者】姜世明|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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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共分為二十章,對民事訴訟法之課題擇其重點,予以說明。其乃著重在對基本論之探討,於憲法原則及民事程序法之發展關係、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流變,有較為詳細之介紹。本書對於現今民事訴訟法學處於「被緩和職權探知主義」與「修正辯論主義」間之選擇、「法律安定性」與「個案彈性」間抉擇,且提供部分思考基點。
✔而對於民事訴訟法與實體法之關係,亦即是否程序法之發展從此將與實體法目的分道揚鑣?另是否將以當事人自主選擇取代原程序法所彰顯之法安定性及平等性?亦係現今民事訴訟法所面臨之十字路口。此外,就簡易程序、保全程序及家事事件程序等問題,本書亦均提供相關素材或個人之觀察所得,用供參考。
【章節簡介】
🔺第一篇:民事訴訟法總論
第一章:建構及解釋適用民事訴訟法之基本考量要素
壹、前言
貳、民事訴訟之目的論
參、民事訴訟之基本理念
肆、憲法之因素考量
伍、結論
第二章:處分權主義
壹、概說
貳、對於訴訟開始之主導權
參、對於訴訟對象、範圍之決定權
肆、對於訴訟終結之決定權
伍、處分權主義被架空之危機——當事人之程序或法官之程序?
陸、處分權主義之界限
柒、結論
第三章:辯論主義
壹、前言
貳、辯論主義之意義及其意識型態關聯
參、辯論主義之具體內容
肆、辯論主義之修正
伍、結論—辯論主義作為中流砥柱?或明日黃花?
附論、相煎何太急─從部分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第條適用之妥適性談起
第四章:訴訟主體論
壹、前言
貳、法院
參、當事人
肆、第三人之參與
伍、訴訟代理人
陸、結論
第五章:訴訟客體論
壹、前言
貳、主要訴訟標的之論爭
參、部分挑戰傳統論爭之觀點
肆、訴訟標的理論在訴訟上之作用
伍、結論
第六章:訴訟要件論
壹、前言
貳、訴訟要件之意義
參、訴訟要件之種類及內容
肆、訴訟要件之審查
伍、欠缺訴訟要件之效果
陸、結論
第七章:訴訟行為論
壹、前言
貳、意義與種類
參、訴訟行為基本問題
肆、訴訟契約
伍、訴訟行為之瑕疵與治癒
第八章:舉證責任法
壹、前言
貳、舉證責任法之基本問題
參、舉證責任分配法則之體系建構
肆、結 論
第九章:部分民事證據法理之變遷
壹、前言
貳、部分民事證據法課題之提出
參、實務見解之對應發展
肆、評估與結論
第十章:再論臺灣部分民事證據法學理及實務之新開展
壹、前言
貳、證明妨礙
參、證據契約
肆、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
伍、實務見解
陸、結論
第十一章:裁判論
壹、前言
貳、裁判之種類
參、判決之作成及其瑕疵
肆、判決之效力
第二篇:各級審級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審程序論
壹、前言
貳、訴之變更、追加及反訴
參、當事人恆定原則及其緩和
肆、集中審理之理想與實踐
伍、結論
第十三章:送達論
壹、前言
貳、送達基本論
參、結論
第十四章:上訴審
壹、前言
貳、第二審
參、第三審
肆、結論
第十五章: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
壹、前言
貳、再審
參、第三人撤銷之訴
肆、結論
第十六章:簡易訴訟程序及小額訴訟程序
壹、前言
貳、基礎法理
參、基本制度簡介
肆、部分實務上爭議問題提示
伍、結論
第十七章:裁定及抗告程序
壹、前言
貳、裁定概論
參、抗告及再抗告程序
肆、結論
第十八章:假處分程序
壹、前言
貳、假處分之目的與類型
參、要件
肆、假處分聲請之裁定
伍、效力及撤銷
陸、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柒、結論
第十九章:督促程序與公示催告程序
壹、前言
貳、督促程序
參、對修法之評估
肆、公示催告程序
伍、結論
第二十章:家事事件程序概說
壹、立法目的及特色
貳、法理適用
參、家事事件之合併審理
肆、調解程序
伍、程序監理人
陸、暫時處分
柒、結論
附錄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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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抗告 在 Ian討厭想標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前些天下午沒網路只好邊做家事,一邊重看了「卡特教頭」。
查了一下電影裡的演員當初演高中生完全超齡,後衛小蟲當年三十歲,查寧塔圖當年也二十四歲了。
這是一部真人真事改編的電影。(有雷)
這部電影我談過很多次,他的劇情就是描述瑞奇蒙高中籃球隊,是一支戰績非常爛的高中球隊,上個球季只贏了四場比賽。
瑞奇蒙高中也是一所非常爛的高中。
有一天,瑞奇蒙高中畢業的卡特回到了這裡,擔任學校的籃球隊教練,他曾經是瑞奇蒙高中的明星球員,事業有成後,希望回到自己的母校來帶球隊。
他進到球隊後,就和球員以及球員的家長,訂定了合約,球員們必須維持一定的成績,穿西裝打領帶,每堂課都要到,還要坐在教室的前排,否則,不能參加籃球隊。
卡特來到球隊第一件事,就是狂操球員的體能,於是一開始就把上一季的先發球員都給逼走,剩下來的球員也相當的桀驁不遜。
其中拉丁裔的射手庫茲,他的表哥是黑幫,他是第一個對卡特教練發難的球員,還想動手扁人,但被卡特含扣後,就氣pupu的離開了球隊。
控球後衛小蟲,是一個高調自大的傢伙,手長腳長足以跟準NBA球員匹敵的小貝托,卻連簡單的閱讀報紙都辦不到,
這些球員生活唯一的目的就是打籃球,但他們畢業後是絕對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出路。
卡特到了瑞奇蒙沒多久,他的兒子戴米安為了要在父親的球隊裡打球,私自從名校休學,告訴他的老爸,他要轉學到瑞奇蒙,並且會維持好成績,畢業後一樣能夠進入好的學校。
於是卡特教練承諾他,並且與他約定,還告訴戴米安,他必須靠自己的力量贏得球隊中其他人的尊重。
於是在卡特教練的狂操之下,瑞奇蒙高中在季賽的第一場比賽,就靠著超越對手的體能,不停的跑動,獲得了勝利。
這個時候,離開球隊在場邊看完比賽的庫茲,非常想回到球隊,於是隔天,庫茲就出現在球場上,拜託卡特教練,讓他回到隊上。
但是卡特要求他,必須在星期五之前,補完球隊體能訓練菜單,總共是一千五百伏地挺身跟五百趟折返跑(你看哥這部電影看得有多熟,這都背下來了)。
隨後的劇情可想而知,庫茲在隊友的幫忙下,回到了球隊,然後瑞奇蒙創下了史上最長的連勝紀錄,成為當地新聞的焦點。
這部電影其實花了很多時間去刻畫鋪陳這些球員的心理狀態,為什麼要特別提到這個庫茲,庫茲是一個非常有天份,卻也是最為桀驁不馴的一個球員,他第一個衝撞卡特教練,後來回到球場後,也時常不按照卡特的戰術要求。
卡特總是問他「什麼是你最深的恐懼」這句很有意思的話,因為卡特知道,庫茲這個球員有其他更嚴重的問題,而是他自己不自知的。
後來,庫茲的表哥在庫茲的面前被人槍殺,慌亂的庫茲來到卡特的家,瘋狂地敲著卡特家的門,告訴卡特教練,我想打籃球,讓我打籃球,然後卡特要他不要擔心,給他一個深深的擁抱。
電影中段,卡特為了球員成績未達標準而且還欺騙他,沒有按時到教室去上課,於是卡特選擇把體育館鎖起來,要所有的球員在達成學業成績標準前,不准打球也不准比賽。最後所有的家長聚集起來,開了聽證會,要卡特滾蛋。
卡特對眾人說,他自己曾經也是瑞奇蒙的球員,他的很多隊友,離開學校後,誤入歧途甚至喪失了性命,就是因為學校教育只在意學生球員有沒有球打,不在意他們的品格,更不管他們的學業。
失意的卡特回到了體育館,看見所有的球員坐在體育館中央,告訴卡特,即便他們表決要你離開,我們還是會完成教練的要求,這個時候庫茲站了起來,他說:
我們最大的恐懼,並不是因為我們不夠好,我們最大的恐懼,是我們超乎想像的能力。
我們害怕的是我們光明,而不是黑暗的一面。畏縮的態度不能改變世界,隱藏自己內在的潛能,並不會讓你身邊的人,覺得更有安全感。
我們都應該發揮最大的潛能,就像小孩子那樣,不只是我們其中的幾位,每個人都一樣。
當我們讓自己發光時,我們不自覺地影響到身邊的人,讓他們也能這麼做,我們不但擺脫了自己的恐懼,我們的存在也自然的解放了別人。
庫茲是一個問題球員,有一個問題家庭,但他也意識到自己的徬徨知道自己走在一條充滿凶險的道路上,但是以前從來沒有一個人嚴厲地告訴他這個事實,直到遇見卡特教練
,卡特不斷地逼迫他,再給他機會,引領他回到生命的路上。
當我們抱持著正面的想法,願意讓自己成為一個更好的人,我們的存在就在此刻有了價值,因為那些正面的力量,會牽引著身邊的人們,讓大家都往光明走去。
但在這過程中,只有卡特願意無私地站在對立面,並且項錯誤的輿論對抗,告訴每個球員什麼是正確的價值,並且一再的給每一個人機會,永遠包容球員,允許他們犯錯,所以卡特不僅只是球場上的教練,更是每個球員生命中的良師。
電影的最終,給了一個不那麼美好的結局,但無害於電影本身想要傳達的理念。
每次看這部電影都有蠻深的感觸,一方面我自己是老師,另一方面,我也是學生。
然後看看台灣的教育現況,回過頭來想想,大概很難有卡特教練這樣的好教練、好老師存在的空間,當他第一天對球隊提出要求,第二天就被家長要求滾蛋了我想。
電影裡前面提到的小貝托,也因為跟教練吵架離開球隊,後來她的媽媽壓著他,來對卡特道歉,臨走前,他媽媽說「誰准你自己決定離開球隊的?房租是你付的嗎?」
這段話大概也會被前陣子強調要給孩子空間的輿論瘋狂批評。
我認為台灣看待各種事物都太極端了,沒有去思考其他的可能性,沒有想過每一個案例都有獨特的脈絡,經常習慣把個案當成通則,然後無限放大,用來批評其他的事件。
如美國這麼自由的國家,都還是會出現這麼政治不正確的電影情節(真人真事改編),這種標榜「你不要問,我是教練你先給我學會服從」的論調,如果換成台灣大概很難在進步價值飛舞的現今全身而退吧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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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94條3項說
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於第二審為追加或反請求者,對於該第二審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之
抗告,由其上級法院裁定之。
然後參照41條和 審理細則85條g說只允許非訟事件併入非訟事件
變成有三種狀況
41條 訴訟中加訴訟
訴訟中加非訟
79條 非訟中加非訟 (這裏不能加訴訟,審理細則說的)
所以94條3項說的41條情況就應該是
一審提起訴訟事件判決確定
二審中追加非訟事件
後僅針對該非訟事件不符 應向其上級法院抗告
這裏我有兩個問題
1. 42條說 如果在訴訟事件中併入非訟事件,應以判決為之
那就沒有裁定了 要如何適用94條?
2. 如果原本訴訟事件一審在地院 上審上訴高等法院
難道要針對非訟部分抗告最高法院?
但本來二審打完就是去最高法院(不管訴訟非訟)
那這條訂的意義是哪?
也沒有辦法兼顧審級利益不是?
理想狀況應該是 訴訟事件一審獨任 二審地院合議
然後非訟在地院合議二審加入 之後可以去高院合議庭抗告
這樣比較合理?
但訴訟事件又不是每一種都是 一審獨任法官後上訴地院合議庭的
還是我根本理解錯誤94條的意思了?
抱歉打得很亂 因為我實在是看不太懂家事法在幹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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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祝你有個美好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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