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追弊案
文化部前司長朱瑞皓因涉嫌收賄案,昨(29)日又有新的發展,北檢查出,朱瑞皓另涉洩露傳藝中心工程招標資訊,護航安慶營造得標,並透過白手套向安慶負責人廖育強收回扣50萬元。
傳藝中心在107年12月招標「臺灣戲曲中心三樓多功能廳等空間室內裝修工程」採購案,預算金額3421萬元,採公開招標、最低價得標的方式,朱瑞皓涉嫌洩露標案細節給安慶負責人廖育強,護航安慶營造以3011萬元得標。
業主同為廖育強的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陸續拿到108年11月招標的「臺灣音樂館專屬之五樓琴房設備裝設工程統包案」1460萬元與「臺灣戲曲中心大、小表演廳前廳玻璃欄杆安全修繕」採購案57萬元。
換句話說,在朱瑞皓擔任傳藝中心副主任短短一年餘的時間,廖育強得標的金額高達5988萬元。
到底是朱瑞皓暗示廠商繼而索賄,還是廠商主動接觸送上銀兩呢?尚待檢方釐清案情。朱瑞皓在擔任人文及出版司司長之前,歷任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行政組長、國立台灣博物館副館長等職務,亦即,除了出版商,過去跟營造、修繕、策展等廠商也有往來互動。
而文化部在107年11月招標的「空總文化實驗室高壓電力改善統包工程」,同樣由廖育強的安慶營造得標,金額高達4000萬元,文化部所屬的財團法人台灣生活美學基金會也在107年11月以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直接委託安慶營造承攬「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機電、水電、空調等設備之維護保養巡檢簽證勞務採購案」,經費為42萬元。
究竟這家營造公司認識文化部「朝中僅一位」朱瑞皓,還是佈線多人?得以連連拿下各部會多項標案,也只能等待檢方抽絲剝繭,查個水落石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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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業承攬金額 在 Re: [請益] 請問廠商資格能以甲級電氣承裝業為主, … - 看板Civil 的必吃
※ 引述《jeyun (無邊際的攝影之路)》之銘言:
: 我現在遇到了這個問題
: 因為工程是以機電設備為主
: 另外包含了一些室內裝修
: 我們設定廠商資格是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
一般來說甲級以上是主要用到"高壓"電
一般室內配電很少高壓...多是乙級即可?
(所以並非一般建築?)
如果真的是甲級電氣承裝業以上才符合您的工程
那
建築工程與水管、電氣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88.12.29工程企字第8822231號函
應該可以解決您的問題...
: 另必須以土木包工或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為分包廠商
一般定資格是用共同投標(兩業者或多業者自行協調至符合法規共同投標之定義)
規定兩業者何者是"分包"(這跟共同投標定義似乎有牴觸)
您可能要先把共同投標部分先看一下
共同投標是可以訂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
但是他們之間的關係跟分包的意思不同...
另外 如果真的符合建築法"室內裝修"的工程
那同列土木包工和綜合營造業...又有點奇怪
因為你用"或"
那變成有沒有"室內裝修"都行...XD
您可能要確認一下
該案是不是建築法裡的"室內裝修"
另外 訂了需具"室內裝修"資格後
除非是工程規模(金額)需另訂資格一般不需加註營造業資格...?
而且您都訂土木包工業即可...那就是沒承攬金額的問題啊?
只剩須不須具備"室內裝修"的問題?
但你所述 好像有沒有都沒關係?
: 但是設計單位打來說
: 平常沒人在這樣弄的
: 因為電器承裝業領導綜合營造業,這樣很怪
對於設計單位來說
的確是營造"領導"電氣...等等其他業種
因為工程會有含說明過
規劃設計時是土建(營造)為主沒錯......
^^^^^^^^
而工程標
只存在於是否需要"共同投標"的問題
而共同投標時機關不需去介入共同投標是誰主導
只是確認共同投標的那幾家公司及代表廠商都符合規定即可
.
: 我想問的是
: 有沒有哪條法令規定不可以這樣設定??
您可能要先找出 "指定分包"是依據哪條法規
因為
公務員 是法律沒規定就不能做
而不是 法律規定不能做以外的就能做...
所以不是要問 哪條法律規定不可以這樣設定
是要問 哪條法律規定"可以"這樣設定...
(這個觀念要先建立起來 不然很容易會發生問題...)
: 感謝各位高手先進的指導
基本上這類問題是是採購人員訓練班
每期都會有人問的經典問題(只要該班有工程採購的人) XD
因為工程採購 廠商資格最麻煩
另外來這問不如打去工程會問...
因為您可以跟工程會詳述
該案所有性質而不會有任何違法疑慮 XD
不過問前最好抓到重點
不然有時候他講大原則...對您來說沒用...XD
另外 本篇僅供參考...有錯誤請務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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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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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3.179.185
寫明具室內裝修施工資格即可
除非有承攬金額問題..
原PO用"或"連結是比較少見...
不過各單位 文字或許不同...
真要這樣弄
也應該是載明主要部分為"電氣相關的...項目"
(因為主要部分不能分包 自然主承包商就會是電氣業者)
而且也不須指定分包商資格
(因為為了符合廠商資格規定
電氣業者自然會去找符合他沒有資格EX 室內裝修 的業者作為分包商)
但通常 這樣設定以後就等著各工會來抗議...XD
然後會變成很麻煩...
另外還牽扯機關對於分包商資格是否要審核....
PS.
主要部分載明為電氣相關項目 營造.裝修相關 就會來問是否合理
室內裝修 電氣
而不載明主要部份時 就無法確保電器業者一定不是分包商 XD
所以真的想要電氣相關業者"一定不是分包商"
通常是用"共同投標"的方式處理這類問題
因為分開招標時又有"不當分割標案"之慮....
公務員很煩吧...為什麼一堆人想當 XD
※ 編輯: AHELF 來自: 122.123.179.185 (04/20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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