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妳當人看,所以不讓妳在晚上工作?】
這樣的說法,好像有顧慮到女性的健康與安危,
但會不會在另一方面,扼殺了女性在職場多元發展的可能性。
也讓大法官正式宣告這樣的規定違憲。
但是,宣告違憲的同時,卻也把夜間上班的種種限制,像是「經工會同意才可放行」或「不讓懷孕婦女擔任」的規定通通變不見。
而規定未來又該如何修正,才不會讓許多勞工被迫日夜顛倒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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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勞基法》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遭大法官宣告違憲,引發勞團和學者抨擊,怎麼修補保護傘?學者建議乾脆修法要求雇主要落實夜間津貼或提供宿舍,勞動部回應會彙整專家意見研究。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4421 - 由台灣公共電視新聞...
宣告違憲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你今天犯罪了嗎:開車撞到違規阿公還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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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酒駕之外,最常出現在社會版上的新聞應該是「肇事逃逸」。你隨便問一個人什麼是肇事逃逸,大家都會跟你說「開車撞人然後逃跑」。
但是,如果發生車禍的責任不在我身上,離開現場也是「肇事逃逸」嗎?甚至你知道刑法已經沒有「肇事逃逸」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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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是犯罪行為。
2014 年,嘉義太保某個人在準備右轉的時候,被一台違規逆向的阿公騎腳踏車撞到,阿公受傷,開車的人下車把他扶起來,沒等警察來就開走,後來被判決犯肇事逃逸罪確定。
在從前,法律叫做「肇事逃逸罪」,但「肇事」兩個字意思應該是「是你幹的」,像上面的嘉義阿公受傷,並不是開車人的故意或過失,說他「肇事」好像有點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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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2013 年曾經針對這個問題作出決議,不管車禍能不能算在你頭上,有人死傷你還跑,你就是肇事逃逸。(不過,最高法院排除了「故意」發生事故的情形——像是故意開車撞人,畢竟故意開車撞人已經是其他更嚴重的犯罪了。)
而在媒體的渲染下,肇事逃逸差不多等於僅次於酒駕的惡性,立法院為了回應民意,也在 2013 年將刑度往上調。
後來,包括上面的嘉義汽車駕駛,也有很多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有問題,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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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大法官在 2019 年作出解釋,認為如果把「不是你犯的錯」也算入「肇事」,和一般人的認知有落差,簡單來說法律規定「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如果也要把「駕駛人沒有故意或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情形納入刑法處罰,必須用更精確的文字。
另外,2013 年的「肇事逃逸罪」刑度是 1-7 年有期徒刑,已經到了一定會被關的門檻,大法官認為法條從輕傷到有人死掉都要關,太重了,因此宣告違憲。刑度的部分,最晚 2 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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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在今年 5 月的時候回應大法官解釋而修法,把「肇事」改成「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的刑度下修到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的刑度維持原本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規定駕駛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無過失」的情形,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樣的修法算是解決了「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和刑度太重的問題。
簡單來說,如果真的不小心發生交通事故了,保險一點的作法還是等警察來,不要隨便離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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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疫情期間的刑法修正:肇事逃逸該怎麼罰?打擊不夠全面的N號房條款?|白目觀點 https://plainlaw.me/2021/05/26/hitandrunamend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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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宣告違憲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嗨嗨大家,我們在前陣子撰寫了一篇有關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的文章,主要是因為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了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因此該條文應自釋字第807號公布之日起失效☝🏻
如我們在文末提到的疑慮,由於大法官是直接宣告該條文第1項失效,因此當時有不少專家學者認為可能會出現「懷孕與哺乳期間女性員工不受保護的空窗期」,雖然當時勞動部受訪時就已有提出他們的立場與看法,但畢竟仍然沒有很明確的解釋的話,實在有點難讓勞資雙方有遵循的依據😅好在勞動部在9月13日提出了正式的解釋令,再次強調了禁止懷孕或哺乳期間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原則,主要是分成以下三個層次說明:
❶釋字第807號雖然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而失效,但並未宣告同條第3項規定:「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也失效,既然本項規定仍然有效,那麼雇主就不可以強制這些有特殊理由的女性員工在晚上10點至隔天凌晨6點的夜間工作,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3項規定。
💡要特別注意的是,此項是整部勞基法中少數有刑事責任的條款,老闆或人資們應特別注意。
❷在大法官解釋中,有特別提到「系爭規定(指勞基法第49條第1項)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等,看起來應是大法官也肯認母性保護措施具有必要的公益性,因此勞動部也基於此理由,再次重申勞基法第49條第5項限制懷孕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規範仍然有效。
❸基於上述理由,雇主仍然應注意不能讓有健康因素、其他正當理由、懷孕期間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否則被查證屬實的話,仍然會因此而被處分。
總之,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被宣告違憲後,程序上的爭議(女工夜間工作是否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反而比較是受到更多討論的重點,但對雇主來說,有關母性保護措施的一些規範大致上仍然沒有變動,希望需要在夜間輪班出勤的勞資雙方們可特別留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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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遭大法官宣告違憲,引發勞團和學者抨擊,怎麼修補保護傘?學者建議乾脆修法要求雇主要落實夜間津貼或提供宿舍,勞動部回應會彙整專家意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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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違憲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宣告違憲,並且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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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違憲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大麻煩不煩 #讀釋憲 #法治教育
「買進來等於賣出去」終於,被宣告違憲了!(花了 84 年,謝謝大法官!
又錄到生氣了!
1) 什麼叫做「販賣毒品既遂」
2) 根據前人說法,買個東西就會變「販賣既遂」了喔!(飛太遠?
3) 陰謀 → 預備 → 著手 → 未遂 → 既遂(傻傻分不清楚
4) 每日一詞:「販賣」一詞,在當前各大辭典中,皆指「出售物品」或「購入再轉售」
5) 什麼叫「製造、運輸、販賣」?
6) 什麼叫販賣毒品的「著手」?
7) 在網路上兜售就是「未遂」?
刑法用語的規定至少要在一般老百姓、或人類世界的理解範圍內 ok?
本集節目提到:
【釋字第792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2
【25 年非字第 123 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media=print&ty=J&JC=B&JNO=123&JYEAR=25&JNUM=001&JCASE=%E9%9D%9E
【101年第十次刑庭總會決議】
https://tps.judicial.gov.tw/faq/index.php?parent_id=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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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聲明: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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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團隊: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剪接混音 - 育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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