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的刑法教室04
大家好,我是周易。今天我們來講一下過失犯不法構成要件的審查時,同學常常會面臨抉擇之處:究竟要用「客觀注意義務」,還是要用「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也就是客觀歸責理論的下位概念)來詮釋會比較好呢?
關於此問題,王效文老師近期文章指出,應以前者(客觀注意義務)為斷,理由在於,相較於德國刑法,我國刑法第14條第1項已經針對「應注意」和「能注意」的概念進行規定。詳言之,所謂「應注意」,係指「客觀注意義務」,即一般化的標準,放在不法構成要件審查;而「能注意」則指「主觀注意義務」,放在罪責審查。兩者相呼應,可以合理說明過失犯的成立要件。(註1)
另外,王老師的文章也提到,「客觀注意義務」和「客觀預見可能性」這兩個概念,不能分開審查,兩者具有緊密連結,因為客觀上可否預見,即是從一般人的生活經驗來看,個案應履行客觀注意義務的行為人,於具體情形能否履行客觀注意義務而言。(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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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整理並改寫自王效文,過失犯一般化與個別化的標準,月旦法學教室第221期,2021年3月,頁55-57。
註2:整理並改寫自王效文,過失犯一般化與個別化的標準,月旦法學教室第221期,2021年3月,頁54-55。
#圖示的文字是周易老師手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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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結果犯之客觀預見可能性如何判斷
「客觀不能預見」,係指一般人於事後,以客觀第三人之立場,觀察行為人當時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不可能預見而言。惟既在法律上判斷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之發生應否負加重之刑責,而非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預見之問題,自不限於行為人當時自己之視野,而應以事後第三人客觀立場,觀察行為前後客觀存在之一般情形(如傷害行為造成之傷勢及被害人之行為、身體狀況、他人之行為、當時環境及其他事故等外在條件),基於法律規範保障法益,課以行為人加重刑責之宗旨,綜合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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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補習班的講義過失犯的章節是有把「預見可能性」放進去討論
在構成要件部分討論「客觀預見可能性」
罪責部分討論「主觀預見可能性」
可是剛剛翻林鈺雄老師的 <新刑法總則>
林鈺雄老師好像對「預見可能性」持批評的態度
p.513
...預見或預見可能性,根本就不是課予行為人過失致死的充分理由。
正如客觀歸責論者所言,重要的不是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預見,而是客觀上
法律規範有無課予行為人如此的注意義務! .........
摘自 <新刑法總則> p.513
請問一下各位大大
過失犯的部分該討論「預見可能性」嗎?
各位大大解題的時候有討論嗎?
麻煩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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