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禧在議會向地政處長質詢,宜蘭縣審計室於106年9月查核發現,縣府當年以設置學校為目的,徵收蘇澳擴大都市計畫內文小四等4處計7.79公頃土地,已徵收逾20餘年仍空置,未依都市計畫作為學校使用。
嗣後宜蘭縣政府辦理學校用地檢討變更及廢止徵收評估作業,蘇澳擴大都市計畫內文小四等4處已徵收之土地,已獲內政部同意於107年12月4日廢止徵收。
但鴻禧發現以下三點問題,請地政處檢討改進。
🕵️對於如此重大政策計畫之變更,其金額高達1億3千6百多萬餘元,縣政府竟將該項收回經費逕以併決算之方式來處理,直接跳過預算法定程序,明顯有違預算法之規定。何以當初決策辦理用地徵收時(民國77年)既有提計畫與預算送議會審議,於完成立法程序後始辦理徵收,如今辦理還地予民,收回當初徵收補償金,竟不用列計畫與預算送本會審議,此又視議會職權於何地?
🕵️土徵條例第9條規定得辦理之條件「⋯⋯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蘇澳都市計畫文小四土地徵收一案,是在民國77年即已公告,超過上開條文所定20年以內之規定,且該條例施行細則,亦無就超過20年者得以用何價格收回而有所補充敘明,但縣政府卻逕自援引上開條文,作為以原價補償費收回之依據,顯然有問題。
🕵️申言之,上開條文中明定於公告徵收20年內如縣府廢止徵收,原地主只要繳還原受領之補償金,即可領回被徵收之土地。但本案於民國77年徵收公告,已30餘年,遠遠超過該條文20年內之規定,此項限制其用意即在於物價指數隨經濟發展而有價額上之差異。
舉例言之,倘民國97年徵收公告,其用地補償金每坪土地為3,000元,於107年公告廢止徵收,因為符合在20年內之規定,自可依該條文之規定用徵收時原價格每坪土地3,000元予以收回,然本案於民國77年即已公告徵收,達30餘年之久,其經濟發展與物價指數差異太大,縣政府地政單位竟恣意引用該條文之規定以原價收回,其任事用法,顯有違誤!
📝「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但依其事業性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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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都市計畫施行細則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農舍審查不可廢】
針對宜蘭縣政府預告將今(2015)年4月7日頒布之「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將予以廢止,本人已於昨(11月9日)正式行文宜蘭縣政府,要求改以修正部分條文而非全面廢止。
〖立法委員參選人 孫博萮 聲明稿〗2015/11/10
針對宜蘭縣政府預告將今(2015)年4月7日頒布之「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將予以廢止,但考慮宜蘭的特殊性狀況,部分條文雖因回歸母法有所重疊,但因地制宜的法規實屬必要,既然宜蘭縣政府已領先全國實施,亡羊補牢尚猶嫌晚,此刻更需嚴守領頭羊的立場,本人主張本辦法不宜全面廢除,應以部分條文修正為之。理由如下:
一、 農委會與內政部為呼應民間保護農地訴求,從善如流於9月初公告新修正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針對起造人資格等做限制,與新訂「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審查參考原則及注意事項」,本人略表贊同。故此部分與本辦法中相呼應之條文,得逕予刪除;惟限制農舍承受人資格部分,仍應繼續努力透過修法予以規範。
二、 承二,上開新訂規範對於避免農舍商品化及農地未農用情形之目標尚有未盡事宜,尤以本辦法中原本列為審查項目之第五條:境界線至該區塊後側境界線之深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臨道路側退縮深度不得小於三公尺;第六條:易淹水地區應採高腳基礎設計、填土高度不得超過四十公分、建築物屋突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等相關規定,對於維護農業永續經營環境至關重要,應全數予以保留。
三、 針對本辦法中條文規範內容,若與中央主管機關所頒布之相關辦法或施行細則相較下,應擇其規定較嚴格之一方行之;但若主管機關無相關規範之部分,與舉凡未於新訂之「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審查參考原則及注意事項」中提及之項目,則應保留本辦法之條文,以利審查小組於審查時納入審查項目。
四、 另一做法是將上開相關建築管理條文,以另新訂「宜蘭縣農舍建築審查與管理辦法」方式處理;但在新辦法未實施前,本辦法相關條文仍應予以保留。
此外,農地興建農舍既為「特許」而非「自然形成之權利」,農舍亦不該成為農地的附加價值,因此農民申請興建農舍之「必要性」審查必不能省。在此同時建請中央主管機關,應儘速對「農舍」做出明確定義,並重新檢討〖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五條對農舍建築容積的規範,是否悖離農舍意旨、造成農舍豪宅化的元凶,並予修正。
本人再次重申,應加速推動國土計畫法、農業基本法、城鄉規畫法之立法審查,以保障農業與耕地之生產權。在農發條例第十八條未廢止前,應先盤點優良農業生產區,規範優良農地與已完成農地重劃之農地應優先禁建與禁採區段徵收;禁建區之開發權,擇可研議能否以成立容積銀行之方式進行移轉。
縣政府更應拿出執法魄力,對於過去7,600戶農舍中違反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建築法、水汚染防治法等相關法規者,縣府應將各類違規行為明確標出,讓屋主「有規可循」先自行恢復違規使用部分,再透過輔導使其將9/10恢復農用;若拒於期限內恢復者,則應嚴格執法連續處罰、撤照或逕行移送。
〖預告廢止「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 興建農舍資格審查回歸中央規定〗
http://www.e-land.gov.tw/ct.asp?xItem=62147&ctNode=891&mp=4
〖農地農舍興建,孫博萮要縣府堅持領頭羊立場〗|指傳媒|2015-11-10
http://www.101news.com.tw/101/101news20256.html
〖宜縣廢止農舍辦法 挨批蝙蝠、牆頭草〗|自由時報|2015-11-11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504082
#農地農用 #守護蘭陽平原 #為子孫留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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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0聲明稿全文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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