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學太忙了......現在才分享><
前天參與了「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頭城場說明會,會議中主管機關對於民眾關心的問題(罟寮灣居民)都草草帶過,雖然這場是說明會,但主管機關讓人感受很不好,沒有誠意想要跟民眾溝通.....就像是只想把程序走完....
每次遇到這種會議都會覺得很無力.....唉
還有得打的一場硬戰,請大家一起關注,保護宜蘭的海岸線!
守護罟寮灣行動聯盟成員今(9/20)上午偕罟寮灣/合興里受害地主自救會成員前往頭城鎮公所列席『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公展說明會,針對本次通盤檢討中對於大溪地區整體開發案之開發可行性檢討嚴重不足,與海岸法、地質敏感區、災害潛勢區等環境風險與災害分析等未全面納入土地使用管制檢討、別墅區與旅館區等應改劃定為保護區、開發區應依環評法規將不同屬性之開發行為分區重做環評等,提出六項訴求;再者,針對開發單位過去有以不當手段取得土地之爭議、合法性尚待司法釐清,又拒依約將土地返還地主,違反土地正義,除要求都委會應審慎評估,更呼籲檢調應對過去開發單位(博愛企業、羅許建設)土地取得過程有無公權力不當介入、與公部門是否有圖利特定對象等不法情事展開調查。
守護罟寮灣行動聯盟針對『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公展意見全文:
1. 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地區中,尚未開發之案件,檢討評估其開發之可行性,作必要之檢討變更。』然本大溪地區整體開發計畫已逾30年未開發,於本次通盤檢討中卻未見對本區之「開發可行性」做出任何相關檢討,顯與現行法規有間,要求應重新評估開發可行性。
2. 別墅區因位於落石高潛勢區、岩體滑動高潛勢區、岩屑崩滑高潛勢區、順向坡、坡地災害警戒區與土石流中高潛勢警戒區等潛在危險,應變更為保護區。
附帶說明:
A. 根據原第二次通盤檢討之規定,別墅區內坡度30%以上之坡地不得開發,且依法亦不得計入法定空地,然現有別墅區位於坡度30%以上之區域範圍廣大,為免除不必要之開發爭議,應一律將坡度30%以上之區域畫出別墅區、劃定為保護區。
B. 坡度小於30%的區域在前項畫出別墅區後,將變得破碎不適合開發,應一併劃定為保護區。
3. 基於前項說明中對地質敏感區域與山坡坡度之虞,為保護現居合興社區居民安全,住宅區近山坡部分,應畫出住宅區、劃定為保護區。
4. 依據海岸法之條文,為落實優先保護自然海岸、因應氣候變遷與海岸災害風險、維繫海岸之自然動態平衡、海岸地區之建設應整體考量毗鄰地區之衝擊與發展,以降低其對海岸地區之破壞、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等立法精神,且宜蘭縣政府已於今(2016)年2月17日公告劃定之本縣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範圍 https://goo.gl/HmgAT1,本次通盤檢討理應依據此二部分進行修訂,尤其以現有台2線以東之濱海陸地、近岸海域等,包含(丁種)旅館區、海濱遊憩區等土地管制顯有不當,應先取消此區旅館區、遊憩區之劃設,未來待上位法有更明確規範後,再納入進行土地使用之規畫。
5. 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六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然依據中央地質調查所最新公佈之土石流潛勢區等天然災害潛勢地圖所示,以及1979年以降台鐵合興隧道開挖期間所造成沉積地層破壞與劇烈環境擾動,加上此區過去曾有土石流紀錄,足顯大溪地區若開發不當,將有再次發生嚴重災害危害之可能,後果不堪設想;本通盤檢討計畫書中雖闡明:『加強規範自然保護區之土地使用、重要環境敏感地之保育、配合地形地勢檢討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且應透過災害分析評估可能發生之災害』,但本次通盤檢討對於大溪地區之開發計畫顯未依循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與上述原則辦理,更無法反映地調所與相關最新災害潛勢資料,完全忽略本區開發之環境風險,強烈建議應重新評估開發之地質影響因子、排除作為配置建築之發展,劃定為保護區。
6. 附錄一(P.159)變更前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第八條:「關於開發者於開發前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相關條文若刪除,則請敘明在未正式開發之前,過去依第二次通盤檢討中本條文規定所做之開發計畫及環評審查,應自此失效,即開發單位原本的已做之環評應屬無效;未來開發計畫應依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要求開發單位重做環評:包含分期開發計畫應分次進行環評、就不同開發屬性亦應分別做環評,不得採現行之通案包裹環評方式進行。
7. 本區既以整體開發為原則,開發時投資者理應先提整體開發計畫,但依據本次成立之罟寮灣/合興里受害地主自救會提供之資料顯示,仍有部分原地主保有該區之地上權,但在通盤檢討中未規定投資者應妥善照顧原地主與過去土地遭巧取豪奪後、透過訴訟勉強僅存地上權之權利人之相關權益,與履行過去於買賣契約中給予原地主之各項承諾;過去此區域開發單位在土地取得過程多所不義,公權力更遭到不當濫用,加上目前之開發計畫幾乎已完全悖離當初對於原地主的承諾,更罔論開發單位土地取得合法性尚待司法釐清,故要求都委會對於此區的土地使用規範應更加審慎評估,切莫成為不當開發與違反土地正義之幫兇;檢調亦應針對開發單位土地取得過程有無不法、公權力有否不當介入與圖利特定對象展開調查,以保障受害地主應有權益。
8. 都委會相關會議應書面通知陳情人,以便陳情人列席會議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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