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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名稱】
鼎峰國際法律事務所 賴瑩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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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點】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91號
【工作時間】
週一到週五0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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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範圍】
受雇律師:月薪50000元起
薪資視應徵者條件、資歷及工作表現而調整
【公司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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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定期同仁聚餐、下午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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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務所內工作氣氛融洽、同事友善好相處,遇到問題時大家會共同集思廣益協助處理
【聯絡人/連絡方式】
意者請於信件主旨註明應徵職務及姓名,格式為:「應徵OOO-姓名OOO」,將信件內容載明律師考試及格年度、名次及何時完成律師基礎訓練,並檢附簡歷、自傳、律師考試成績單、在校歷年成績單及「自行」完成之訴狀兩份等,寄至angela@summitlaw.com.tw。聯絡人:(02)2057-0099陳小姐
【其他備註】
請先備妥前開資料投遞至電子信箱,若符合資格者,本所再擇優安排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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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台灣有超過4萬名大專兼任教師,已佔全國大專師資人力近半,成為承擔教學工作的主力之一,然而,這群人面臨平均月薪偏低、勞健保中斷、沒有年終獎金、被任意解僱也無資遣費等勞動困境,處境堪憐。一名現任兼任教師S自述,他在各校奔波兼課如同流浪,寒暑假還得放「無薪假」,勞動權益比賺取鐘點費的「打工仔」還不如。
教育部指出,勞動部在2016年9月26日預告,大專院校未具本職的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時,各界即提出諸多衝擊校園的影響及實務窒礙難行的意見,包括兼任教師若採不定期契約聘任,未能回應學生課程學習內涵調整需求,與聘任兼任教師的意旨不符,且《勞基法》無法處理不適任兼任教師的問題,也沒有調補、代課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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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聘、約聘人員離職有沒有資遣費?】
最近同時接到雇主、勞工的諮詢,問我「約聘人員有沒有資遣費?要不要給資遣費?」這個問題說來簡單但也複雜,先從約聘人員的定義來說起,再來是定期契約的意義,最後法院是怎麼看這種案件的。
🎸什麼是約聘工?聘用人員?約聘勞工?
「約聘」的意思,說穿了是「短期、暫時、不長久」的意思。
一般的勞動契約不會寫服務年限,原則上會希望雇了人就用到退休為止,但在某些情況,雇主可能只有密集但短暫的勞動需求,因此只想雇用「短期」勞工,例如只簽一年一期的勞動契約,這一類的勞工就叫做「約聘人員、聘用人員或約聘勞工」。
「聘用人員」這個詞原本是出現在政府機關,因預算有限、非長期需求,不走正式的公務員任用流程,而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來使用短暫勞動力,但民間也不少企業或雇主有相同的聘僱需求,因此「聘用人員、約聘勞工」現在被用來廣泛指稱「短期、暫時」的勞工。
🎸聘用人員、約聘勞工,不一定能拿資遣費
聘用人員、約聘勞工能不能像一般勞工一樣索取資遣費?這個問題要分兩階段來回答,簡單來說,如果你是政府機構的聘用人員,基本上是拿不到的;如果你是民間企業的約聘勞工,可能可以拿資遣費。
1⃣政府機構依照「聘用條例」雇用的勞工,不能拿資遣費
過去勞動部有一號函釋(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明確指出政府依照「聘用條例」雇用的勞工 #不適用勞基法。
資遣費是勞基法保障的權利,既然政府聘用勞工不適用勞基法,那也沒辦法向雇主索取資遣費,只能依照公務員相關法令去索取離職金(參考勞動基準法第84條)。
2⃣民間企業的聘用人員、約聘勞工,可能可以拿資遣費
民間企業也可能有約聘需求,但民間企業就沒有「聘用條例」可以用,民間企業雇用約聘勞工必須遵守勞基法。依照勞基法第17條規定,不管是雇主歇業、虧損被迫資遣勞工,或是認為勞工不適任而主動資遣員工,勞工都可以向雇主索取資遣費。
(註:謝謝網友補充,現在大多數勞工已經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資遣費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算,還是可以領資遣費,只是比勞基法規定的要少一些。)
但這有個例外:期滿離職。
勞基法第18條規定,如果勞工是因為契約到期,「期滿離職」的話,雇主就不需要給資遣費!
還記得什麼叫「聘用人員」嗎?
聘用人員特別的地方就在於契約有期限,屬於「定期勞動契約」,因此只要雇主不提前解雇你,等到你契約到期時讓你走人,你就拿不到資遣費!
同樣都是勞工,但一般勞工不會有期滿離職的可能性,雇主想踢走員工,勢必要付出資遣費;但聘用人員、約聘勞工基於契約的天性,雇主可以不提早資遣,消極等契約到期,一樣有踢走員工的效果,又不用付資遣費,對於聘用人員、約聘勞工來說相對不公平。
🎸如果你是民間的約聘勞工,卻被放置play等待離職,你還有一個機會可以討資遣費!
討資遣費的機會是:告訴法官你簽的根本是「不定期契約」!
你可能會覺得奇怪:聘用人員不就是簽定期契約,怎麼還能跟法官說是「不定期」呢?
這是因為,並不是所有勞動契約都可以簽「定期契約」的。
依照勞基法第9條,只有臨時、短期、季節性或特定工作可以簽定期契約,如果有繼續性的工作,應該簽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依法不用給資遣費,有些雇主就會濫用這個機會,把「不定期契約」拆成「定期契約」來用,明明你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與正規勞力沒什麼差別,也不具有定期特性,雇主卻偏偏用1年1聘的方式,分好幾年聘。
這時候,雖然契約上是有期限的定期契約,但依法 #該簽的是不定期契約,雇主就有濫用契約規避法律責任的疑慮,因此你可以向雇主主張不定期契約的權利(也就是資遣費),如果雇主不從,進一步提起訴訟向法官主張。
📌實務上,法官會「從實認定」到底契約該定期還是不定期,不會單純依照契約上寫的「服務年限」就判斷對錯。
舉例來說,「清潔工」就有法院認為是不定期勞動,不可以簽定期契約規避責任(參考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新勞小字第4號民事判決)
另一個案例則是機械工廠的勞工,某雇主和勞工簽半年期契約,但加起來也是簽了3年,甚至有發放年終獎金;雖然雇主辯稱是臨時有訂單增加才雇用,但從勞工實際工作內容來看,根本是工廠的日常業務,最後法院判決屬於不定期契約,雇主要給資遣費。
(參考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39號民事判決)
🎸約聘勞工也是工,除了政府聘用人員、經公告不適用勞基法的職業以外,也是受到勞基法保障的,雇主只有在合法簽定定期契約、期滿離職的時候,才不用給資遣費。
如果是提前終止契約,或是違法簽定定期契約,勞工可以在訴訟中主張自己的權利,討回屬於自己的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