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餐未吃完不得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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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民法第345條第項、第761條、第765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2條
【關鍵字】
#所有權移轉、#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護法
一家以點主餐即提供3至4樣小菜與特定飲料供顧客無限量享用的餐廳,前陣子傳出有民眾上門光顧,服務生隨即告知店家的主餐不能打包,而造成民眾覺得不合理,並投書至電子新聞媒體。對於主餐可否打包一事,民眾有正反意見僵持不下。但有檢察官表示,關於主餐於上菜後即屬所有權移轉,民眾有權打包主餐。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450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網購有什麼事情要注意 #蘇錦霞律師告訴你 #蘇律師經驗豐富 出門購物有時候很危險,比如可能被傳染流感或肺炎,或者是太陽很大會被曬傷,總之就想在家上網買東西。 上網看商品覺得好美好棒,收到後覺得賣家果然很會拍照,心中很不爽,這時候可以退貨嗎?問了賣家,他說要自己付運費,還有商品重新整理要整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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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護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網購有什麼事情要注意 #蘇錦霞律師告訴你 #蘇律師經驗豐富
出門購物有時候很危險,比如可能被傳染流感或肺炎,或者是太陽很大會被曬傷,總之就想在家上網買東西。
上網看商品覺得好美好棒,收到後覺得賣家果然很會拍照,心中很不爽,這時候可以退貨嗎?問了賣家,他說要自己付運費,還有商品重新整理要整理費,這時候買家要自己付嗎?
==========================================
Q1:網購可以退貨嗎?
A1:是可以的喔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如果你是 #通訊交易 的消費者,收到商品後七天內,是可以退貨的!
Q2:通訊交易是什麼?
A2:許多網購就算是通訊交易喔
通訊交易的定義,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的方法,消費者在 #不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Q3:那什麼又是企業經營者?
A3:就是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廠商業者
如果你只是偶爾在網路上賣東西,那就不算是企業經營者喔!
Q4:那我需要負擔退貨或者整理費用嗎?什麼情況可以退貨?
A4:費用跟理由都不用喔!
同樣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不需要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除非有 #例外情形
Q5:例外情形有哪些?
A5:比如容易腐敗、保存期限短的商品、客製化的商品、報紙或雜誌、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等等,只要企業經營者有告訴消費者,那就不能在七天內,不附理由及費用退回商品囉!
(這部分可以上網查「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會更清楚)
Q6:法律規定是一回事,賣家就不給我退,或是要我付錢該怎麼辦?
A6:打 1950
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打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 ,就會轉接到所在地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囉!
原則上消費問題都可以詢問、申訴,或找消保官,但還是有可能沒辦法獲得解決方法,那也可以尋求消基會的幫忙,最後如果還是無法解決,那就只好打消費訴訟了。
順序上是
1.先跟賣家溝通
2.向賣家、消費者服務中心等申訴
3.跟上面說的申訴沒有獲得好好的處理,可以再跟消保官申訴
4.申訴不成功,可以再跟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5.還是不能解決,就只好提起消費訴訟了
Q6:蘇律師在影片裡,最後沒說完的話是什麼?
A6:是在說消費者保護法當中,哪些部分是比較保障消費者的,因為內容有點多又比較難一點點,所以沒有放在影片裡,決定用文字呈現,比如以下的說明
1.請求權部分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就是說當消費者因為企業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而有損害的時候,不管企業經營者有沒有過失,都必須要負責。
但是如果企業經營者可以證明,它的商品或服務,已經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之下,可以合理期待的安全性,那就不用負擔賠償責任囉!
2.對定型化契約的限制
定型化契約,是指企業經營者為了跟很多消費者訂立契約,事前擬定好的條款,比如很多網購時會要你勾我同意的就是。
這種定型化契約,在消費者保護法中也有規定,企業經營者可以用定型化契約,畢竟這樣很省事,但必須要遵守一些原則,比如如果大家對契約條款有疑問,解釋的時候要做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還有要符合誠信、平等互惠原則等,不然會無效等等。
最後是小提醒:
網路購物很方便,但也要記得,盡量跟 #資訊完整 的賣家交易,如果說只有一個電子郵件信箱,或者是電話根本沒有人接的這種,後續的消費爭議會很麻煩,所以要慎選交易對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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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9年代觀景變觀墳周董告建商廣告不實
影片網址→http://youtu.be/475ZFAwB9Ck
豪宅鄰墳場 周董怒告建商2011年 10月09日【綜合報導】藝人周杰倫(周董)擁有7億元房產,他的母親葉惠美3年前幫他在新北市淡水區「台北灣」添購一間96坪、要價2756萬元的景觀豪宅預售屋,不料今年3月她登上21樓新屋觀景,竟發現豪宅面臨亂葬崗,觀景變成「觀墳」,她認為建商隱瞞實情,要求解約退款,建商反要求付違約金,周媽媽和周董怒告對方「廣告不實」,要求退還已付的826萬元,並付10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
全案前天開庭,周杰倫與母親都未出庭,委由律師林信和處理。林昨強調:「周家打官司是要討公道,並給建商必要教訓。」周杰倫目前人在新加坡,他所屬的杰威爾音樂昨說:「杰倫支持母親採取法律行動。」
在地面看不到墓
周杰倫買的「台北灣」位於淡海新市鎮,主打海景造鎮社區,已開發1.5萬坪,興建1693戶,當時面高爾夫球場第1排戶每坪開出18萬至26萬元當地新天價,吸引不少台北市置產族,今年4、5月開始交屋。
周家律師林信和昨表示,當初周媽媽去看預售屋時,工地與展示中心不在同一地方,看到的預售屋立體圖旁邊都是茂密的林木,且該建案廣告強調「球場第一排......由大屯山系、觀音山嵐、淡水河景,與球場譜成的如茵極美之境。」都在描述景觀之美,從沒提到會俯瞰到一旁的亂葬崗墳墓區。他說,周媽媽簽約現場是工地,亂葬崗被山坡前排樹木擋住,站在地面根本看不到亂葬崗,若知道有墓地,周媽媽一定不會買。
墳墓已陸續遷移
林信和說,周媽媽今年3月發現觀景變成觀墳後,認為建商隱瞞實情且廣告不實,立刻要求解約及退回已付款項826萬8千元,建商態度強硬表示若要解約,就得付購屋價2756萬元的15%當違約金,金額約413.4萬元。周媽媽不滿表示:「我又不是違約,是你騙我。」認為建商「寶路開發建設」形同詐欺,因此在7月提告建商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並向公平會檢舉。
「台北灣」專案經理陳慶龍昨說,當時寶路開發委託甲山林廣告銷售,已要求現場展示新北市墳墓遷移公文,會出現糾紛,可能是當時銷售人員說明不夠完整。他說,社區旁那塊有墓地的土地因為屬於森林保護區,地上不能有建物,已陸續遷移,近千坪土地由寶路開發負責綠化,該棟其他住戶都未退屋,葉惠美提告,讓他們感到「很悶」。
甲山林廣告昨則回應,承接建案前並不曉得旁邊有墓地,銷售一半才發現有,即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請遷移,沒有所謂「未告知」的疏失。
「移屍還是凶宅」
《蘋果》記者昨至現場勘查,發現墓地已遷移,現場已整地完畢。現場陰廟萬善堂廟方人員表示,原址確實都是墳墓。新北市民政局表示,墓地已遷移完畢。不過周家律師林信和強調:「這就像是凶宅,你把屍體移走了,還是凶宅啊!」
對於這起糾紛,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發言人孫立群說,本案在到要交屋階段才發現社區旁有墓地,若建商當初以窗外綠帶景觀為廣告,違背有墳墓之實,就可能觸法。依《公平交易法》相關罰則,廣告虛偽不實最高可罰2500萬元。
下月傳喚周媽媽
新北市政府消保官張佑齊表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要求銷售人員有義務告知周邊環境瑕疵,如墓地、高壓電塔等嫌惡設施,依據《民法》92條「不作為詐欺」,也就是事實未告知或刻意隱瞞,消費者除可退戶,也能要求減少價金,或進入法律程序,由法院判決。
由於前天開庭時周家律師和建商各說各話,法官為釐清真相,定下月1日傳喚周媽媽葉惠美出庭說明。
周杰倫檔案及房產投資
◎職業:歌手、演員、導演
◎年齡:32歲
◎身高/體重:
175公分/63公斤
◎學歷:淡江中學畢
◎身家:估計40億元
◎酬勞:廣告:3000~4000萬元 電影:5000萬元
◎投資房產(共約7億元):
元大欽品(北市牯嶺街):1戶、12樓、76坪,市價4000萬元
元大一品苑(北市博愛特區):2戶、各150坪及80坪,外加10個車位,市價3.8億元
荷蘭灣(新北市淡海新市鎮):3戶、各100坪,市價共5400萬元
台北灣(新北市淡海新市鎮):1戶、96坪、市價2756萬元
比佛利山莊(美國洛杉磯):傳斥資2億元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新聞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25819/IssueID/20111009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43024520
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護法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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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個禮拜一4月25號,為期半年的台北花博就要閉幕了。不過,目前卻還有144萬張的預售票,都還沒有使用,今天消基會就出面呼籲台北市政府,應該要讓民眾退票。不過,主辦單位回應說,這些預售票的退票期限,早就已經過了,所以還是請還沒使用過預售票的民眾,趕快把握最後這幾天,到花博一遊。
花博入園人次突破八百萬,每到假日總是人擠人,不過展期只剩不到一個禮拜,預售票卻還有144萬張沒有消化,而且退票期限早就過了。
消基會指出,花博展期開始之前銷售的預售票,退票期限只有開幕後的七天內,也就是到去年的11月12號為止,民眾根本來不及退票,而且票卡上完全沒有退票資訊,對消費者的權益明顯有損害。
而花博總部則回應表示,預售票的退票期限在網站上都有公告,而且費用是屬於規費,不受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主辦單位還是呼籲民眾把握最後幾天的參觀期限,趕快把預售票用完。
但消基會認為,票券買賣就算不適用消保法,也可以依民法定型化契約的規定求償。而花博一天大約回收五萬張預售票,消基會預估花博結束之後,大約會有一百萬張預售票沒有使用,以一張最低兩百元的優惠票來計算,台北市府會有新台幣兩億元的收益,消基會呼籲市府開放民眾退票,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記者黃亦如劉漢麟 台北報導"
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護法 在 邱顯智- 【遊戲公司注意!定型化契約不要亂寫 - Facebook 的必吃
就有可能違反消保法第12條第1項的規定而無效。 如果是香港公司呢?香港公司能不能和台灣消費者直接 約定在香港仲裁?經過 ... ... <看更多>
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護法 在 消費者保護法(104.6.17)~文字轉語音~條文背誦~加強記憶【唸 ... 的必吃
消費者保護法 (104.6.17)~文字轉語音~條文背誦~加強記憶【唸唸不忘條文 ... 第二章消費者權益》第一節健康與安全保障§7 》第二節 定型化契約 §11 》第三 ... ... <看更多>
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護法 在 [新聞] 快訊/丁特告贏遊戲橘子!法官判決:賠償- 看板Gossiping 的必吃
等到今天,判決書終於上傳了
直接給諸位看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消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內容: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被告於民國106年在台代理發行韓國公司之手機網路連線遊戲《天堂M》(下稱系爭遊戲)
,其中並有「商城」之功能供消費者購買遊戲中之虛擬貨幣及虛擬道具等,被告先後就系
爭遊戲與韓國公司在韓國發行之版本(下稱韓版)差異,於106年12月15日官方聲明中承
諾「金幣掉落數量與每日葉子量調整與韓國版本一致」、就「怪物經驗值」、「寶物掉落
率」、「抽卡機率」部分「台韓版本設定是完全一致的」;於遊戲內宣稱「機率型商品設
定說明-所有機率與韓版一致」;於108年12月14日舉辦之玩家見面會(下稱系爭見面會)
中向所有消費者廣告並宣稱「遊戲中製作、抽卡、合成機率都是跟韓國一模一樣」,而不
斷以各種宣傳方式告知並向消費者擔保「遊戲中所有機率均與韓版一致」。又系爭遊戲中
之虛擬道具「傳說製作秘笈(刻印)」(俗稱「紫布」,下稱紫布)必須以特定之虛擬道
具「製作」而成,有固定之成功機率,韓版製作成功機率為10%,原告因信賴前開廣告訊
息,認系爭遊戲製作紫布之成功率與韓版相同,故自109年12月間至110年9月間接連花費
購買所得之系爭遊戲虛擬貨幣「藍鑽」於遊戲商城內購買製作紫布之材料,以進行共計
816次的紫布製作,最終僅成功36次,核算其機率僅約為4.412%,遠低於被告所宣稱與韓
版一致之10%機率,其中於110年8月間所進行475次製作僅成功11次,成功率僅2.316%,
原告此時方知被告廣告所宣稱之機率顯與實際機率不相符,而有不實廣告之情形,已違反
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22條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定企業經營者據實廣告之義務
。原告因誤信被告不實廣告而製作紫布,致受有新臺幣(下同)4,141,200元之損害【每
次製作紫布所需花費為5,075元,共製作816次,計算式:5,075元×816=4,141,200元】
。為此,考量被告遭原告質疑不實廣告後,竟迴避說明實際機率之問題,嗣更對原告提起
民事訴訟,企圖以訴訟、媒體優勢壓制消費者檢視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廣告內容之言論
自由機制,掩蓋不實廣告之事實,以及被告身為國內極其龐大之遊戲企業經營者,其經營
手法、風格勢必影響國內遊戲業甚鉅,且其於109、110年之營收分別高達104.4億元、
113.7億元,營收、獲利均創下歷史新高,為使被告及相關業者知所警惕,以維護龐大遊
戲市場經營競爭之公平性、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爰依消保法第5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損害額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20,706,000元【計算式:4,141,200元×5=20,706,000元】,
或依公平交易法第30、31條請求酌定損害額3倍以下之賠償,或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併請擇一為有利原告之判決等語。
並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0,70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略以:
被告是系爭遊戲在台灣之代理商,對於遊戲內容之設定及調整均無自行更動之權利,系爭
遊戲於原告本件製作紫布期間,製作紫布僅需99個材料,製作成功機率為5%;韓版製作
紫布則需201個材料,製作成功機率為10%,是就紫布製作活動之期望值觀之,系爭遊戲
實略優於韓版,且系爭遊戲與韓版之製作紫布活動,本屬不同活動,不具類比性。又108
年12月14日舉辦之系爭見面會係開發系爭遊戲之韓國遊戲商NCSoft公司遊戲製作人及開發
團隊Team長等人來台與限定45名之資深玩家對話,以暸解資深玩家想法、促進遊戲優化,
原告並未參加系爭見面會,被告亦未以系爭見面會作為廣告,該次見面會之問答均是針對
系爭遊戲整體公平性為說明,並無系爭遊戲紫布製作機率與韓版相同之不實言論,且原告
於110年8月27日大規模製作紫布前,並未提及其是因系爭見面會之內容而決定購買藍鑽,
並用以購買材料製作紫布,顯見原告並非因為系爭見面會而決定購買藍鑽、製作紫布。又
系爭遊戲臺灣官方臉書粉絲團106年12月15日之貼文(下稱系爭貼文)距離原告110年8月
間購買藍鑽,並以藍鑽購買材料製作紫布,已逾近4年,難認係原告據以決定購買藍鑽之
因素,且該報導、公告中所涉者為系爭遊戲「金幣掉落量」及「每日贈送的葉子數量」,
此與以「製作」方式取得紫布截然不同,另原告係於110年9月25日直播時方第一次提及系
爭貼文,顯見系爭貼文非影響原告決定購買藍鑽、以藍鑽購買材料製作紫布之因素。至系
爭遊戲商城內之公告清楚記載係「商城機率」,即於商城購買之機率型商品,並不包含經
由系爭遊戲之「製作」功能製作之紫布,原告身為資深且專業之玩家,只要稍加閱讀商城
公告所列出之適用項目,即可知「商城機率」並不包括經由「製作」功能製作之紫布。此
外,原告於110年8月27日因不滿紫布製作結果不如預期,致電被告客服詢問紫布製作機率
,被告之客服人員已於110年8月30日以電話向原告清楚說明系爭遊戲商城公告之「商城機
率」係針對購買商城内之機率型商品,不包含製作特殊道具機率,而韓版製作紫布需201
個材料,系爭遊戲製作紫布僅需99個材料,故系爭遊戲製作紫布機率與韓版不同等語,原
告嗣後製作紫布係為發動網路論戰攻擊被告而特意為之,與系爭見面會、系爭貼文或上開
系爭遊戲商城公告無關,據上,原告稱受到不實廣告誤導系爭遊戲機率與韓版相同,故決
定製作紫布云云,顯非事實。況原告於系爭遊戲商城所購買者為藍鑽,其所支出之款項均
有取得相對應之藍鑽數量,而原告以藍鑽於遊戲商城內購買製作紫布所需材料「黑暗哈汀
的成長藥水」,其所支出之藍鑽亦均有取得相對應之藥水數量,故原告並無受損害,且紫
布製作活動之公告已清楚載明有機率製作失敗,原告對此亦知之甚詳,而原告已以製作紫
布所需材料「黑暗哈汀的成長藥水」換得「製作紫布之機會」,是其更無損害,縱有損害
,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原告亦僅得請求回復原狀即請求給付製作紫布之材料,不得
請求金錢賠償等語置辯。
並答辯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
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本法第22條至第23
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
、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消保法第22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凡透過各式媒體對外宣傳均
屬廣告,不以另行製播文字或影音為必要。消保法第22條規定係為保護消費者而課企業經
營者以特別之義務,不因廣告內容是否列入契約而異,否則即無從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是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所訂定之契約,雖未就廣告內容而為約定,惟消費者如信賴該廣
告內容,並依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訊息進而與之簽訂契約時,企業經營者所負之契約責任
自應及於該廣告內容(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民事判決參照)。又依消保法所
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
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
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消保法第51條亦有明文。查,原告於109年12月間
至110年9月間陸續於被告在台代理發行韓國遊戲商NCSoft公司開發之系爭遊戲中,以新臺
幣購買之虛擬貨幣「藍鑽」於系爭遊戲商城中購買製作遊戲道具「紫布」所需之材料用以
製作「紫布」,而製作一次「紫布」需耗費99個材料,依遊戲設定、公告,製作「紫布」
有一固定之成功機率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足認屬實,合先敘明。至原告主張被告以不
實廣告宣稱系爭遊戲製作紫布機率與韓版一致,其因誤信為真而為前開消費以製作紫布,
致受有損害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本院爰就此分述如下:
(一)系爭見面會乃被告所舉辦,除邀請7名網路直播主以「實況主」身分參與外,亦有
網路直播主透過網際網路於現場即時實況轉播見面會之內容,復有於網路上公布系爭見面
會詳細座談之問答內容,此有被告所提系爭見面會「Q&A內容完整收錄」之網頁內容列印
資料在卷可稽,而系爭見面會既係由被告主辦,被告復邀請數名網路直播主以「實況主」
身分參與活動,過程中就網路直播主於現場實況轉播一事又未為反對,此均為被告所自承
,衡情顯足認被告有藉由網路直播主、網路媒體以影像或文字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傳播系
爭見面會關於系爭遊戲之內容,以達宣傳系爭遊戲之目的,自足認系爭見面會確具有廣告
之性質。
(二)次查,被告於系爭遊戲之商城內「商城機率」中公告:「機率型商品設定說明-所
有機率與韓版一致」,此有該公告畫面截圖在卷可稽,而此公告中並未就何謂「機率型商
品」為定義性說明,被告復自承系爭遊戲中確實未說明於商城購買材料進行具固定成功機
率之道具製作不屬於所謂「機率型商品」等語,且紫布之製作須先於商城中購買所需之材
料後,方得以該材料進行製作,而製作之結果繫於一固定機率,此業經兩造陳明在卷,則
消費者於此消費過程無異是藉由購買紫布製作之材料以獲取製作紫布之機會,換言之,消
費者實際上所購買的是製作紫布之機會,則此製作紫布之機會是否係屬上開商城公告所稱
之「機率型商品」,本非無疑,是上開公告自已足使消費者認其透過系爭遊戲商城購買製
作紫布之材料以進行紫布之製作,其製作成功機率應與韓版一致,此由原告於網路直播其
參與系爭遊戲製作紫布過程所得結果不如預期時,直播畫面留言區多有「告了」、「太慘
了」、「138已經超過30的大樣本數量了…基本上會接近10%」、「臺灣特別版」、「知
道為什麼遊戲公司這麼有錢了嗎」等質疑遊戲紫布製作機率與韓版不符之留言,以及被告
客服人員於110年8月30日與原告就系爭遊戲紫布機率進行通話時,原告曾表示「你們官網
就說跟韓版一致」、「我按的就是機率型商品啊」等語均可推知。且社團法人台灣遊戲產
業振興會111年4月8日台遊字第1110400001號函亦認「紫布製作屬於『間接付費購買之機
會型商品或活動』」,據此更足認於系爭遊戲商城購買材料進行紫布製作活動,解釋上確
可認屬上開商城公告所稱之「機率型商品」。則參酌消保法第11條第2項所規定:「定型
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之立法意旨,於上開商城公告內容
不明確時,本應採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亦即,應認上開商城公告內容之解釋應為系爭遊
戲製作紫布之機率與韓版一致、未低於韓版之機率。
(三)再查,系爭遊戲韓國開發團隊之Team長金沅載、被告之產品經理翁福德於被告108
年12月14日舉辦之系爭見面會中,就系爭遊戲之活動製作、抽卡、合成機率設定是否與韓
版相同乙節,先後陳稱:「可以跟玩家保證,台版機率都是跟韓國一模一樣」、「大家對
遊戲機率與製作的部分蠻好奇的,大家如果有在關心原廠官網,基本上台版官網就是比照
韓版,所以大家不用擔心我們去竄改機率,如果真的想比較的話,其實可以比較台版官網
和韓版官網所提出的資訊是不是一致的」等語,據此更已足認被告確有對外宣稱系爭遊戲
於包含紫布製作在內之活動製作、抽卡、合成機率等之設定均與韓版相同。
(四)據上,顯見被告確有屢次對不特定之潛在消費者強調系爭遊戲製作紫布之機率與韓
版一致,且從未特別向消費者說明其所稱「機率與韓版一致」不包含紫布之製作在內,此
亦為被告所自承,則消費者自難認知系爭遊戲製作紫布之機率與韓版不同,從而被告之廣
告行為確已足使消費者產生「系爭遊戲製作紫布之機率與韓版一致」之信賴,揆諸消保法
第22條規定之意旨,被告自應擔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
(五)但查,系爭遊戲製作紫布成功機率為5%,韓版製作成功機率則為10%,此業經被
告陳明在卷,是被告前開廣告宣稱系爭遊戲紫布製作機率與韓版一致,顯有廣告不實之情
事。且上開廣告既係對不特定消費者所為,而原告於上開與被告客服人員就系爭遊戲紫布
機率進行通話時,屢有表示「你們官網就說跟韓版一致」、「我按的就是機率型商品啊」
等語,亦足認原告確是因信賴上開廣告宣稱之內容,方進行系爭遊戲紫布製作之消費行為
。又系爭遊戲之虛擬貨幣「藍鑽」須以實體貨幣即新臺幣購買取得,是藍鑽本即具有財產
價值,則原告因誤信被告上開不實廣告而於系爭遊戲中以「藍鑽」購買製作紫布所需材料
,自應認其確實受有財產上損害。且被告明知系爭遊戲製作紫布機率與韓版不同,仍屢以
前揭方式對消費者宣稱不實廣告,自屬故意,從而,原告就其因誤信上開廣告宣傳內容而
進行紫布製作消費行為所受損害,本於消保法第51條規定請求被告按其損害額賠償5倍以
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應屬有據。
(六)另查,被告客服人員於前揭110年8月30日與原告就系爭遊戲紫布機率進行通話時,
曾向原告表示:「我們公告有提到所有機率都跟韓版一致的這個部分,是指商城內機率性
的商品設定,例如說抽卡包這種購買後會直接抽卡的機率性商品,不是指遊戲機率就是設
定、合成等等的都會一樣」等語,就紫布等遊戲道具製作機率部分並稱:「這個機率的話
,並不會和韓國一樣」等語,原告亦有回覆稱:「所以你說你們官網寫的這個東西是開箱
抽卡的機率,不是道具製作的機率」等語,足見原告至遲於110年8月30日經被告客服人員
說明後,即已知悉系爭遊戲與韓版於紫布製作成功機率不同之事實,是其對於前開不實廣
告之信賴基礎於此即已不復存在,則其於此後所為紫布製作活動自難再認係因信賴前開廣
告所為。又查,原告所使用遊戲帳號於109年12月間至110年9月間製作紫布之次數共計816
次,其中於110年8月30日前共製作紫布515次,110年8月30日後則共製作紫布301次,此有
被告所提原告帳號資料在卷可參,堪認原告確有於上開期間在系爭遊戲中消費以製作紫布
共計816次之事實,則原告就其中於110年8月30日前製作紫布共515次所受損害請求被告負
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七)又原告主張其購買99個製作紫布之材料「黑暗哈汀的成長藥水」需使用之6,750個
「藍鑽」,所需6,750個藍鑽折合新臺幣為5,075元乙節,有系爭遊戲商城藍鑽購買畫面截
圖存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118頁),且被告就此前後經本院二次詢問,均未積極否認,
自堪信原告此節主張為真實。準此,原告每次製作紫布需花費5,075元,原告因信賴前開
不實廣告而於110年8月30日前製作紫布共計515次,堪認其因而受有財產損害共計
2,613,625元【計算式:515次×5,075元/次=2,613,625元】。本院審酌被告屢次故意以
前揭方式對消費者宣稱不實廣告藉以獲取龐大經濟利益,於遭原告質疑後,卻又未思積極
改善、處理廣告不實之情形,反而係對原告之質疑以其妨害名譽為由對原告提起損害賠償
之民事訴訟,被告之行為殊值非難,惟被告客服人員於原告詢問紫布製作機率時,確有明
確說明系爭遊戲紫布製作機率與韓版不同,並未持續對原告為不實之說明,則本院綜核上
情,併考量日後其他消費者提起類此訴訟之可能性,認就本件訴訟對被告課以原告損害額
3倍之懲罰性違約金,應已能達消保法第22條、第51條規定嚇阻企業經營者藉由違反消保
法不實廣告禁止義務而獲取利益之立法意旨,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賠償金於
7,840,875元【計算式:2,613,625元×3=7,840,875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
請求則屬無據。
(八)至被告雖另辯稱原告就製作紫布所受損害僅得請求回復原狀,即僅得向被告請求製
作紫布所使用之材料。然查,本院既認原告係因誤信被告所為上開不實廣告,方為本件消
費行為以進行紫布製作活動,則原告所受損害自為其因參與紫布製作活動所支出之成本,
即其所花費之款項,而非僅為所使用之虛擬貨幣或製作紫布之材料。況若限制原告僅得請
求回復製作紫布之材料,無異要求受不實廣告欺騙而參與系爭遊戲之消費者,僅得選擇取
得遊戲中之材料而強迫其繼續參與遊戲、繼續於遊戲中消費,並無取回因誤信不實廣告而
投入成本、退出遊戲之餘地,此顯非事理之平,且依被告此節所辯,更無異容許、鼓勵企
業經營者僅需透過類此以虛擬貨幣購買材料、再以所購買材料進行遊戲內活動等多層次消
費模式之安排,即得脫免消保法第22條、第51條懲罰性賠償金之責任,蓋企業經營者於消
費者以實體貨幣購買遊戲內之虛擬貨幣時,其獲利即已實現,縱使因不實廣告遭受求償,
亦無須支負、退回任何款項,僅需回復遊戲中之材料數量等電磁紀錄即可,此解釋方式對
以不實廣告獲利之企業經營者而言可謂是不痛不癢,顯無從達成消保法欲藉由「懲罰性」
賠償金嚇阻企業經營者以不實廣告牟取利益之效果,更非合理,是被告此節所辯,自非可
採。此外,被告並無控制系爭遊戲電磁記錄之能力,此為被告所自承,則其顯不具有返還
紫布製作材料予原告之可能,此與其所為原告僅能向其要求返還紫布製作材料之抗辯,復
顯有矛盾之處,益徵其此節所辯不可採,附此敘明。
(九)被告固又抗辯系爭遊戲與韓版就紫布製作活動之期望值觀之,系爭遊戲略優於韓版
,且系爭遊戲與韓版之製作紫布活動,本屬不同活動,不具類比性等語。惟被告一方面抗
辯系爭遊戲與韓版就紫布製作活動屬不同活動,不具可比較性,一方面卻又將二者互為比
較而陳稱系爭遊戲製作紫布活動之期望值略優於韓版,其此節抗辯已有顯然矛盾之處。再
者,縱使其抗辯系爭遊戲製作紫布活動之期望值略優於韓版為真,然期望值高低並非本件
爭執之重點,本件判斷重點始終是在被告有無就紫布製作成功機率為不實廣告上,而玩家
即系爭遊戲之消費者於決定是否參與紫布製作活動時,固然可能以紫布製作成功之期望值
為其考量之依據,但此考量基礎無疑是建立在正確認知所付出成本與給定之製作成功機率
之上,而本件被告就製作成功機率既有不實廣告之情形,業如前述,消費者勢將因被告不
實宣稱系爭遊戲製作紫布機率與韓版相同,致使其無從正確判斷系爭遊戲中製作紫布成功
之期望值,被告就消費者因而為錯誤消費決策之行為自應依法負其賠償責任,殊無從以「
系爭遊戲製作紫布活動之期望值略優於韓版」免除其以不實廣告招徠消費者、致消費者做
出錯誤消費決策之責任,末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保法第22條第1項、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其損害額3
倍之懲罰性賠償金7,840,8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應予駁回。
我說啊...
遊戲橘子的答辯陳詞,未免悖逆邏輯太深了吧?這樣的訴訟都能輸掉,難道不用重新檢討
產品內的抽取機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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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煙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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