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社、法、警、消,吵成一團
【走路的方向只有去、回?這不是走回頭路!是改正走偏了的方向!】
透過報紙轉載,我看到了政大劉宏恩教授的意見,心中的訝異與不解達到了頂點。是新聞轉述所造成的誤解嗎?還是劉教授自己腦補的解讀結果?
事實是,台灣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制度是全世界最嚴格的制度,它的嚴格,嚴格到損害了病患的權益、也侵害了精神科專科醫師的臨床裁量,提高病患家屬的負擔、造成社區的不安以及讓原本能夠到良好治療、維持功能的精神病患,必需惡化到造成足夠的傷害之時,才能夠得到治療。
何以這套法律會產生這種問題?在看到身為當年精神衛生法研修委員的劉教授大作,我才恍然大悟,原來這套法律在立法的一開始,就是在一種對精神醫療充滿偏見與惡意的狀況下所產生的立法!
我可以這樣說,劉教授在文中其實就是在指控2007年之前,台灣的精神醫療機構以大量犯罪的手法,將精神病患監禁在醫療機構中以詐領國家經費。
如果這是鄉民等級的論述,我還可以原諒,但堂堂法學大教授,您可不可以告訴我這些推定2007年之前精神醫療機大規模集體犯罪的證據在哪裡?這就是史丹福大學畢業的法學素養?
原來指控者的舉證責任,就是「你們自己去查一查數據,這一定有驚人的發現」?
另外一點指控的邏輯更可笑,舉一個很有爭議、光看內文就覺得內情複雜的案件,做為精神醫療機構正在大量犯罪的證據?請問該案件刑事調查的結果如何?請問根據一個案例來做為制訂法律、嚴格規範同類群體的這種立法的正當性是什麼?
我可以告訴你有很多男性大學教授侵害女學生的新聞,然後請大家「去查查多少男教授收女學生都專收美女,查完一定會有驚人發現」,就訂定「妨止色狼教授侵害女學生」的專法來規範師生關係?
劉教授愛提2007,那我就拿2007年立法院公報第96卷第32期第23頁的內容來請教劉教授。那頁公報記載的是什麼你知道嗎?
那上面記錄著精神醫學會理事長陳喬琪醫師,代表全體精神科醫師在立法院針對強制住院制度的談話!
陳前理事長很清楚的表明「…我今天參加會議,不是代表我個人,而是代表1200位精神科醫師,向大家請求,像這種事情,應由法院來決定,而不是兩個精神科醫師就可以決定…」
最近的新聞事件爆發,劉大教授知道擁有800多名精神科專科醫師的臉書社團,大家對「強制住院」的反應是什麼嗎?我可以告訴大家,幾乎多數醫師都和近十年前陳喬琪理事長的主張一模一樣,剝奪、限制人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應該要像先進國家一樣透過法院!
精神科醫師從來沒想要擁有隨便關人的權力,我們想要有的,是將精神醫療回歸正常醫療的權力。
醫療的正常運作是什麼?醫師面對疾病,依據醫學科學做出診斷,並根據診斷,提出適當的治療建議。但是患者接不接受?只要患者的神智清醒,即使再不合理的選擇、再不合理的想去求神拜佛而不接受治療,也沒有醫師會想要把病患五花大綁送進醫院的!
在我國的法律裡,除了一些特定傳染病,為了社會群體的安全而必需強制患者之外,最有爭議的一直就是精神疾病。因為嚴重的精神疾病的特性之一,就是患者會因心智功能受損,無法做出合理的判斷,而這樣的功能受損,同時也會讓患者在行為上造成自身和他人的傷害。
這時,精神科醫師有想要代替患者做決定嗎?至少接近十年前的立院公報裡,精神醫學會理事長代表全體精神科醫師說,“請求大家,應由法院來決定”,而現在,我們的態度從來沒有變過。
我們最根本的希望,就是在面對任何患者,依照醫學來給予診斷,並且做出「治療建議」,一如癌症、一如感冒、一如任何大大小小的疾病。「這個病,最好住院治療」,這一樣是一個治療建議,這種治療建議會出現在任何科別的身上,在精神科上頭也不例外。
精神病患可能不接受。問題是,這種不接受的決定如果可能造成傷害呢?誰要來決斷?誰要來決定限制患者的自由?
我可以再一次重覆2007年陳前理事長說過的話,“請求大家,像這種事情,應由法院來決定”。
可是今天的法律,在把醫師當潛在的擄人取財犯人的前提下,完全不管醫師有「診斷、提出治療建議」的正常模式;直接用法條限定疾病症狀性質,訂了一個「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法律詞令,但又無法給予一個醫學上精確的操作型定義。
結果導致已經學成取得專科資格的精神科醫師,必需每年額外的去上課,以取得一個很沒有意義的「指定專科醫師」學分。這個學分的取得,完全與精神醫學專業無關,拿到這個學分,不會讓專科醫師的診斷能力更高,也不能讓專科醫師的臨床醫學能力更強,而是讓專科醫師在那邊不斷的試圖弄清楚一堆法律名詞的涵義。
為什麼診斷、治療處置的建議,還要考慮法條的條文是什麼意思?甲說、乙說、綜合說,一個貪污罪的條例可以有千變萬化的解釋;同一件事,一審二審可以有完全相反的結果,法學這種東西,根本與醫學無關,為什麼要讓醫師來這邊研究法條的定義、去研究同一件事,為什麼文字描述的不同,會讓一個奇怪的行政單位,做出不一樣的判定,甚至質疑兩個專科醫師都同意的診斷、都同意的醫療處置方式?
請尊重精神科專科醫師的臨床裁量,兩個專科醫師共同判定的目的,就是在確立診斷的一致性、醫療處置一致性;我們只想根據醫學上的適應症,給出我們認為對患者最好的治療建議。
但是這個建議要不要強加在患者身上?我們精神科醫師從來沒有興趣去做這件事,一如所有醫師不會真的想強加任何治療到任何患者身上一樣。
當醫師們可以不用再自我設限在把醫師當罪犯的法條上,而能針對每一位來求助的患者,提出我們的診斷,提出我們的治療處置建議時,我們再來看看,每年台灣的精神科醫師,會提出多少個「應該住院」的建議。
至於法界要如何去裁判、一如提審法之下,法院要如何去判斷該不該關、該不該放,這點不該是醫學界要去處理的事,醫學倫理的要求一向是,針對眼前的這個病患,盡心提供最佳的治療選擇,但治療之後,會對「社會」產生什麼影響?我倒底救了一個好人、還是壞人?眼前救到的人,離開之後會對社會有益、還是有害?這一直都不是醫療所應該去算計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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