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旭暉隨緣家書】怎樣避免功虧一簣?如何說明真假獨立調查委員會,將會是文宣組的硬仗,這篇可能又是需要懶人包、YouTube才能說明白,但希望大家先讀文字版。
「A貨」比「無貨」更可怕:獨立調查委員會,三個同心圓,缺一不可
香港局勢發展至今,政府會否成立「真正」的獨立調查委員會(COI),成為局勢能否緩和的關鍵。但究竟甚麼是「COI」,官方版本越是呼之欲出,越是可怖。輿論一般要求,COI需具備以下元素:(1)調查對象是反修例運動的整個Root Cause;(2)委員會需具備法定效力,能傳召、調查證人;(3)警察濫暴,屬民間要求必查;(4)調查後,要跟進制度調整及法律責任。
區議會選舉後,政府和友好陸續放風,說COI在望。然而根據現有資訊,這個怪胎相當取巧,不但是徹頭徹尾的A貨,為禍還比沒有任何動作更大。據悉政府建議如下:
1. 成立沒有法定權力的「獨立檢討委員會」,通過各方「研究」,「檢討」前因後果;
2. 根據監警會報告,作為市民要求調查警暴的回應;
3. 根據監警會報告建議的案例(據說是6.12、7.21、8.31、新屋嶺),使用《調查委員會條例》(第86章),進行有傳召權、調查權的調查;
4. 政府在未來的施政報告回應。
政府中人對想出上述方案沾沾自喜,以為已經滿足了公眾對COI四大定義的要求,沒有不收貨、不散水的理由。但魔鬼在細節。過去六個月的香港,暴露了日據香港三年零八個月以來最複雜的深層次矛盾,比雙十暴動、天星事件、六七暴動影響更深更廣,有法定權力的獨立調查,必須由內到外,由制度性、結構性Root Cause開始查起;然後才是社會性問題的學術研究;至於個別案例,必須在上述基礎上進行,否則只會本末倒置。這三個同心圓,缺一不可:假如沒有了「核心內圍」的調查,只有「核心外圍」的非法定研究,與及表層case-study,幾乎肯定會得出錯誤的維穩結論。
而這正是目前政府的方向。
一、核心內圍:制度崩潰的調查
整個逃犯條例爭議,涉及一國兩制根本矛盾,包括政商精英在內的全體民眾對一國制度的高度不信任(例如石禮謙事後明言「不支持《逃犯條例》」)、對特區政府漠視民意強推的費解,與及隨之引起的連鎖效應,特別是青年對未來制度失信、一國兩制崩潰的恐懼,結果令特區政府民望出現回歸以來的持續最低點。而在運動過程當中,根據民調和區選結果,都反映警察所謂「止暴制亂」的手段,令港人對警隊完全失信,乃至回到廉政公署成立前的低度信任,連林鄭月娥也承認是「斷崖式下跌」。
要了解上述問題成因,必須白紙黑字的調查,因為結構性、制度性問題,不同open-ending社會研究,是有絕對事實呈現的,只不過這些文件除非有法定權力強制,極難公開。政府拒絕就Root Cause成立COI,只以沒有法定權力的「檢討」委員會「研究」,難免令人感覺是心虛迴避。唯有調查所有從《逃犯條例》爭議開始,涉及「一國兩制」的結構性、制度性問題,才可以令社會回復信心。
以下十大題目,必不可少:
1. 林鄭月娥強推《逃犯條例》,直到過百萬人和平示威仍堅持繼續,但據悉並非沒有內部警告後果堪虞,過程明顯有違正常決策倫理。究竟特首在決策機制有否收到足夠意見?來自誰人,為何不被尊重?強推條例,有否涉及外部勢力,例如據報下令建制派議員必須贊成的中聯辦壓力?如此決策機制,有否違反高度自治?
2. 6月過後,港人進入內地關口被嚴格審查,更出現了鄭文傑案,當事人指證被內地機關嚴刑逼供,雖然案發在內地,其口供涉及在港活動被內地盡知。公眾對《逃犯條例》的憂慮,除了源自這類在內地審訊缺乏的人身保障,也包括對早前銅鑼灣書局案的疑似跨境執法。這些案件都有香港公民挺身而出作證,起碼能找出基本證據,證明特區政府有否在市民不知情下,和內地執法機構互換訊息?對香港居民的人身保護是否足夠?
3. 6月過後,不時傳出各行各業員工,因為參與《基本法》保障的合法集會、或行使言論自由,被無理解僱,其中以國泰航空和個別金融界案例最獲注視。但在過去22年,同一機構員工參與同類集會,安全無恙。甚麼原因令這些企業政策突變?是否涉及境外結構型因素,《基本法》能否保障?
4. 警隊執法期間,員佐級協會主席一類基層警員身為公務員,不斷公開發表和首長級公務員不同的言論,嚴重違法公務員紀律。他們的匯報機制,是否滲入其他境外考慮?個別警員在內地成為網紅,動輒批評政府高層,除了明顯違法公務員守則,也有通過「網紅」身份獲得延後利益之嫌,整個操作過程,是否涉及內地單位或商業機構?內地有否繞過特區政府,直接和警員建立聯繫?供警員購買的「肇慶香港城」,以公務員網紅為代言人,是否違規?
5. 警隊執法期間,逐漸令蒙面、不配戴編號成為常態,違法現行規例,也為全球先例所無。這決定如何產生,哪個級別負責?假如因為警察不配戴編號,令受害人不能成功追究,一旦證明存在不符比例的警暴,卻沒有警員能負責,是否應由做出上述決定的官員受刑?
6. 不少死亡事件,被警方迅速判定「無可疑」,但民間普遍懷疑為非正常死亡。例如科大學生周梓樂之死,縱有校長聲明要求警方徹查,但真相依然石沉大海;一系列青年自殺案件,均令人心惶惶。警方迅速「破案」的過程,是否涉及對證據的粗疏處理,和昔日處理同類案件有否不同,背後原因為何?
7. 政府根據《公安條例》,至今已拘捕近六千人,當中是否涉及結構性濫捕?假如最終成功檢控人數比例極低,作出相關決定的律政司,是否證明了當初的決定是出於政治考慮,根本沒有足夠證據,反映其作為公正法律把關人的角色嚴重失職?律政司與警隊高度配合的檢控速度和密度,前所未有,是否依然存在獨立司法?還是有證據證明,香港司法機關受到不同內外壓力影響?
8. 以香港人口密度和面積,過去半年警方發放催淚彈的總數,已破世界紀錄。包括醫學權威雜誌《刺針》在內的大量學者,都擔心對人口健康構成影響,並質疑如此濫放並非必須。究竟香港是否需要跟隨國際指引,還是一切都是前線警員可自行決定?假如國際醫學權威研究屬實,責任誰屬?
9. 北京高調批評「外國勢力」是亂港元兇,「為反中亂港分子提供了資金、物資以及組織培訓等方面的支持,極力教唆他們從事極端暴力犯罪行為,煽動港獨分裂活動,對當前香港亂局負有重大責任」(華春瑩語),然而被問及具體證據時,只說「由於時間原因,不能給你詳列,因為如果要我羅列,可能半小時都是不夠」。根據國際案例,同類指控是需要實質證據的,例如何志平案,銀行戶口人贓並獲。究竟香港哪些領袖、組織,收取外國勢力資助?假如根據香港法律,真有其事,理應公開;但假如查不到,特區政府應否主動向北京澄清,並要求闢謠?過去數月,內地官媒報導香港時存在大量fake news,特區駐京辦卻毫無行動,成為助長中港矛盾的幫凶,應怎樣問責?
10. 懷疑來自境外的白衣人不時出現,除了7.21,還有大量涉及連儂牆、遊行集會的案例,不少證據顯示他們與同鄉會、跨境黑幫有聯繫。和被捕示威人士數目相比,白衣人被追究比例,不成比例地低。他們的具體組織和經費來源如何,和內地、香港哪些組織有聯繫,和警察或何君堯等人有何交往?
二、 核心外圍:社會問題的研究
以上一籃子問題,必須由具社會公信力、被不同陣營接納的大法官、依靠法定權力調查,才能翻箱倒籠得到證據,絕非閉門造車的研究能解。國際社會是否繼續視香港為不同內地的實體、單獨關稅區,這調查也是重要參考。「核心內圍」不調查,香港永不可能向前走,群眾也永不可能散去。
政府拒絕就上述問題成立真COI,卻另立一個沒有法定效力的「檢討」委員會,邀請專家學者「檢討」Root Cause,其心可誅。學術研究的Root Cause,北京和特區政府已有公論:國民教育、通識教育、土地問題、房屋問題……然而這類答案,不同「核心內圍」的結構性問題,是不會被清晰實證的,即使做民調、focus group,也不會有一份份文件證明之。於是,政府委任的學者,就會得出很大路的學術結論:問題涉及方方面面經濟、民生問題,頂多補充一句「容或涉及一些管治問題,不完美,可改善」。缺乏「核心內圍」調查,單單出現「核心外圍」研究,政府自然容易歸納出主觀希望的結論,然後說調查完畢,繼續鬥地主。
三、 表層:單一案例又如何?
這前提下,即使政府願意就6.12、7.21、8.31、新屋嶺等獨立調查,性質已全然扭曲。沒有結構性立論,根據「核心外圍」主觀定性,即使個別查出甚麼,都不會改變根本結構,頂多是個別人士被追究。這和公眾對整個制度的信心崩潰,風馬牛不相及。而且這些案例被抽空出來,作非脈絡性單獨調查,政府可以輕易進行「issue framing」,例如把調查重點變成「究竟8.31即場有沒有死人」:只要說一句「即場沒有人死」,而無論當晚警察多麼暴力、事後有沒有死人,調查都可以大言不慚,說「還警方一個清白」。
缺乏「核心內圍」的外圍同心圓,好比失去地球的月球,只會被其他引力牽引,得出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官方結論:找「七警」那樣的基層祭旗,把問題歸因為民生,配合北京宣傳「一國兩制」運作良好、「全面管治權」廣為接受、一切都是顏色革命…… 那時候,政府「獨立調查」了,整場運動防止一國兩制被繼續蠶食的初衷全盤失敗,大左傾、大換血、一國化的未來,隨著這個「有公信力」的「獨立調查」全盤到來。這是我們希望的結果嗎?林太,你作為土生土長的香港人,這是你希望流芳百世的唯一功績嗎?
明報筆陣,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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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響應陳建仁副總統與中研院院士前輩們為中華民國、為台灣、為學術良知發聲:
陳副臉書全文連結:https://tinyurl.com/y5vmj8y3
林煜軒醫師整理的好讀易懂「圖文懶人包」 :https://tinyurl.com/y3u5x5lp
這個議題,值得臺灣醫療界、科學界的你我,一起來關心!
━━━━
要求《The Lancet》立即更正錯誤,共同捍衛台灣主權與學術尊嚴
世界頂尖學術期刊《The Lancet》(刺胳針)於6月25日刊登一篇中國的醫學研究,由於該研究將台灣納為中國的一省,嚴重矮化台灣的國際地位,除引發數千網友在其臉書上留言抗議並要求更正外,衛福部也將正式行文給《The Lancet》抗議,說明「台灣是台灣、中國是中國」。
雖然《The Lancet》回應表示,這是根據聯合國(UN)和世界衛生組織(WHO)的方針,才將台灣列為中國一省,和其它的國際衛生分析沒有不同。但必須嚴正指出的是,除了政治上的錯誤之外,正因為台灣和中國為各自獨立的兩個不同國家,有各自獨立不同的行政、健保體系,在健保相關資料的完整性與正確性上,台灣與中國更是有許多差異,因此,這篇研究將不同方法所蒐集的健康資料放在同一個層級的模型來作研究,不但產生許多方法學上與研究結果的偏差,更已犯了學術研究的大忌,我們認為頂尖的《The Lancet》期刊不應該犯這樣的錯誤才對。
因此,我和中央研究院陳定信院士、廖運範院士、楊泮池院士等人,特別聯名致函《The Lancet》編輯部,要求該期刊立即更正錯誤,因為,這不只關係到台灣的主權尊嚴,更關係著國際學術研究的專業與倫理。
我也要在此呼籲所有關心這個事件的國人同胞,踴躍到 《The Lancet》的臉書粉絲專業表答您的意見,
https://www.facebook.com/374651963469/posts/10157661625328470/?substory_index=0
以下是致函《The Lancet》編輯部全文:
To the Editor:
We read the recent article by Zhou et al. comparing mortality, morbidity and risk factors in China and its provinces, 1990-2017. The authors used data from Global Burden of Diseases, Injuries, and Risk Factors Study (GBD) 2017 to analyse health patterns in 34 province-level administrative units in China. This is a misleading and biased report due to the inclusion of Taiwan in the analyses.
The authors made an obvious flaw by including Taiwan in the study. The national health system, government system and administrative system are independent in Taiwan. The completeness and accuracy of national databases of health insurance, cancer registry, death certification, cancer screening and health surveillance in Taiwan is totally different from those of China. The health outcomes measured by different methods should not be included in the same hierarchical models. Taiwan has its own cancer and death registration system, and the information were not collected by the Chinese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as described wrongly in the article. The data source from the Global Health Data Exchange (http://ghdx.healthdata.org/countries) that the authors used in this paper also clearly showed Taiwan and China are two distinguished countries under the category of Eastern Asia.
Taiwan has an independen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system which covers more than 95% of 23 million people since 1995. Taiwan has also implemented a series of public health programs to reduce mortality and morbidity which are not implemented in China. For example, Taiwan is the first country in the world to implement universal newborn hepatitis B vaccination program since 1984 whereas China started in 1992. We reimbursed antiviral treatment for chronic viral hepatitis since 2003 and decreased liver disease burdens continuously. Taiwan started to reimburse direct antiviral agents for chronic hepatitis C patients with advance fibrosis since 2017 and for all chronic hepatitis C patients since 2019, and has committed to eliminating hepatitis C infection in 2025, 5 years earlier than the 2030 deadline set by WHO.
The inclusion of Taiwan in the analysis leads definitely to a significant bias of the findings of Zhou et al. In their similar publication in 2016 (Lancet 387:251-272), Taiwan was not included in the analyses. We would like to urge the authors to re-run the analyses and remove Taiwan from their analyses in order to yield unbiased estimates of mortality, morbidity and risk factors in China. Lancet, as an esteemed medical journal, has the reputation to publish accurate and precise research findings. Such a major categorization mistake in the methods section by Zhou et al. should be rectified.
Maggie Dai-Hua TSAI RIEDIKER
Mei-Hsuan LEE
Ding-Sing CHEN
Yun-Fan LIAW
Pan-Chyr YANG
Yi-Hao HUANG
Chien-Jen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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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狙擊偽科學系列:器官捐贈 = 活摘器官?
最近「國師」在網上口出狂言,說醫護人員推廣器官捐贈不道德,因為被定為腦死亡的病人還有知覺,做手術時卻不會下麻醉藥,活生生地「劏開」病人以獲得合適的器官。(https://goo.gl/yGysjH、https://goo.gl/9ZWHF8)
姑勿論上述意見的宗教道理,既然著者用科學作理據,我們就嘗試用科學的角度反駁。
====
(一)腦死亡的定義
一個平凡醫學生的日常。於《遺體肝臟移植懶人包》一文 [1] 已經詳列腦死亡的判定標準,如果跟足標準,當中絕無可能出現醫生不察覺病人細微動作而誤判的情況。
要確認病人腦死亡,需由兩名醫生分別透過一系列國際通用、有證據支持的準則,肯定他們對外界刺激沒有任何反應 [2]。這套標準套用於所有病人,不論他們會否捐贈器官。其間,負責移植的外科醫生並不會參與判斷過程。
腦死亡的病人不會有腦電波活動,腦部也失去基本維繫生命的能力。由於心臟的跳動和某些神經反射作用獨立於腦幹,故病人腦死亡後仍可能有心跳和某些反射動作,但這並不是病人仍然生存的證據。正如一顆心臟離開身體後仍可在體外跳動,但這不是生命存在的證據。在科學發展下,人類可以使用無數的儀器、注射各種的藥物而拖長已死病人的心跳時間,但這並不等同病人還未過世。某例子中,病人因中風而出現閉鎖症候群(Locked-in Syndrome)[3],聽見醫生商討是否應進行腦死亡的測試。她大可放心,真正測試的話,醫生一定會觀察病人的眼部活動而得悉她仍然生存的事實。
誠然,世界各地對腦死亡的法律定義有別,但學術界對「腦死亡」的科學定義是有證據支持的 [4]。有研究甚至發現,有別於懷疑論者以為醫生會胡亂把病人判定為腦死亡,他們事實上顯得較爲保守,會低估腦死亡個案,以致適用於器官捐贈的遺體比實際數量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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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據的強弱
不少懷疑論者喜歡以個人經驗或報章報導的個案來支持自己的論點,但在醫學上,我們傾向使用一些所謂「較高等級」的證據作為論據,而證據的等級也有「國際標準」,名稱簡而清,就是「證據等級」(Level of Confidence)[6]。
新聞報導、個人經驗(也就是「隔離屋阿順嫂話架!」)作為論證,跟據此標準而言是毫無價值的。即使新聞最喜歡引述的「專家意見(Expert Opinion)」,也只是最低層次的證據。若要增強說服力,按次序可以引用「案例研究(Case Series)」、「病例對照研究(Case-Control Study)」、「Cohort Study(世代研究)」、「Randomised Control Trial(隨機對照研究,RCT)」,而所謂最有權威的,就是針對RCT的「系統性綜述(Systemic Review)」。用了那麼多的複雜字眼,也只是想讓大家知道,「隔離屋順嫂」、「都市閒情個名醫」、「街市樓上個神醫」都並不屬於高等級證據,我們的論證一定要以嚴謹的邏輯去解釋,佐以數字,否則也只是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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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器官移植的醫學倫理
現代醫學一直發展下來,所顧及的倫理問題亦越來越多。一來要保護病人、二來要避免醫學上的爭拗。以人工受精為例,胎兒哪一刻法律上的父母是誰、誰有權為胎兒作出醫療決定、究竟提供卵子的女士抑或是提供子宮的女士是法律上的母親,這些都在立法時一一羅列,而器官捐贈亦有類似的指引。
一般來說,醫學要求器官捐贈者(不論活體或者屍體)作出決定時,一定要知清楚所有風險和後果,在盡可能的情況下不受任何外界壓力,參與的人士亦不應有利益衝突,這個時候決的定、簽的名才會有效。為了保護這個過程,在病房內一般會有以下的安排。
1)除非病人自己將資料透露,病房和負責醫治病人的醫護人員都不應該知道病人是一位器官捐贈者,以免出現任何對臨床判斷的影響。
2)除非病人自己將資料透露,捐贈者的資料亦不應對外公開,以免公眾期盼影響捐贈者,施以不應有的壓力。
3)獲器官者及其家人亦不應知道捐贈者的身份,以免對捐贈者造成不必要的壓力。
4)宣佈病人腦幹死亡的醫生,亦應該完全獨立。
總括而言,捐贈者到被麻醉前一刻,仍然有權「轉軚」。
另外,很多人都以為簽了捐贈書就似一紙契約,一死了,不論有無反對,醫生便會衝出來搶走器官。其實,一直以來,病人意向當然重要,但若果病人死後,家屬反悔並且拒絕捐贈,我們當然會繼續遊說,但若達不到共識,我們依然不會「搶走」器官。而且,負責輪候器官者的醫護人員亦不應該會知道有可能捐贈的病人,也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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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想法人人不同,但若用不嚴緊的科學包裝主觀意見,並以此影響他人作出正確決定的權利,對病人、醫療、甚至大眾都只是百害而無一利。
注:本文改編自筆者與 Dr Who 為香港大學醫學院時政關注組織 青醫匡時 合寫的文章(原文鏈接:https://goo.gl/qBWQWd),請大家移玉步到該專頁多加支持。
圖片來源:Pixabay - 生死本是相扣,逝者已矣,希望家人能支持器官捐贈,為有需要病人的生命注入希望。
[1] 青醫匡時【遺體肝臟移植懶人包】https://goo.gl/i233GK
[2] Spinello, I. M. (2013). Brain Death Determination. Journal of Intensive Care Medicine, 326-37.
[3] http://www.dailymail.co.uk/…/Doctors-said-stroke-victim-bra…
[4] Wahlster, S., Wijdicks, E. F., Patel, P. V., Greer, D. M., Hemphill, III, J., Carone, M., & Mateen, F. J. (2015). Brain Death Declaration: Practices and Perceptions Worldwide. Neurology, 1870-9.
[5] Bartscher J. F., Varelas P. N. (2010). Determining brain death - no room for error. Virtual Mentor, 879-84.
[6] http://www.cebm.net/oxford-centre-evidence-based-medicine-…/ 其他更高可信性的研究為「系統綜述」(systematic review)、隨機對照試驗(randomised controlled trial)等,詳情請參閲以上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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