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贈與房屋給妻,將來如果離婚,這棟房子算不算妻的婚後財產?
討論這個問題的意義在於,如果算是妻的婚後財產,在離婚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這筆土地就要納入計算,如果不算是妻的婚後財產,當然就不需要在離婚時,將這筆土地的價值納入分配的範圍。
有關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它的法律依據在民法第1030-1條,其中第一項最為重要: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從法條上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夫妻在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一旦離婚,就差額是要平均分配的。但是法律規定了二種例外狀況,縱使是在婚後取得的財產,也不用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第一種是繼承或是無償取得的財產,第二種是慰撫金。
今天要談的就是無償取得。夫妻在婚姻關係中,財產互相流通再平常不過,就像上面所說的狀況,先生送給太太一間房子,這算不算是不計入婚後財產的例外情況呢?
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184號民事判決認為,夫妻在婚姻關係中送給對方財產,以後如果發生離婚的狀況,就不能要求分配,否則不能保障受贈與者的利益,與國民的情感有違。
這個判決對妻子有利,先生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卻遭到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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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房地,小心重稅上身?夫妻也一樣?
新聞中,有一學童繼承父親購買沒多久的房地,因為無法負擔800萬元貸款,所以親友就用相同價錢1000萬元賣出,沒想到,卻收到270萬元的稅單,賣掉房地的價金扣掉稅款,竟然還無法還完貸款…。
顯然繼承到房地或受贈他人房地,如果要『出售』,要特別注意『房地合一稅』的計算,以免重稅上身。
同樣的,在夫妻在談判離婚或夫妻財產分配時,心情很煩很亂,以為要求對方把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就是佔到上風?如果要繼續自住比較沒問題,如果想要離婚後立刻賣掉獲利,真的要先算『房地合一稅』,才知道你是不是真佔到便宜?
舉例來說:丈夫貸款800萬元購買1000萬元的房地(公告地價現值共為400萬元),登記在丈夫名下,不到半年兩人因為感情不和吵架談判離婚,雙方約定房地過戶給太太之後辦理離婚,這位太太想說賣掉房地還完貸款還有200萬元?
這是大錯特錯的想法,因為她沒有想到立刻出售,她要繳『房地合一稅』(持有房地一年內出售者,以45%稅率計算,持有期間包括先生持有期間加上太太持有期間),還要繳270萬元的房地合一稅單。
出售房地實際金額1000萬元-400萬元(太太取得成本)-費用(本案例省略,實際上如有符合的費用可以扣抵)=600萬元,太太持有該房地(從先生購買當時起計算)未滿一年,所以要用45%稅率計算,600萬元*45%=270萬元。
所以在談判夫妻財產分配時,如果要取得房地,就要特別注意『課稅成本』,上面夫妻分產案件中,如果真要拿房產,就建議要自住使用,符合自用住宅的特別規定下,自住超過六年之後,課稅所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所以如果這位太太取得房地離婚後也符合自住6年的規定,房地合一稅只要支付20萬元(1000-400-400)*10=20,稅金差距相當的大。
每個房子都有每個房子的故事,不論心情再煩、再亂,仍要靜心計算稅賦成本,算準出手時間,才能夠有更豐盛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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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的豪宅不是本件不動產)
小常識(實際稅額計算仍須以詳細稅法規定,認定個別事實狀況計算之,以下為簡單摘要):
1. 房地合一稅的算式: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2. 稅率:
持有一年以內稅率為45%,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以35%計算,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計算,超過10年以15%計算。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課稅所得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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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談無償取得。
夫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贈與房屋給妻,將來如果離婚,這棟房子算不算妻的婚後財產?
討論這個問題的意義在於,如果算是妻的婚後財產,在離婚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這棟房子就要納入計算,如果不算是妻的婚後財產,當然就不需要在離婚時,將這棟房子的價值納入分配的範圍。
有關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它的法律依據在民法第1030-1條,其中第一項最為重要: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從法條上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夫妻在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一旦離婚,就差額是要平均分配的。
但是法律規定了二種例外狀況,縱使是在婚後取得的財產,也不用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第一種是繼承或是無償取得的財產,第二種是慰撫金。
針對第一點,無償取得。
夫妻在婚姻關係中,財產互相流通再平常不過,就像上面所說的狀況,先生送給太太一間房子,這算不算是不計入婚後財產的例外情況呢?
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184號民事判決認為,夫妻在婚姻關係中送給對方財產,以後如果發生離婚的狀況,就不能要求分配,否則不能保障受贈與者的利益,與國民的情感有違。
這個判決對妻子有利,先生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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