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題分享part2,這次要跟大家分享的是高考法制、法廉的刑法部分,我認為這次刑法要寫高分真的不容易,太多冷門條文了🤣
壹、甲為了支持特定候選人,於投票日前四個月,將戶籍遷入該候選人的選區。事實上,甲在別處生活與工作。投票前兩週,甲收到選舉通知單。投票前一日,甲遭舉發為幽靈人口,在警方調查時坦承一切。警方以違反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的妨害投票罪,將甲移送地檢署偵辦。本罪處罰未遂。問:甲是否成立妨害投票罪的未遂犯?(25 分)
這題難度並不高,困難之處僅在於你知不知道這個條文及爭點,只要稍有用心的同學應該都可以迎刃而解(而且出題老師非常好心的把條號都寫出來了)!
解題架構
一、甲的虛偽遷徙戶籍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未遂罪
(一)主觀上,甲具有本罪故意應無疑。(記得先主後客即可)
(二)客觀上,本件最大爭議點即在於甲於投票日前一天即遭舉報查獲,而此一行為階段是否已達本罪著手階段?一般而言我們可先將此一犯罪行為區分為幾個階段:遷徙戶籍→編入選舉人名冊取得投票權→進入投開票所領票→完成投票。學說上有認為為避免本罪處罰時點過早,因此認為至少須至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始達未遂;而實務上(101台上392判決參照)則認為維護選舉公正性之目的,並不需到達領票階段,僅需遷徙戶籍後,經編入選舉人名冊取得投票權,即屬未遂階段。(至於結論須採取何種見解就看同學們覺得哪個見解是比較適當囉!)
(三)違法性:本題若有提到甲係為了支持自己的直系血親或配偶就會有實務見解自創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106台上1744判決參照),但本題並沒有這麼複雜,也是鬆了一口氣。
(四)罪責:無任何阻卻罪責事由。
貳、甲經營小吃店,由於待客真誠,生意頗佳,但衛生條件卻不甚理想。小吃店的廚房設在騎樓,汽機車排放的油煙廢氣與路上揚起的塵土,直落鍋具的物料。無數蒼蠅在騎樓盤旋飛舞,飛雨落花中,落在食材上。餐後,小吃店贈送客人冷飲。一日,消費者某乙喝完冷飲,赫然發現杯底一隻蟑螂。甲辯稱,生意忙碌,未能注意周全,致有蟑螂入了冷飲,願給九折券一張,以示誠意。乙怒而舉發。問:甲的前述各種營業條件,是否有罪?(25 分)
這題難度又比上一題在簡單一點,只是條文更加冷門了…所以考刑法的同學千萬要把刑分這個條文看熟阿,這題只要開得出條號基本上就有分數了!
解題架構
一、甲販售遭路邊油煙廢棄及塵土汙染的餐點可能成立刑法第191條妨害衛生物品罪
(一)客觀上,甲販售的餐點確實有衛生上的疑慮,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同學們或許可以從本罪的「妨害衛生」去著墨,討論何謂妨害衛生,是需要有致生人體健康上疑慮呢?還是不必然要造成人體健康危害,僅須讓人感到不適或不舒服即可?)
(二)惟主觀上,本罪僅處罰故意犯(過失需明文規定者為限),甲是否有故意要將遭污染的餐點販售與客人應有疑義,因此會在這個階段否定成立犯罪。(或許有同學會認為是間接故意,這也只是討論上認定的問題。)
二、甲贈送杯底有蟑螂的飲料與乙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191條妨害衛生物品罪
(一)客觀上,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為「製造」、「販賣」,該飲料為贈送,且蟑螂亦非甲放入,乃不甚掉落,故並不符合上開兩行為要件,不成立本罪。
三、綜上所述,我會認為本題行為基於刑法謙抑性,不需要動用刑罰來處罰甲,本行為僅需藉由行政手段督促甲進行衛生環境改善即可。
參、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標得市政府某項工程,向服務於市政府擔任該工程政府採購之約僱人員乙表示,如果乙能透漏投標底價,並取得招標業務單位開立之工程瀝青混凝土品質檢驗標準,於事成後將致贈一百萬元。乙遂找來熟識之工友丙,告知其前開甲之意思,二人商量後,由丙至業務單位送公文時,趁機找出甲所需要之品質檢驗標準,趁四下無人,抽出影印後再放回。因甲取得檢驗標準及投標底價,致 A 公司順利取得該標案,獲利三千萬元。請問甲、乙、丙如何論罪?又應如何沒收?(25 分)
本題就稍微有點難度了,同學們可以先將自己所想到的條文寫在旁邊題型自己別忘記檢討,本題會用到的條文大致上有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122條第2、3項、第132條以及第38條之1。(個人認為洩漏國防秘密罪若時間不夠時可以省略或簡單檢討即可。)
這題的解題順序我會先從乙開始,因為必須先確認乙的身分是否為公務員,若是才能成立相關犯罪,進而丙是否能從屬於其不法身分,最後再檢討甲。
解題架構
一、乙將工程底標洩漏與甲的行為(罪名為第122條第2項+第28條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並為該違背職務行為罪之共同正犯)
構成要件:
1. 首先要先解決乙是否為公務員,乙雖為約聘雇人員,惟實務見解認為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之身分公務員,著重於其服務於上開機關之身分,此類公務員之任用方式,祇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不論其係經由考試晉用、選舉產生、約聘僱用或政治任命,更不論其係專職或兼任、長期性或臨時性(106台上1399判決參照),因此乙確實為刑法上公務員。
2. 再者便是開始檢討本罪構成要件,要記得這個部分要檢討的不只是第122條第1項,因為乙已實際為該違背職務之行為,因此應論第2項;再加上有丙共同實行,因此論共同正犯。
違法性及罪責:即毋須特別檢討什麼,只需帶過即可。
二、乙將工程底標洩漏與甲的行為(罪名為第132條第1項+第28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共同正犯)
這個部分除了構成要件行為檢討不一樣外,其他都跟上述相同。
三、丙與上開乙的行為(罪名為第122條第2項+第28條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並為該違背職務行為罪之共同正犯)
構成要件:
1. 最主要檢討的部分即為丙的工友身分應非公務員,因為其雖服務於機關內但僅從事機械性工作,依實務見解並非公務員;然而其與乙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依現行法第31條第1項不法身分擬制,亦屬本罪共同正犯。
2. 其餘部分與乙並無不同。
四、丙與上開乙的行為(罪名為第132條第1項+第28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共同正犯)
這個部分並無任何不同,亦不贅述。
五、甲交付款項給乙的行為(罪名為第122條第3項+第28條違背職務行賄罪)
甲的犯行部分檢討也相對容易,不特別贅述。
六、沒收(本題的另一個重點)
本題另外需檢討沒收部分,依據第38條之1進行犯罪所得的沒收,
1. 首先針對乙、丙的部分即沒收收賄所得100萬元。
2. 甲的部分即沒收總額3000萬元,且依照實務及多數學說看法並無須扣除犯罪成本100萬元。
肆、甲因屢次報考某市政府資訊人員失利,懷恨在心,遂製造木馬病毒程式夾帶於郵件中,寄至市長信箱,造成市政府網站癱瘓。甲又利用市政府網站之漏洞,操作電腦進入市政府網路系統,順利取得市府員工數千人之個資,並變更網站首頁之圖示。請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這題一樣是相對冷門的條文,再次驗證大家一定要把刑分條文都看熟阿!只是有唸過妨害電腦使用罪章,這題應該也不難解決。
解題架構(本題構成要件檢討皆為把該罪名構成要件一一臚列即可,沒什麼特別爭點討論。)
一、製造木馬程式的行為(罪名為第362條製造干擾他人電腦程式罪)
二、寄送木馬程序導致市府網站癱瘓的行為(罪名為第360條干擾他人電腦使用罪)
三、利用網站漏洞進入市府網站的行為(罪名為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四、入侵網站並取得他人個資,並變更圖示的行為(罪名為第359條無故取得、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
五、競合(這個部分我覺得是這題另外一個重點,把條文都檢討完後,那該如何競合呢?)
1. 首先,第362條及第360條似乎從犯罪行為階段來看,第362條應屬第360條的實質預備行為,但若仔細觀察會發現第362條的法定刑竟然比第360條重,原本應論以不罰的前行為即可的部分即有疑義;而須以重罪吸收輕罪,法條競合優先適用第362條才對。(但這個部分當然有學理上的批判,認為立法者有誤)
2. 再者第358條及第359條就相對容易,第359條為第358條的後階段行為,因此依法條競合補充關係僅論以第359條即可。
3. 最終,由於第359條及第362條皆屬保障電腦使用安全之社會法益,依法條競合論以第359條即可。
4. 另外由於甲所攻擊的對象為公部門,因此仍須依第361條加重其刑1/2。
妨害投票秘密罪 在 丁妹動吃動吃 SportziMitzi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祐銓、以及這群年輕人從沒做錯任何一件事。
他們只是在這龐大的體制下,顯得太正義、太熱血、太想做點改變,改變這長年躲在社會角落的體育界。
你笑我們天真、幼稚、不懂社會的陰暗險惡,我才笑你事故、冷漠、從未真正活過。
Quote一句大夥的台詞:「寧為燒盡,不願銹壞。」大夥加油!!!
手機錄音採訪遭排協理事長王貴賢提告「妨礙秘密」經歷七小時移送三地點訊問 《體育改革聯會》成員張祐銓今晨一點獲釋返家
|張祐銓:我人生中的第一個案底,罪名:體育改革
《體育改革聯會》張祐銓昨日在採訪時,被排協以妨害秘密罪提告,並被依現行犯上手銬逮捕、查扣手機,在警局一路從晚間6點做筆錄至11點,之後遭上銬送往中山分局,之後被移送台北地檢署,由檢察官開偵查庭訊問,全程直到凌晨1點結束,張祐銓無保獲釋,但手機仍被扣押,檢察官未來會再開庭審理。
體改聯昨(6)日接獲體育署採訪訊息,表示將要求排球協會三點給出前日截止繳費的會員報名資訊跟明細,如果排球協會不配合,三點半就會主動前往排協做行政調查。因此體改聯團隊與多家平面、電子媒體記者,下午三點半來到排球協會辦公室門口,但排協只讓體育署副署長王水文等官員進入,進行閉門協商,把所有媒體擋在門外。
過程中,體改聯成員和眾媒體在門外試圖採訪,排協大門深鎖,始終不得其門而入,但大家仍想獲得更多消息,眾媒體便在排協門外的走廊上進行錄音、錄影,試圖掌握更多即時資訊。一個多小時後,體育署副署長王水文出面回答媒體問題,不料此時,排協辦公室隔壁的「體育運動舞蹈總會」會長葉榮裕,在一團混亂中將體改聯成員張祐銓遺留在排協門口的手機撿去,拒絕交還手機,並將手機拿至一樓保全,同時報警。
排協主張,由於今日為閉門會議,並未邀請媒體前來採訪,因此認為體改聯此舉涉及妨害秘密,警方獲報後前來,試圖勸說雙方和解,但排協理事長王貴賢堅持對張祐銓提出告訴。
隨後排協與體改聯兩方及雙方律師,便前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進行案情訊問筆錄,警方先將張祐銓手機查扣,開始訊問,筆錄從晚間6點一直進行到深夜近11點,過程中《贏回排球》團隊監事參選人許家華律師也特地趕往現場,陪同進行筆錄。
原本團隊成員以為做完筆錄後,張祐銓便可返家,但在律師確認沒事不需委任離開後,警方卻告知,由於張祐銓是被依現行犯逮捕,而且對方律師也正式提出刑事告訴,並返回現場要求重做筆錄,因此,張祐銓除了在做筆錄過程中被上銬外,還需上銬送往中山偵查隊。此時另一位關心體改的律師、詹晉鑒也到場關心,不過最終警方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張祐銓仍被檢察官移送台北地檢署,開偵查庭訊問,許家華律師聞訊後也立刻返回趕往地檢署陪同。
訊問移送過程地震不斷,體改團隊一邊處理法律救援行動、一邊擔心震央花蓮災情。一直到晚間1點,地檢署人員與張祐銓、許家華律師、詹晉鑒律師才結束偵訊,並將張祐銓無保釋放,但手機仍被扣押。警方表示,全案已備案處理,日後檢察官將再開偵查庭,今天僅是詢問基本案情。
張祐銓今日凌晨返家後在臉書發文:「辦公室裡,代繳費的、胡亂作帳的,以及主張代投票沒有違法的秘書長;體育署樓下教唆收身分證和選票的、被送性平的,甚至還有破產的理監事們在開會。然後我被銬上手銬、沒收手機,在地檢署的大牢裡反省我人生中的第一個案底,罪名:體育改革。」
排協各地樁腳到處以老闆、教練、老師等各種權勢不對等身分,施壓員工、選手、學生收取身分證,充當代繳費甚至不用繳費的人頭,在排協一手操控選務不公下,不法弊端事證歷歷。體改聯過去一週接獲來自各地的多件投訴,並提供相關簡訊截圖。如今,違法作弊操弄選務的排協安然無事,對抗這一切不公不義的體改年輕人,卻被排協提告上手銬帶走,我們這個國家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體育改革聯會》再次沈痛呼籲體育署拿出態度積極主動,將排協移送檢調,同時主動查辦,要求日前剛成立的中立選務小組,徹底清查排協所有入會資料,揪出大筆代繳費的異常情況予以剔除,並追究相關涉案人員的法律責任。至於至今仍繼續推託,不願提供最後會員名單人數與詳細繳款的排球協會,我們也要問,為何害怕公布所有會員相關資料?反控體改聯成員,難道是做賊喊抓賊?
另外,體改聯也在此提出,針對昨天的採訪「妨礙秘密」事件,北市警方對於將體改成員張祐銓上銬,並移送地檢署一事,是否有執法過當,不符合比例原則問題?
體改聯重申,昨日發生在排協門口的採訪事件,是關乎社會大眾公共利益的重要議題,體改聯身為網路公民媒體,只是善盡媒體追求真相的責任。如果昨日媒體這樣的採訪企圖,竟可以被不願公開會員資訊的排協,扭曲為妨害秘密,台灣的新聞採訪自由在哪裡?
體育改革聯會再次強調,我們不會因為排協提告就停下推動改革的腳步。體育改革,不是體改聯這一小群人的事,是全台灣關心體育發展所有人的事。請大家繼續給予這群因為「體育改革」而被協會視為眼中釘的年輕人,多些鼓勵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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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太扯
《體育改革聯會》的成員因為進行手機錄音採訪,而被排球協會理事長提告,罪名是『妨礙秘密』
到底這些中華體育協會有多怕被媒體知道真相?
國體法通過以後,這陣子民間社團和許多熱心的立委都在積極推動體育改革,但各體協卻頻頻爆出灌水人頭戶,甚至有人可以免繳入會費就取得會籍,現在又因為拒絕公開會議內容而對民間監督團體提告
到底我們體育署的官員到底還剩下什麼功能?
只能坐看這些中華體協繼續囂張下去嗎?
手機錄音採訪遭排協理事長王貴賢提告「妨礙秘密」經歷七小時移送三地點訊問 《體育改革聯會》成員張祐銓今晨一點獲釋返家
|張祐銓:我人生中的第一個案底,罪名:體育改革
《體育改革聯會》張祐銓昨日在採訪時,被排協以妨害秘密罪提告,並被依現行犯上手銬逮捕、查扣手機,在警局一路從晚間6點做筆錄至11點,之後遭上銬送往中山分局,之後被移送台北地檢署,由檢察官開偵查庭訊問,全程直到凌晨1點結束,張祐銓無保獲釋,但手機仍被扣押,檢察官未來會再開庭審理。
體改聯昨(6)日接獲體育署採訪訊息,表示將要求排球協會三點給出前日截止繳費的會員報名資訊跟明細,如果排球協會不配合,三點半就會主動前往排協做行政調查。因此體改聯團隊與多家平面、電子媒體記者,下午三點半來到排球協會辦公室門口,但排協只讓體育署副署長王水文等官員進入,進行閉門協商,把所有媒體擋在門外。
過程中,體改聯成員和眾媒體在門外試圖採訪,排協大門深鎖,始終不得其門而入,但大家仍想獲得更多消息,眾媒體便在排協門外的走廊上進行錄音、錄影,試圖掌握更多即時資訊。一個多小時後,體育署副署長王水文出面回答媒體問題,不料此時,排協辦公室隔壁的「體育運動舞蹈總會」會長葉榮裕,在一團混亂中將體改聯成員張祐銓遺留在排協門口的手機撿去,拒絕交還手機,並將手機拿至一樓保全,同時報警。
排協主張,由於今日為閉門會議,並未邀請媒體前來採訪,因此認為體改聯此舉涉及妨害秘密,警方獲報後前來,試圖勸說雙方和解,但排協理事長王貴賢堅持對張祐銓提出告訴。
隨後排協與體改聯兩方及雙方律師,便前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進行案情訊問筆錄,警方先將張祐銓手機查扣,開始訊問,筆錄從晚間6點一直進行到深夜近11點,過程中《贏回排球》團隊監事參選人許家華律師也特地趕往現場,陪同進行筆錄。
原本團隊成員以為做完筆錄後,張祐銓便可返家,但在律師確認沒事不需委任離開後,警方卻告知,由於張祐銓是被依現行犯逮捕,而且對方律師也正式提出刑事告訴,並返回現場要求重做筆錄,因此,張祐銓除了在做筆錄過程中被上銬外,還需上銬送往中山偵查隊。此時另一位關心體改的律師、詹晉鑒也到場關心,不過最終警方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張祐銓仍被檢察官移送台北地檢署,開偵查庭訊問,許家華律師聞訊後也立刻返回趕往地檢署陪同。
訊問移送過程地震不斷,體改團隊一邊處理法律救援行動、一邊擔心震央花蓮災情。一直到晚間1點,地檢署人員與張祐銓、許家華律師、詹晉鑒律師才結束偵訊,並將張祐銓無保釋放,但手機仍被扣押。警方表示,全案已備案處理,日後檢察官將再開偵查庭,今天僅是詢問基本案情。
張祐銓今日凌晨返家後在臉書發文:「辦公室裡,代繳費的、胡亂作帳的,以及主張代投票沒有違法的秘書長;體育署樓下教唆收身分證和選票的、被送性平的,甚至還有破產的理監事們在開會。然後我被銬上手銬、沒收手機,在地檢署的大牢裡反省我人生中的第一個案底,罪名:體育改革。」
排協各地樁腳到處以老闆、教練、老師等各種權勢不對等身分,施壓員工、選手、學生收取身分證,充當代繳費甚至不用繳費的人頭,在排協一手操控選務不公下,不法弊端事證歷歷。體改聯過去一週接獲來自各地的多件投訴,並提供相關簡訊截圖。如今,違法作弊操弄選務的排協安然無事,對抗這一切不公不義的體改年輕人,卻被排協提告上手銬帶走,我們這個國家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體育改革聯會》再次沈痛呼籲體育署拿出態度積極主動,將排協移送檢調,同時主動查辦,要求日前剛成立的中立選務小組,徹底清查排協所有入會資料,揪出大筆代繳費的異常情況予以剔除,並追究相關涉案人員的法律責任。至於至今仍繼續推託,不願提供最後會員名單人數與詳細繳款的排球協會,我們也要問,為何害怕公布所有會員相關資料?反控體改聯成員,難道是做賊喊抓賊?
另外,體改聯也在此提出,針對昨天的採訪「妨礙秘密」事件,北市警方對於將體改成員張祐銓上銬,並移送地檢署一事,是否有執法過當,不符合比例原則問題?
體改聯重申,昨日發生在排協門口的採訪事件,是關乎社會大眾公共利益的重要議題,體改聯身為網路公民媒體,只是善盡媒體追求真相的責任。如果昨日媒體這樣的採訪企圖,竟可以被不願公開會員資訊的排協,扭曲為妨害秘密,台灣的新聞採訪自由在哪裡?
體育改革聯會再次強調,我們不會因為排協提告就停下推動改革的腳步。體育改革,不是體改聯這一小群人的事,是全台灣關心體育發展所有人的事。請大家繼續給予這群因為「體育改革」而被協會視為眼中釘的年輕人,多些鼓勵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