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精選】
陳忠五教授篩選、簡析22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以下摘要本期部分裁判涉及爭點:
📌人壽保險契約的要保人,在保險契約未終止或特定情事未發生前,對於保險人可能享有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利益,是否屬於一種要保人對於保險人所得主張的「債權」或「權利」,構成其「責任財產」的一部分,從而其債權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就該「債權」或「權利」核發扣押命令?
📌實務上所謂「不法行為不得成立表見代理」,有時係混淆「代理行為的客體」與「代理人無權代理的原因事實」二者的結果,應予釐清。
本次挑選的最高院裁判廢棄原審法院判決,明確釐清相關疑義,具有參考價值。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有關基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其適用,解釋上當然以「基地出賣時」,承租人對基地之「承租權仍屬存在」為必要。問題是,基地出賣時,承租人對基地之承租權仍屬存在,且已行使其優先購買權而與出賣人成立基地買賣契約,惟在「基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承租人對基地之承租權已喪失者,此時承租人是否仍得主張其對基地有優先購買權?或者,該原已成立的基地買賣契約,其效力如何?
📌「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的類型化標準為何?或是,具體個案中,如何判斷某一不當得利為給付類型或非給付類型?
此項問題,將影響在多數相互牽連且變化複雜的財產變動關係中,如何「界定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亦即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的判斷,同時亦將影響受益人受有利益有無「法律上原因」的判斷及其「舉證責任」的分配。
📌系爭權利質權設定通知C銀行時,C銀行對A公司已有具備抵銷適狀的借款債權存在,惟B公司並不知其事,A公司未告知B公司此事,C銀行辦妥設定權利質權註記函覆B公司時,亦未加註「本銀行不拋棄行使抵銷權」或「本銀行得依法行使抵銷權」等文字,以致B公司無從評估系爭權利質權設定可能的風險,而未採取降低風險或維護自身權益的措施,於此情形下,C銀行嗣後行使抵銷權,是否與誠實信用原則有違?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第313期(2021.6),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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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主張優先購買權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共有人數人同時行使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優先購買權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共有人數人同時行使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優先購買權
今天有同學傳訊息詢問,在共有人數人同時行使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優先購買權時,為什麼不是「以抽籤決定」應由何人應買?並附上一本舊版書籍作為依據。很顯然同學沒有注意到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執行要點已略為修正,因為新執行要點已由舊法時期的抽籤定之,變更成由「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共同行使,且該依比例行使之見解,也被最高法院如107 年度台上字第 307 號判決所接受。
事實上,關於如何處理共有人數人同時行使優先購買權之情況,當然可以有很多種可能的解決方式。如舊執行要點規定以抽籤方式決定,或是新執行要點以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或是考慮到出賣人的締約自由,而使出賣人此時得自行從數人中選擇其一締結契約。甚至從效率觀點考量,也可能會要求欲購買之共有人再次競價,而使出價最高者得之,以發揮該應有部分的最大效用。各種不同的處理方式都有背後所考量的立場,有興趣的人可以深入研究,但對於考生而言,無論如何還是要清楚知道現在實務見解立場。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307 號 民事判決
按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則他共有人對於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之優先承購權,均有同一優先權。故如他共有人多人主張優先承購,其優先承購部分應按各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查被上訴人及羅信雄等6 人對上訴人出售系爭共有土地應有部分,均行使優先承購權,為原審確定之事實。而被上訴人係訴請確認其就上訴人所出售土地全部應有部分有優先承購權存在,惟依上說明,被上訴人似僅得按其與羅信雄等6 人之應有部分比例行使優先承購權,逾此比例之應有部分,難認其有確認利益。果爾,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出賣土地應有部分全部均行使優先承購權之主張,於法不合等語,似非全然無據。原審就此未詳究明,遽認被上訴人無庸按比例優先承購,已有可議。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 11 點 9 款規定(2017.12)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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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歐萊雅八旬女富婆喪失家族龐大財富控制權
陳淑娟/整理
中新網10月18日電:綜合報導,法國一家法庭10月17日做出判決,法國億萬富婆、年已八旬的歐萊雅公司繼承人利利亞娜•貝當古(Liliane Bettencourt) 將由她的長孫監護,她的財富與房地產則將由她的女兒弗朗索瓦絲•貝當古-麥爾斯夫人(Francoise Bettencourt-Meyers)與兩名孫子共同監護。
報導指,法官的判決意味著這名已88歲的億萬富婆、法國第三大財產所有人利利亞娜在與親生女兒弗朗索瓦絲的三年艱苦爭鬥中輸掉了官司,失去了對自己150億歐元財富的控制權。她的財產與收益,包括她在歐萊雅的30%股份,如今將交由她的女兒管理。
上述判決還意味著,利利亞娜將失去自己在歐萊雅董事會的席位,並不再領導這家家族控股企業。
據法國媒體報導,法庭認定利利亞娜患有“混合型失智症”與“中度”老年癡呆症。利利亞娜的女兒弗朗索瓦絲主張,母親的心理狀態已不適合她管理近200億美元的龐大財產。
律師說,利利亞娜打算提出上訴。但上訴期間,法院做出的判決將繼續得以執行。 報導指,雖然母女二人之間的個人衝突越來越公開,但二人都反復表示,貝當古家族對歐萊雅有著深厚的感情,願意繼續支持這家化妝品巨頭未來的發展。這項法庭判決應該不會對歐萊雅的經營造成太大衝擊。
早些時候,預感到法庭判決結果的利利亞娜在《星期日報》星期天(16日)刊登的訪談中揚言,如果女兒爭取到她的監護權,她就會離開法國。
英國《金融時報》中文網站報導稱,法國政府尤為擔憂的是,如果貝當古家族將持有的股份出售,而持有歐萊雅29.6%股份的瑞士跨國食品企業雀巢(Nestlé)決定行使優先購買權,則貝當古家族的衝突可能最終會削弱歐萊雅這家法國化妝品行業的冠軍企業。
迄今為止,雀巢還沒有表示想如何處置(增持或減持)所持歐萊雅股份,而是在較長時間裏採取觀望態度。不過法國政府已開始擔憂,如果雀巢最終取得了歐萊雅的控股權,該化妝品集團的決策中心會不可避免地遷往瑞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