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臉孔 警察就要盤查你,完全不符合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需具體理由。而黑衣人衝進警局,握手和解,背後有勢力?
#九小時 #單身女性注意 #北投分局
立法委員 #鄭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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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不動指控人民 #妨礙公務 立法委員 陳椒華樺 也被抬過。
#警察職權行使法 給予警察權力那麼大嗎?#大法官 釋字535號解釋,對人實施之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之。必須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
大法官釋字535 在 親民黨 People First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國家公權力不容挑戰亦不容斲傷】
近來員警執法時的標準有無合乎比例原則,引發社會各界不同的討論與看法。警察執法是國家公權力最典型的表現,絕不容許暴力挑戰公權力,但執法也不能逾越必要程度,導致侵害人權、入罪於民。
我們了解警察為維護治安,在公共場所進行「臨檢盤查」是《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賦予的責任。然而,大法官「釋字第535號」也明確指出,對人實施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也就是必須要有「實質的理由」及「合理懷疑」。
反觀若有不肖分子直接挑釁公權力,甚至妨礙公務,把警察機關視為無物,而事後卻不對其有任何偵辦的動作,其實不僅是員警本身被輕視,更戕害了警察機關的尊嚴。或許這次主政者會以「加強法治教育」為由再次輕輕帶過,但若一再輕忽對員警的教育與養成,最後喪失的可能是人民對國家的信任!
🔸女師疑遭不當盤查 人權協會:警不應任意攔查侵犯人權→https://pse.is/3dsg8c
🔸女老師遭盤查被上銬逮捕 檢察官:中壢警明顯就是違法臨檢→https://pse.is/3eb2y2
🔸惡煞砸電腦…松山警分局吃案?基層嗆高層說謊:明顯有鬼→
https://pse.is/3felj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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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習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 1⃣️ 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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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委會主委李永得遭警察盤查,不少人都提到 大法官釋字535 號,這個解釋有提到,警方攔檢,必須說明實施臨檢的理由,會有這樣的大法官釋憲,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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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太長所以吃光光~~
我覺得這是適法性的問題
本來根據法律跟大法官解釋就不能隨機盤查
不可否認 的確有可能會盤查到犯罪者
但不能因此忽略一般人的權利
盤查本就應該依警察主管機關長官(謝版友指正)公告的時間與路段
抓犯人也不是只有路上隨機盤查這一手段
今天如果是正常臨檢 他不出示證件 帶回派出所合法
但若是一般巡邏 在路上看到一個刺龍刺鳳或是理平頭的人
就一定是壞人嗎? 我覺得對這些人很不公平
更別說要求被路檢的人背警察職權行使法跟大法官釋字535號
以下附上解釋文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
,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
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
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
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
,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
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
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
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
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
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
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
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
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
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
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
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
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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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nn2149 (210.66.243.242), 08/04/2015 13:00:07
身分嗎?
因為你要說一個剃平頭經過便利商店的人有1到5款的嫌疑很困難吧XD
君不見被告的警察不起訴的理由是"該地半年前"被台北市警察局指定為路檢點
大家覺得是平行時空 但這是檢察官的見解
但老實說 最根本的原因還是法條裡面的指定太籠統 導致大家都很難辦事 要解決這件事
根本的問題還是要推動修法 對於基層的法治教育也要加強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