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凌晨的搜索及扣押
作者: 李昱霆律師
按刑事訴訟法第146條,除非取得居住人或看守人的同意,或有急迫之情事,否則檢警原則不得於夜間對有人居住或看守的住宅進行搜索,又所謂「夜間」根據同法第100條之3的規定,指日出以前,日沒以後。因此,倘若清晨尚未日出,根據前述規定,也屬於「夜間」,除非獲得居住人或看守人同意或有急迫之情事,否則不得對住宅進行搜索及扣押。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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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篇我看完會感到震驚及寒顫的短篇故事,裡面反映出一個人對於自己的人格面具及陰影,所產生的衝突心理狀態。(☝️文長慎入)
📌短篇故事:黑貓
我從小就以性情溫順並富於愛心而聞名。我的心腸之軟是如此引人注目,以致於使我成為夥伴的笑柄。我特別喜歡動物,父母便買了許多小動物使我開心。我大部分時間都和那些小動物待在一起,沒有什麼能比餵養和撫摸牠們更使人感到快樂,待我成年後,他成了我獲取快樂的一個主要來源。對那些已多次嚐到人類虛情假意和背信棄義滋味的人們來說,動物那種自我犧牲的無私之愛,自有某種使人刻骨銘心的感情。
我很早就結了婚,妻子與我的性情相似,她見我喜歡養寵物,便不放過任何能弄到優良品種的機會。我們養著雀鳥、金魚、小狗、兔子、猴子和一隻貓。那貓的體型挺大,渾身烏黑,模樣可愛,而且聰明絕頂。牠的名字叫做普路托(Pluto),是我的寵物和朋友。我單獨餵養牠,牠不論屋裡屋外都總是跟在我身邊。我們的友誼就這樣延續了很多年,在此期間,我染上了酗酒的習慣,脾氣與性格都朝惡劣的方向急遽變化。日復一日,我變得越來越喜怒無常、煩躁不安,越來越無視別人的情感。
我開始容忍自己對妻子使用污言穢語,甚至對她拳打腳踢。當然,那些寵物也漸漸感覺到我性格上的變化。我忽略牠們,甚至虐待牠們。只有對普路托我仍然保持關心,自我克制。但直到後來,即使是對普路托我也開始會發脾氣。有天晚上,我喝得醉醺醺回家,我覺得那隻貓在躲我。我一把將牠抓住,牠被我的暴力嚇到,輕輕地咬了我一口。我頓時勃然大怒,而且怒不可遏。原有的靈魂似乎一下子就飛出了身體,惡意滲透了身上的每個細胞。我從背心口袋中掏出一把小刀,一手打開,一手抓住那個畜生的脖子,不慌不忙地挖出牠一顆眼球!
當理性隨著清晨回歸,睡眠平息了我夜間的怒氣後,我感到害怕且後悔,但那感覺朦朧又曖昧,我的靈魂依舊無動於衷。我又開始縱酒狂飲,酒精淹沒了我的記憶。與此同時,那隻貓漸漸痊癒。牠被挖掉眼球的眼窩顯得可怕,但牠似乎已不再疼痛,只是一看見我就嚇得逃跑。我感到一陣傷心,但這種難過很快就被憤怒所取代。就在這時,那種「反常的心態」出現了。我相信那種反常是人類心靈原始衝動的一種。誰不曾上百次地發現自己作惡或犯蠢的唯一動機就是因為知道自己不該那麼做呢?就是這種反常心態導致了我的毀滅。這個只為作惡而作惡的慾望驅使我繼續傷害那隻貓。
有天早上,我將繩子套在貓子脖子上,將牠掉死在樹枝上。我這麼做並非出於衝動。吊死牠時,我的雙眼泛著淚光,心理充滿痛苦的內疚。我吊死牠是因為我知道牠曾經愛過我,並因為牠沒給我任何該吊死牠的理由。我吊死牠是因為我知道那樣做是在犯罪,一樁甚至連最仁慈的上帝也不會寬恕的罪。就在那天晚上,我的家裡遭到惡火,我在夢中被叫醒,整個房子都在燃燒。我和妻子好不容易死裡逃生,但那場火將我所有的財產都化為灰燼。自此後,我就陷入了絕望。
火災的第二天,我去看了那堆廢墟。但除了一面牆外,所有的地方都倒塌了。那牆面聚著一堆人,許多人都聚在那裡驚嘆。我上前一看,只見白色牆面上好像有一幅淺淺的浮雕,形狀是一隻大貓,那貓的脖子上還掛著一根絞繩。當我第一眼看見時,我的驚訝和恐懼都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但我記得那隻貓是被吊在屋子旁的花園裡。或許是起火的時候有人砍斷了繩子,將貓的屍體丟到我房間,試圖叫醒我,結果貓屍跟泥灰因為烈火的原因在強面上形成了浮雕的樣子。
儘管如此,一連好幾個月,我都無法抹去那隻貓的幻影。我的心中滋生出又是悔恨又不是悔恨的複雜感情。我甚至開始惋惜失去了那隻貓,試圖在不同地方尋找牠的背影。一天晚上,我在一間酒館突然看見了一隻大黑貓,就像普路托那麼大,除了胸前有一塊白斑外,其他都與普路托長得一模一樣。我撫摸了牠一陣子,牠似乎很高興我注意到牠,也依偎著我,對我的身體磨蹭。於是我將牠帶回家飼養,牠很快就就贏了我妻子的寵愛,並立即適應了新的環境。
至於我自己,我很快就發現開始對牠感到厭惡,這與我原先預料的不一樣,我也不知道怎麼回事。牠越喜歡我,我越感到厭倦、煩惱。漸漸地,這種厭煩變成了深惡痛絕。我盡量躲著牠,羞愧感和上次暴行的記憶阻止了我對牠進行傷害。幾週以來我都沒動過牠一根汗毛,但漸漸地,我一看見牠那醜陋的模樣就有一種說不出的厭惡,我只能躲瘟疫一樣悄悄地避開牠。
毫無疑問地,我之所以憎惡牠的原因在於,牠和普路托一樣也被挖掉了一隻眼睛。
雖說我厭惡牠,牠對我卻越來越親熱。以一種難以理解的執著,在我身邊寸步不離。當我坐著,牠會蹲在我椅子邊或跳到我膝上,當我起身,牠又會鑽到我兩腿間,差點把我絆倒,不然就是抓住我的衣服,順勢爬到我的胸前。每當這種時候,我都恨不得一拳把牠揍死,但我每次都忍住沒有動手。這多少是因為我對上次罪行的記憶,但主要是因為-我打從心底害怕牠。
我怕牠的原因是因為那貓身上的白斑,那斑點雖然很大但並不明顯,然而它卻漸漸地形成一個清楚的輪廓,那是一個可怕的圖形,是一個絞刑架的圖形,那恐怖的、罪惡的、痛苦和死亡的、令人沮喪和害怕的刑具。無論白天黑夜,我再也得不到安寧!在白天,那傢伙從不讓我單獨一個人;而在夜裡,我常從惡夢中驚醒,發現那傢伙正對著我的臉吐熱氣。在這種痛苦的壓迫下,我僅存的人性徹底泯滅,喜怒無常的脾氣發展成為對所有人和事的怨恨。
某天,我有事必須進去家中地窖。那貓跟著我走下陡直的樓梯,還差點害我摔跤。我在狂怒下舉起了斧頭,對準那隻貓狠狠砍去。跟在我旁間的妻子急忙伸手阻攔。我的狂怒變成了瘋狂,從她手中抽回斧頭,一斧頭就砍進她的腦袋,妻子連哼也沒哼一聲就倒下死了。完成這可怕的事後,我立即開始考慮藏匿屍體的事。
我心裡有許多設想,燒掉、埋起來、或丟在院子的井裡。最後,我想出了萬全之策,我決定把屍體砌進地窖的牆壁裡。用這地窖做這件事再好不過了,因為它的牆壁結構很鬆,我相信我能輕易地拆開,嵌入屍體,再照原樣把牆砌好,保證任何人都看不出破綻。
這番思慮果然沒讓我失望,我輕而易舉地拆開了磚頭,將屍體以站姿緊貼著內牆,再將磚塊砌上去,還抹上了泥灰,看起來就跟原有的沒有兩樣。完工之後,我對一切都非常滿意。接下來,我開始尋找那個造成不幸的罪魁禍首,也就是那隻畜生,我非殺了牠不可。但那狡猾的傢伙竟然不見了,整個晚上都不見蹤影。就這樣,自牠被領進家門以來,我終於平靜地睡了一夜。
接著兩天過去,那隻貓都沒有回來。我再次做為一個自由人而活著,那怪物已嚇得永遠逃離了這間房子,再也不會看到牠的蹤跡。我心中的快樂無以復加,犯下的罪孽也很少使我不安。警方來問過我幾回,都被我輕易地搪塞回去,他們甚至進屋搜查過一次,什麼也沒發現。
殺死妻子的第四天,一群警察又突然地來了。對房子進行再次搜索。我一點都不慌張,因為我確信他們不可能找到屍體。最後,他們又一次走進地窖,我神色從容,像個清白的人一樣平靜,在裡面自在地踱來踱去。那些警察準備離去,我心中雀躍,難以壓抑。想說點什麼來表示我的得意,讓他們更加確定我是無罪的。
「先生們,」我終於開了口,「我很高興你們的懷疑放下了。我祝各位身體健康,並再次表達我的敬意。順便說一句,這棟房子蓋得很好。先生們,這些牆砌得十分牢固。」出於一種虛張聲勢的狂妄,我拿起手杖往藏著愛妻屍體的那面牆使勁地敲了幾下。
沒想到餘音剛落,牆內突然出現了一陣哭聲,低沈壓抑而且斷斷續續,像是一個孩子在嗚噎,很快地,那聲音變成一聲長長的、響亮的、而且持續不斷的尖叫。像是狂笑,又像悲鳴,恐怖又得意,就像地獄裡才聽得到的那種聲音。我極度的驚恐和敬畏,踉踉蹌蹌地跌坐到對面牆角。警察們一時間也呆了,回過神後變急忙拆掉那道牆。
牆被推倒後,那具腐爛的屍體赫然直立在警察面前,屍體的頭上坐著那隻張著血盆大口和獨眼的可怕黑貓。是牠誘使我殺了妻子,又是牠告密將我送進劊子手的手中。原來,我將那可怕的傢伙砌進了墳墓。
📝 故事分析
這隻黑貓串聯了故事的劇情發展,主人原是善良愛小動物性情善良的,但後來卻變得如此殘暴及令人寒顫。這就是一個常見的故事原型,和自己的陰影對戰的劇情。
愈是偏向一個極端,就有另一個極端被自己壓抑在潛意識。一個竭盡所能想要表現完美的人,就會有另一股反向的力量把自己往深淵推進。我想這就是內在人格整合的重要性,如果自己的某一面完全不能被自己給接受,那麼愈努力呈現的反作用,就會把自己愈拉進深淵。
另外,表現出溫和待人寬厚,很有可能是集體意識下的價值認同,然而另一部分反向的自己,就容易以批判及指責的方式,投射在別人身上。於是,愈是被自己壓抑的部分,就愈是大聲地斥責他人的不是。
而故事中的黑貓之所以被作者叫為普路托(Pluto)也是有意義的,Pluto在占星學上是冥王星的名字,而冥王是掌管地府幽冥境界的。一個必須要深入地底探查人性最黑暗面的地方,也就象徵了自己內在最不被接受的陰影。
同時,它也是希臘神話冥王黑帝斯(Hades)的羅馬名,黑帝斯本人就是個被光明所拒絕的角色。宙斯與兄姐在打敗父親克羅諾斯後,宙斯將世界分成三部分交由兄弟三人來統治,無宙斯之令,誰也不能離開自己的疆域。象徵著權力與光明的雷霆之神宙斯變成崇拜的對象,做為黑暗化身的黑帝斯自然只能長處地底,一個見不得人的地方,在這則神話裡看見了陰影的古老原型。
黑貓所象徵的陰影,及妻子所象徵的人格面具,都在和自我對戰。一開始殺死普路托成功地甩掉自己的陰影,但它總是會從後門再次回來與我們相遇,於是又被另一隻有著自己陰影特質的黑貓所吸引,為的是能和自己內在的黑暗整合。而故事的最終,自我急迫和陰影相遇,藉由象徵光明世俗最高權力的警察,來照亮被砌入牆裡的屍體及黑貓,好讓陰影能歸回自我認同的一部分。被看見,且被接納,進而被整合。
看完這個短篇故事,再次深深覺得認為自己一切沒問題的,才是最大的問題。
#陰影很需要被看見
#人格內在整合很重要
註:故事內容來自愛智者,有興趣的可以自己點進去看更多解析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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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搜索急迫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透視憲兵搜索事件背後玄機
民報文字記者:阿愷
這次憲兵非法搜索事件,從各種層面來看,確實是白色恐怖的遺緒。白色恐怖最大特色之一,就是軍人對平民進行無遠弗屆的干涉,包括賦予軍人「特務」的功能,使軍人得以調查、搜索、扣押、偵訊、逮捕、刑求、監禁、勞改和槍決平民,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警總。
如今警總已成歷史,軍歸軍,民歸民,相安無事。但偏偏有一個法制上沒有剔乾淨的威權時代設計,被這次政戰局保防處利用上了,那就是憲兵被賦予司法警察身分,可對平民進行偵查(刑事訴訟法229-231條)。整起事件,是保防單位假藉憲兵之手,把白色恐怖的黑手再度伸向平民,目的可能是要掩蓋白色恐怖某些不可告人的秘密,卻也侵犯了平民的財產權和人身自由權。本文從以下幾個面向抽絲剝繭,對這起事件做深入的分析。
首先,從法律層面來看,本案至少有以下五點涉嫌違法:
1.憲兵沒有報請檢察官許可,直接到魏家搜索,違反《刑事訴訟法》128-1條規定:司法警察官認為有搜索之必要時,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2.憲兵沒有報請法官或檢察官許可,直接扣押魏先生擁有的文件,違反《刑事訴訟法》136條規定:法官或檢察官得命司法警察執行扣押,並應於搜索票內記載事由。
3.憲兵沒有使用通知書通知魏先生到場詢問,而是直接用廂型車把他載到偵訊室詢問,違反《刑事訴訟法》71-1條規定: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4.憲兵在晚間9點偵訊魏先生,違反《刑事訴訟法》100-3條規定: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幾種情形可以例外,包括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在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有急迫情形者。但這四種情形,恐怕沒有一種符合魏先生當時的情況。
5.憲兵偵訊魏先生時,如果沒有告知以下幾點,則違反《刑事訴訟法》95、100-2條的規定:(1)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2)得保持緘默,不必做違背自己意思的陳述;(3)得選任辯護人;(4)得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這一點,既然軍方宣稱全程錄影,那就請檢察機關調閱錄影內容來看。
以上1-3點,法律條文都用一個「得」字,意味可以允許例外。這例外就是《刑事訴訟法》131-1條:「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這就是憲兵所鑽的法律漏洞。憲指部宣稱魏先生有「簽具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據此解釋他們是「合法」搜索。
然而,幾名軍人挾帶威勢,在密閉的廂型車內要魏先生簽具同意書,本身就帶有某種強迫性;且據魏先生女兒在PTT所稱,憲兵在與魏先生交涉過程中,曾使用威脅性言詞(如果爸爸不配合他們的話就會……),這種態度令魏先生恐懼;甚至魏先生在偵訊時,還「以為自己永遠不能回家了」。這一切,都顯示魏先生在整個過程中,受到某種強迫或威脅(不論是言詞上、態度上,或情境上)。假使偵訊時,憲兵出以強迫的言詞,那又觸犯《刑事訴訟法》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同樣,這也可以調閱錄影內容來看。
再者,搜索必須出示搜索票,這是通例;「不使用搜索票的搜索」,這是特例。執法者應先採行通例,通例不行,才用特例,這是基本常識。如今憲兵跳過通例,直接用特例,還大言不慚說過程「合法」,如果不是對法律無知,就是企圖玩法。
其次,從道德或程序正義層面來看,本案至少有以下兩點悖理:
1.是誑稱要買普洱茶,騙魏先生出來見面。這是一種詐術,自不待言。
2.是事後要給魏先生1萬5千元獎金,條件是要簽切結書,不得對外透露此事。外界懷疑這是「封口費」,合情合理。反而國防部宣稱這是「獎勵金」,頗有狡辯之嫌。獎勵金是這樣亂花的嗎?發獎勵金還要簽這種切結書來封口嗎?
本來,軍方發生非法搜索案,若能知錯認錯,立刻處置相關失職人員,倒還能大事化小。未料國防部在今(7)日上午舉行記者會,發表六點聲明,其中第五點根本胡扯一通,甚至讓人懷疑軍方還沒有走出戒嚴的陰影。第五點全文為:
「『收藏持有』與『公開販售』是不同的行為。民眾販售所獲得公文檔案,尤其機密文件,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且有涉法之嫌,理當主動送交文檔產製單位或警方處理。公開上網標售之行為,極不足取,其動機、目的為何?社會應有公評。」
這段話的重點,是把整個事件上綱到「國家安全」的層次。軍方暗示魏先生所持有的文件,「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這是天大的笑話。這些文件,從PTT所披露的來看,都是誰檢舉誰的「小報告」,而且發生在50、60年代,怎麼可能跟「國家安全」有關!真正影響國家安全的,是暴衝的馬總統、傾中的馬政府、強迫推銷「九二共識」的國民黨、敵我不分的退役將領,以及搞黑箱服貿的藍營立委。國防部沒有正視這些嚴重的國安危機,反而從升斗小民持有的幾十年前舊文件看到「國安之虞」,真是令人傻眼。
然而,這才是整個問題的重點。國民黨43年的白色恐怖,就是出之以「國家安全」之名。殺人關人、侵犯人權、剝奪自由,阻礙民主,都是拿「國家安全」的話術來唬弄人民,其實說穿了,無非是圖利國民黨政權。誰知這套白色恐怖的話術,在解嚴30年後的今天,還出自國防部之口,用來掩飾憲兵侵犯人權的白色恐怖行徑,誠不知今夕何夕!
此外,第五點還有一大亂扯:魏先生持有的文件,誰說它有「涉法之嫌」?憑哪一點判斷?而且現行法律,沒有任何一條說民眾所持有的公文檔案,必須交給「文檔產製單位」(意指檔案管理局)或警方。如果有的話,那是道道地地的白色恐怖規定,牽涉到國家權力對於人民財產權、言論自由、思想自由的侵犯。
最後,這起憲兵非法搜索、非法扣押、非法偵訊案件,真正的癥結,恐怕是政戰局保防處要封殺白色恐怖的真相,因為發動調查的是保防處,而被扣押的這些文件,恰好是目前白色恐怖研究最弱的一塊拼圖,也就是「加害者」或「協助加害者」(告密者、檢舉者)的部分。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11條,魏先生持有的文件早就超過30年,不再屬於機密,可以開放應用。如果保防處對這種不再「機密」的文件都要扣押,那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裡面藏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事實上,整個白色恐怖,就是建立在無數不可告人的秘密上面,這是釐清白色恐怖真相的關鍵之一。
附帶一提,憲兵的英文是Military Police,也就是軍事警察。軍事警察當然是管軍人。我國的憲兵被賦予對平民的司法警察權,可以偵查平民,這一點相當可議,違背憲法第9條「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的立法精神,因為偵查是審判的準備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29-231條硬把憲兵扯進來,讓它變成「司法警察」,應是出自「訓政時期」或「戒嚴時期」便宜行事的考量,而在1987年解嚴或1991年終止動戡之後,又沒有把它剔乾淨,以致發生這種軍方擾民、竟還振振有詞的怪現象。為此應盡速修法,將憲兵排除於司法警察之外,或明文規定不得對平民進行任何調查偵查。否則未來這種憲兵非法搜索的白色恐怖事件,還會繼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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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考題觀念討論
刑訴第146條原則上禁止夜間搜索,書上列舉幾個例外情況
1.住居人等承諾
2.得審查法官同意夜間搜索並載明筆錄
3.急迫情形
4.日間搜索因偶發事件須延至夜間
5.特定處所
其中1345都能找到法條明文的出處,
所以想問的是法官對於夜間搜索的同意權部分
找了一些資料發現月旦法學教室某集有討論這個問題
看起來應該是王兆鵬老師的意見,似乎算是肯定說。
文中認為認為依憲法解釋,法院審酌具體事實,認為有必要時
得授權執法人員為夜間搜索。而第 146條係對執法人員的限制而
非對簽發搜索票司法人員的限制。因此法官得依第 128條第 3項
於搜索票上授權執法人員為夜間搜索。
不過又發現「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2點的內容
我個人是將這個行政規則解為否定說:
第72點(夜間搜索)
依刑訴法第一四六條第一項規定,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
處所,原則上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
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此種例外
情形,係屬執行範圍,法官於簽發搜索票時,無庸贅載「准予夜
間搜索」之意旨。
意思好像是認為只要符合夜間搜索的法定條件,當然就是合法的
夜間搜索,法官並無「夜間搜索的同意權」。
先前那篇文章內文也有提到的一種否定見解是說,刑訴第 128條
第 3項的「適當之指示」,應係屬關於執行技術層面的合法指示
,而不包括「違法之指示」。法律在禁止夜間搜索同時並無明文
授權法官作夜間搜索的批示,故法官並無此「夜間搜索的同意權」
總之看起來,關於法官是否有「夜間搜索的同意權」這個問題
似乎有肯否兩說
我也不太確定我的詮釋是否正確,
想請教各位高手的意見
其實特別是想知道實務上對這問題怎麼處理,
也請各位高手不吝提供相關討論的出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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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0.76.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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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ourmand (125.230.76.159), 12/01/2016 04: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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