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交通部修正了「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並規劃,2021年1月1日新型式大型車新車,應裝設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的數位式行車記錄器,若未裝設將無法領牌,定檢未改善最嚴重可吊扣牌照。
另外,行車紀錄器的功能有插卡記錄駕駛工時等功能。現行大客車的行車紀錄器僅能記載車速、行駛時間,但記錄是依車輛為主,不能確實掌握究竟是誰開車,以後駕駛上車前必須於插入個人卡片,下班後取出,明確記錄駕駛工時、開車時間、待命休時等。
若駕駛上車後沒有插卡,車輛仍可以發動行駛,但行車紀錄器會發出警示聲。但是新制度是否淪為樣板,數字美化之下問題仍舊未解決,就是官方的課題。
有鑑於此交通部應設立一個標準,達到標準就無法啟動車輛或是警示相關單位作為重點列管項目,以及代替插卡或冒用插卡的加重處法,別讓政府美意成為意外的開始。
另前年1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經濟部技術處於去年10月25日開始受理實驗車牌的申請,台灣在短短幾年便將自駕車產業快速進展到實證上路的階段,目前有台灣智駕、勤崴國際、豐榮客運向經濟部提出實驗車牌的申請;工研院與新竹市政府合作,共同推動「Taiwan No. 0001」自駕車於去(2019)年10月22日在新竹南寮漁港揭牌上路,是目前唯一一張由交通部核發的試車牌。
城市的智慧化時代已經在眼前,生活型態將會與現在截然不同,法律如何修正成為了立法單位共通的課題,因此如何借鏡美歐及日本無人車的發展策略進行了解,讓我國自駕車上路也可以成為世界典範。
國內現行規範車輛上路的《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規,均以要求駕駛人全權負責車輛操控為立法基礎,但未來自駕車正式上路後,自駕系統訓練如何整合入現有考照系統中,或是另外加考項目,除此之外 肇事責任可說是社會大眾提到無人車最為關切的法律議題。
交通部可參酌先進各國之立法,以德國為例,德國於2017年5月修正《道路交通法》,直接針對第三級自駕車提出詳盡規範,包含駕駛人有義務在特定時機重新接管、提高事故賠償上限、釐清車廠與駕駛人的責任歸屬、自駕車需裝設黑盒子等。此外,針對自駕車所涉及的諸多利益權衡問題,德國則由14位科學家和法律學者組成道德委員會,並於2017年8月提出共計15條的《自駕車道德準則》,明確指出人類生命安全優先於動物及財產。
日本政策及立法重點則著眼於「釐清事故責任歸屬」與「道路測試」。日本警察廳於2016年5月發布《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指南》,允許自駕車於道路進行測試,但駕駛人應坐在駕駛位上;2017年6月再次發布《遠程自動駕駛系統道路測試許可處理基準》,允許自駕車在真正無人駕駛的狀態下進行道路測試。
因此從國外經驗要如何借鏡,加上台灣特有的公路交通現象(機車較多等),交通部應該盡早研議。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070的網紅阿爸去哪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在台灣的的中低價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絕大多數零件都是從大陸來的,畢竟那邊市場蓬勃 在台灣有很多組裝廠和使用台灣製造的鋰電池 在電池安全上可以放心,有許多產品險跟測試認證 另外鋰電池老闆說壽命約三到五年 有提供兩年保固,電池一顆14000 電池不便宜哦,跟一般摩托車三年保養費用應該差不多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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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車道未依規定駕車 在 報時光UDNtime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1961年的台北街頭】#算一算有幾種車輛 #中山北路 #1961年
街上騎單車載著小孩的女子
和人力車一起起步
好像少了什麼
原來是斑馬線
圖說:台北市中山北路交通狀況
來源:聯合報
日期:1961/11/19
作者:陳明輝
歷史新聞
【1961-11-20/聯合報/03版】
中山北路車禍能防止嗎?
訪北市交通警察隊張海軒隊長
【本報記者】北市中山北路日來連傳車禍,許多人的腦中便會發生一個問題,為什麼中山北路的車禍特別多?有沒有辦法防止或減少這種車禍的發生?
為此記者特別前往走訪控制著台北市動脈的交通警察隊隊長張海軒,希望從他那裡去瞭解這些問題的癥結,並詢以如何謀求解決的途徑。
據張隊長說,近年來中山北路車禍特別多的原因甚多,原因便是中山北路的交通流量增加了,每天上午及下午上下班之際車輛往來穿梭不停的行駛,交通稍受阻礙便可立即看到馬路兩端的車輛排成了一列很長的長龍,一片按喇叭的聲響,使中山北路呈現著一片混亂癱瘓的景象。
根據資料,中山北路的交通的流量是台北市全市,也是全省最大的,軍車,計程車,交通車,卡車,轎車,公共汽車,公路車,三輪貨車的行駛,均以此為吐納的主要幹道,交通警察隊為了要維持這條道路的安全曾經出動大批的交通警察人員,在每個轉彎及十字路口設崗,維持交通秩序,並配合憲兵共同防範,可是這樣依然未能收到很大的效果。於是,交通隊長張海軒經過研究觀察,又再發現了其他導致車禍的弊病。應減少安全島的缺口「交通工程的改善是非常重要的」!張隊長說,「中山北路安全島的缺口太多便是一個最嚴重的問題,路人,單車,三輪車橫越馬路均漫無秩序,或先或後,不按規則,雖有斑馬線,但由於缺口太多行人多不依循行走,警方也無法全面顧到,因此斑馬線形同虛設,路人不依循它,車輛不注意它。
因此張隊長認為應封閉安全島的缺口,迫使路人循一定缺口的斑馬線而過馬路,這樣交通便易於管理了。張隊長說,曾經向工務局請求予以封閉安全島的缺口,但工務局目前尚無這一批經費,工程無法進行,必須待經費有了著落始能動工。
為了迅速收到減少車禍的效果,交通隊已於本月十日開始,在安全島若干不適行人的缺口處擺下「靜默樁」,禁止行人從此穿越馬路,並且加漆道路上的斑馬線,在斑馬線的兩端派有交通警察人員執行指導路人橫過,慢慢讓市民養成習慣,假以時日,大家對斑馬線有了「信心」,便自動的沿斑馬線橫過馬路了。
張隊長又說,為了要使車輛知道斑馬線的設立,將準備在每一條斑馬線的兩端五十公尺設一標誌,指示車輛慢行,另外再附設一個木牌,使外縣市駛來的車輛知道前有斑馬線而警覺,不致因不諳馬路情況而闖禍。
目前有一個最重要的關鍵尚鮮為外界所知道,自從有斑馬線設立以來,法令規章上並沒有一條法令或條例明確的指示車輛在斑馬線上闖禍應該得到什麼懲罰或罪名,一旦這種禍事發生,警方祇能引用行政執行法上的:「應作為而不作為」的條例處理。張隊長說,這便是一使局外人難以置信的一件事。
在交通工程的改善方面,還有一點提出已久尚未見有人討論或計劃的,便是安全島的縮小工程,該項工程是非常浩大的,什麼是安全島縮小工程?張隊長解釋說,在一般標準的都市中,一條四線道的馬路,路面寬度應該在十四公尺,可是中山北路卻祇有十二公尺,車輛往往因超速相碰而無餘地閃避轉圜,以致經常發生車輛車身相磨擦的車禍。駕駛者獎懲宜嚴格除了以上所說的種種原因外,張隊長認為車禍發生最主要的原因仍然在駕車者不遵守交通規則行駛、停放,他們只顧一己的便利,而忽略了全體大眾的安全,這是很不當的。
這種例子最常而易見的便是計程汽車的司機,最近兩年,計程汽車應運而生,形成台北市最主要的車輛流量,由於大批的需要司機,一般駕駛學校便「粗製濫造」,畢業後,再經過一次沿襲老套的考試,司機便告大批「供應」,以應計程車行的急需。
這些速成司機到了車行,車行老板祇求賺錢,不計司機之素質,於是提成取酬的促使,司機工作時間加長,工作精神不濟,再加以急著趕生意而超速搶道行駛。
因此交通隊長想出了一個對付計程車的辦法,他說,當局不妨每年訂一個日期,對一年來沒有發生過意外的司機,普遍給以榮譽獎章,懸掛在車上,增高顧客對該公司車輛的安全感,反之,警方對於肇禍計程車,則在車身上漆上顯著的標誌,讓這部車駛出時不再吸引顧客,間接影響到該車所屬公司的營業收入。這種做法或可收一時之效。因為車行老板們一向認為,計程車出事,損失有保險公司負責,刑責則由駕車者負,對於司機的選擇與約束夙少過問的。藐視法令「在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任何一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法令,是不容許有人例外而享有特權的!」張隊長在談完計程汽車的肇禍原因後又提到有車階級對法令的藐視,而使警方在執法上發生困難的事。
他說:交通隊經常會遭遇到許多執法上的困難,有些屬於某些非警力範圍內的單位車輛,在車輛出事或違反交通規則之後竟斥責交通警員的調查或干涉,致使執行維持交通秩序的警員非常為難。
此外還有一些略有社會地位的駕車者,往往假恃其財勢而與交通警員作對,交通隊長舉出最近發生的一件事為例說,前數天,交通警員辦理一個某工廠廠長太太所乘的自用三輪車交通案時,這位太太竟侮辱警員說:「像你們這些穿制服的傢伙,我們不知養了多少!」
中山北路的四線道,按照規定快車道上是不准停車上下乘客的,而且規定大型車走邊線,小型車走內線,可是有許多屬於某些機關的交通車經常違反這規定,交通警員干涉,他們又大肆咆哮,吵鬧不已。這些司機簡直是太忽視整個全體的安全了,但是他們卻依然持有駕駛及行車執照,真叫人費解?
張隊長最後說到司機的素養,他說作為一個標準的司機,必須要具備如下五個要件:(一)必須有健全的體格。(二)接受三個月完整駕駛學校的訓練。(三)嚴格的考試制度。(四)具有道德觀念。(五)生活正常,精神充沛。
張隊長說:「假如每一個司機能夠具備如上述的五個要件,我相信車禍的發生當可減少,即使發生,那也只能歸咎到意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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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人本交通,警察局執法方向應正確
敏誠在議會警消環衛業務質詢指出,台中市108年不論是交通事故件數42587或是死亡人數188都是六都第二高,其中,台中市光24歲以下交通事故(A1)傷亡統計,108年就死亡37人,占了兩成,比例非常大,平均一個月就死了3個人,且依照道安資訊網數據,台中市107年-109年期間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多是行人及機車騎士,而年輕人通勤也大多是以騎乘機車或是步行為主。
然而警察局訂定「取締交通違規重點工作執行計畫」,針對「酒後駕車」、「闖紅燈」、「嚴重超速(超速40公里以上)」、「逆向行駛」、「轉彎未依規定」、「蛇行、惡意逼車」、「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其中竟然有兩項就是針對機車,但這兩項發生事故或危險的機會極低,反而是違規停車,或者是左轉彎沒有禮讓直行車,或者是轉彎沒有打方向燈,此類駕駛樣態才會造成公共危險,何敏誠提醒,警察局執法方向要正確,以人本交通的精神保護行人的路權,年輕人的大好前程才不會又葬送在另一起交通事故中。
多車道未依規定駕車 在 阿爸去哪裡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在台灣的的中低價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絕大多數零件都是從大陸來的,畢竟那邊市場蓬勃
在台灣有很多組裝廠和使用台灣製造的鋰電池
在電池安全上可以放心,有許多產品險跟測試認證
另外鋰電池老闆說壽命約三到五年
有提供兩年保固,電池一顆14000
電池不便宜哦,跟一般摩托車三年保養費用應該差不多吧
這幾年小型電動車越來越普及了
不只是外籍勞工朋友會去買來騎乘,很多台灣人也有了新選擇
既不用電動機車的高額購車費用,也不用駕照、不用稅金
不過還是要戴好安全帽並遵守交通規則
在台灣也有很多人抱怨常遇騎這種車的人成為馬路三寶
我是覺得不論交通工具的種類,總是會有不守規矩的人
開開心心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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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型:JY-166S 電動自行車
馬達功率:800W
爬坡度:約18%
續航力:約30~35KM(載重與坡度皆有差異)
剎車:前後鼓煞
最高時速:依照法規,電動自行車最高速限為25km/h
輪胎尺寸:3.00-10
車重:40公斤(不含電池)
電池:有量科技鋰電池 52V13Ah 通過CNS檢驗 工研院STOBA防爆專利 防水等級IP-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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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
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
、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
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
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
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
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
責令改正。
第 72-1 條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
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
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 76 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駛人未滿十八歲。
二、附載之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
三、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
四、未依規定附載幼童。
前項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
驗方式,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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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駕駛行為(車道、避讓)(第45條)#在 多車道 不依 規定駕車 (45.1.4)時間:2022年07月22日下午13點22分47秒地點:830高雄市鳳山區鳳松路與博愛路口處違規 ... ... <看更多>
多車道未依規定駕車 在 [問題]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認定- 看板car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必吃
請問各位
三車道的道路,內車道及中線為直行,外車道為右轉符號
如果汽車駕駛從內車道直接螃蟹橫跨兩個車道然後右轉彎
這樣要用哪一條法規檢舉?
**新增影片: https://youtu.be/4GE4lLs5bzg
48-2
48-4
還是可以兩個分開檢舉?
謝謝各位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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