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T
第一次考上EMT-1時,是2015年8月,重點還是我生日隔天!!
只記得生日那天,都在狂背緊急醫療救護單項技術操作與學科,都沒心情慶生🥺🥺🥺
之後開始了一年內的消防役(爽缺都被挑完了,乾~),才知道第一線救護人員,都是消防隊開的救護車。那時看了各種車禍、斷肢、自殺、路倒、精神病患等,幾乎看遍了人生百態,吸遍救護車後座的濃濃血味,這就是我初次接觸的緊急救護技術員👩🚒
當我退伍後,再次想到這張證照時,它已經過期一個禮拜了~~~
這張證照三年內沒有去複訓延展它,就必須重考。這就是我第二張EMT-1的故事😂😂😂
但會想重考的主要原因,也是因為登山自治條例第六條:領隊應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並領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證照。
只好無法偷懶下去,去面對逃避現實了。
距離第一次EMT-1隔時要五年的考試,還是會緊張。而且前一天的單項技術操作練習,還慘不人睹~~~
沒想到花了一個晚上的惡補順利拿到人身第二張EMT-1(請不要學我是換榜樣XDDD)
感謝 #財團法人旺英衛教基金會 兩位EMT-P的扎實訓練,記憶瞬間回復!!順利拿到第二張EMT-1證照。
感謝 #台南市政府消防局第三大隊七股分隊 紮實的救護經驗,到現在都忘不了~
(以下開放揪團XD)
@ 財團法人旺英衛教基金會
基本救命術證書 在 城市山人 Mountain Urbanite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南三段落跑葉男繳清了搜救費,然後呢?》
這類新聞就像鏡子一樣,清楚地反映出了大眾的想法,尤其是這類無關政治、一面倒的強大風向,除了把這件事變成無建設性的娛樂新聞外,就沒別的用處了。
我們的腦袋除了「了不起,負責」之外,值得更好的資訊。
依我認為,繳清搜救費背後不合理的爭議點有三:
《爭議一:濫用搜救資源,誰說了算?》
首先我們要釐清這是主觀判定,還是客觀判定。依照南投消防局長的說法,只要依法申請入山,遵守「登山活動自治管理條例」,救援就不需要額外付費。換句話說,當局判斷的標準是我們的入園證、入山證,以及條例中規定的基本救命術證書等等,是客觀判定,所以只要合乎以上條件,就不是濫用資源。
很抱歉,客觀判定並無法遏止濫用。樹大必有枯枝,登山者中也有少數人士曾自私地因小傷或輕微症狀而求援,但假如他的隊伍完全合乎以上條件,那不就不收費了嗎?至於主觀判定,因為不符法治精神,就更不用提了。
根據消防署統計,2007到2014之間國內消防機關接獲的山域意外待援事件,每年高達185件,相較於1965到2004之間的每年平均9件,成長了20倍有餘,產生的巨大社會資源成本,應該要引起當局重視才是。
現行救護車的防濫用機制,明確列出「經常性飲酒、傷病患送醫後自行門診或自行離開、有明顯浪費緊急救護資源等3點,其中經常性飲酒包括一周內累計3次或一個月累計8次,且經急診檢傷分類為第四級或第五級者」的客觀判定標準。
如果仿照這個精神定義何為「濫用」,讓受援者接受醫學和專責委員會的檢定,才能更有效的隔離出濫用者,再請他們付費。不然,遏止濫用只是個空談。
《爭議二:直升機收費有標準嗎?》
綜觀過去數起高知名度山難,直升機費用都佔了最大宗。直升機出勤的花費甚鉅,因此更需要一套合理的收費制度,所以才有「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存在,目前交付衛福部審查中。
所以在立法通過之前,我認為收費本身是相當可議的一件事。葉男繳清的費用,到底是誰收了?法源何在?
看看鄰國日本的直升機收費標準,飽受山難事故逐年成長所苦的琦玉縣於今年一月宣布,只要針對特定的山域出動救難直升機,將向登山者收取每5分鐘5000日圓費用(約新台幣1330元),搜救每小時則須支付60,000日圓。
沒有標準的收費,就是亂收費。尤其是隸屬於內政部的空勤總隊,亂收費更加的不合理。今日若我們在台北和高雄兩地被測速桿拍到,均為超速20公里,結果一個罰你10,000,一個罰你50,000,試問誰能服氣?
如果我們認為使用者付費合理,那麼費用本身的計算方式也必須合理。其中衍生的更多問題,我們下一點再來延伸思考。
《爭議三:使用者付費,我們想清楚了嗎?》
使用者付費!使用者付費!人人都會說這五個字,但不是人人都知道這五字背後的天大難題。
美國一樣有使用者付費的爭議存在。就如同訂立登山活動自治管理條例的地方政府一樣,各州也有自己的法規、取向和爭議案例,但整體還是偏向「避免收費」,只因為人的生命無價。
我們不能用金錢衡量人命。永遠都不行。
目前來說,只有新罕布夏州厲行使用者付費機制,其他州對收費的條件和執行力度各有不同。奧瑞岡州和夏威夷是最溫和的兩個地方,即使每年要處理數百件救援任務,也從來不收費;緬因州從1997立法之後,直至2015年也只向5個人收費過。
即使是新罕布夏州州政府,也知道收費而不提供保險機制容易引起非議,因此開始實施了「健行安全卡」制度──只要花25塊美金買卡,救援就不用收費。然而,這種制度對於國家搜救協會(NASAR)來說,只是個偽保險。
當時,擁30年搜救經歷的協會發言人豪爾德‧保羅(Howard Paul) 表示,「我們反對使用者付費,只有一個理由:我們清楚知道,當人們意識到他們會因為搜救而被收費時,他們或許會延遲救援時機、選擇不求援或是拒絕求援。」
我們現行的搜救付費制度,主張「濫用付費,非濫用不付費」,但這其中的難題中外皆同:怎麼定義濫用?收費標準為何?
然後,我們自己也有些獨特的難題:美國除了國家公園擁有專門的搜救隊伍之外,還有民間人士組成的志願者組織作為協助,例如國家救援協會(MRA)。
由於山難救助是一項專門技術,因此實際上承接任務的是民間組織。台灣的話,職責範圍理應在都會區的消防單位,卻要負責非擅長的山難救助,也是當前的一大障礙。
我們也缺乏實際上能支付航空器費用的登山保險,所以當保險這一環無法落實,使用者付費就有嚴重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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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大家應該知道,這是個非常龐大且牽扯很多領域的巨大議題。
山人只希望所有喜歡戶外的人們,不要停在事物的表象,而要勇於獨立思考、洞見癥結。我?我只是個實際上不常爬山的業餘愛好者,但求這文章能打開更多可能性,讓大家不要受欠缺思慮的鄉民意見左右。
也許哪一天大家都願意多想、多做,我們的環境就能更好。
基本救命術證書 在 城市山人 Mountain Urbanite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正在威脅我們的未來》
近來岳界山難頻傳,依條例開罰的案件逐一浮出水面,會不會讓你好奇如何才能「完全合法」地登山?Let's take a look.
視情況申請入山證、入園證不提,現在領隊還要(1)為全隊辦理登山保險、(2)領有基本救命術證書,甚至可能要有(3)山域嚮導專業人員證書?
保險我還可以接受,但講到下一項,政府只承認BLS跟EMT-1,雖說其中BLS是一天的課程,EMT課程費用和所需時間都不是一般人所能接受。然後針對此種情況而設的國際WFR和WFA系統,反而不受承認?
再來,山域嚮導證書是什麼?那個教育部體育署承辦的證照嗎?根據中華民國山岳協會的資料,新訓報名費用要價4500,總共要完成48小時的室內和戶外課程。網路上甚至還查得到通過率100%,也就是有報就發證,毫無鑑別度可言的評論。這種買來的證照,憑什麼當處罰的依據?
試問:為了這種高門檻的「合法」,有多少只把登山當休閒興趣的一般人願意花費時間精力研讀簡章、繳報名費、專心上課,甚至定期繳費換證、添購器材,同時承受政府朝令夕改的風險?我承認,對於爬山時間都很不足的我來說,實在心有餘而力不足。或許我還願意學習BLS,但毫無公信力的證照──免談。
其實我們不難看出自治條例的盲點。假如地方政府真的意欲「加強山域登山活動意外事故預防管理,維護人民生命安全」,為何台中市、南投縣、花蓮縣、屏東縣這些地方都不在熱門登山路線的起點檢查,禁止不符規定的隊伍入山?顯然他們也知道,嚴格執行的話根本大多數的自組隊都會滅團,引起的反彈聲浪定為可觀。
從今年8月的北大武山管制事件就能知道,當不切實際的自治條例碰上登山者群體,會引起多大的風波。所以說,條例只是用來開罰我們而已,完全沒有積極意義存在。
地方政府如此規定,不啻扼殺登山活動的發展,更與鼓勵培養獨立精神的國際趨勢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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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後一步想,我們見證的是惡性循環。貧乏的戶外教育、消極的官僚政治、不重視獨立思考的文化缺陷,造就了易發山難的冒失鬼,也造就了益發嚴苛的條文規章。
若論其中利弊,縱然立意為確保領隊能力,更多的只怕是「嚇阻」作用。一個千方百計阻撓人民徜徉山林的地方,能稱得上是先進國家嗎?這種環境,培養得出頂尖登山家嗎?寫得出梭羅「湖濱散記」一般的自然人文經典?能教育我們下一代這塊土地上的故事、遙想古道之上原住民和日人的慘烈攻防,或胼手胝足的勇敢先民?
沒有冒險,就沒有成長。
若放任循環延續,構起壁壘高牆,我們不會成為先進的社會,也看不到台灣的孩子有光明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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