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國為何當時不能一統天下?|知史百家
歷史春秋網
歷史學者周振鶴曾在《假如齊國統一了天下》一文中,提出了一個有趣的反歷史假設:如果戰國末年不是秦國而是齊國統一中國,那可能帶來一種完全不同的中國文化。
與當時的中原各國相比,齊國無疑是個異類,但就國力而言卻是個強大的異類:在春秋五霸中,齊桓公是最先稱霸的,戰國時齊威王任用孫臏,在公元前352年的桂陵之戰中大敗驕橫的魏軍,「於是齊最強於諸侯,自稱為王,以令天下」(《史記·田敬仲完世家》)。在很長時間裡,齊國一直是東方國力最盛的國家之一,周振鶴據此認為:「秦的統一固然有其必然性,但是東方六國完成統一大業的可能性並非不存在,魏、齊、楚都曾經強盛一時,尤其是齊國,始終是秦實行統一的最大障礙」,他假想如果在統一天下的進程中是齊國佔上風,那麼「似乎可以說,中國走另一條道路的可能性還是存在的」。
這當然不失為一個很有吸引力的假設,但仔細考察一下就會發現,齊國的這種社會制度並不能幫助它在戰國晚期諸國激烈競爭的局面中勝出,由它來統一天下的可能性基本上可說是不存在的。
打造戰爭機器
自西周初年姜太公在東方創建齊國,被授權專徵不守王命之方國,這一專徵大權遂成為日後齊國開疆拓地的合法根據,故西漢末年劉向《說苑》稱「魯有王跡者仁厚也,齊有霸跡者武功也。」在直至戰國中期的數百年裡,齊國作為東方大國很少受到能威脅到其存亡的強敵進迫,戰敗也很少被逼到首都被圍乃至遷都,既然足以應對國外挑戰,那恐怕也就不會被倒逼改革。晏子「二桃殺三士」之舉恐怕更多是著眼於消除不穩定因素,重建國內政治秩序的需要。
但如果要統一天下,那麼戰國時代的政治演進已表明一個殘酷的現實:無論士人如何設想理想的「天下」,最終要「定於一」,事實上還是得打造一部高效的戰爭機器。此時的戰爭形態與春秋時貴族武士之間那種謹遵禮制的車戰已大為不同,而需要國家力量、資源的總動員化,但齊國的軍隊組織卻甚難適應這一挑戰而及時轉變。
在齊國,有一點乍看起來相當矛盾:中國軍事史上公認的兩部偉大軍事理論著作《孫子兵法》、《孫臏兵法》的作者都是齊人,但齊軍的整體戰鬥力在同時代人中的評價卻不高。孫臏圍魏救趙時便曾明白承認:「彼三晉之兵索悍勇而輕齊,齊號為怯。」到戰國末年,荀子作為三次出任齊國稷下學宮祭酒的大學者,對齊軍理應知之甚多,但他對齊軍的評價卻極低,認為是「亡國之兵」,因為齊軍過分推崇個人技能、在意物質獎勵,遇到弱小的敵人還能有用,遇到大事強敵就渙散了。在他眼裡,秦軍戰鬥力最強,魏軍次之,齊軍最差;但講兵法的水平,正好相反,齊國最發達,三晉次之,秦又次之,兵學自東往西傳。
荀子所描述的齊軍,在某種程度上仍遺留著兩三百年前田開疆等三士那種對個人英雄主義的推崇,整體協同作戰則較差,這一好勇鬥狠的單兵作戰模式是典型的武士文化。這一民風頑強地保留下來,直至西漢初年,司馬遷在《史記·貨殖列傳》中仍然評價說,齊國風俗「怯於眾鬥,勇於持刺」,也即對群體性搏鬥消極,而對單兵較量卻非常勇猛,這與齊人好武、尚功利的特質是密不可分的,管子等政治家的傳統治國思路也注重對人的私慾因勢利導,主張順應人的私慾才能達到社會的長治久安,結果這在促進「民富」的同時,也使齊軍將士的個人英雄主義更為功利。直至西漢時,龔遂為渤海太守,仍發現「齊俗奢侈,好末技,不田作」,以至於這位循吏花了很大力氣「躬率以儉約,勸民務農桑」,見到「民有帶持刀劍者,使賣劍買牛,賣刀買犢」。
也正因此,齊國被迫在軍事理論、尤其是軍事謀略上入手來彌補其整體戰鬥力不強的弱點,這便促成了孫子這樣的兵法家興起。張華松在《齊長城》一書中指出:「齊國對外戰爭敗多勝少,但發達的工商文化以及其他種種的背景和因素又使得齊國的兵家文化獨領風騷,先秦時代的著名軍事理論家和兵書戰策也就大多出自齊國。以孫武和孫臏為代表的齊國兵家,其兵法思想的核心內容是不戰而屈人之兵的全勝戰略,他們所強調的首先是防禦,自己立於不敗之地,然後通過‘伐謀’、‘伐交’的手段而制敵取勝。」
此種注重單兵格鬥技能的軍隊,在面對與較弱敵人決戰時往往表現尚可,其最大的弱點恰恰是難以適應戰國中後期那種曠日持久的慘烈集團作戰。孫子兵法雖然注重謀略,但同樣強調軍紀(故有「三令五申」、殺人立威之舉),那恐怕是因為他所生活的時代(約前545-約前470)正處於「二桃殺三士」之後那種弱化個人作戰技能而強調高度紀律約束的新作戰模式。個人的英勇在春秋時代的車戰中尚有發揮餘地,但公元前541年,晉國大夫魏獻子打造出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獨立的步兵方陣。魏國在戰國初年稱霸一時,恐怕依靠的就是這種步兵作戰中高強度的軍紀(荀子稱讚魏國武卒能負重帶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里」,這沒有極強的軍紀約束是不可能的)。這種軍事模式由晉國開創,推動社會結構性調整為中央集權制,因而三晉在戰國時代法家和縱橫家最為發達,主要法家人物和法家著作基本上都出自三晉。
軍事史學者李碩認為,自春秋末年步兵成為戰場主力兵種之後,「嚴格的紀律一直是步兵作戰的基本原則,戰術則是列成密集的隊形,與敵軍進行面對面的砍殺肉搏」,到戰國時代,中原各國均已確立中央集權政治下的軍事模式:「軍隊是由國家財政供養的軍事機器,戰爭行為是為了貫徹統治者的意志,軍事統帥對士兵擁有絕對權威,可以命令士兵們投入哪怕是必死的肉搏作戰。」相比起來,漢代的匈奴人則從不與中原軍隊主力進行硬碰硬的正面大規模決戰,也從未進行對城池、堡壘的大規模攻堅戰,這與匈奴遊牧社會的權力結構有直接關係,因為匈奴單於並不是能驅使戰士投入這種決死戰鬥的絕對君主。反過來,當時名將李廣雖然個人騎射技能極高,但他之所以在對匈奴多次作戰中未立大功,反而幾度覆軍敗績,正是由於他作戰依靠個人英勇而非嚴整的軍令紀律。直到東漢末年騎兵成為作戰主力後,才再度出現一個主將親自披甲上陣、與敵軍肉搏血戰的英雄時代。
在戰國時代那種步兵密集陣型長期作戰的模式下,齊軍的弱點就暴露無遺了。這道理不妨以足球運動為例,曾任中國男足國家隊外籍主教練的霍頓說過:「中國球員並不缺乏技術和體能,缺的是整體意識。足球是集體項目,整體不行就消耗了技術和體能。」2002年世界杯中國隊首次進入32強,結果三戰皆負,淨輸9球而未進一球,在觀看中國隊0:3敗給土耳其隊後,亞足聯秘書長維拉潘在接受採訪時表示:「足球是一項集體運動,但中國隊的隊員們顯然不喜歡依靠集體的力量,場上大部分時間都是單打獨鬥,並最終丟了球。」
這在作戰中也一樣,古羅馬時代的日耳曼戰士雖然悍勇,但他們缺乏紀律、各自為戰,最終還是抵擋不過羅馬軍團。由於中國春秋戰國時代對軍陣的相關記載較少,羅馬軍團可以啟發我們這種步兵作戰模式的特點:其關鍵在於紀律約束之下的強大作戰耐力,因為「羅馬的軍事體制能夠讓其部隊的基礎構成天生具有一種可替換性,因而更易於混合與匹配」,其結果,就算前方士兵倒下,後方的多行陣列也能像輸送帶一樣進行更替,因而「這種佈陣在遭受正面進攻時幾乎不會被擊敗,從而令軍隊得以穩步推進」。戰國後期的秦軍也是,其戰鬥力不是來自出眾的單兵技能,而是「秦兵耐苦戰」,堅忍頑強,穩紮穩打的作戰意味著依靠消耗和逐步推進,當軍隊不存在重大武器差距時,戰陣的人數與耐力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各自為戰的武士很難與這樣的戰爭機器對抗。
這一戰爭機器需要社會結構的整體改造,因為這意味著與社會制度之間構成一個功能性的相互聯結的複合體才有可能。如我們所知,在古希臘城邦和古羅馬共和制下,也能產生這樣紀律嚴密的步兵方陣,但在中國當時,唯一能鍛造這一戰爭機器卻只有郡縣制之下貫徹國君意志的軍國主義國家。因為戰國時代以步兵為核心的新軍隊,是以社會的全面徵兵為基礎的,這就不能像春秋時那樣還把軍事作為一小部分貴族武士的專屬事務;其次,如何訓練這些應徵的農民士兵,使其遵守紀律,也是當時政治思想家無法迴避的問題。這都促使戰國時代的政治家們持續關注「民」——與此前的「士」和「國人」憑藉血緣性結合的共同體不同,在封建解體之後,人力的動員機制主要是依靠郡縣鄉里的行政系統來發揮作用的。
按杜正勝在《編戶齊民: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一書中的論述,郡縣制正是在離都邑較遠的新辟領土上開始萌生的,「秦漢統一政府的地方行政系統可能是從封建時代天子或諸侯直轄地的行政組織蛻變而來」,到後來則將逐漸沒落的封建世族採邑逐漸納入中央權力管轄之下,隸屬於中央設置的縣,「國都以外的鄉大概從春秋中晚期到戰國逐漸完成,城邦意義的‘國’被縣取代」,「縣」的本義就是「懸系」,指其地與中央政府直接統治之地區不相接壤,如以線繫於國都。戰爭越劇烈,內外新並的土地越多,則國君直領的縣也越普遍;而郡或是特殊的大縣城,多從邊疆軍事區設起。春秋以前零散、碎片化的政治地理景觀,至此被逐漸改造為中央權力垂直所屬的嚴密行政體系統。
這套制度,眾所周知是在秦國貫徹得最為徹底。這不僅確保了秦軍源源不斷的人力調配,而且鄉里告發、連坐等制度也使得臨陣脫逃變得更難——因為逃回老家肯定會被發現,而父老也不敢冒險隱瞞。與此同時,秦國又實行最嚴格的金字塔式階級制度——軍爵制,根據戰陣上的表現決定士兵一生的榮辱,這就在用外部紀律堵死其退路的同時,又給耕戰之士提供內在的激勵。杜正勝一針見血地指出:「唯有像秦國徹底勵行等爵制,授爵必以軍功,耕戰合一的齊民階層才有遠景、有生氣。但在山東列國我們卻絲毫嗅察不出等爵制的氣息,根本原因是軍功祿賞不能塑造身份制。」在魏國,當兵這條路的極致也不過就是豁免租稅繇役,個人前程是指望不上的;而在齊國,士兵作戰最多只能因立功而獲賞金,這順應齊國發達的功利文化,但卻無法因軍功而授爵。
這恐怕就是齊國這架戰爭機器的問題所在:它既無法像秦國那樣有絕對權威迫使士卒投入長期艱苦的殊死作戰,又不能給他們提供足夠的進取動力。其結果,齊國保守有餘而開拓不足,齊人的戰鬥力只有在遭受外敵入侵時才能被充分激發出來。
齊國的悲劇
公元前284年,齊國滅宋,此舉貿然打破了長久以來的各國力量均勢,引起諸侯震恐,結果五國聯軍伐齊,齊國一度只剩下即墨、莒二城未下——值得注意的是,它們均是齊「五都」之一,原本就有著相對獨立的政治根基。雖然齊國國力此後在田單復國主政之下迅速恢復,但它作為當時東方的強國,竟然這麼容易就被擊破——在戰國七雄中,除了最弱的燕國之外,沒有一個大國像齊國這樣在一兩次決戰失敗之後就陷入近乎亡國的危難境地,這意味著它的軍政體系存在嚴重的結構性漏洞。
齊國採用五都制而非郡縣制,因而編戶齊民並不徹底,被燕軍輕易攻下七十二城,正表明其社會組織結構不夠堅固嚴密,因而當決戰失利後,不能作頑強耐久的抵抗。本來,管仲為齊桓公所規劃的治國方略,雖然也是「分畫都鄙而集權中央,獎勵農商以充實國富,修整武備以擴張國威」,但仍是在舊制基礎上的順勢而為:整理賦稅、發展農商,在國家有充足財力的基礎上,再將軍令寄在內政上,由保甲制度來獲得穩定的軍事力量。不僅如此,管仲還將齊國分為21個鄉,其中6個鄉不用服兵役,專職作為工匠、商人來替國家生產。這樣做的結果,便是使齊國首都臨淄成為戰國時經濟實力最強大的城市,但也正因此,齊國在戰國時代採納新制度上比其餘六大國更為遲緩,何必呢?它現在這樣也過得好好的,何況多元分權的社會構造本身阻止它作出這樣徹底的變革。
這裡也再次體現出齊國政治文化的保守性:普通士卒無法通過軍功獲得社會地位的向上流動,這恐怕正是由於貴族世家的強大。在當時的楚國,縣之首長稱「公」,多由強大氏族出任,但不能世襲,也有非貴族出身者,縣雖有相當高自主性,但似仍須向中央政府繳納賦稅;這種直屬於國君的「縣」性質上還不同於秦之郡縣,但相比起來,實行五都制的齊國甚至像楚國這樣程度的郡縣都沒有,由此可見其集權程度之有限。
對活躍經濟、學術自由來說,齊國的這種政體自有其不可替代的好處,因而它在這些方面均表現突出,然而在戰國時代的激烈戰爭中,相對分權、保守的政治結構卻使得齊國無法有效動員出自己的所有潛力。既然對齊國士卒來說,平日生活也相對寬裕,而打仗所積累的戰功也不過只是財物上的一些好處,那自然更沒人願意冒生命危險去幹這樣的事。二戰時日軍戰鬥力最差的第四師團就多來自大阪的商人,他們圓滑惜命,不願打硬仗,卻善於經商。抗倭名將戚繼光在《紀效新書》中便曾明確提出,徵兵「第一切忌不可用城市游滑之人,但看面目光白、形動伶便者是也」,他甚至說,這樣的兵就算由韓信、白起來管教也是帶不好的。在這種情況下,齊國不僅軍隊戰鬥力不夠頑強,恐怕自身就缺乏對外擴張的內在動力。
由此也能解釋另一個歷史謎團:在戰國七雄中,相對於其餘六國,齊國為何在領土擴張上表現得相對消極?蘇秦在遊說齊宣王時就說,齊國富強,但卻是「即有軍役,未嘗倍泰山,絕清河,涉勃海也」。這恐怕不僅是由於齊國政治上不振作,也因為它比其餘大國都更依靠工商業,也就相對不那麼看重領土擴張所帶來的農業產出收益;不僅如此,由於新並領土在各國的慣例都是直屬於國君,那對於分權的齊國權力政治來說,內在的動力也不強,因為各大貴族恐怕也並不那麼希望看到國君力量繼續膨脹。
當然,齊國在領土擴張上也有短暫的輝煌:前314年齊軍三十天內攻滅燕國,佔領長達兩年;前284年齊軍又滅宋,但這兩次擴張都沒能維持有效佔領,第二次甚至差點帶來亡國之禍(前284-前279年燕攻齊之戰)。可以說,這兩次對外擴張都是齊宣王、齊湣王父子兩代國君好大喜功的結果,他們的黷武恐怕正是君權膨脹的結果,但卻缺乏秦國那樣穩紮穩打的軍事推進加上行政系統管理所促成的有效佔領,結果反而徒然招致各國的敵意,埋下自身衰亡的種子。此前齊國也曾多次組織合縱反秦,但正如《齊國史》所言:「齊國在策略運用上有致命的弱點,每次合縱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卻沒有給秦國以實質性打擊,在兼併土地方面也幾乎一無所獲。」這些都表明齊國的軍政體制在對外戰爭中無法應對新局面,這些戰爭非但沒能增強自己的實力,反而消耗了國力,將自身的弱點暴露無遺。
只有在外敵將齊人逼入絕境時,他們才真正爆發出來。燕軍圍困即墨時,殘虐俘虜、挖掘墳墓,即墨人見狀「皆涕泣,俱欲出戰,怒自十倍」,這正表明重視宗族的齊人最深沈的鄉族意識被激發之後能轉化為極強的戰鬥力。總體來看,齊國這樣一種政治體制很難產生對外擴張的持久內在動力,滅燕、滅宋這兩次對外戰爭都只不過是黷武君主的一時心血來潮,這最終不是增強而是削弱了齊國的力量。尤其到戰國末期,面對秦國越來越高效運轉的強大軍事機器,實難想像齊國有任何希望統一天下,它最多只是期望自保,因為兩度亡國復國的歷史事件已清楚地表明:齊國的力量源泉是在本地鄉土,這才是真正能激發齊人為之奮戰的事物。
對如今的中國人來說,這段歷史實在令人感慨:齊國的政治體制看似保守落伍,但以現代眼光看來,它卻又是比秦制更「先進」的,尤其能保障社會經濟、文化學術的活潑多元,然而在面臨激烈戰爭逼迫時,這卻使齊國無法有效動員出自身的所有力量,最終落敗。這不僅是齊國的悲劇,也是後來中國歷史上再三出現的局面:兩宋、明朝這樣經濟文化更為繁盛的複雜社會,卻敵不過組織更簡單的外敵。其結果,直到進入近代,中國社會在發展到更為繁榮的階段時,始終無法找到一套有效的機制將之轉化為自身的力量,這反倒成了自身的弱點,最終趨於向內坍塌。我們不必去遺憾為何齊國不能統一天下,因為那本就不可能,真正值得我們思考的是:齊國的悲劇就是傳統中國國家的悲劇。
(本文由「歷史春秋網」授權「知史」轉載繁體字版,特此鳴謝。)
網站簡介:
歷史春秋網(www.lishichunqiu.com)成立於2010年6月,是一個以歷史為核心的文化資訊門戶網站,提供中國古代歷史、政治軍事、經濟文化、中醫養生、書畫藝術、古董收藏、宗教哲學等內容。致力於傳承國學經典,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均權制度垂直分權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釋字738】
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透過自治條例規定電子遊戲場須距離一定場所(如學校、圖書館……)一定距離(如一千公尺、八百公尺……)並不違憲。
----
中央就前開列舉事項立法賦予或課予地方執行權責,或地方就相關自治事項自行制定自治法規,其具體分工如有不明時亦均應本於前開均權原則而為判斷,俾使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在垂直分權之基礎上,仍得就特定事務相互合作,形成共同協力之關係,以收因地制宜之效,始符憲法設置地方自治制度之本旨(本院釋字第四九八號解釋參照)。準此,中央為管理電子遊戲場業制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於該條例第十一條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撤銷及廢止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相關事項登記之權,而地方倘於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就相關工商輔導及管理之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七款第三目、第十九條第七款第三目參照),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均為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規範所許。
又自治法規除不得違反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外,若涉人民基本權之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就此,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就直轄市之自治,委由立法者以法律定之;嗣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亦明定省、縣地方制度以法律定之。地方制度法乃以第二十五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基此,地方自治團體倘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於合理範圍內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權,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亦尚無牴觸。
[各地方自治團體透過自治條例所為要求電子遊戲場須距離一定場所特定距離之規定],均涉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之規範,屬工商輔導及管理之事項,係直轄市、縣(市)之自治範圍,自非不得於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前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有關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之規定,即可認係法律為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空間所設之最低標準,並未禁止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為應保持更長距離之規範。故系爭規定二、三、四所為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一千公尺、九百九十公尺、八百公尺以上等較嚴格之規定,尚難謂與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有違,其對人民營業自由增加之限制,亦未逾越地方制度法概括授權之範圍,從而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至系爭規定二另就幼稚園、圖書館,亦規定應保持一千公尺距離部分,原亦屬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項之立法權範圍,亦難謂與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均權制度垂直分權 在 林聰賢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對於監察院的彈劾,在此表達對賴清德市長的聲援與不捨。
我們的國家正處多事之秋:軍中人權、國安威脅、財政失衡、貪污弊案、公安危機、黑箱課綱...等等爭議,遲遲等不到公正的答案,
但此時此刻,卻看到監察院選擇性辦案及失衡的裁決,實在令人遺憾。
聲援賴市長,並支持他「堅持改革,捍衛台灣」的決定,法院應盡速審理李全教涉賄案件,讓爭議盡快落幕,否則,我相信賴市長堅決不進議會的抗議,將持續進行下去。
針對監察院對本人的彈劾,本人嚴正表達無法接受,並向監察院提出三點質疑,請監察院清楚向社會說明。同時,我向全體台南市民再次承諾,掃除黑金,改革地方政治的決心不變。
第一個質疑是,監察院彈劾的根據?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8號解釋「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
依上述解釋,地方政府與地方民意機關,屬制衡性質,而中央政府也僅能就特定事項為適法性或適當性的監督,府會間的爭議,尚非監察權行使的對象。監察院對本人的彈劾案,未見指明本人有任何具體的行政違失的證據,只見欲加之罪的扣帽子,請監察院清楚向社會說明彈劾的根據何在?
第二點質疑是,為何甘冒違憲擴權、傷害民主的大不諱,選擇性彈劾本人,卻怠忽職守,放任八仙塵爆與教育部強推違法課綱,讓年輕學子喪失寶貴生命而不管,選擇性辦案,所為何來?
依據憲法第44條的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即中央五院的爭議其調解權在總統。因此,地方自治團體府會的爭議調解權在行政院。地方府會互動關係,應由地方府會政治力自行發展解決,或經由行政訴訟、或經由地方制度法的上級機關協調解決,實無監察權介入的空間。所以今天監察院針對此案彈劾本人顯係擴權,傷害民主莫此為甚。
地方政府非不受監察院之監督,但其監督標的是屬於行政權行使,例如過去監察院因台中衛爾康餐廳大火展開調查並彈劾林柏榕市長,才是監察院應介入調查的事項。
今天監察院放任教育部蠻橫推動違法課綱,致使年輕學子失去寶貴生命、社會動盪不安,及新北市八仙塵爆國內有史以來最嚴重的公共危險傷亡案、苗栗縣敗壞財政等重大的行政違失,為何不見監察院介入調查或進行彈劾?請監察院向社會說明。
第三點質疑是,本事件中真正傷害腐蝕台灣民主的是李全教的賄選,今天本末倒置,彈劾本人,請問,當李全教當選無效官司定讞時,如何向本人及社會、台南市民交待?
真正傷害民主的是賄選,李全教因議員與議長的雙重賄選而取得權力,其中議員部分,他的競選總幹事黃澄清及樁腳等五人才在上週五及5月初被台南地方法院判處五年不等的刑期。同時,李全教的議員當選資格檢察官業已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議長賄選部分,除遭羈押、鉅額交保外,也被檢察官提起賄選之訴。
所以,李全教因賄選取得議員資格之不法事實,隨著司法程序的進行,已逐漸明朗,其權力取得既然不法,其權力行使自然不具正當性,傷害台灣民主的是李全教。請問,當李全教當選無效官司定讞時,如何向本人及台南市民交待?
我的承諾:
「堅持改革,捍衛台灣」是我棄醫從政的理念。政治從地方開始,為了維護台南人的尊嚴,為了讓台南這塊民主聖地不被蒙羞,我不計毀譽,在李全教官司未釐清前不進入議會,不會因為今天監察院的動作而動搖。我再次向市民承諾,掃除黑金,改革政治的決心不會改變,並向市民負責。
均權制度垂直分權 在 111學年度第一學期普高公民與社會 的必吃
解析:我國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均權制度,兩者皆有權力管理或制定政策,既可有全國統一事項,亦可有因地制宜 ... (B)五權分立屬於水平分權,中央權力下放則為垂直. ... <看更多>
均權制度垂直分權 在 尚無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 的必吃
依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制定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為實施 ... 有一縣性質者則屬於縣之均權原則,藉以貫徹住民自治、因地制宜之垂直分權理念。 ... <看更多>
均權制度垂直分權 在 權力分立原則的理論與實務(110學年度) 〈進階憲法對話 ... 的必吃
2022/3/3講授於台大社科202#權力分立#權力相互尊重#五權分立#立憲主義#程序性制衡#法國人權宣言#追求效率#避免專制暴政# 垂直分權 # 均權制度 #水平 分權 #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