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房客』應注意事項」
各位朋友大家好,前些日子新聞版面出現的租賃糾紛,不曉得大家還有沒有印象?我請服務團隊律師,整理幾點「房客(承租人)」應注意事項,請您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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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務必確認「房屋所有權人」與「出租人(房東)」是否為同一人。房客可要求房東出示身份證、或房屋稅單等文件正本證明。
*如果是不同人,後續會衍生是否有權出租?房客是否向二房東承租房屋?原屋主是否有同意轉租等問題?建議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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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確認出租房屋狀況(例如:有無附傢俱、水、電、網路費用有無包含在租金內?),建議當場確認拍照存證。終止租約時,按原狀交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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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房客「主動」終止契約條款一定要註記(例如:約定賠一個月租金,房客可以主動終止契約)。
*萬一面臨突發狀況,房客不想租了,只要依約賠償租金,即可終止租約。法律雖然也有法定終止租賃事由,但房客對於法定終止事由要負舉證責任,比較繁瑣,也不太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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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租賃存續期間,屋主換人,新屋主「無權」要求承租人搬走。因為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您可以安心住到契約期間屆滿(但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民法第42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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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修繕義務「原則」由房東負責,但房東可以在契約中排除自己的修繕義務(請特別留意!):依照民法第429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也就是說房東在訂租賃契約時,可以排除自己的修繕義務。務必睜大眼睛看清楚契約,修繕義務是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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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租賃期間,房東若無「正當事由」,不可擅自進入已出租房屋。一切依「約」而行。調漲租金、額外收費、房東不附理由突然終止契約,只要契約沒有規範,房客也不同意,可以直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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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租賃關係存續中,房客不可以將房子「全部」轉租他人(但可與房東特別約定,有權轉租部分房屋當二房東),否則房東可以直接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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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其他約定(可否養寵物?可否帶外人開趴?租金可否拿去報稅?)建議簽約時跟房東說明清楚,以免發生不愉快。如果租賃契約有臚列違約情形、違約金之約定,建議您可以多看看、多比較其他沒有違約金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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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押租金不得超過二個月:依照土地法第99條規定,押租金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超過部分,房客得以超過部分抵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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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最後,房客若以現金繳納租金、押租金時,請房東務必當場點清,並開立收據,以確保權益。祝大家都能順利找到自己喜歡、合適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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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識 #租賃契約 #房客應注意事項 #蔣萬安
土地租約公證費用 在 黃珊珊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房東房客爭端衝到頭版頭
二方都應該知道相關權利義務
我多年前寫的文章
吉屋出租
一般人最常碰到的法律問題,除了債權債務往來之外,最頻繁者就要算是房屋的出租與買賣了,每個人一生會都是為自己的窩奔波,如何掌控房屋的出租與買賣,就掌握了人生一大半:
房屋租賃屬於不動產的租賃,其期限超過一年以上者,應以字據訂定〈一般都是訂契約〉,房屋租賃最長僅可定為二十年,超過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當事人得更新,也就是續約。定期租約於契約屆滿時當然消滅,如果未以字據訂定者就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有特別的情形,雖然依民法得隨時終止,但房東就是無法以書面條款約束承租人〈只能靠民法的規範〉,且依土地法特別規定必需有特殊原因才能收回房屋,對房東較無保障!另外,如果租約期限到期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也就是默示更新,如果租約到期後雙方繼續使用且收租卻沒有訂約,就會被視為「不定期租賃」,到時房東要收回房子就困難了!
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大部份為所有權人,所有權包括使用、收益、處分〈出售、讓與〉等權利。
房東出租房屋只將該房屋的使用及收益權出租予房客,房東應該要在契約關係期間保持租賃物合於契約之使用收益的狀態,所以如果房屋有毀損須要修繕的時後,除了契約有其他約定之外,應由房東負責修繕。如果房屋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的安全及健康時,房客有權終止契約。如果出租人不為妥適的修繕,承租人得終止租約或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或在房租內扣除之。
租賃物的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如房屋稅及地價稅〉。
買賣不破租賃:出租人於交付房屋交承租人占用中,如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出售房屋〉,原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之第三人仍繼續存在,這就是為什麼法拍屋不點交沒人願意買,法院現在可以除去租賃讓法拍順利進行。
不定期租約的終止應於一個月前通知承租人。
押金:一般民間習慣有押金約定,法卻無明文,一般而言,押金通常是損害賠償的保證金,如承租人應負相關責任時,房東得扣除押金作為清償。另外應該要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以作為房客賴皮不搬或拒絕繳租的手段。
三、承租人的義務:
承租人不得拒絕出租人為保存房屋之必要行為〈如有必要的修繕〉。
因可歸責承租人或其同居人或承租人同意使用房屋之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房 屋毀損滅失,承租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失火責任,如果因為承租人的重大過失致失火造成房屋毀損滅失,承租人對房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如有過失,則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
通知義務:如果房屋有修繕的必要,或有第三人出面主張權利,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如果未即時通知,造成出租人不能即時救濟者,應由承租賠償出租人因而造成的損害。
承租人應依契約約定方法使用房屋,如只能作為住家使用就不得作為營業場所,如有違反,出租人得出面阻止,如仍繼續時,出租人得終止租約。
依約定期限付租金之義務,如有延遲,房東得定期催告,房客遲付租金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額以上如仍不繳租金,房東得終止租約。
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為房屋的使用收益時,在合約期滿或未終止前仍應按期付租金。例如租房子時常需裝修,如果是店家或辦公室應該要向房東要求裝璜期間不付租金。
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依房屋價值之增減,增減租金。〈定期租賃只能依契約約定內容為之〉
10.非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房屋轉租,否則,出租人得終止租約。如果因轉租造成房屋毀損者滅失者,承租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奉勸大家千萬不要當二房東。
11.出租人得就承租人已得請求的損害賠償金額及本期及以前未繳之租金限度內,對於承租人之物有留置權。且得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回留置物。
12.承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終止時將租賃物交還出租人,通常會約定按照原狀返還,且不得就裝潢請求相關費用,如未約定,則房客所支出之有益費用將可向房東請求依現存價值償還。
13.出租人與承租人因租賃物而產生之賠償請求權,時效均為二年,出租人以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承租人以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
四、如果你是房東,建議租賃契約最好辦理法院公證,這樣如果房客拒不交租或拒不搬遷時,可以不經訴訟程序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不要為了省稅金就不公證,以免得不償失!
五、有關房屋的租賃關係,知己知彼,房東與房客都清楚自己的權益,多一些溝通,有助於賓主關係的緩和,讓房東與房客的對立不再,也使市場的供需間能有一個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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