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不動產繼承三部曲】🔷
台北市地政局統計,截至今年3月13日止,北市因未辦繼承登記被列冊管理的土地、建物,照2019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竟高達561億餘元。台北市地政局呼籲,民眾應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
到底什麼時候才可以處分這些繼承來的不動產?而關於不動產的繼承,又應該如何辦理呢?👉........
.
請大家記得下面的三件事情:
.
.
☑️〖#釐清遺產範圍〗
.
「ㄟ,律師你說的不是廢話嗎?難道被繼承人有什麼財產,我會不知道嗎?」
.
依律師辦案的經驗,有時候連已經往生的被繼承人都有可能搞不清楚自己究竟有哪些財產了,所以請別相信你自己的判斷,或是來自被繼承人生前的交代。
.
最可靠的確認方式,就是去國稅局申請 #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中華民國萬萬稅嘛,你懂der~~)。
🔔記得申請時,請備妥下列資料前往:
▪️ #繼承人身分證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資料
▪️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等)
.
若是委託他人辦理,請再加上 #委任書 及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
.
☑️〖#完成遺產稅申報〗
.
在遺產稅未繳清前,無法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 參照),因此接下來的步驟,就是要完成遺產稅的申報。
.
🔔申報遺產稅所需資料如下:
▪️ #遺產稅申報書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資料(如:死亡診斷證明書、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或除戶資料)
▪️ #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
.
當然,如果是委託他人辦理,同樣也別忘了上面提到的 #委任書 及 #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
☑️〖#記得注意申報期限〗
.
特別請大家注意的是,遺產稅申報應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的 #6個月 內完成;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可再申請延長3個月(#遺產與贈與稅法第23、#26條 規定參照)。若逾期未申報,有可能按照核定的應納稅額被處罰2倍以下的罰款(#遺產與贈與稅法第44條)。
.
請大家千萬要留意期限的規定,以免荷包失血。
.
.
😽〖律師碎碎唸〗
實務上,常常看到繼承人為了遺產如何分配喬不攏,而互相賭氣拒絕辦理遺產稅申報及不動產繼承登記的情形。
看完上面的說明,大家就可以明白,未於一定期限內完成遺產稅申報,有可能會被罰款。同樣的,若沒有在繼承開始後的6個月內完成繼承登記,依照 #土地法73條規定,也有相關罰鍰。
所以囉,還是建議大家,先將遺產分配爭議暫擺一邊,先完成申報並繳納遺產稅,避免遺產都還沒有分到,就得先繳罰鍰。
土地法 第 73 條 規定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釋字第七七三號
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就其使用範圍,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所為之公開標售,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訴請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土地法 第 73 條 規定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
📝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標準📝
🔸利益說:以公益或私益為區分。
🔸從屬說:訴訟主體之間為上下從屬的垂直關係屬公法關係,水平則屬私法關係。
🔸主體說:行為主體有一方是公權力主體,就是公法關係。
🔸新主體說:僅國家有權改變其內容或行使者為公法關係,大家都可以行使則為私法關係。
🔸修正新主體說:以新主體說為基礎,進一步以公權力主體是否居於「行使公權力」之地位表現於外而定。
♦️結論:各類區分方法皆有優缺,故需個案綜合判斷之。
📝重要實務見解整理📝
🔸公地放領:私法(J89)
🔸耕地之徵收放領:公法(J115)
🔸三七五減租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調處與核定:公法(J128)
🔸公營事業人員:原則私法、例外公法(J305)
🔸政府發行公債:私法(J386)
🔸代表國庫出租或出售私有財產:私法(J448)
🔸公務人員保險給付:公法(J466)
🔸全民健保費之收取:公法上金錢給付(J473)
🔸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公法(J515)
🔸農田水利會與會員關係:公法(J518)
🔸農田水利會會員間之養護歲修分擔、使用:私法(J518)
🔸全民健保爭議:公法(J524)
🔸中央健保局與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公法(J533)
🔸政府興建國宅出租:雙階(J540)
🔸勞保機關墊償雇主積欠勞工工資:私法(J595)
🔸林區管理處對人民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准許之決定:公法(J695)
🔸私法關係中涉及公法爭議:私法(758)
🔸臺灣省自來水公司遴用人員發給撫卹金之爭議:私法(759)
🔸人民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經否准:公法(772)
🔸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所生爭議:私法(J773)
📖考題觀摩📖
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目的,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如榮民配耕國有農場土地,所成立之使用借貸關係,究竟係行政契約、私法契約或行政處分?該關係是否受基本權直接拘束?
📌爭點一
爭點:榮民配耕國有農場土地,所成立之使用借貸關係之性質?
解題重要資訊:J448、J540
✏️結論:私法關係!
📌爭點二
爭點:私法關係是否受憲法之基本權拘束?
解題關鍵:J457—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
✏️結論:是!
你,清楚了嗎?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公法與私法
#下次放簡報圖解版讓大家更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