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823TVBS 樓梯口當「機車停車位」住戶貼權狀:是我土地
T台原影→https://youtu.be/Rit0vhtLbho
T台原址→https://news.tvbs.com.tw/local/1570999
有住戶天天把機車停在公寓一樓樓梯旁,甚至貼出土地所有權狀,警告其他住戶是他的產權,讓鄰居傻眼,認為就算有土地權狀,範圍也只有1/4,但曾經檢舉過也沒用,房仲透露類似爭議非常多,但以法規來講已經違規,因為只要是公寓樓梯公用空間,包括一樓空間,都是公用地,不能佔地為王。
記者/黃瀞瑩、張肇華 採訪報導......↓
才剛到公寓大門,就看到電動車「卡位」,在樓梯口旁,空間已經夠窄,甚至天天停。 該公寓其他住戶:「我覺得他這樣有點鴨霸,就是長期停在那邊,然後人家要停,把他摩托車移出來,然後又惱羞,又在那邊說是他的『土地』。」
住戶不滿的,就是機車主人,在牆上貼的,這張土地權狀,儘管清楚記載,但土地所有權該住戶,範圍劃設1/4,甚至白紙黑字留言警告,強調是私人產權土地所有,別人都不能停,否則上鎖報警,提告竊占罪強制罪。
該公寓其他住戶:「他只有佔土地1/4而已,他沒有權利去停那個位置,我覺得他應該認為說,這房子是我買的,所以我有資格停這個,你們樓上租客是沒有資格,在這邊停的。」
就算檢舉過還是沒用,疑似車子被動過,車主還公告,要裝監視器來抓人,但有土地所有權,不代表公共空間,就能為所欲為。
東龍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共同持有)比如說公寓一層4戶,那大家各自持有1/4產權的話,那當然就不是這一樓的住戶,他說了算。」
房仲透露類似案例,確實爭議多,就算公寓門口1樓,100%範圍專有,還得翻地籍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比對,還得讓法官心證,更別說法規,認定是公用地。
新北工務局:「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用部分,設置門障或是堆置雜物,如果說有違反這樣規定的話,一般來講我們會先限期改善。」
公寓一樓樓梯旁,法定不能堆放物品,就連停車也算,如果屢勸不聽,最高開罰20萬。
陳泰源YT→https://youtu.be/mI08ZAMQthI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8/210823tvbs.html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10823TVBS 樓梯口當「機車停車位」住戶貼權狀:是我土地 T台原影→https://youtu.be/Rit0vhtLbho T台原址→https://news.tvbs.com.tw/local/1570999 有住戶天天把機車停在公寓一樓樓梯旁,甚至貼出土地所有權狀,警告其他住戶是...
土地所有權狀權利範圍 在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桃園高義部落的李老先生,這十多年來,他名下唯一的建地被國小校舍占用,歷經的不平與辛酸,終於迎來圓滿的結果。
桃園市政府發出公函給桃園市復興區高義國小,同意授權學校以地主期待的金額,在合理範圍內進行協議,並循價購程序取得土地。我想對於李先生來說,真正珍貴的是世代的祖傳土地遭到長年的占用,終於得到政府機關的道歉和應有尊重。
李先生第一次與歐蜜偉浪牧師來到我辦公室時,難過的表示:這塊土地是父親留給他的唯一建地,找上我們辦公室前,過去十餘年的協調未果,讓他覺得很挫折,不過他又非常掙扎,想到土地上的校舍是部落孩子們的學校,若是他真的強制要求學校拆屋還地,那麼孩子們該怎麼辦?
他的心情我很能理解,因此我在今年4月的第一次協調會,要求桃園市教育局提供一個學校和陳情人都能接受的合理方案;接著5月第二次的協調會,桃園市教育局提出以價購取得土地的方式,我要求教育局在鑑價程序中,在合法的前提下,採用最佳方式取得價購價格;直到7月第三次協調會,我請陳情人提供土地權利證明,並要求教育局按照土地所有權狀與校舍實際占用情形,重新調整價購金額。
我真的要特別感謝桃園市政府最終能夠回應李先生的期待,以誠實、友善的態度,勇於面對、解決過去歷史中所發生的不正義事件。我們期待更多這樣的理解與正義!
土地所有權狀權利範圍 在 地球公民基金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舊礦要規範,踐行知情同意權】
經濟委員會召委廖國棟,已簽了承諾書,承諾支持完整的原民權利納入礦業法修正條文,其中最關鍵的是「未取得部落同意的礦場不應開發」。
今天上午在經濟委員會討論到關於原民權利的條文時,廖國棟委員最後卻裁示,將「未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的礦權,不予核准」的條文,放入丙案保留,未將這關鍵條文放入最有機會通過的甲案中,令人遺憾。
今天下午,還有展限申請、礦業用地兩個階段的條文要討論,希望廖國棟委員能表現如承諾書般堅定,確實將原民權利的條文通過,別再保留了!
修法重點:#原民權利、舊礦把關、環評審議
🍀小額捐助 護衛國土家園 cet-taiwan.org/donate/action
「05/28礦業法修法,原民立委我們在看你」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舊礦要規範,踐行知情同意權】
今天(05/28)星期一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再戰「礦業法」,原住民族青年陣線針對這次修法歸納四個要點的修法承諾書,已經在星期五早上分別寄出承諾書到各委員辦公室信箱,並且致電於辦公室通知跟確認意願。今天早上記者會特地針對七位原住民族立委的回應部分做出整理(簽名承諾書請見附件影本),有四位委員還未收到回覆,分別是:鄭天財委員、谷辣斯尤達卡委員、孔文吉委員、高金素梅委員。另外,已經在承諾書上簽名回覆:廖國棟委員、高潞以用委員還有陳瑩委員,對於三位委員回覆承諾書的誠意,尤其是這次身為經濟委員會召委的廖國棟立委,除了表達肯定之外,更期望原住民族立委們可以更堅定自己保障原住民族人的立場,在政黨的協商籌碼跟業者的利益之間,族人的土地權、甚至是最基本的生存權,絕對是遠高過眼前的利益。
#舊礦必須踐行原住民族的知情同意權否則停止礦權
尤其這次承諾書中的第四點,舊礦必須踐行原住民族的知情同意權且若是實現必須停止礦權,這是原住民族最基本的權利、是不可以退讓的,委員們清楚原住民族基本法對於原住民族在國家的保障地位,而不是只視為參考。全台灣目前有一百多個部落位在礦區,承諾書的四點提到從未取得跟尚未取得部落知情與同意的礦業開發,目前依照政院版的草案是沒有明確法律可限制,業者可以不斷地申請取得部落的知情同意權,等同於部落會不斷的受到業者的騷擾跟消耗,沒有為此設立下限,等於原住民的聲音依舊不被聽見、不被重視。
#亞泥新城礦場就是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關鍵
「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以下簡稱自救會)針對這次的礦業法表示,新法上絕對要加上「溯及既往」的字眼,讓先前從未取得部落同意的舊礦按照新法,確實的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諮商同意權。如果新法未加上「溯及既往」,舊礦依然有舊法的「業者優勢」,不須得到當地原住民族的同意依然可以繼續合法開礦。在2014年,花蓮秀林Ayu部落的族人,經過40幾年的努力,才得到2筆位在亞泥礦廠範圍的土地所有權狀,卻因為舊礦業法,至今還不能回到傳統領域上耕作。自救會認為,現在原住民族的意識抬頭,好不容易讓政府正視原住民族的權利,土地被侵略的歷史要被看見,原住民族正被侵門踏戶的現狀也要被看見。現在面對礦業法的修法,正是直接對原住民族的權利有絕對關係的時候,怎能不把「溯及既往」寫進新的礦業法當中?蔡英文總統上任以來頻頻提到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重要性,關於這次礦業修法部落知情同意權的部分,是對於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是否往正確道路邁進的一個關鍵。
土地所有權狀權利範圍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10823TVBS 樓梯口當「機車停車位」住戶貼權狀:是我土地
T台原影→https://youtu.be/Rit0vhtLb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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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住戶天天把機車停在公寓一樓樓梯旁,甚至貼出土地所有權狀,警告其他住戶是他的產權,讓鄰居傻眼,認為就算有土地權狀,範圍也只有1/4,但曾經檢舉過也沒用,房仲透露類似爭議非常多,但以法規來講已經違規,因為只要是公寓樓梯公用空間,包括一樓空間,都是公用地,不能佔地為王。
記者/黃瀞瑩、張肇華 採訪報導......↓
才剛到公寓大門,就看到電動車「卡位」,在樓梯口旁,空間已經夠窄,甚至天天停。 該公寓其他住戶:「我覺得他這樣有點鴨霸,就是長期停在那邊,然後人家要停,把他摩托車移出來,然後又惱羞,又在那邊說是他的『土地』。」
住戶不滿的,就是機車主人,在牆上貼的,這張土地權狀,儘管清楚記載,但土地所有權該住戶,範圍劃設1/4,甚至白紙黑字留言警告,強調是私人產權土地所有,別人都不能停,否則上鎖報警,提告竊占罪強制罪。
該公寓其他住戶:「他只有佔土地1/4而已,他沒有權利去停那個位置,我覺得他應該認為說,這房子是我買的,所以我有資格停這個,你們樓上租客是沒有資格,在這邊停的。」
就算檢舉過還是沒用,疑似車子被動過,車主還公告,要裝監視器來抓人,但有土地所有權,不代表公共空間,就能為所欲為。
東龍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共同持有)比如說公寓一層4戶,那大家各自持有1/4產權的話,那當然就不是這一樓的住戶,他說了算。」
房仲透露類似案例,確實爭議多,就算公寓門口1樓,100%範圍專有,還得翻地籍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比對,還得讓法官心證,更別說法規,認定是公用地。
新北工務局:「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用部分,設置門障或是堆置雜物,如果說有違反這樣規定的話,一般來講我們會先限期改善。」
公寓一樓樓梯旁,法定不能堆放物品,就連停車也算,如果屢勸不聽,最高開罰20萬。
陳泰源YT→https://youtu.be/mI08ZAMQt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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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面積:以公制單位計公頃、公畝、平方公尺、平方公寸。 5.權狀範圍:指土地所有權人擁有該土地的範圍。 6.原因日期:指公定契約書訂定日期,核算土地增值稅,前次移轉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