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發言人胡文中證實,去年就是以同樣模式進行三倍券包裝
#五倍券 #分裝作業 #疫苗接種 #台電公文 #中油 #受刑人 #YDD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國防部部長高華柱、經濟部部長張家祝率工業局局長沈榮津及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劉明忠報告「檢討國軍近二十年國防科技研發成果及我國與鄰近國家國防工業自主成效比較」,並備質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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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術可以騙人,但公文不會。
是台糖公然說謊?還是經濟部規避責任?白紙黑字的公文,讓我們一起來檢視。
針對 #科學城物流 遭中資掌控疑案,昨天時代力量已召開記者會。本案有諸多疑點,若對完整案情有興趣,可參考留言處連結。
這裡我只針對「華航出脫科學城物流股權,台糖卻未優先購買」一事,讓大家看看原始公文怎麼寫的。
前幾天台糖給立法委員 陳椒華的資料中寫著:「由於時間緊迫,本公司採以稿代簽方式函報經濟部」。
想不到,在同樣一份回覆資料的附件中,台糖就打了自己的臉。
簡單說,台糖在106年7月19日就華航擬出售科學城物流一事,擬具該公司意見「擬暫維持現持股26%」,並函請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鑒核」。
接著,經濟部國營會將台糖這份函陳給經濟部,經濟部據以直接回函給台糖短短一行字:「貴公司所提報意見一案,洽悉,請查照」。
什麼意思?就是台糖跟經濟部在一搭一唱。
「鑒核」一詞在公文裡,是「下對上」,意思就是「呈報給上級機關核可」。
台糖函報經濟部「鑒核」,經濟部回函的方式,理應是「同意」或「不同意」。
如果是「同意」,經濟部的回函用詞應該是「同意所報」、「准予所報」或甚至「准予核備」之類的用字。
但經濟部只回了「洽悉」一詞,意思就是「我知道了」,但卻沒說「同意或不同意」。
這就是蹊蹺。
經濟部當時刻意避開「同意或不同意」的回覆用詞,而選了一個含糊不清的「洽悉」,為何?難道是想規避責任?
更離奇的是,台糖收到上級機關經濟部的回函上面寫著「洽悉」(我知道了),又如何判定經濟部的「真實意思」是「核可」?
台糖所謂「由於時間緊迫,本公司採以稿代簽方式函報經濟部」說法,根本公然玩文字遊戲,因為經濟部當時根本沒有(或不敢?)「鑒核」台糖的函。
「鑒核」與「洽悉」的公文用詞選擇,是台糖與經濟部意圖在「形式上」完備公文程序,但卻同時在「實質上」規避責任。
更糟糕的是,昨天在記者會上,台糖出席代表卻對此節避而不談。
台糖跟經濟部,出來打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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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來說一個國家級慣老闆的恐怖故事。
從前從前,有一群國營事業的勞工。因為國營事業有在晚上輪班的需求,晚上上班的勞工,比白天班的多領到一筆名為「夜點費」的錢。
勞工認為,這是他們應得的。畢竟,晚上上班的生活違反人體正常生理時鐘,也可能影響家庭生活和人身安全。多拿一點錢,也是應該的。
但是,當勞工要退休的時候,才發現公司完全沒有把夜點費當成工資,退休金硬是少了一部份。於是,開始有勞工提起訴訟。
早期的案件中,勞工常常敗訴。因為法官們認為,依據當時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規定,「夜點費」不是工資。也有法官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的規定,認為國營事業人員待遇及福利,應該由行政院說了算。
後來,法院逐漸變更見解。因為單純從「名稱」判斷,太過形式化。也有法院認為,國營事業雖然可以另定勞動條件,還是不可以低於勞基法的最低標準。況且,行政院所定的標準或經濟部訂的辦法,只是「命令」,如果和法律位階的勞基法有所牴觸時,還是要以勞基法為準。
因為非常多勞工勝訴的判決影響(特別是從2000年告到2003年,涉及勞工1440人、金額高達1億2544萬元的中鋼退休金案),勞委會在2005年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夜點費的部分刪除。
修正理由也說得很清楚:「鑒於事業單位迭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責任,實有欠妥,爰修正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之『夜點費』或『誤餐費』規定,嗣後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及上開原則,個案認定。」
然而,直到現在,國營企業台電、中油、台水、台糖,還和勞工爭執夜點費到底是不是工資。
這些國營企業屢戰屢敗,屢敗屢戰,從地方法院一路壓倒性地輸到最高法院。最近10年民事訴訟就敗訴346件,只勝訴6件。
我找了一下,最近國營企業的勝訴判決,還是距今將近七年前、2014年作成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而因為沒有將夜點費算入工資以計算退休金,最近五年各國營事業已經被勞動主管機關裁罰將近760萬元。
這樣的狀況實在太誇張了,於是立法院在今年一月通過的預算案中,要求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邀集國營事業,並責成國營事業與工會後,提出書面報告。
那經濟部報告的結論是什麼呢?
「經濟部所屬事業發給員工之夜點費自始即為勉勵、恩惠性質,亦非屬行政院核定之薪(工)資項目,爰經濟部歷來未將夜點費列入工資。目前針對夜點費是否為工資之爭議仍將依據行政院歷次會議結論,依個別案例狀況認定,若有提起訴訟者,則依法院判決辦理。」
→ 翻譯蒟蒻:
「你的退休金不是你的退休金。」
「想要退休金嗎?不給你咧。」
「想要的話來告我啊!」
同時,各公司還在和工會洽商的過程中,除了一再表示夜點費不是工資之外,更希望工會協助與員工溝通,避免向外投訴或與公司興訟。
→ 翻譯蒟蒻:
「我不會給大家錢,但是可不可以麻煩大家不要告我。」
工會:???
原則上不給,例外有去告(而且勞工非常可能會告贏)才給。而如果勞工沒有去告,或者勞工告了但是公司籤運好抽到少數見解,那就繼續不用給——這個態度完全就是一個吃定勞工怕麻煩而且心存僥倖的慣老闆。
故事說完了,但是故事還沒結束。我真的想要奉勸經濟部和行政院,既然行政機關民國八十幾年到現在的認定,都被法院一再打槍,那就該好好檢討反省。況且,夜點費也是個國營企業長期依據相關規定編列下來,至少在各公司內部具有一致性。
如果絕大多數的判決都認為某個國營事業夜點費是工資,那不管是從尊重司法權、勞工權益的保障和勞工之間的平等來看,都應該把夜點費當工資來算。
這個問題,雖然有其歷史背景,但時至今日,也應該積極處理。至於願不願意處理和怎麼處理,就看這個政府,是不是一個勇於承擔、知錯能改,是不是一個尊重司法、重視勞工權益的政府了。
國營事業委員會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國防部部長高華柱、經濟部部長張家祝率工業局局長沈榮津及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劉明忠報告「檢討國軍近二十年國防科技研發成果及我國與鄰近國家國防工業自主成效比較」,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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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質詢
▶質詢經濟部次長杜紫軍,目前工業合作無法產業化,並沒有發揮技術引進的能量,對自主科技研發沒有具體功效,令人憂心;另經濟部工業合作小組10多人的編制比反恐辦公室及資訊安全辦公室還多,平常執行業務內容為何,令人質疑。
▶台灣的科技要能保有全世界的競爭力,專利審查是相當關鍵的問題,但我國審查時間曠日廢時,多出其他國家一倍半的時間,如何支撐我國自主國防工業的發展。
▶質詢國防部長高華柱,中科院的研發預算比例逐年減少,與自主國防的科技能量需求呈現反比趨勢,為此,要求國防科技的研發應該以占整體國防預算3%為目標,以我國處境應逐年提升,同時搭配民間回饋機制。
▶此外,有關國軍娶陸配,結婚是國人自由,只要不涉及機密及情報,國軍也應享有這樣的自由。但若涉及與我敵對的國家仍應加以關注。但現役軍人究竟如何與陸配認識,畢竟陸配不是可以任意來台,現役軍人也無法到中國,目前70多的個案,涉及國家安全問題,過程也令人質疑,國防部必須謹慎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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