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國民年金法有一項非常不合理的規定,被戲稱為「加速離婚條款」或「懲罰結婚者條款」。依現行國民年金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單身者遲繳保費不必處罰,但結婚者卻會因配偶不繳保費而受罰,造成「老公不繳,罰老婆」、「老婆不繳,罰老公」的怪異現象。實務上甚至有太太必須幫已分居的老公繳費。這不僅違反公平及比例原則,更有違憲之虞。
當初的立法理由,是因為顧及部分家庭主婦或操持家務者,較無經濟能力,因此要求配偶負擔連帶繳納義務,但這完全用錯方法、搞錯方向。
第一,為了保障社會上經濟較為弱勢的婦女亦能享有國民年金的福利,政府應該是要探究原因,找出對策,例如:提供補助、輔導、扶助、或個案認定減免保費…等方式,而不是便宜行事,以懲罰配偶的方式,認為有人繳納就好。
第二,以懲罰配偶的方式,無法達到最初立法希望保障經濟弱勢婦女的目的,因為如果經濟弱勢的婦女是單身,沒有配偶幫她繳納保費。這種以「結婚與否」造成的差別待遇,更是荒謬。
即便根據國民年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有「正當理由」即可不需幫配偶繳納保費。但現今社會每個家庭的生活樣態和夫妻間關係都不相同,公部門如何認定是否有「正當理由」?
今天在衛環委員會的討論中, 衛福部社會保險司一再以沒有共識為由,對於上述質疑與引發的民怨完全視而不見,竟容許這樣的「惡法」繼續存在。如此引發爭議、有違憲疑慮的法律,根本不需等待共識即應立刻修法刪除,政府如此辜息惡法存在的態度,台灣永遠無法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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