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NPO治理問題(十一) -兩廳院的董事長與藝術總監
作者:戴佑如律師/高美雯律師
就像國家有總統和行政院長,一般公司有董事長和總經理,有趣的是兩廳院這個行政法人也有董事長和藝術總監。
在治理上,到底誰才是主角?其角色有重疊嗎?有必要設兩個職位嗎?過去曾發生董事長與藝術總監相互爭奪兩廳院主導權,而在藝術總監辭任後,董事長拒絕再聘任其他藝術總監,並由其身兼藝術總監及藝術副總監之情事。
依據已廢止之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藝術總監綜理兩廳院之業務,並為兩廳院之對外代表;而董事長為綜理董事會業務之人,對外並無代表權。然而,法規竟又規定董事會享有藝術總監之任免權並受其督導。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下稱「藝術中心」) 目前有三個場館,分別是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及臺中國家歌劇院。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現已明定董事長對外代表藝術中心,將年度計畫之核定權移轉於董事會,除此之外其他涉及職權的部分並無更動。依照立法者之本意,該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落實「董事長綜理藝術中心行政協調,董事會則為藝術中心行政審議機制,提供藝術總監在專業治理上之必要資源」之精神,加重藝術專業經營之色彩。
在公司治理上,總經理縱然得以綜理事務並代表公司,仍應受董事會指示辦理,一方面董事會代表股東,一方面其成員透過會議議決,可能有較多制衡。兩廳院的治理結構確實和一般想像不同。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8的網紅王惠美,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2 10 08 王惠美 發言片段, 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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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NPO治理問題(八)-你知道國家兩廳院是行政法人嗎?
作者:戴佑如律師/高美雯律師
國家兩廳院,擁有中國風的古典建築,為台灣相關藝術表演的重要舞台之一,於1985年成立、2004年成為我國第一個行政法人,並於2014年轉隸屬於文化部下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下稱「藝術中心」)。而依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下稱「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藝術中心的組織性質為行政法人。行政法人係為執行特定公權利行使程度較低之公共事務而設立之組織,其財源主要來自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及營運或產品之收入;藝術中心之年度預算書與決算書之核定,原則上屬於上級監督機關之權限,僅在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藝術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50%之情形,年度預算書才應由立法院審議。
依藝術中心103年度收支決算表,其相關收入及支出如下:
總收入為新台幣923,609,000元(包含國家兩廳院及國家交響樂團),政府補助收入為新台幣525,799,000元,約占其總收入56.93%。
總支出為新台幣923,609,000元(包含國家兩廳院及國家交響樂團),其中以業務成本與費用為主要支出,約占其支出之99.95%。
藝術中心與農田水利會在組織方面同屬公法人,亦同樣接受來自政府的補助。然而當筆者欲進一步查詢補助款項之運用時,發現我們可以輕易自政府相關網站上取得藝術中心的財務資料,卻無法取得農田水利會之財務資料。
其差異可能因為法源不同所致。然兩者既同屬公法人,且行政法人法於農委會訂定農田水利會相關財務監督辦法前即已訂定,則為何兩者在財務透明度之規範上容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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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9管碧玲於教育文化委員會質詢龍應台,指出她上台兩年,未做出體質革新,以活絡整體創作環境。具體來說,2013/4/25聯合報報導<龍應台揮刀 「舊時代」電檢走入歷史>,但管碧玲的電影法修正案詢答後就未處理,理由是等院版出來一併處理;事隔一年,未見任何進展。管碧玲的文資法修法被因同樣理由擱置。若非管碧玲和陳碧涵召委奔走下,今年初「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三讀通過,龍應台上任兩來修法就掛零。管碧玲直批,這顯示出文化部團隊的問題。管碧玲期許龍部長能大開大閤,任用人事能專業主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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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9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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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是受中華民國文化部監督的行政法人機構,2014年成立。設有國家兩廳院、臺中國家歌劇院、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與國家交響樂團,共11個室內展演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