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修正案卡在立法院已經3年多,內政部與新住民團體遲遲未能達成修法共識,麗蟬非常感慨,若官方與民間繼續僵持下去,非但沒有改善新住民取得國籍的權益,目前實務面的困擾也無法獲得解決,只是在原地踏步。
身為立法委員,麗蟬希望搭建民團與行政部之間的溝通橋樑,盡力推動國籍法修正案順利在本會期三讀通過,上週五也提出自己的版本,修法重點如下:
一、 國籍法第三條明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資格要件,其中「品行端正」要求,因涉及道德評價,內政部現行八項認定要件屢屢引發外界爭論。建議以「無不良素行」替代「品行端正」,並由內政部邀集學者專家及新住民團體代表共同研議訂定「無不良素行」認定要件。(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因家暴而離婚、喪偶、及扶養、監護、輔助中華民國國籍子女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適用本法第四條較為寬鬆之歸化條件。(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 為避免外國人依現行第九條規定,放棄原屬國國籍後,卻遭內政部駁回歸化申請,淪為無國籍人而衍生後續社會問題,爰提案修正第九條申請歸化之程序,申請人經內政部許可歸化申請後,應於一年內放棄原屬國國籍。屆期未放棄者,除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 有殊勳於我國者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者,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 由於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需放棄原屬國國籍,若當事人歸化後,遭內政部依國籍法第十九條撤銷歸化許可,即成為無國籍人。考量喪失國籍對當事人權利損害甚鉅,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僅限於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嚴重者;且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確保撤銷處分之程序正當性及嚴謹性。(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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