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是你該生氣的時候了!
我究竟是不會生氣,還是不能表現出生氣的人呢?
給正在邊想著「剛才應該生氣的……」邊獨自狂踢被子的你!從現在起,把被子那種東西丟到一旁去,開始生氣吧!
想要適當表現出生氣,首先得去除壓力,做好療癒內在創傷的暖身運動,接著表明自己的意見,按部就班地學會表現出生氣的方法。唯有適當的表現出生氣,才能讓所有人變得幸福!
許多人即使置身於應該生氣的情況,也總因「只要我忍一忍就好」、「對方一定有什麼苦衷」等想法而忍耐。然而,不斷忍耐著不生氣的人,往往就會被當作「軟柿子」,或是轉以錯誤的方式表現出生氣的感覺。
表現出生氣的最終目的有兩個:
第一,表現自己因對方的言行感覺受傷,為了獲得同感與道歉。
第二,為了停止對自己造成傷害的言行。
各位毋須做出太多次生氣表現,只要成功一次就好,往後就會自然萌生信心。由於做出新嘗試會有較大的不安感,人們便不願嘗試;不願嘗試,便很難獲得成功的經驗。
表現出生氣也一樣!
只要有過一次成功經驗,自然會產生「我有能力保護自己」的信心,並且體悟到保護好自己能隨之帶來什麼樣的效果,以後想再表現出生氣就會變得輕鬆些,捍衛自己的意志也會變得更強。
取自《啊~剛才應該要生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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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晚安:
今天忙了一整天,但感覺很充實,能跟優秀認真的老師交流,疲憊中帶著喜悅。非暴力溝通對於如何表達生氣,我們之前也花了些時間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Psychologist.Hung/videos/2579769642275709/
延續昨天的議題,有朋友常問我,家長可以對孩子生氣嗎?
當然可以啊,如果是表達健康的生氣,也能幫助孩子成長。不過,前提是家長要先覺察自己的內在,包括未獲滿足的需要,包括事先整理過自己的情緒,如此才能有節制地展現憤怒能量。
我超級喜歡這本書的書名,超級可愛。這本書最精彩的地方,就是討論在不同情況下,如何適當生氣。我最喜歡的部分,是談如何對父母表達生氣。
只是說,我最喜歡的部分,篇幅都比較長,不好分享。但這篇摘文的內容,也是我偶爾就會被問到的問題,也很值得參考。
明天還要忙一天,所以我晚上八點會po文章,就不直播了。但後天晚上八點會直播,歡迎大家參與喔!
祝願您,在該生氣的時候,記得好好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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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篇文章下方留言會贈書,請記得分享此文章到個人臉書版面,並設成公開。出版社會以官方粉絲團抽三位留言分享並公開的朋友贈書、寄送(不包含國外地區),三天後由出版社在文章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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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侮辱的瞬間,離不開腦海
【文/ 趙明局】
無論是誰,一生中總有過一、兩次這種經驗。直到現在再想起,雖然還是感覺非常生氣,但當時既沒有做出生氣表現,後來還會持續憶起被侮辱的畫面──這是所謂的「反芻思考」。就像反芻的牛一樣,反覆從自己記憶中拿出當時受侮辱的經驗來想。反芻思考時,不僅會一起想到當時感受的無力感與憤怒,也會因為當下無法做出生氣表現一事,而對現在的自己生氣。臨床心理學家蓋‧溫奇(Guy Winch)博士在其著作《心理醫師的傷心急救手冊》中,介紹了治癒反芻思考的三個方法。
■ 改變觀點
所謂改變觀點,指的是在記起當時的經驗時,從原本的第一人稱視角換作第三人稱視角。換句話說,是由第三者的角度去看待記憶中的自己和對方。如果我們用第一人稱記憶過去的經驗,自然就會因為對方不以為然或嚇人的表情、語氣、表現等,而感覺侮辱與憤怒。然而,當換作第三人稱時,便能稍微客觀地看待該事件,進而慢慢遠離負面情緒。
■ 轉移注意
轉移注意的意思,是將注意力轉移至其他有興趣的地方。一般來說,即便我們努力想壓抑負面思想,但根據不少實驗結果,顯示當人越壓抑特定思想時,就越難擺脫那個想法。正如我們越努力不去想白熊,就會越容易想起白熊一樣。因此,我們要做的不是專注於不想白熊,而是將注意力集中在此刻對自己重要的事物上。
筆者曾經用這個方法來忘記分手的女朋友。一想起不願記起的回憶時,只要照著以下步驟思考即可。#第一步:承認;自己想著「啊……又想起來了。」然後承認這件事。#第二步:轉移注意;「我今天要做的事是什麼?」用自問自答的方式,將注意力轉移到其他地方。#第三步:做該做或想做的事。
根據溫奇博士的說法,最好可以寫下能轉移注意的事情清單。可以是運動,可以是遊戲,也可以是看電影。寫好清單後,養成習慣在每次反芻思考啟動時,就看一看這份清單;在每次浮現不好的想法時,就從清單中挑出一樣,然後盡快擺脫那些想法。將清單拍成照片,設為手機的背景畫面或鎖定畫面,也會有所幫助。
■重組憤怒
溫奇博士也曾提過:「理性是最好的武器。」筆者相當同意這句話。理性,絕對可以瓦解憤怒。人往往只會用一種觀點分析當時令自己生氣的經歷,因為對我們來說那是再自然不過的事。對方侮辱自己,而自己沒有及時反應,面對如此悲傷、憤怒的事,我們根本沒有餘力再用其他角度去分析。可是,我們必須努力嘗試藉由理性,在這些經歷中發現其他事。以下四種觀點將有助於我們學習使用其他方法分析這些經歷。
① 找出正面意圖
雖然幾乎不可能找得到,至少應該嘗試轉念成「對方做出這個行為的理由,不是故意想傷害我」。像是侮辱自己的人當時一定已經因為其他事而處在生氣的狀態,或是為了怕顯露自己的不足,所以才選擇做出攻擊等其他意圖。有時甚至可能是真的出於善意,卻用錯了方法。因此花點心力做不同的分析是相當重要的事。
② 尋找機會
將當時的經驗視作改變自己人生的機會,也是一種方法。如果需要承受這些侮辱的地方是職場,那就當作是換工作的契機;如果做出侮辱行為的人是朋友,那就當作是結束一段關係的機會。假設是因為自己所處的位置或情況,而有了如此糟糕的經歷,不妨就當作是讓自己改變的動力。如同前文所述,我們往往都能從憤怒中獲得力量。
③ 迎接學習的時刻
試著從這些經驗的原因與結果中,找出能學到東西的地方。為了不讓自己再次置身類似情況,學會迴避或事先過濾這類人的方法;如果是在職務上一而再發生同樣的事,就該好好思考是否應該換份工作了;若次因為溝通技巧不足而發生問題,也可以透過這次機會找出加強這個部分的方法。
④ 將對方看成是需要上天庇佑的人
簡單來說,就是說對方很可憐的意思。像是把對對方的憤怒,轉換成「唉,這個人真可憐啊……希望你的未來能得到祝福。」的念頭。
…………
別遷怒不相關的人
無法適當做出生氣表現的人,很多時候都會錯將怒氣發在不相關的人身上,尤其是相對來說比較安全的對象,如:朋友、情人、家人等。不過遷怒這些人,只會引發其他問題。面對自己突如其來的生氣表現,對方通常都會感覺相當驚慌或受傷,嚴重的話,甚至還會毅然斷絕兩人的關係。最後,自己當然又會開始氣一手造成這種局面的自己。
過分遷怒不相關的人時,無疑會讓我們生成「愧疚感」。既然如此,又該如何解決這份愧疚感呢?納撒尼爾‧布蘭登(Nathaniel Branden)在其著作《自尊心 : 六項自尊基礎的實踐法》中,提出以五個步驟擺脫愧疚感的建議。讓我們來一一解析這五個步驟與生氣有什麼關聯。
假設情況是自己在公司因為不好的事累積了壓力,晚上回家休息時,卻對著如常鬧著自己玩的弟弟大發雷霆。
第一步
承認「我」就是做出引起愧疚感的行為的人。不要否認或逃避自己實際做過的行為,必須正視、接受它。這是自己的責任,是理應承認與負責的事。
一切問題的解決方法,往往始於承認。稍微的逃避或僅願意承認部分問題,同樣也只能解決部分的愧疚感。當然了,這並不簡單。如果對方傷得很深,便更難承認是自己犯下的錯。然而,此時自己若還試著將部分責任歸咎對方,不僅對方的創傷不會痊癒,自己同樣也無法完全消除愧疚感。舉例來說,絕對不能說出「所以你才該看清楚情況再說話啊,為什麼明知道還要惹火我?」之類的話。
第二步
用心理解自己做出這個行為的動機。懷抱憐憫之心看待這件事,而不是試圖逃避的辯解。
客觀地正視自己的行為。好好思考「為什麼累積這麼大的壓力?」「為什麼要對別人生氣?」「為什麼要生這麼大的氣?」等,然後理解做出這個行為的自己。
長期因過重的業務與上司不合理的指派而累積許多壓力,自己卻始終無法向公司同事或上司表達。然而,剛好聽見弟弟說出有點輕視我的話(即便只是玩笑話)時,累積的情緒忽然就一次爆發了。即便如此,也不可以辯解,這不是逃避的藉口。此時需要做的是,誠實承認「沒錯,我是因為被這些事影響才對弟弟大發雷霆。」
第三步
如果牽涉其他人,必須清楚確認自己傷害了誰。讓他們知道自己已經認知做出這個行為的結果,並且承認是自己對他們造成傷害。另外,也必須傳達自己充分理解他們所感受的情緒。
清楚確認被害者的步驟,是擺脫愧疚感的必做之事。其實,傷害了某人後,認為「傷害不算太嚴重」的想法,以及拚命無視這件事的行為,反而會成為自己完全擺脫愧疚感的阻礙。讓對方知道自己確實認知該行為的問題,並承認自己的錯誤與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事實。舉例來說,可以告訴弟弟「因為家人是讓我覺得最能自在相處的人,所以才會把在公司累積的壓力遷怒在你身上。我想,你一定嚇了一跳,也一定受傷了」,坦承自己的過失。
第四步
修正因自己的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或採取一切能將損害降至最低的方法。
拋開「太晚了」、「用說的很尷尬」的藉口,盡力做還可以做的事。必須努力到「好,你已經盡全力了!」「現在可以從這個問題解脫了!」的程度。舉例來說,像是真心向弟弟道歉,並詢問受到傷害的弟弟有沒有能補償他的方法。最重要的是,不可以跳過第三步,只做第四步。相較於補償,更重要的是明白與反省自己錯在哪裡,以及對對方造成什麼傷害。
第五步
下定決心與自己約定:「以後不會再發生同樣的事。」
人生在世,總會犯下大大小小的錯誤。當同時發生太多事而累積成壓力時,可能就會做出平常不會做的行為。重要的是,不再讓同樣的事發生的決心。此外,也應該以這件事為契機,開始回頭審視自己的處境,並思考如何改善。
「對啊,我沒辦法適當解決自己在公司累積的怒氣。本來以為一直忍讓是種美德,現在看來好像不是這回事。就算只是簡單幾句,也要把該說的話說出口。只要對方不是精神有問題或沒人性的機器,想必多少都能諒解。不要再把怒氣宣洩在自己重視的人身上了,因為他們沒有理由為了我承受傷害。去KTV大吼大叫或去公園跑步,紓壓一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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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字取自
啊~剛才應該要生氣的!:給無法好好生氣而每晚狂踢被子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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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過失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網路標價之性質與錯誤撤銷>
各位好,我是賴川,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來談「網路標價」問題,此整理一樣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說明網路標價之性質,第二部分則是探討標價錯誤後,業者得否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全文閱讀完約十分鐘,建議可以先存下來讀。
▌壹、網路標價之性質:要約或要約引誘
網路標價錯誤,時有所聞,常見的狀況是業者誤標低價,導致消費者大量下訂,而其中最有名的案例就是2009年戴爾電腦標錯價所衍生出的一系列訴訟,而在此事件後,網路標價錯誤問題,也吸引許多學者為文討論。
網路標價錯誤,在民法上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即是,業者得否以網路標定賣價僅是要約之引誘,網友下單行為始為要約,因此即使網友下單後,買賣契約仍未成立,而得允許業者拒絕出貨?簡言之,網路標價性質究為「要約」或「要約引誘」?
◦ 要約說(少數學說與實務)
林誠二教授認為,網路標價有使消費者得確定商品的外觀、規格、型號及價金,且消費者亦得於確認後直接為訂購之表示,實已呈現契約必要之點的特徵,故應為要約之意思表示。
少數實務,如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009 號民事判決亦認為,在戴爾電腦標錯價案中,因業者標價刊登之內容,已編訂其貨物型號、規格、名稱,則就該商品已達確定或可得確定之程度,且其標示之售價亦已臻確定,因此依實際情形判斷,網路標價自符合「要約」,應受其要約之拘束。此外,判決並指出,業者在消費者下單後,所自動寄發之郵件明確雖已載明表示「本郵件代表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然業者之回覆內容僅係在契約成立後所自行發出之聲明,尚不得依此而援引民法第154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業者已有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而認契約尚未成立。
一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009 號民事判決
(一)本件被告在其網站刊登之優惠促銷活動內容,將各項編訂型號、規格、名稱之電腦商品分別標示優惠之售價而刊登在其網站,此刊登之內容,就各該電腦商品而言,因已編訂其貨物型號、規格、名稱,則就各該電腦商品已達確定或可得確定之程度,而其標示之售價亦已臻確定,依此實際情形判斷,本件被告在所屬網站所刊載相關買賣訊息之意思表示,自符合「要約」,應受其要約之拘束。而原告在網站內依該要約之內容,點選要購買之電腦商品及其數量後回覆下單,並未將被告刊登之內容為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是以兩造之買賣契約,在原告等購買者下單表示購買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被告雖辯稱:「依被告線上商店之交易模式,如被告收到顧客之訂單時,網頁系統會自動回覆一封【訂單已收到】之郵件給顧客,然該自動郵件明確載明【本郵件僅表示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Dell會在下一個工作日與您聯絡,以確認訂單的詳細資料,包括最後的總購買金額,以及您的Dell客戶編號和Dell訂單編號。】。如被告有一經相對人允諾即成立契約而受拘束之意,應無於電腦系統自動回覆予原告之電子郵件內,提醒經由網路下單訂購之原告,被告尚未接受訂單之必要?亦證被告並無一經相對人允諾,即成立契約而受契約拘束之意。是以,有關被告與顧客間之契約,須待被告與顧客聯絡,確認訂單之詳細資料(包括購買明細及總購買金額等),並經被告發出確認訂單通知後,雙方間契約關係始成立。於此之前,被告與顧客者間之契約均尚未合意成立。」云云,惟兩造之買賣契約既在購買者網路點選下單時成立,則被告上揭回覆內容僅係在契約成立後所自行發出之聲明,尚不得依此而援引民法第154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被告已有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而認契約尚未成立。
(二)再被告所指上揭先後二次「標價錯誤」事件,以其標示之電腦商品型號內容、售價等等,均係出於熟知被告公司產品之人所設計,絕非駭客入侵所為。該網站先後二次刊載之內容,不論係出於被告公司之職員,抑或被告委託第三人所設計,均係被告之受僱人,被告公司應就其代理人之過失視同為自己之過失。是以退而言之,縱認被告公司確無如外傳有甚高之商譽,亦無足堪與其國際知名品牌相襯之用心、細心之程度,該先後二次「標價錯誤」事件符合民法第88條有關錯誤之規定,然該錯誤既屬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所致,則依該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被告亦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一
◦ 要約引誘說(通說與多數實務)
謝哲勝教授認為,網路交易終究與實體交易不同,網路標價之目的在於,吸引消費者對於商品交易之認識,基於消費者的合理期待,即使網頁上具備標價與圖文且可確定購買數量,除非網頁已明確表明為要約之性質,否則仍應解釋為要約引誘。
陳自強教授亦表示,消費者於網路訂購後,仍需藉由其他管道完成整體交易行為,如郵遞或快遞,則網路標價情況與以價目表訂購商品相同,而屬對不特定人所為之一種單純廣告,故應解為要約之引誘,始為合理。
吳瑾瑜教授指出,關於要約或要約引誘之認定,應綜合多方利益考量,一般而言不論實體商店或網路交易,業者為了避免自己無法履約而負損賠責任,以及確認交易相對人有一定支付能力,其在確認自身及相對人履約能力之前,通常並無締結契約之意思,故廣告、價目表、商品型錄,不論其是否透過網頁方式呈現,多應解為要約引誘,較為妥適。
多數實務與通說見解相同,認為就整體交易過程而言,業者雖於網頁標價出售實體商品,惟並無以該標價為要約之意思存在,則消費者透過網頁之指示操作後,業者仍有最終決定是否成立契約之權,因此應認業者之網路標價行為係屬要約引誘,而消費者依網路商店所張貼之相關訊息下單訂購始為要約。
一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彰簡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本件兩造於網路商店之交易過程,係原告於網路商店下單後,被告之網站系統即自動回覆一封電子郵件予原告,該郵件並載明:「本郵件僅表示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Dell會在下一個工作日與您聯絡,以確認訂單的詳細資料,包括最後的總購買金額,以及您的Dell客戶編號和Dell訂單編號。Dell確認收到您的付款後,就會立即處理您的訂單,並透過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您,確定Dell已經接受並著手處理您的訂單。」等中文文字內容,此有原告所提之被告上述回覆電子郵件附卷可按。則依上述交易過程及被告所設定之回覆內容等情形,足認被告雖於網頁標價出售實體商品,惟並無以之為要約而受其拘束之意思表示,即於消費者透過被告網頁之指示操作後,被告仍就是否接受此訂單及產品之價格等契約成立之要件,有自由決定之權,則綜觀整體交易過程及首揭說明,堪認被告於網路商店張貼商品之相關訊息係屬要約之引誘,原告依網路商店所張貼之相關訊息下單訂購始為要約。至於原告雖於98年7月9日已匯款至被告銀行帳戶,惟被告辯稱已將原告之匯款退回乙情,為原告所不爭執,且依上開電子郵件內容觀之,原告匯款後,尚須被告向原告通知確認並處理訂單,原告復未證明其匯款後,被告已通知接受其訂單,自不能僅以原告匯款之事實,即證明被告已向原告確認接受訂單。是原告既未證明其於前述要約後,被告已對其為承諾之意思表示,自不能認為兩造已成立買賣契約。
一
◦ 小結
表意人所為之意思表示究竟是「要約」或「要約引誘」,是意思表示解釋之問題,而關於意思表示之解釋,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並以社會通念、交易習慣及既存法秩序作為判斷基礎。
筆者認為,少數說之所以主張網路標價性質上係要約,主要理由似僅是業者就商品型號及價金得以確定。然而,價目表之寄送與網路標價同樣是商品型號及價金得以確定,但民法第154條第2項後段卻規定,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而為要約引誘,如此一來,僅以商品型號及價金得以確定,即認定網路標價性質上係要約,尚嫌速斷。
此外,民法第154條第2項之所以將「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與「價目表之寄送」區別處理,而認定前者為要約,後者為要約引誘,最主要的考量是,避免使表意人在事前締結超過自己履行能力之契約,因價目表之寄送與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不同,在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之情況,只要商品陳列在架業者即有得履行之標的物存在,但在價目表寄送之情況,業者現實上可能並無足夠得出貨之商品存在,因此民法才會將價目表之寄送規定成要約引誘。而網路標價與價目表之寄送相比,網路標價業者所承受的「可能締結超過自己履行能力契約」之風險,應更為巨大,故將之解釋成要約引誘,似更符合立法者之客觀價值判斷。
▌貳、網路標價與意思表示錯誤撤銷
如採少數說見解,將網路標價解釋成要約,則消費者下單為承諾,此時契約即已成立。或是,即使採多數說見解,認為網路標價僅為要約之引誘,但業者如已自行設定自動回應信件,則消費者收到自動寄發之確認信件時,契約亦已成立。因此,此時面臨第二個問題,即在契約已成立後,業者得否主張民法88條1項撤銷其標價錯誤之意思表示?業者標價錯誤之行為是否被認為有過失?就此問題,說明分析如下:
關於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的解釋,通說認為,為保護相對人之信賴,應限縮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之可能性,故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應解釋為抽象輕過失。反之,多數實務認為,為兼顧表意人之意思自主決定,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應放寬解釋,而以具體輕過失為標準。
然而,晚近有力見解指出,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應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公平考量雙方利益情況而為判斷,若錯誤是由相對人的行為所引起,或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錯誤之存在時,原則上應可認為表意人是無過失,而可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換言之,意思表示錯誤,重點不只是在表意人有無過失,而應取決於相對人是否值得保護而決定。學說上稱此為「比較過失」理論。
筆者認為,表意人得否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相對人幾乎是法律上直接遭受影響之人,蓋第三人此時仍有善意取得相關制度可供保護,則表意人得否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除考慮表意人本身有無過失,相對人對契約有效成立是否存在值得保護之信賴,亦為關鍵因素。因此,在業者標價錯誤,而消費者明知該錯誤存在時,如戴爾電腦案中業者將價值數萬元商品以數百元標價出售,因消費者並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而欠缺受保護之必要,則此時允許業者撤銷其錯誤,應符公平。
事實上,如從法律經濟分析觀點而言,所謂的比較過失理論,其實就是在判斷表意人與相對人中,何人是最佳的風險預防者,亦即何人得以較低成本防止風險發生,並進而由該人承擔現實上所發生之風險。理由是,法律經濟分析希望將民事責任歸屬於「得以較低成本防止風險發生」之一方承擔,以促進整體社會效用。因此,如業者已事前投入合理成本避免標價錯誤,但仍發生顯然的標價錯誤,例如消費者一望即知該標價係屬錯誤時,消費者只要不下單即可避免後續紛爭發生,則消費者應為較佳之風險承擔者,允許業者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符合效率之考量。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消簡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判斷應否允許表意人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時,相對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允許表意人撤銷是否會害及交易安全,以及相對人之主觀心態等,自應一併審酌。此必須依據雙方當事人之市場地位與締約之期待、交易之過程與實情等具體狀況,以及在該具體狀況下,允許相對人利用表意人之錯誤是否合理等因素,個別加以判斷。其中關於相對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可資判斷之狀況類如:相對人對錯誤有無認識之可能性,或者相對人未因表意人之意思表示而有所為。例如尚未因開始履行契約或為其準備而有所支出等。如前開三(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項下所載,93年間市售同型號電漿電視市場價格在200,000元上下。又系爭電視銷售時 UB MALL網路購物商城網頁上,係將系爭電視之介紹內容與同廠牌42吋電漿電視一項並列,而同廠牌42吋電漿電視銷售價格已達234,190元,但系爭電視網頁上標價卻僅為19,499元,相較之下明顯偏低。況上訴人販售系爭電視並非採取超低價競售之手法,亦如前述,被上訴人居於一般消費者之地位,以社會上相同經驗智識之人、處於相同之狀態下,應可判斷知悉此網頁上所登載之系爭電視銷售價格19,499元有相當之可能係出於誤載,被上訴人對系爭電視售價表示錯誤應有認識之可能性。其次,被上訴人並未開始履行買賣契約即給付系爭電視價金予上訴人,乃其所自陳者;而被上訴人亦無在訂購系爭電視後有為履行契約而有所支出之情事存在。益徵,被上訴人迄今尚無足資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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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我是太陽
我要將光明的線條製做萬束
神聖的金箭
送給在黑暗中
掙扎前進的民主鬥士
〈假設的數學涵意〉曹開
#二二八不只是放假開心是台灣人真實所遭受的苦難與抵抗
善意第三人過失 在 我是台灣人.台灣是咱的國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推!文長,慎入。
笨蛋!最大的問題就是核廢料!
―― 論核廢料的爭議與解方
文:方儉(綠黨候選人)
核電百利唯一害:游離輻射。隨著人類接觸游離輻射(簡稱輻射)越多,發現這種具有離子化能量的輻射,不論再低,也會有致癌的風險,而且隨著時間發展,越多的證據證實了:「再低量的輻射,也還是有致癌風險」。
僅管有很多無知卻樂觀的人,甚至有學者、教授,暢言核廢料是寶,宣稱能夠妥善處理核廢料,他們正是「國王新衣」故事裡的裁縫、騙子。
核電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錯誤與謊言,美國在長崎、廣島扔下了兩顆原子彈後,核子武器成為戰後迄今的戰略性武器,1950年代由於美國海軍的鸚鵡螺號核子動力潛艇發展成功,小型的核反應器可以發電,供應潛艇長期的動力,而不用浮出水面,同時還能產生核彈的主要人工元素「鈽」,所以美國政府決定了「把劍換成犁頭」的政策,讓西屋、奇異公司取得核電廠的技術,條件是把核廢料和鈽,交給國防部,做為核武原料。
所以最初的核電的宣傳口號是Too Cheap to Meter(便宜得不要錢),的確,如果不計核廢料的處理成本,核電真的是價廉物美。
可惜,天下哪有免費的午餐,當然也沒有免費的電,凡免費的必然是最貴的。核電百利唯一害:游離輻射。隨著人類接觸游離輻射(簡稱輻射)越多,發現這種具有離子化能量的輻射,不論再低,也會有致癌的風險,而且隨著時間發展,越多的證據證實了:「再低量的輻射,也還是有致癌風險」。
因為游離輻射的能量或粒子打向人體的細胞核內的染色體DNA分子,像是機關槍子彈向人群掃射,可能打死人,也可能一個人也沒打到。舉個台灣的例子,2010年11月26日的連勝文槍擊案,黑道分子馬面近距離對連勝文開槍,竟誤擊中坐在輪椅上的民眾黃運聖,結果連勝文還活著,黃勝文卻當場死亡。
游離輻射的生物危害,是無可否認的,所以從1970年代以後,國際輻射防護標準日益嚴格,歷經無數次的核子試爆,以及三浬島、車諾比、福島核災,國際社會訂定了嚴格的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其中三個原則是國際社會必須遵守的:
一、正當性。任何的輻射曝露必須是利大於弊,受曝者是自願的,並了解受曝的風險,但有明顯的利益,超過輻射曝露可能的危害與風險,才能接受。
二、最優化。即使有正當性,也要合理抑低(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絕不可超過計劃的曝露量。
三、劑量限值。即使是低輻射曝露,已經符合上述兩點,但是累積的劑量也不得超過一定的限值,以降低風險。
這三個原則被用於職業或是醫療檢驗、治療方面,像我們照X光、電腦斷層,或是核磁共振,都是為了診斷病癥,沒有必要,就不應該照射,而且近年發現,這些輻射曝露顯著提高被檢驗者的罹癌機率,所以逐年把劑量限值不斷調低。過去有個真實的笑話,在1960年代,給黑人照X光是白人的2倍,因為當時美國人相信黑人的皮膚比較厚,這種無稽之談,也充滿了種族歧視,政治不正確。
另外,對於職業上的曝露,不論是醫療、檢驗、研究機構,或是核電廠,所有的工作人員,上到最高主管,下到工讀生、打雜的,都必須嚴格遵守輻射安全管制。包括機構必須有完善的輻射防護硬體,曝露區範圍要嚴格管制進出,且要有24小時不間斷的連續偵測並留下完整紀錄,還要有完善的安全品管體系;人員必須成年,受訓合格,身檢合格(有些工作限制性別,或嚴禁懷孕女性),每年定期2次體檢篩檢癌症,進入管制區或輻射潛在區,必須佩帶偵測佩章……等繁文縟節不及備載。
輻射加給,絕非好事
由於這些管制仍無法杜絕輻射造成的健康風險與危害,所以只能用補償的方式來平衡利益,所以就有「輻射加給」的制度。
1980年代我留學美國明尼蘇達州,在租屋時發現半地下室的房間特別便宜,幾乎是一、二樓的半價,房東還要負擔所有的瓦斯供暖費用,在租約中還註明一定時間,要把門窗打開通風,即使是零下30度的冰天雪地,也要徹底通風,因為明尼蘇達全州都在花崗岩上,地下室會蓄積放射性氡氣,所以這些「優惠」,是對自願接受到氡氣輻射曝露的經濟補償。當時氡氣致癌,已是明確的公共衛生課題。
因為我是做遺傳工程的實驗,會使用低劑量的放射性磷等物質作為基因剪輯的標記,這些放射性物質用量極少,都是用微升(百萬分之一公升)來計算的,但是還是受到州政府的嚴格管制,凡沾染到輻射物質的東西,不可沖入水槽,而且要收集到雙層不銹鋼的容器中,並且隨時會有稽查人員來檢查,並考核實驗室人員是否落實輻射防護措施,若不合格,就會被取銷實驗室的資格,而且會受到嚴重的處罰。
這些事當年在台灣從未聽過,在醫院、實驗室實習時,也用過放射性物質,但是總以為量少,從未想過有這些重重管制。即使到今天,又有多少單位認真執行輻射防護呢?
雖然現在已經從火器時代,進入原子、電子,甚至是量子時代,台灣人對於輻射防護的概念還停留在石器時代,在台灣混有的放射性物質的棉被、床墊、水壺被稱為「保健產品」,有輻射的建案,叫作「養生宅」,已超過低階核廢料接近建築管制的食鹽,被標示為「健康鹽」,衛福部還掛保證「不是健康食品,毋需健康食品認證」。
如此光怪陸離的事,台灣人都甘之如飴,把輻射當成健康養生的元素,完全違反了國際輻射防護「輻射沒有最低安全劑量」的普世價值。
要100%擁核,必須消滅人民對輻射的恐懼,所以原能會的正式文件中,從來不提「輻射沒有最低安全劑量」,或是「再低的輻射都可能致癌」,至今在原能會官網上,還能找到「低劑量輻射有益健康」的謬論,甚至鼓吹要大眾勿恐慌。
輻射安全的話為什麼要給津貼
在2018年的反日本核食公投,近8百萬人明確表達拒絕日本核食的意願,這並非民粹,而是民眾的集體認知反而是正確的。
如果輻射沒有風險、危害,那麼台灣的輻射相關工作人員,不論是核電廠,還是研究單位、醫療單位的從業人員,為什麼還要領輻射或核能加給?
如果這些所謂的「輻射安全專家」認為輻射很安全,請把過去所有的輻射相關加給全部繳回國庫。既然安全,為什麼還要有輻射津貼。
最該退錢的,是歷任原能會的主任委員,他們一年可領40萬元的核能加給,他們平時會在核電廠辦公嗎?憑什麼領年薪的25%作為核能加給?其他台電核電部門也是,他們主張「抱核電廠腄覺,比抱兩個女人還安全。」那麼更該把核能津貼退還給國家。
如果從國際的輻射防護標準與原則來看,用22.5億元打發5千達悟族人37年來所受到的輻射危害,簡是是太便宜了。以核研所2千人為例,一年的輻射加給預算是2.7億元,每人也有十餘萬元,而他們是自願的專業人員,每天工作8小時,所受的劑量也是「微乎其微」的。
蘭嶼人可是被迫的,一天24小時都要和核廢料相處,同時核廢料並未依照國際標準放在密封、負壓、恆溫恆濕的安全建築物中,放在水泥板覆蓋,沒有密封,經年風吹日曬雨打難免,海水鹽分侵蝕的場所,而且他們並沒有佩帶輻射佩章,也未受訓,不論性別、年齡,都曝露在輻射風險中。
蘭嶼面積48平方公里,就存放了12萬桶的核廢料,雖號稱是「低階核廢料」,但以當年的管制,除了廢燃料池有放進去外,中階核廢料也進去了。
那我們就來談談補償與賠償
台灣是一個沒有Liability的地方,Liability中文不容易翻譯,如果翻譯成「責任」,又不太切實,也可看成是「無過失責任」,也就是當有責任管理管制的單位或個人,疏於管理、防護,造成善意第三人受害,除非該單位或個人能舉證受害有其他的原因,就必須承擔過失的責任。
核廢料對於蘭嶼人而言,絕對是政府、台電疏於管理、管制責任所造成的事實,蘭嶼人近年多人罹癌,甚至不明原因死亡,都可以對政府、台電究責,要求賠償,而且是懲罰性的賠償。
當然,這是在「文明國家」才會發生的。
1989年我經歷過美國通用汽車公司的一個懲罰性賠償案;一輛通用的箱型車撞車起火,車上7名乘客與駕駛死亡,而這是因為通用在油箱、油路上的設計缺失。為了省錢,沒有修正設計、召回,所以法院最終判決通用鉅額的賠款高達30億美金(900億台幣)。由一個單一的案例,就會造成如此巨額的賠償,當年通用計算,造成火燒車的機率也是微乎其微的,但是意外總是發生在意料之外,這筆900億台幣的教訓是嚴格檢討所有類似的問題,亡羊補牢。
台灣人,包括法官,可能分不清什麼是補償,什麼是賠償。
如果是自願的,在充分的告知與準備下,可能受到風險,有計劃的,是補償。如果是被迫的,也不知情,甚至是被騙的,可能受到危害風險,非計劃性的,就應該賠償。
對蘭嶼達悟人而言,不能用「補償」,除非台電或原能會先付他們37年的薪水,讓他們變成核廢料廠的員工,25.5億還算勉強可以接受。
問題是蘭嶼達悟民族千年來都居住在蘭嶼好好的,天外橫禍,來了這些核廢料,這是台灣政府的「反人類罪」的惡行,早就該終止,而非延續過去威權白色恐怖之惡,繼續危害達悟民族,甚至影響到部落的生存,進而「滅種(genocide)」。
基於台灣是文明社會,就應該用文明的方法賠償達悟族人,根據「核能加給」換算,起碼的補償是每人每年50萬元。至於對政府與台電惡行的懲罰性賠償,負責蘭嶼案的林萬億政務委員的名字給了很好的啟示:萬億,差不多。難道台灣人的人道精神,連通用汽車都不如嗎?難道不要亡羊補牢,把過去50年的錯誤都改正嗎?
今天蘭嶼,明天台灣
未來蘭嶼核廢料會有幾種可能和花費的成本:
一、運到核三廠廢料倉庫。只要運費,和增加廢料倉庫的容積即可,成本約12、13億元。
二、運到核二廠或核研所廢料倉庫,要增加興建碼頭,至少20億元。
三、現有核廢料場以外地方,即使最近的台東達仁,也要重新公投,起碼50億元。
四、如果續留蘭嶼,就必須興建合格的廢料倉庫,不能再這樣貯放,建倉庫要十多億元,每月還要用電40萬度左右,台電還要蓋發電廠,或用海底電纜,成本再增加近百億元。
台灣人是不是要當文明人?還是要當滅族的凶手?能花錢解決,就不難,難的是不想花錢,或花錢也不能解決問題。
可怕的是台灣人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的無知、野蠻,正在傷害自己和未來子孫生存發展的機會,因為核一、二、三廠的核廢料產生核災的風險與日俱增,如果沒有正確的輻射防護思維,核災的機率是非常高的,一旦發生,台灣赤地千里,千年不適人居,可能就會成為世界無人島的核廢料場。
今天台灣人以漢人沙文主義的思維、心態,不負責任,把核廢料丟給了蘭嶼;同樣的比例原則,有一天中原的漢人沙文主義者,也可以輕鬆的把核廢料扔給台灣,當然,西方列強,也可能把他們的核廢料送來。
如果沒有國際的輻射防護標準,作為人類面對輻射的最後保障,人類這物種,會被輻射造成的突變,提早演化,或滅絕。
核廢料不是錢的問題,用錢只能解決一小部分的賠償與補償問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