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八年,擔任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我......在每一梯課程的最後幾分鐘,......提醒所有在座的員警:
「警徽與制服代表的是法治國的榮耀,#警察唯一服膺的,#就是憲法與法令,對於上級違法的命令,你們沒有服從的義務。」
「在服從的同時,請確認你們支持的到底是不是法律與良知。所謂的正義,是透過程序正義發現的實體正義,而不是服膺政策、績效、鄉民式的素樸正義。」〕
–摘自《#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207頁(聯經:https://bit.ly/3uDtBmC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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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並非法官躲在舒適安全的象牙塔中,對身處高風險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指手畫腳、刻意打擊警方士氣;相反的,正因出於對員警執法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本院懇切呼籲警界長官們,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們,#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2021年3月31日
判決全文:https://bit.ly/3mx2X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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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在格式上和傳統判決不同之處:
彰化地院開始啟用第三代審判系統,判決可以插入圖片。
#警察疑似假摔造就妨害公務現行犯情境而逮捕被告,檢方起訴被告妨害公務、傷害等罪,合議庭判決無罪。
更特別的是,本案法官認真地勘驗了數十個不同員警的攝影機、密錄器或手機拍下的影像檔案,意外 #發現了分局長的不當指令。
因此這則判決並有「十、附記事項」,在附記事項中,對於分局長的不當指令予以批評。
本案背景:
被告為退休員警,其訴求為「反年改」,欲對總統車隊鳴按喇叭並攔車陳情。
被告的訴求和行為是否妥當,是一回事(在「世代正義」的立場上,我們也很難支持「反年改」團體的訴求與行止,但不支持的話,可以辯論、可以諷刺、也可以訕笑,不等於不准他們說話);
然而,在法治國家,執法人員的行為必須先守法,如果執法人員不守法,或採取一些奇技淫巧來對付異議者,那麼,這個國家就沒有資格叫做法治國,非法治國的公務員的所作所為,也沒有資格叫做「執法」。
讓我們看看,面對這樣的陳抗,政府上級是如何指示警察的呢?而警方高層面對國安局的壓力,有扛下來嗎?又想出什麼「逮捕技巧」了呢?
#國安局檢討警方,#要求警方想辦法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
依照證人彰化縣警察局督察科督察員、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所長的證詞:
被告先前在彰化縣進行陳抗,一貫模式就是在總統車隊經過時鳴放汽笛,我們曾經因為這樣 #被國安局檢討,國安局表示被告在道路警衛線上按鳴汽笛喇叭,可能 #造成總統的駕車官驚嚇,#要我們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我也擔心被告對車隊投擲汽笛喇叭,才會在案發當天被告按鳴汽笛喇叭後,一再伸手要把喇叭頭給撥掉,制止被告繼續按,當天我也有接到指示要跟分區指揮官轉達,「如果被告在當場有推擠同仁,同仁就直接跌倒。」
「分局長在電話中著重在『如果有推擠就跌倒,直接用現行犯逮捕』這幾句,所以當天我才會到處向現場員警交代『如果有推擠的狀況就直接跌倒,後面的人用現行犯逮捕』」。
這個技巧叫做什麼?
在運動場上,我們知道這叫做 #假摔。
所以把警察執法當成在運動場上打球嗎?
法院的判斷(摘自判決理由欄第九點):
「被告剛開始遭警方團團包圍時,並無任何主動出手攻擊警方之意圖或動作,直到楊勝傑伸手碰觸被告、欲阻止其按鳴汽笛喇叭後,被告雖有「以左手輕推楊勝傑右手」的動作,但之後只是不斷以走動轉身的方式閃避楊勝傑,並持續按鳴汽笛喇叭,未刻意揮舞汽笛喇叭,或對楊勝傑有進一步攻擊舉動,又被告隨後雖有「以左手推向前方洪坤暉」的動作,但被告出手之力道既無法認定足讓洪坤暉倒地,亦未針對洪坤暉之身體重要部位,且被告身體確實無法承受劇烈碰撞,故被告上述各該行為,均應屬消極、被動的反射性防禦動作,目的都是在避免汽笛喇叭被搶走,自難認其有何「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行為」之主觀犯意;又楊勝傑的食指雖有受傷,但係因其一再出手碰觸被告、試圖阻止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才會導致自己受傷,難認被告該當傷害罪之主客觀犯罪構成要件;至洪坤暉雖因倒地而受傷,但無法排除其係配合上級指示,為了以現行犯逮捕被告,而在被告稍有推擠即直接順勢倒地的可能,基於罪疑唯有利被告原則,洪坤暉受傷結果亦難認與被告行為有何因果關係,無從以傷害罪相繩。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亦即尚未達於可信為真實之程度,致本院未能對被告形成有罪之確信,則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應對被告諭知無罪判決。」
法官的感慨(摘自判決「十、附記事項」):
「若依照員林分局在勤前教育中「只要圈圍、不要搶奪」的指示,或許本次陳抗事件會在沒有任何員警受傷、總統車隊也未發生危險的情況下平安落幕。惟楊勝傑因 #擔憂所屬單位再遭國安局檢討,致其出手阻止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最後才導致本案發生。然而,每位陳抗者採取的陳抗方式、手段都不盡相同,倘通案要求員警必須阻止陳抗者按鳴汽笛喇叭,不僅 #剝奪員警在面對不同個案時的執法彈性空間,亦可能 #徒增員警執法時之無謂風險。況且,本案員警執法所依據、主管機關為國安局之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第2項亦明文規定「安全維護區之劃定,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本案中被告等人之訴求,即使無法獲得社會多數人支持,但確保少數人的聲音能被執政者及其他多數人聽見,正是民主社會最可貴的價值。故「無論是否可能造成危險,一律禁止陳抗者在車隊行經路線上按鳴喇叭」,是否符合前開法條所揭示「人民表現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是否已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均值深思。」
法官「能理解為了治安衝鋒陷陣的員警們,於執法時可能面臨的龐大風險,當員警依法執行職務,卻遭嫌犯惡意出手攻擊時,本於公務員之尊嚴不容輕易踐踏、員警執法之人身安全尤應保護,法院於量刑時當絕不寬貸。但刑法妨害公務執行罪之構成要件,係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當員警因服從上級不當指示,執法手段已逾越應恪守之界線時,本院自無法視而不見。本案中,若非所屬單位曾遭國安局檢討,員警楊勝傑未必會主動出手碰觸被告、一再試圖阻止其按鳴汽笛喇叭,因而手指受傷;也正因分局長事前指示遭遇陳抗民眾推擠時,員警要直接順勢跌倒,並將陳抗人士以現行犯逮捕,導致員警洪坤暉雖有跌倒受傷,本院仍無法排除其係為了要逮捕被告而順勢倒地的可能。因此,這些 #來自高層的指示和壓力,實已 #真正傷害了基層員警及國家的執法公信力。」
法官也「勘驗各檔案中關於案發過程之影片段落外,亦就所有檔案一個個從頭到尾仔細播放觀看,因而發現分局長於本案發生前,曾再次打電話聯絡現場指揮官永靖分駐所所長林聖智,要林聖智提醒員警遭遇推擠時直接順勢跌倒,再以現行犯逮捕陳抗民眾,而楊勝傑亦接到相同指示並轉達林聖智等情節。然我國既為法治國家,執法者除了應廉潔自持外,執法手段更必須合法正當,不得逾越應恪守之界線,此即本院一再強調的「執法之前,先要守法」基本觀念。本判決並非法官躲在舒適安全的象牙塔中,對身處高風險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指手畫腳、刻意打擊警方士氣;相反的,正因出於對員警執法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本院懇切 #呼籲警界長官們,#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們,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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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未必贊同反年改團體的主張,我們也可能正在承受「世代不正義」的惡果;
但是我們更不贊同政客高層濫用警察權,下達不合法、不合理的指令!
員林地檢署電話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新【太魯閣號事故死亡增至51人,輕重傷188人;包商李義祥50萬元交保;衛福部公布捐款專戶】
台鐵408次太魯閣號清水隧道事故,今(3)日上午拉出第1節與第2節車廂後,特搜人員進入隧道內搜尋,於第6節車廂發現一具遺體,事故死亡人數增至51人,已經指認47人,包含1名法國人與2名美國人,最新受傷人數188人;肇事工程車所屬的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今日中午花蓮地方法院裁定5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與出境、出海8個月。
■ 死亡包括3位外籍人士,仍有 41人住院
根據台鐵局晚間7時最新統計,此次事故死亡51人,受傷增至188人,受傷者包含2名日本人、1名中國籍、1名澳洲人,住院中仍有41人,分別是花蓮慈濟醫院17人、805醫院8人、花蓮門諾醫院6人、衛福部立花蓮醫院3人、台東基督教醫院3人、台北慈濟醫院3人、蘇澳榮民醫院1人。
已完成罹難者身份辨識的家屬,在花蓮縣政府安排下,搭乘6輛遊覽車,約在今日下午2時45分左右抵達事故現場。部分家屬在飄著細雨中,由法師與花蓮縣長徐榛蔚代表擲筊招魂,也有部分家屬選擇自己擲筊,現場家屬哭喊「跟我們回家了!」、「不要害怕,快回家!」,甚至有家屬因為悲傷過度哭暈,需要旁人攙扶,場面哀戚。
招魂儀式大約進行2個小時,結束後家屬依然搭乘由花蓮縣政府安排的遊覽車離開事故現場。事故現場的搶修行動則持續進行中,台鐵工程單位正重新抽換PC枕與受損的鐵軌,希望能按照計劃在今天以前將第3節車廂拉出隧道。
■肇事工業社負責人交保,檢方提抗告
肇事的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將工程車停在工寮前,工程車卻溜逸20公尺後,滑落至東正線的軌道上,與疾駛的太魯閣號列車發生碰撞事故。
花蓮地方法院認為李義祥涉犯過失致死罪嫌重大,造成乘客嚴重死傷,可預見將來極有可能伴隨高額民事賠償,讓李義祥有高度逃亡與滅證動機,但因事故發生直接原因是貨車滑落邊坡撞擊火車,無勾串可能;案發現場及其他相關證據已經檢察官進行蒐集,李湮滅證據可能性不高,因此以50萬元交保,且不得接觸相關證人。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芳怡說,將依法提出抗告。
行政院今天則召開太魯閣列車事故後續應行處理事宜會議,由行政院長蘇貞昌主持,蘇貞昌再次對於國家發生重大災難向國人致歉與遺憾,將會積極辦理搶救、搶通與關懷照顧三件事。
蘇貞昌指示政務委員林萬億協調衛福部、交通部、內政部、教育部與原民會,務必讓來自全國各地的家屬從出發到返程都能做好服務工作,運安會與檢調單位也完成現場蒐證與保全程序,正進行調查工作,希望能儘速釐清肇因,還原真相並追究責任。
■國內外捐款帳戶,將專款專用
衛福部則是公布捐款帳號接受各界捐款,受理至4月底。捐款方式為金融機構臨櫃匯款,帳號:270750「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為「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郵政劃撥:劃撥帳號50269506,戶名為「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
👉👉👉4/4 12:00更新:衛福部網站4日調整,國內捐款統一為僅剩下郵政劃撥。
國外部分:國外民眾捐款帳號為007-09-11868-0「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戶名為「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請指定捐款用途為「0402太魯閣號事故案」,並請於空白處敘明捐款人姓名、電話及收據寄送地址,傳真至02-8590-6065,以利寄送收據。
交通部次長王國材等相關官員於晚上7點記者會中強調,捐款帳戶為專款專用,此次事故賠償本就該由政府支付,不會動用到捐款。(文/嚴文廷;攝影/余志偉、陳曉威)
#太魯閣號 #死亡事故 #工程車撞擊 #出軌 #台鐵 #報導者
員林地檢署電話 在 曾銘宗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08.12.12記者會:告發吳釗燮誣告罪及妨害公務罪》
一.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因此黨團是立法院的正式法定單位,可以依法執行公權力。
二‧12月6日上午8時,國民黨團江主任曾以電話通知外交部國會組執行長邱高偉先生,表達9位委員當日上午10時30分將前往外交部行程,且外交部並未拒絕。
三.立法委員係依據憲法監督外交部,外交部依法必須向立法院負責,當日我們前往外交部執行公務時,卻發現他們部署了500名警力對付立法委員及議員,並在外交部駐衛警推擠的過程中,造成本黨委員林奕華、陳玉珍受傷送醫,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外交部竟還反過來對我們提告!因此,今日我們正式到地檢署告發吳釗燮誣告罪及妨害公務罪,希望還原事實真相,避免外交部刻意扭曲,移轉焦點!
外交部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ROC(Taiwan)
中華民國行政院
#卡神楊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