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學每週一詞]
Administrative Style Grid
行政風格格道/行政類型格道
哈蒙(Harmon)的行動理論依照Blake & Mouton 的管理格道(Managerial Grid),將主動的自我視為「自發的行動」,作為橫軸;而社會性的自我視為「回應的行動」,作為縱軸,因而形成五種「行政風格格道」。所謂自發的行動,即雖然受社會環境的限制與指引,自我能自動產生行動,例如:倡導、創造、斷言等;所謂回應性的行動,主要依據感知外界的暗示而採取的行動,個人的行動就在自發的與回應的兩類之中或之間互依的關係而行動。五種行政風格如下:
(一)被動的行政風格
此為低回應性、低自發性類型。這種行政風格試圖阻止外在力量的干擾,並視其為對組織生存或既存方案效率的威脅。主要只忠於直接的組織單位,被動的陷於官樣文章中。
(二)專業—技術的行政風格
此為低回應性、高自發性類型。此類型的行政風格在公共問題的界定與解決中傾向利用專業知識作為影響力的來源。把專業知識視為有效控制而非回應環境需求的工具,常以技術與工具性的概念來了解行政問題情境。行政行為主要忠於專業知識或服務的組織。
(三)回應的行政風格
此為中度回應性、中度自發性類型。這類型的行政風格由於戰術與策略的必要性,而參與公共政策與方案的制定,其回應與創發的行動隨著組織效能的維持與漸進改善、以及確保組織持續生存政治和社會系統的當前條件,而有不同的變化。換言之,回應與自發的行動,兩者平衡以追求組織的生存或政治上的便利。
(四)理性的行政風格
此為高回應性、低自發性類型。這類型行政風格主要強調行政中立,重視執行立法機構所制定的公共政策,以及有效對民選代表與層級上司負責任,因手段與目的二分,所以行政過程是高度理性。
(五)前瞻的行政風格
此為高回應性、高自發性類型。這類型的行政風格把自發的與回應的行動視為辯證的關係,並受個人承諾(分散式決策)與社會正義和平等原則(整體式決策)所激勵。其行動取向是個人的責任與發展共同責任的環境,此風格最符合行動典範的價值理論,意即重視個人責任的行動與共識、分散的決定過程。
同場加映「行動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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