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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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同居事實上夫妻 在 阿尼尛 Anima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尛外電 失智男忘記自己已婚 再次求婚感動妻:我仍舊是他的最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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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st: HOHO_Phoe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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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的一個周六晚上,56歲的彼得(Peter Marshall)和妻子麗莎(Lisa Marshall)在沙發上互相依偎,看著最愛的電視節目,突然間彼得看著麗莎,詢問她是否願意嫁給他。
已婚的彼得完全忘記自己12年前早已做過這件事。在3年前被診斷出罹患早發性阿茲海默症之後,他的記憶便一點一點流失。
彼得忘記了與妻子的浪漫過往、忘記兩人的第一次見面、第一次牽手與第一次接吻,當然也忘了他們在婚禮上發過的誓言。
54歲的麗莎難過地說:「這真的很讓人心碎。」倆人創造了很多新的回憶,但每當麗莎問彼得「你還記得當時發生的事嗎?」,沒辦法得到丈夫的回應讓她難掩失落。彼得連兩人結過婚都忘記了,更別說是20年前的往事了。
這對結縭12年的夫妻,本來只是住在加州的鄰居。當時的兩人都各自有家庭,並疲於照顧各自的孩子,一直維持著很好的朋友關係。直到彼得一家搬到康州,兩人才斷了聯繫。
斷訊近一年後,兩人因緣際會下又恢復了來往,此時的他們都恢復了單身,在一次的約會後,兩人開始了長達8年的遠距離戀愛,直到孩子們都上了大學,兩人才正式同居。
麗莎表示,這段戀情就像龍捲風一樣猛烈而浪漫:「我最喜歡他愛我的方式,他非常善良、紳士,愛調情、有趣又浪漫,他對待我以及我們的關係都非常有熱情。」兩人在2009年就搬去康州結婚了。
但美好的日子才過沒多久,麗莎就發現彼得有些不對勁,像是他會忘記帶鑰匙,再來是錢包,接著是忘記某些單字與單字代表的意思,最後甚至連話都說不清楚。
面對丈夫的異常,麗莎說服自己這一切只是正常的衰老症狀,「我試圖忽略這些變化,直到久久沒見的朋友家人們一眼便察覺出彼得的不對勁,我才驚覺預感是真的。」
經過一系列檢查後,2018年4月30日,彼得被診斷出罹患早發性阿茲海默症。
麗莎:「我查了資料後才明白,這個疾病將會對我們家帶來非常巨大的影響,也會帶走我的丈夫。」
事實也正是如此,記憶小偷毫不留情,一點一滴奪走了彼得的記憶、珍貴的愛情回憶與他對妻子的印象。
麗莎說,有次她開車載彼得回家,彼得開始幫她報路,「他到家後便急忙下車繞過來幫我開門,他引領我走進我們的愛巢,還緊張地帶我四處逛。這舉動雖然很可愛,但我還是希望能幫助他回歸現實,可惜這是沒辦法的事。」
2020年12月,麗莎和彼得在家看劇,電視上正巧播到一個結婚場景,讓麗莎看到落淚。就在這時候,彼得指著螢幕笑著對麗莎說:「我們也來吧!」
一頭霧水的麗莎說:「做什麼?」彼得臉上帶著大大笑容:「結婚啊!」他說,「之後可有得忙囉!」全然沒意識到自己剛剛向髮妻進行了第二次的求婚。
麗莎:「我很感動,他兩度都愛上我,我感到很榮幸。這感覺就像仙杜瑞拉一樣,我是世界上最幸運的女孩。」
跟孩子們分享過這段求婚故事後,麗莎的孩子鼓勵她再辦一次婚禮。猶豫了一下,她還是答應了,因她不想放棄跟丈夫製造美麗回憶的機會。兩人在2021年4月26日再次舉行了婚禮。
麗莎知道彼得隨時都有可能忘記她,「我不需要妻子的標籤,即使他忘記過去對我的愛稱也沒關係,因為我知道:我是他最愛的人,」麗莎感性地說:「我們會一直走到最後,沒有任何事情可以把我們分開。」
尛評:忘記妳是我老婆,卻從未忘記我對妳的愛。
#即使一切重來 #我還是會重新愛上妳 #歪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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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C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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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事實上夫妻 在 言諾法律事務所- 【生活法律】 同居男女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的必吃
只是依據民法規定, 就不是法律上的夫妻。 ... 稱為「事實上夫妻」。 然而並非只要有同居的情侶就可以稱為事實上夫妻, 根據實務判決解釋, 所謂事實上夫妻 ... ... <看更多>
同居事實上夫妻 在 [課業] 109地方特考法學知識第25題(結婚無效) - 看板Examination 的必吃
109地方特考法學知識第25題(結婚無效)
25 A、B 兩人結婚無效卻同居在一起,並親密互稱夫妻,對外也是以夫妻關係出現。10年
後,A 執意分手。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如果B 無謀生能力,可以向A 請求若干贍養費 (B)兩人同居期間,互負扶養義務
(C)A、B 間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D)兩人完全沒有權利義務關係
考選部的等案為(D)兩人完全沒有權利義務關係
兩人具有親密關係,長期共同生活但沒有結婚,彼此有繼承權嗎?
https://reurl.cc/q8x99g
根據上面的連結,關於事實上夫妻,整理重點如下:
交往多年的情侶不願被婚姻束縛,雖然他們選擇同居,並過著與一般夫妻沒有差別的生活
,對內對外也都是以夫妻形式活動,但終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我們將此種沒有到戶政機
關正式登記的「未婚夫妻」稱為「事實上夫妻」。
事實上夫妻必須「有以發生夫妻身分關係之意思,且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之
結合關係」。
同居的情侶不能算是事實上夫妻。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一般夫妻離婚時,可以視情況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過針對事實上夫妻,目前法院
見解認為婚姻關係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基礎,而事實上夫妻因為欠缺婚姻關係,所以
在法律上就不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現代社會已有越來越多人不願被婚姻制度綁住,而選擇以另外一種模式(事實上夫妻)生
活,但這卻是一種不被法律明文保障的模式,因此在立法完備前,只能透過法院判決逐步
建構事實上夫妻的權利義務。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89號民事裁定:「兩造並無法律上夫妻關係,無婚姻權益保護
可言,自無類推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規定之餘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01號民事判決:「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必以兩造曾有婚
姻關係存在為前題,兩造縱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惟未曾依法辦理結婚,是兩造既未曾
有婚姻關係存在,自無從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事實上之夫妻之權利義務關係,實與夫
妻有異,否則即無民法第1149條規定之必要。從而,所謂事實上之夫妻,應無類推適用婚
姻關係消滅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請求規定之餘地,至為明顯。」
經過網友提點,這題是考結婚無效,相關法條如下:
民法第 999 條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999-1 條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
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第 1058 條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
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題目逾10年,A、B 間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已消滅,選項(C)也是錯誤。
提出疑義如下:
疑義要點及理由:
結婚無效為夫妻財產關係消滅的原因之一(親屬法理論與實務第107頁第15行至16行),依
據民法第 999-1 條,結婚無效準用民法第1058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另依據民法第
1030條之1第4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親屬法理論與
實務第112頁第25行至27行)。 原題目A、B 兩人結婚無效後,仍同居在一起並親密互稱夫
妻,對外也是以夫妻關係出現,10年後分手,已超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自
結婚無效起算5年)。 另外,題目中,A、B 兩人結婚無效卻同居在一起,並親密互稱夫妻
,對外也是以夫妻關係出現,A、B 兩人結婚無效後,同居在一起的十年間,A、B 兩人為
事實上夫妻關係,依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89號民事裁定以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
年度家訴字第101號民事判決,事實上夫妻關係無類推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剩
餘財產差額分配權。 綜上所述,A、B 間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選項(C)明顯錯誤,本
題答案為選項(C)與選項(D)。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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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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