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219001243-260402?chdtv
這則新聞,有一位男子,由於他的朋友有一些私人原因,導致沒辦法登記為機車所有人,他就好意讓他登記在自己名下,卻沒想到他的朋友竟然騎車與人發生車禍,並在車禍發生當時沒有留在現場,也沒有報警,因此,警察於調閱監視器後,依車牌循線找到這名男子,檢察官也依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將他起訴,一審法官依法認定他有罪,但上訴二審因為檢察官沒有提出積極證據,二審法官便因為證據不足而改判無罪,但全案仍可上訴。
謝憲愷律師表示:這則新聞涉及了兩個生活中常見的情況,一個是民法上常見的借名登記,另一個則是刑法上的肇事逃逸,兩個情況都會隱藏一些法律問題,以下將簡單分析這兩個法律概念:
借名登記簡單來說就是指「將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這樣就會出現財產「形式上」與「實際上」的所有人不一致,這種不一致的狀況會產生的問題可能在稅務問題上最為常見,因為稅務機關只會知道對形式上的所有人,所以也只會把稅務通知單或是牽涉到稅即變更的文件寄給形式所有人,如果形式上所有人沒有把這些通知跟文件轉交給實質所有人,就會讓實質所有人有可能漏繳稅款或是沒有在法律所規定的時效內,完成稅務機關所要求執行的行為,因此,提醒各位民眾,不管是提供名字供他人登記的「出名人」,或是實際所有財產的「借名人」,都應該要與對方間存有相當高度的信任關係,不要任意答應他人的借名登記要求。
肇事逃逸的概念則如字面上意義,發生車禍的當下,當事人沒有留在現場而直接離開的犯罪行為,那要構成肇事逃逸的要件可以分為四個:一、必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汽車、機車;
二、行為人必須「肇事」,造成事故現場,就是對發生車禍有責任;
三、必須導致人員傷亡,不管輕傷、重傷、死亡;
四、明知道自己讓人受傷還直接離開,或下車卻沒有處理好現場就離開。
而這四個要件最需要提醒民眾注意的就是車禍後要留在現場,這樣才能避免被依肇事逃逸罪移送法辦,附帶一提,雖然在司法院大法官第777號解釋做成之後,對肇事沒有責任的人直接離開現場不需要負肇事逃逸的責任,但還是可能會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以罰鍰、吊扣或吊銷駕照等行政責任處罰,所以,建議各位民眾,發生車禍還是留在現場會比較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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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扣車牌原因 在 王奕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周春米整個被灌爆,不過我想既然委員自己講了,這就是我這幾年知道的事情,其實不是什麼黨團協商其他黨還沒統一意見,而是民進黨自己也還沒願意統一修法意見,所以之前協商結果是假的,利用黨團協商機制卡關是真的。
大家狂罵黃國昌作秀,但可是為何這事情鬧這樣大,就是因為那麼多酒駕撞死人,但法案說要修法重罰卻足足拖了2年。
人其中在立法院內這些朝野立委的助理夥伴,哪一個不知道有多少民代樁腳施壓反對這樣重罰修法就是卡關的主因。
然後委員給的理由是說考量刑罰的合理程度,但真正卡關的是在朝立委自己也還沒統一,因為就是有人表面支持但實際反對加重修法。
所以每次製造出讓其他政黨有機會炒作民意的,就是民進黨對於這類修法的考量,背後有太多不符合主流民意的想法。
好啦,委員講說卡關原因是因為考量到交通不便的縣市居民,萬一酒駕吊照很難。
那為何沒選擇支持王定宇委員的酒駕鎖的方案?
立委修法立法要處理酒駕,每個修法專業當然參考過國外各種手段跟方法來做的。
今天就是要加高成本來阻止酒駕,如果認為無限制加重罰沒用,那麼當然就是採取阻止再犯到做法,不是加酒精鎖就是加強吊牌,否則要怎樣新增方法來阻止再犯呢?
原本什麼事情怪黃國昌作秀就好,然後民進黨團自己盡快統一一個自己認為可以接受重罰的版本然後簽署,大家可能真的相信卡關的原因是黨團協商還沒統一意見,結果竟然為了要回應壓力自己講出來還是繼續卡協商。
就可以知道到底防制酒駕協會在這兩年有多灰心了。
今天聽說友黨前主席指責委員不認真開會,消失不見,在議場直播氣ㄆㄨㄆㄨ!
聽說前主席是指責「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修正條文」已有協商結論,為何不趕快進入二、三讀程序?
說有協商結論,可能是有疑問的,因為所謂的協商結論,並無民進黨總召柯建銘的簽名,沒簽名表示還沒同意,這怎麼能說朝野黨團都同意呢?
目前道交處罰條例處罰的酒駕,是酒測值0.15到0.25,可能是喝兩杯啤酒,就會超過;而機車酒駕的處罰和汽車酒駕的處罰都相同,將來修法的規定,是罰3萬到9萬,吊扣駕照2年;
我會疑慮的點是在大眾運輸交通不足的城市,像屏東客運不多,沒有捷運,很多人必須以機車為其主要交通工具,而這些人也大多從事勞動工作,若駕駛人酒駕,其駕照被吊扣兩年,他無法以機車代步,可能就會影響生活和工作,要怎麼樣修法才是罪責相當,真的還須慎重為之才好!
至於媒體討論的連坐處罰、沒入車輛和特殊車牌,加重處罰,打擊面擴大,法界人士也有違憲的疑慮,
酒駕加重處罰,杜絕酒駕,是大家都有共識的修法方向,但若要重罰,也需罪責相當,始符合憲合法,畢竟修法不能靠民粹意氣,修法後,國民都得受拘束,我們得負責任慎重其事!
吊扣車牌原因 在 林靜儀醫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轉鄭運鵬書記長說明供参。
說明一下今天上午,院會還沒有辦法大家關心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原因,以免被其他委員的議事抗議而誤解。
我們都了解,酒駕肇事令人憤慨,所以執政黨沒有道理拖延相關的修法。但是,看報問政、民粹修法,問題不會解決,反而更嚴重。
我之前對於酒駕無肇事及無肇事的處理,提出很多修法方向,現在也正和行政部門一起研議如何周全。
首先,朝野立委修正道交處罰條例,是處理無肇事的行政處罰(肇事造成傷亡的在刑法處理),多朝向加重酒駕者無肇事者的罰鍰與責任,但因這次修法版本多,而且又陸續有委員提案併進協商(上週五3/15也有新案併入),所以還沒協商完成。
對於酒駕加重罰鍰、吊扣駕照等朝野多無異議,但其他意見,還包括應沒入車輛(不論財產歸屬)、同車乘客連坐處罰、車輛識別化等規定,都還有一事二罰、是否有助防制、是否違憲的疑慮,在實務運作上,警察和地方政府也不一定處理得來。
原先在今年初,朝野協商已經同意就爭議太大部分先予以擱置,先處理酒駕提高罰鍰、吊扣駕照等共識較高部分。不過,當時時代力量黨團認為他們所主張的懲罰性賠款及乘客連坐處罰並未納入,因此,當時的協商算是沒有達成共識。
日前,雖然本黨鄭寶清委員再度召集協商,但是對於主要爭議也沒有共識的處理方式,所以今天即使有排入議程也還沒有辦法實質處理。
交通部昨日已經將各方一直增加的高見帶回綜合整理,請大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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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
√連坐的部分:
酒駕車輛乘客中,多為酒駕駕駛的家人、好友,
假設是爸爸酒駕,要如何期待兒子可能拿出手機錄影以勸阻不該酒駕。如果他們不願一同搭乘,但下車處未必有其他交通工具可以離開。
也可能在家暴家庭中加暴者與受暴者間關係,縱然極盡可能勸阻不該酒駕,也未必能阻止。
最後上述這些狀況,即使乘客勸阻後,又能如何證明自己曾經勸阻,第一線值勤的員警同仁該如何辨別。
這些都是問題,修法的同時,必須提供可以執行的方法。
√特殊車牌的部分:
酒駕駕駛所駕駛的車輛,可能未必為自己所有車輛,如果規範強制特殊車牌,酒駕駕駛仍可以為了規避責任,駕駛未掛特殊車牌的車輛。
另外,在沒有大眾運輸的地方,曾經酒駕違規,即使沒有肇事,但因為沒有替代交通選擇,為了怕駕駛懸掛特殊車牌車輛,反而迫使該酒駕者鋌而走險無照駕車,變成違法的惡性循環。
✓加裝酒精鎖的部分:
加裝酒精鎖之執行方式上,汽機車加裝方式有所差異,縱然裝設酒精鎖後,如何確認酒駕者會配合酒精鎖解鎖方式,而非另託第三人幫忙解鎖,執行上需有更多配套方式須確認以,其他國家也是遇到一樣瓶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