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尊重我不說出對方是哪家公司
總之當我看到⋯對方想跟我的版權公司談的案子⋯出的合約裡面,出現以下字句的時候⋯
「立同意書人承諾並保證將本著作之全世界地區之全部著作財產權永久轉讓予OP (即原詞曲管理公司(Original Publisher),以下簡稱「OP」)」
請問永久轉讓是什麼意思?
我只想說~
我待過唱片公司,也有授權過其他歌曲給別人,也跟不同唱片公司合作過⋯
也算在圈內有一定的時間~
我個人是從來沒有看過想談授權的一方,有出過這樣內容的合約⋯給我或是版權公司
我開始懷疑當時我跟版權公司說,不要計較關於侵權部份,就圓滿的處理好授權⋯
我的善意好像是我一廂情願呀!
是不是我跟版權公司都太好講話了呢?
先不說我同不同意,就問這樣內容⋯版權公司怎麼會簽呢?
是想偷渡什麼概念在合約裡呢?
我看到這合約,我是已經無語了,我不知道我該怎麼理解這樣的事情?
我確定我拿出了善意,但我看不到對方公司的誠意。
但我覺得我很努力壓抑了⋯我看完這很扯的合約後,我還跟版權公司說:不如,我們出一份常見的正常授權合約給對方吧!
嗯⋯
還是大家有什麼建議呢?
不然大家一起給點意見吧!碰到這樣的狀況⋯
該怎麼做比較好呢?
畢竟我第一次遇到~
非常困惑。
合約轉讓同意書 在 綿羊的譯心譯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翻譯書中的錯誤全都是譯者的錯?
從事翻譯工作二十多年,在翻譯上當然發生過錯誤。
對於翻譯上的錯誤,如果是自己譯錯,當然就承認、改正;如果是見仁見智,我會尊重對方的見解,但也希望對方能夠尊重我的詮釋。
譯者最不甘心的一種錯,就是原本自己譯對了,但書籍出版之後,發現竟然被改成錯的。
譯者在翻譯之前,會和出版社簽一份合約(「委託翻譯合約」或「翻譯著作轉讓同意書」),很多合約上都會寫明出版社「對中文譯稿之內容有改作、節錄、增刪、結構重組之權利」,也就是說譯者的譯稿交給出版社,出版社有改稿、增刪的權利,針對譯稿修改,並不需要徵求譯者的同意。
有些出版社收到譯稿後,會由編輯自行改稿,有些會再發外包修改譯稿,至於修改後的譯稿會不會回到譯者手上確認,答案是不一定。
目前我合作的出版社中,有的編輯會針對有疑慮的部分和我討論(大部分),有的會將修改過的稿子再給我看過一遍(我覺得用追蹤修訂的方式最好,因為可以清楚知道修改部分,否則即使是自己的譯稿,也很難記住整本書的內容是否和自己的譯稿完全相同),也有的交稿後除非有大問題,否則不會和譯者討論。
聽過有大牌譯者不允許出版社修改譯稿,也曾經有編輯在合作之前問我是否可以改我的稿。
通常被問到這個問題時,我都會回答說,如果是會影響到文意的修改,希望可以讓我參與確認,其他就尊重出版社的做法。
改稿是為了越改越好,我經常感謝我的編輯在改稿時注意到一些我忽略的細節,讓整部作品更完美。由於每個人對「好」的定義不同,所以有時候譯者和編輯也許會有不同的見解,如果改得更好,身為譯者(我)會很感激;如果覺得沒有改得比較好,甚至更差,但並沒有改錯,可能會皺一下眉頭,但問題也不是太大。問題在於如同譯者在翻譯時會犯錯(每個人都會犯錯),改稿的過程中也可能出錯。
我有沒有遇過原本譯對,卻被改錯的狀況?有,而且不少次。只不過我向來認為在製作一本翻譯書的時候,編輯和譯者(包括審稿者、校對等所有參與翻譯書製作的人)是一個團隊,所以如果讀者指出錯誤,即使並非我的錯,在面對讀者認為是譯者的錯時,我也會概括承受。因為老派人如我,覺得既然是團隊合作,不要讓交情還不錯的編輯一個人 扛壓力,有些事可以在團隊中解決,我不想為了證明不是自己的錯踩在隊友身上,而且將心比心,這種切割感覺很沒義氣啊(如果是關係很差的合作夥伴就沒差了XD)。
偶有例外,就是像不久之前一本有許多讀者喜愛的系列作品,有讀者認為書中有不恰當的文字。在確認自己的譯稿後,發現成品和原本的譯稿上的文字不同。於是向編輯回報,編輯主動要我趕快向讀者說明,那是編輯過程中造成的疏失(編輯是好人,怕讀者罵我,而且這位編輯地位高,不怕有壓力XD),所以當時發了文,但後來我感受到有人在留言文字中借題發揮的惡意,我不希望為了保護自己,讓別人傷害合作的團隊,幾乎很少刪文的我就把整篇文都刪除了。
我會概括承受,是因為這一條翻譯路,有無數編輯的協助才能走到今天。這並不代表我對這種事無感,其實心裡還是會惋惜、難過,只是認為大部分被改錯也是編輯的無心之過,誰不會犯錯呢?大家都能從中汲取教訓就好,當然也有因此發現彼此對翻譯理念相差太遠(就是編輯很不尊重譯者亂改結果還改錯)而不再合作的情況。
我完全不認為其他譯者遇到這種事也應該「概括承受」,而且也很理解有譯者想要釐清責任歸屬並非為了獨善其身,而是擔心不說清楚會影響到日後的接案。
也許以上的文字也許可以讓讀者瞭解,一本翻譯書如果譯得不錯,是整個團隊努力的結果;翻譯書上的錯誤,也有可能是其他環節導致的錯誤,不要急著斷定「人是譯者殺的」。
(也許有人說,是不是譯得太爛,才會被改稿?
那就來舉一個我遇到的例子。有一次譯一本關於少年觀護的書,一位少年觀護的專家在審稿時將譯稿上的「辯護人」改成了「律師」,但我認為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雖然大部分都是由律師擔任辯護人,但辯護人並不一定是律師,既然作者分別用了「辯護人」和「律師」這兩個不同的概念,譯文當然也要區分。
幸好譯稿在出版之前回到了我手上,我堅持要改回來,編輯原本不想改,我說如果不改回來,譯者欄請不要用我的名字,結果改回來了。)
#趁機打書之祈念之樹星光慶功版
#順便曝光兩本英文小說之犯罪小說荊棘之路和懸疑小說看誰在說謊
#校稿心很累寫了突破個人記錄的長文
#雖知寫長文大家都沒耐心看但不然很難說清楚
合約轉讓同意書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柯文哲市長一再說大巨蛋要堅持公平正義、公開透明的原則來處理,但是蔡壁如主任3度見趙藤雄還拜訪台建中心主任許銘文並要求加快案件審查速度;柯趙會沒有錄音,還被許淑華議員爆出雙方有同意書,整個過程已經違反公開透明原則。
嘉瑜質詢要求未來市府跟遠雄會面都必須有會議紀錄、錄音,確實遵守公開透明原則。嘉瑜也問柯市長,「大巨蛋的選址在忠孝東路光復南路是正確嗎?大巨蛋現址需要的是旅館商場豪宅還是森林公園?」,市長認為現在選址是錯誤,對未來交通是一大衝擊,也認為現址更需要的是森林公園。
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大巨蛋不僅是錯誤的政策還是弊案!如果柯市長堅持公平正義,站在長遠未來的規劃考量,應該努力朝解約方向,給市民一個森林公園,市長曾說「政治不難,找回良心而已」,在大巨蛋蓋完前,依照契約,因可歸責於遠雄的事由解約,台北市府都可以解約拆蛋,不需要鑑價買回。
但若市長對大巨蛋的態度只是想要速戰速決,讓遠雄繼續蓋下去,就一定要嚴守公開透明及公安的底線。包括大巨蛋的都審、環評人數應該一致,遠雄最新送件的都審人數還是14萬人,跟當初環評的6萬人天差地遠,嘉瑜要求柯文哲市長若通過遠雄都審14萬人,就必須要求遠雄重做環評,否則就是對遠雄放水。而李述德讓利遠雄的權利金30億還有可轉租、轉讓的地上權豪宅500億的利益如何收回?監察院糾正的39項合約如何更正?都是未來檢視並考驗柯市長的關鍵,尤其是柯市長曾說「我不可能跟以前一樣擺爛,當作沒這回事。」,大巨蛋的未來是不是繼續擺爛,大家都在看。
合約轉讓同意書 在 智財技轉處| 制式契約 - 中央研究院 的必吃
作業流程 · 合作研究計畫契約(110.10.8) · 委託研究計畫契約(110.10.8) · 科技部補助合作研究計畫契約(107.12.25) · 院內生物材料移轉契約(107.12.25) · 研發成果歸屬協議書(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