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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子雲老師講解行政法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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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相對人違反「專案擴增留學獎學金合約書」(有載明行政程序法第148第1項規定,違約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之條款)之約定時,另以書函命相對人依約給付約定之金額,並以該書函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逕行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爭點一:行政契約締結後得否以行政處分之行為方式強制履行?
爭點二:行政契約載明自願接受強制執行,得否逕行移送行政執行?
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第一項)。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第二項)。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第三項)。」
詳閱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實務上運用及其爭議」
https://bit.ly/2lERlYl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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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會員注意 蘆洲館新莊館 單次 月 半年 一年 兩年
如時間到 必須重簽合約書以保障雙方權益
這在消費型態來說 是所謂的 重新簽約 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如果不接受簽約 那本館將無法繼續讓你使用跟續約
在任何大型健身房都是如此 謝謝大家支持與愛護
月單上面註明是月 每月簽 這樣才有效力 為何會這樣做 因為消保法法 規定 因為之前發生過爭議 現在一律改成這樣
講實話這樣做對我一點好處都沒有 浪費人力與紙張 但是就是有人反映並由這點 下去質疑本合約之效力 那抱歉了 就按照法律規定下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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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極雙星今最後簽約 恐有變數
2013-02-21 01:27 中國時報 【蘇瑋璇/台北報導】
台北雙子星大樓聯合開發案,第一順位投資團隊太極雙星與北市府簽約期限只到今天(廿一日),外傳太極雙星目前仍在籌措十八.九億履約保證金,簽約籠罩諸多變數。捷運局聯開處長林勳杰說,只要廿一日廿四時完成程序,都算法定期限內,簽約就有效。
雙子星聯開案爭議不斷,面對緊迫時間壓力,太極雙星專案協調人王佑仁廿日受訪時說,會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市府要求的簽約程序。
捷運局長陳椿亮說,十八.九億履約保證金可匯入捷運局帳戶或以任何具同等效力形式繳付,必須全數到位;而合約書上須有共同投資的外商團隊簽署連帶保證。
然而,市議員應曉薇說,太極雙星的馬來西亞合作夥伴已拒絕簽署連帶保證,與北市府簽約勢必破局。太極雙星過年期間還在籌款,面對金主的說法甚至不吻合投標時向北市府保證「不處分樓地板面積、永續經營」的承諾,過程荒腔走板。應曉薇也質疑捷運局官員為太極雙星護航,她已蒐集事證請檢調嚴辦。
針對議員指控,王佑仁說朝期限內簽約的目標努力,其餘問題由市府發布新聞稿說明,太極雙星不予回應。
太極雙星月初曾對外宣稱春節前完成簽約,不過時程一再延後引發外界諸多揣測。捷運局指出,因雙子星聯開案金額龐大,規模與開發內容都是台灣史上最大,才會拖到最後關頭。
太極雙星若無法在廿一日完成簽約,將由第二順位中華工程遞補,並沒收繳付的一.三億押標金。今若完成簽約,則擇日再辦儀式性公開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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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北小字第1881號民事判決指出:「查,系爭合約書第一行係「甲 ... 領具時為求便利,有時會僅由負責人簽名,此時該等文書是否已對公司發生效力?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