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透視/同婚釋憲後的社造工程:徒法不足以自行
2017-05-28 03:42聯合報 王如玄/華夏社會公益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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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四八號宣告民法親屬編未允許同性婚姻,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平等權的精神,相關部門應在兩年修訂法制,否則兩年後可直接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對台灣民法親屬編修法運動而言,這是一種熟悉的感覺。而台灣性別平等法制的建構,向來是菁英式立法。
法律修正容易,但真正落實才是難處。
大家不妨先思考法律和現實的落差。民國十九年制定民法繼承編,明文女子有和男子同樣的繼承權,但社會現實呢?
以財政部最新統計數字為例,一○四年度遺產稅申報,女性拋棄繼承比例較男性超出十二.四個百分點,受到「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及「家產不落外姓」觀念影響;贈與稅方面亦同,申報受贈人數廿一萬人中,男性有十二.八萬人、占六成多;女性八.二萬人。
經過將近百年,社會觀念撼動,是如此不易,更何況同婚議題。
再者,法律平等保障落實,植基於社會環境的成熟度及共識形成過程。以一九七九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為例,我國直至二○一二年施行CEDAW施行法,相關規定才具有國內法律效力。
婦女人權低落,肇因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習俗、性別刻板印象及定型化思考觀念之行為模式,CEDAW要求各國積極作為消除此現象。同婚議題亦是如此,不僅是法律制度的建構,更重要的是,社會、文化、習俗及刻板印象如何消弭歧視,並看待這些改變,才是關鍵。
釋字七四八號解釋出爐後,可預見挺/反同仍將持續對抗,戰場延伸到行政與立法部門,以及能否提出各方異見最大公約數的周延配套法案。
回顧社會過去一年來同婚的處理過程,烽火四處,只有對立、無對話,彼此意見和論述沒有交集。如今大法官解釋理由雖認為:
一、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成立具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民法婚姻章,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建構之社會秩序;且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
二、現行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生育能力為要件,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
三、若容許相同性別二人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亦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之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
但有關社會秩序、繁衍後代、人倫秩序、家庭倫理價值及親屬繼承等爭議,是反/挺同團體最難取得共識之處。大法官會議雖以不影響原有建構為由予以回應,但這些疑慮是人性及價值取捨,若寄望司法解釋或法律修正,即可免除另一方的疑懼,幾乎不可能,尤其是在社會撕裂的傷口仍未癒合前。
所以無論是民法修法或立專法,法律架構都只是形式,最終都會觸及基本價值攻防。如何兼顧不同立場的感受,這是接下來法制過程必須要更審慎面對的問題,因為我們擔心會更激化不同立場對立,反而不利實質平等之實踐。
最後要提醒的是,同婚是龐大法制工程,廣涉一百多項法律,需經逐條逐字檢視、思量和討論,但立法院民法草案版本保障密度還不足夠。行政和立法部門有義務將所有法律攤在陽光下,告訴大眾選擇的路徑是什麼,訂出明確時間表,如未能在兩年內完成,行政作為又該如何處置,以預防混亂。
同性婚姻是重大議題,更是複雜的社會價值改造工程。面對社會各界的質疑,要如何繼續對話及溝通,毋寧是更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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