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司法 #紐西蘭人權 🇨🇳🇳🇿
獨裁專制 vs. 民主法治
紐西蘭上訴法院昨日以存有人權風險為由,命令政府重新評估將一名男子引渡到中國面對謀殺指控的決定。
這是紐西蘭第一起與中國有關的引渡案,除非政府向最法高院提出上訴,否則司法部長李特(Andrew Little)必須重新考量將紐西蘭居民金京燁(Kyung Yup Kim)引渡到中國的案件。
前司法部長兩度命令將南韓出生的金京燁引渡到中國,但他的律師要求法院評估這些決定,擔憂他可能無法受到公平審判,或在中國司法系統中無法免於遭到虐待。
上訴法院法官溫克曼(Helen Winkelmann)說,中國的刑事司法系統與紐西蘭截然不同,根據可靠的報導,中國是刑求仍普遍存在的國家。溫克曼在判決書中表示:
「根據國際法,紐西蘭有義務拒絕將人送到存有重大刑求風險的管轄區,或是無法接受公平審判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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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異國戀會被抓去關? │Loving v. Virginia】
如果你在路上看到異國戀,或是跨種族的情侶,你會有什麼想法呢?相信對很多人來說,這已經是習以為常的事情。但是你知道嗎?在50幾年前,在某些地方,跨種族的婚姻是犯罪行為喔。
像是美國、南非都曾經是這樣。我們舉美國為例子好了,在1967年以前的美國,其中有16個州,有所謂的「種族完整法案」,禁止白人和其他有色人種通婚,否則就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
所以你可以想像一下,如果我們穿越時空,來到了1960年,美國有「種族完整法案」的這些州,像我們這樣結婚在一起,是有可能會被抓去關的。
沒錯,不過只是60年前而已,竟然存在著這麼不可思議的事情。
在1958年的美國維吉尼亞州,有著著名的案例,維吉尼亞州在當時也有著「種族完整法案」。
有個名叫Richard Loving的白人,愛上了一位黑人女孩Mildred,他們想要結婚。但因為「種族完整法案」,所以他們只好到鄰近的華盛頓特區結婚,因為在那裡沒有這樣的禁令,結婚之後,他們再偷偷地回到維吉尼亞州。
接下來的故事,就有點像是恐怖電影了。
婚後的某一天凌晨,他們在家裡睡到一半,警察進了他們的房子,用手電筒照他們的眼睛。像拷問犯人一樣,很兇地問白人男生Richard說:「睡在你旁邊的這個女人是誰?」
警察原本希望抓到他們性行為的證據,因為不同種族間的性行為,在當時的維吉尼亞州也是違法的。Mildred指著牆壁上的結婚證書說,他們是夫妻。
但警察說這張結婚證書在維吉尼亞州是不成立的,而且結婚證書反倒成為了他們犯罪的證據。
這下子完蛋了,他們被帶回警察局,被指控違反了「種族完整法案」。最後法官宣判,他們必須坐牢一年,或是離開維吉尼亞州。
最誇張的是,承辦法官甚至在判決書中寫下了這樣的文字:「上帝創造了白人、黑人、黃種人、馬來人,與印地安人,祂把他們放在不同的地方。……這表示,祂不希望種族通婚。」
這是1959年的事情,你想想看,距離今天真的沒有太遙遠。
後來這對夫妻被迫離開了家鄉。在1964年,希望能夠回到故鄉養育孩子的Mildred,寫了封陳情信給司法部長Robert Kennedy,也就是遭暗殺的總統John Kennedy的弟弟。後來Robert Kennedy把這個案子轉交給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他們就決定要為這對夫妻挺身而出,對抗這個違反人權的法案。經過多年的努力,他們在1967年成功向最高法院申請釋憲。
大法官也判定「種族完整法案」違反憲法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因此是無效的。從此之後,在美國許多地方的跨種族組合,才能正大光明地在一起。
根據當時的民意調查,也有超過七成的人,反對跨種族的婚姻。想像一下你的親戚朋友,如果一同回到50幾年前,他們之中可能會有超過七成的人,抱持這樣的想法,那是什麼恐怖的場景?
但現在你在路上看到異國戀,跨種族的情侶,你會有什麼想法呢?應該不會有人覺得這是錯的吧?
如果在現代有人這麼說,跨種族戀愛是錯的,是罪惡的。你會怎麼看待他?
想想過去,再想想現在,這不過只是短短五十幾年而已。
沒有人有權力禁止,兩個相愛的人在一起。如果我有機會回到50幾年前,我會這樣告訴
那七成反對跨種族婚姻的人。
我也想提醒現在的大家,在不久的過去,曾經發生過這麼一段的社會悲劇。
沒有人有權力禁止,兩個相愛的人在一起。
每個相愛的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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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背景知識:
◎對美國這段歷史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2016年上映的電影《愛侶》。
◎1960年代是美國社會劇烈變動的時代,有著名的黑人人權與反戰運動。「種族完整法案」能被推翻,與時代背景或許也有關連。而這個時代也是多位名人被暗殺的時代,文中的John Kennedy和Robert Kennedy都死於槍擊刺殺,John Kennedy於1963年遭刺,Robert Kennedy與馬丁路德金一樣,都是於1968年遭刺。
一些心得想法:
◎2018年的人,回顧60年前,應該很難理解1958年時為什麼有這麼多人支持「種族完整法案」。
◎2078年的人,回顧60年前,應該也能在2018這一年,發現一些難以理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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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 is 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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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從來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是許多人一步步爭取而來的
不能結婚的人
1963年的美國,一名男子因為婚姻而被判刑。他叫 Richard Loving。
Richard Loving出生在美國東南方的維吉尼亞州,是名白人。他被判刑的原因很簡單:他娶了一名黑人。
Richard的太太Mildred也出生在維吉尼亞。還年輕的她,因為懷孕,決定嫁給 Richard。但兩人並沒有待在維吉尼亞,而是到鄰近的華盛頓特區結婚──因為在那裏,白人和黑人結婚是合法的。但兩人結婚後,又悄悄的搬回故鄉。
一切看來歲月靜好。直到一天午夜,Richard睡在自己床上,突然感覺有人進了他們的臥房,用手電筒照著他們的眼睛。他聽到有人問他:「睡在你旁邊的這個女人是誰?」
Richard惺忪著雙眼,看著站在床前的警察。
太太Mildred也醒了,她趕忙解釋:「我是他太太。」
從華盛頓特區來的結婚證書,就掛在臥房的牆上。但在維吉尼亞,它成為了兩人最直接的的犯罪證據。Loving夫婦被帶回警局,並且被指控犯了所謂的「種族完整法」(Racial Integrity Act)。按照這個訂定於1924年的法律,白人不得與任何有色人種結婚,包括黑人和印地安人,否則就是犯法。當時人們相信,有色人種在智力上有缺陷,為了優生的目的,為了不讓白人的血統被污染,跨種族的通婚必須嚴格禁止。
經過四十年,這個法令在維吉尼亞依然有效。不只如此,根據民意調查,當時仍有超過七成的人,反對跨種族的婚姻。而承辦此案的法官,更是雄辯滔滔,在判決書上寫道:「上帝創造了白人、黑人、黃種人、馬來人,與印地安人,祂把他們放在不同的大陸之上。……這表示,祂不希望種族通婚。」他因此做出判決,Loving夫妻必須入獄一年,或者,他們必須離開維吉尼亞。Loving夫婦選擇告別故鄉,和他們從小一起生活的家人與朋友。
到了1967年,Mildred終於受不了了。她知道加諸在自己身上的判決,根本違反人權。她因此透過當時的美國司法部長,聯繫上了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她想要改變這一切。
在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協助下,這起爭議判決被送到了美國最高法院,準備申請釋憲。當時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律師幫忙Richard Loving熟悉各種相關的法律條文,但Richard只說:「請幫我告訴庭上,我愛我的太太。我沒辦法和她一同生活在維吉尼亞,這不公平。」
那一年,大法官做出了決定。他們一致認為限制種族通婚,與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牴觸。這種規定違反憲法,應該無效。從此,Richard Loving和他的太太,還有許許多多的跨種族夫妻,終於可以名正言順地生活在一起。為了紀念此事,每年的六月十二日,也被許多人稱呼為「Loving Day」。
前陣子有幾個朋友在臉書上轉貼支持多元成家的民法修正草案連署,沒想到引起了激烈的爭辯。這則修正草案,除了將同志婚姻合法化外,也包括將「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的條文,改為「未滿十八歲不得結婚」,這樣男女一視同仁,消除性別差異的主張。(為什麼當初會這樣規定呢?實在令人好奇。)
有人說,這違反自然,會讓家庭崩解,倫理崩解,社會崩解,甚至會讓台灣進入絕子絕孫的境界。也有做父母的憂心忡忡,疾呼這樣一來,讓價值觀混亂,從此實在不知如何教育自己的小孩。
這些意見讓我想起了上面的故事。曾經有個時代,人們覺得賤民娶平民,必定是誘拐,黑人嫁白人,當然是犯罪。
人的一生太短,讓我們很容易誤以為自己所生活的世界,是如此理所當然地存在著,如此「自然」。但一旦回顧歷史,就會發現,我們法律與制度、價值觀與世界觀,其實經歷了許多曲折的變遷。當然,它有時變得更好,有時變得更壞。
而「婚姻」的定義與界線,也可能隨著時代變化出不同的形態──而且,至少從上面的例子看來,它似乎變得更好。雖然一直到今天,跨階級、跨種族的婚姻,似乎仍然需要比別人多一點的勇氣,但制度上的枷鎖,終究是被拆掉了。
如果我們教給下一代的,不是仇恨、歧視與情緒性地發言,而是愛與希望,思考與同情,那這世界應該會像Mildred晚年接受報紙訪問時所說的:「老一代的人會離去……年輕一代的會知道,只要一個人愛另一個人,他們就有權利結婚。」
全文: http://histopolitan.blogspot.tw/2013/09/blog-post_20.html…
司法部判決書 在 <裁判何處尋?> 一位朋友問到,想找33年上字第3768號裁判書 的必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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