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智財快訊 第20期
2015年1月16日
主編:鄭志玲
訊息快遞
1. [台灣] 電腦伴唱機音樂授權自今年起採單一窗口 <作者:陳姿帆 / 梁祐銓>
營業場所利用電腦伴唱機進行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是利用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公開演出權,目前管理音樂著作的團體有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等三家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惟因伴唱機內灌錄之歌曲眾多,通常會包含這三家集管團體所管理的著作,使用人長期對於應如何取得合法音樂著作授權的問題感到極為困擾。經智慧局與三家集管團體多次協調後,決議自今年1月1日起,音樂著作使用人以MUST為單一窗口,洽商授權並支付共同使用報酬(每年每台新台幣9,000元),即可一次取得三家集管團體的完整授權,合法利用著作。
參考資料:2014年12月29日智慧財產局新聞稿。
本期內容連結如下:http://www.lexgroup.com.tw/in_news.php?n_type=3&sn=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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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 在 北美智權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集管團體之單一窗口及共同使用報酬率之說明
資料來源: 智慧局TIPO
集管團體之單一窗口及其共同使用報酬率(下稱共同費率)之制度於101年2月10日生效,各界均相當關切生效後的法律效果,茲簡要說明如下:
一、各種集管團體收費授權的利用型態都適用共同費率嗎?
只有在智慧局指定的利用型態,集管團體有訂定共同費率及協商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作為單一窗口向利用人收費的義務,並非所有集管團體收費授權的利用型態均有適用。
有關「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的利用型態,智慧局已於99年10月19日指定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等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協商訂定共同費率及協商由其中一家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費,完成期限為101年2月10日。故目前僅有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一項有訂定共同費率及單一窗口之義務。
二、電腦伴唱機共同費率是否已實施?
3家被指定之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未能於智慧局指定期限內完成協商,故本項共同費率將會延後實施。
三、指定之共同費率未能於期限內施行,利用人與集管團體之權義為何?
因集管團體未能於期限內,就智慧局指定之利用型態訂定共同費率,該項利用型態的費率與授權,如何進行?分就利用人與集管團體說明如下:
(一)利用人部分:
1、利用人就其利用行為仍有向集管團體協商付費之義務,於共同費率訂定前,應依集管團體個別之費率付費。
2、利用人如有適用共同費率之需求,由於共同費率集管團體尚未協商訂定完成,此際,利用人應以書面請求該等集管團體(任一集管團體即可)訂定共同費率,或由利用人組成之公協會於探詢個別利用人之意願後,附具利用人委託書代為向集管團體請求,表明其有適用共同費率之意思,請其訂定。於集管團體訂定共同費率前,利用人得免除刑事責任。未以書面請求或委任協會請求之利用人,因無法確知其是否有適用共同費率之意思,且集管團體仍有個別費率可供利用人適用,故仍有著作權法第七章關於刑事訴追之適用。
3、如擔心與個別集管團體所簽定之授權契約期間與未來簽定共同費率之授權契約期間重疊,而產生重複付費之情形,可於未來共同費率實施後,就重複付費之部分向集管團體辦理退費,或與集管團體協商其他處理方式。
(二)集管團體部分:
1、集管團體仍得就電腦伴唱機之利用行為進行授權收費,惟對以書面向其請求訂定共同費率之利用人,不得行使刑事訴追。
2、任一集管團體得依集管條例第30條第3項之規定,於協商不成時,向智慧局申請決定。
如集管團體嗣後完成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費率之訂定,應於實施日至少30天前公告並說明訂定之理由;利用人如對集管團體公告之共同費率有異議時,得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向智慧局申請審議。
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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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 在 MÜST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 Facebook 的必吃
MÜST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 管理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及公開演出權三項權利,由國內多位知名詞曲作家及各大音樂出版公司、唱片公司版權部共同結合成立 ... ... <看更多>
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 在 [新聞] 警廣與MUST 大戰詞曲作者傳倒戈- 看板PoliceRadio 的必吃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willyt (T-Yak [Farewell~])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警廣與 MUST 大戰 詞曲作者傳倒戈
時間: Wed Oct 15 12:06:00 2008
收聽警廣,掌握方向,讓一讓,世界多美好~ 警察廣播電台~
警廣加油!!
Posted 2008-07-09 23:52 記者 陳民峰 |分類:警廣,音樂著作權,MUST
從六月底至今,警察廣播電台台北總台每晚都有一間辦公室燈火通明,電腦工程師沒
日沒夜的加班,運指如飛地鍵入資料,要把警廣「音庫」中八萬多首歌曲中的六萬多
首加以「隱藏」,以便讓全省的警廣主持人「找不到」;另外,他也正積極鍵入最新
的音樂授權曲目,以便讓警廣全省的主持人「使用」。這是一場台灣音樂著作權大戰
的「數位縮影」,激烈的戰役即將全面展開!
「…警廣是公營電台,我們提供資訊,服務社會,並不是營利機構…,歡迎詞曲創作
人直接授權警廣…」從六月底至今,警廣的頻道不斷播出這樣的訊息。
「我們在六月下旬收到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來函,表示他們已經提出侵權
告訴,要求我們停止使用該協會擁有著作權的所有歌曲和音樂…,我們不是不付費,
但該協會擴張『節目製播費』的定義讓我們無法接受,只好逐年把錢提存法院…」警
廣副總台長鍾國成無奈地說。
這件著作權風波,因為被控侵權的是歷史悠久、口碑良好的警察廣播電台,格外受到
矚目。
綜合鍾國成和警廣節目課長朱文貴的說法,民國88年,警廣就和must簽約支付音樂著
作權公開播送費用,當初該協會要求的標準是「節目製播費」的1%,但因警廣的預算
支付22萬元,不料該協會以後逐年調高費用,到95年已經達33萬元,「每年漲幅在6%
至7%之間」!
到95年為止,警廣都如期將逐年調漲的費用撥付對方,但96年起,該協會再將警廣的
授權使用費調高為53萬多元,此時警廣即無法接受,於是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仲
裁。不料智財局雖介入仲裁,但當雙方均不讓步時,卻無法做出裁定。於是警廣只好
將96年、97年的公開播送費用依照95年時每年33萬元的標準提存法院,並繼續使用其
音樂著作。
「當初還一度調高到57萬多元,甚至包括警廣主持人的教育費用、獎勵金、電台水電
費等都算做『節目製播費』,可以說無所不包,即使經我們抗議後稍稍降為53萬多元
,但比起前一年的33萬元,仍大幅調高了63%。我們是公營電台,單純服務社會,不
作營利使用,88年至今,因為不景氣,包括警廣在內的政府各部門預算,每年調低3%
至5%,但授權費用卻如三級跳,很不合理」,鍾國成說。
鍾國成指出,世界各國的公益電台或公營電台、電視台,都只需支付象徵性的公開播
送費用,包括VOA(美國之音)、ABC(美國廣播公司)、NHK(日本公共電視)、BBC(英國
公共電視)等均如此,著作權團體只向他們酌收費用,絕無任意「漲價」情形。
警廣也認為,即使以國內同樣規模的公營或公益電台做為比較基礎,警廣也受到「差
別待遇」,因為漁業電台每年只需支付該協會七千元;漢聲電台和教育電台都各在十
萬元以內,「可能協會認為警廣的收聽率較高,但我們並未利用這些音樂來賺錢呀」
!
朱文貴也強調,警廣並不是為了每年五十幾萬元的費用斤斤計較,問題是,音樂著作
權團體從88年只有一家,到現在已有四家,其他三家的費用警廣認為合理,因此每年
都與對方順利簽約並付費。包括支付「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每年150萬元;
「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每年12萬元;「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每年2萬5千元。「其中150萬元的費用是按照電台規模、功率大小、頻道數計算,警
廣是大型電台,我們沒話說」!
由於「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擁有的版權音樂占流行市場八成,七月一日開始,
聽眾如果打開警廣頻道,常聽到「明天會更好」等老歌,目前年輕一代較新的流行歌
曲幾乎完全消失,敏感的聽眾立刻發現,CALL IN電話不斷詢問,「你們把壓箱寶都
拿出來啦?」、「剛好讓我們回味從前」。還有一位醫生聽眾說,他長期聽警廣,願
意「使用者付費」,希望捐款幫助警廣,但警廣只能婉拒。
更有趣的是,警廣主持人開始在節目中大放送,說明「新歌不見了」的原因,並呼籲
詞曲創作者直接授權給警廣,讓警廣可以繼續為大眾做更完整的服務,十幾天下來,
已經有17家團體或個人,口頭或書面授權警廣,使拒絕「大老闆」之後,一度「音庫
」中只剩10937首可播歌曲(不含英、粵語歌曲)的窘境開始回春,目前獲得授權的歌
曲已經突破2萬首,音庫中可用歌曲正持續增加中。
「我們一度擔心是否影響節目製播,但因為警廣早已轉型為路況專業電台,以提供資
訊為主,早期的音樂性節目都已消失,而且我們有個口號叫『三一三一』,這是指節
目內容的時間分配,『歌曲、路況、談話、路況的時間,依序為三分鐘、一分鐘、三
分鐘、一分鐘』,音樂並不是主角,這個製播原則,說明警廣這一波所受的衝擊將降
到最低程度」!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法務暨授權部副理許郁琳則表示,控告警廣也是不得已,第
一個原因是,民國88年與警廣簽訂的授權費用是「節目製播預算的1%」,此一費率曾
經報由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核定,但多年來一直沒有按照此一標準收費,僅按雙方協
商的金額收取,96年起,協會決定落實當初訂定的授權費。
其次,雙方對製播預算的定義不同,警廣認為是主持人的主持費,但按照經濟部95年
對電視製播費用的解釋,警察廣播電台的節目製播費用應包括製作費、播放相關人事
費、器材費、業務費、維護費、旅運費、編審費、稿費等,「都應包含在授權費用的
計算之中」。
至於警廣所稱前兩年的授權費用已經提存法院,並未侵權。許郁琳說,「那是按照他
們自己認定的金額提存,我們認定警廣從96年1月起就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公開播
送本會擁有的音樂著作權作品,這是嚴重的侵權行為,因此依照著作權法第92條對警
廣提起侵犯著作權的告訴」。
至於公益性電台和公營電台的問題,該協會表示,包括ICRT、漢聲電台、教育電台等
,都依照節目製播預算的1%支付公開播送的授權費用,並無問題。
根據民生@報所獲得的第一手消息,由於警廣是熱門頻道,現在又「需歌恐急」,許
多詞曲創作人因為平時就與警廣交情匪淺,現在開始「倒戈」,紛紛向警廣洽詢「直
接授權」的事宜。因為警廣已經取得中華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的授權(150萬元)
,只要再取得詞曲創作人親自授權,就可突破MUST的「封鎖」,播出當紅的流行音樂
。
對於這些詞曲創作人,警廣認為是「患難見真情」,但也因此讓MUST大為緊張,由於
詞曲創作人前已授權MUST,如果這次選擇授權警廣使用,勢必要退出MUST會員,但已
經有幾位創作者聲言「會退出」,警廣的節目主管直言「夠意思」,顯然這場著作權
大戰才剛剛開始!
https://n.yam.com/msnews/mkarticle.php?article=2008070900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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