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天頒布了《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之後,掀起了不少討論。
但是,其中有一些言論,卻令人匪夷所思。
「女權自助餐」
「阿宅追女生都可能被抓去關,慘啊」
「不能要求約會,那只能直接要求打炮了」
「恭喜朝少子化邁進一步」
「難怪生育率倒數第一」
「請你跟我結婚,台女:報警囉」
「台女準備好開吉囉」
「要求約會不行,請問要怎麼結婚」
或許有些是反串,或是想開玩笑,但是,這樣的玩笑一點都不好笑。
過去,我們曾和大家說過許多次《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迫切性。一直以來,社會發生過許多嚴重的情殺事件,有些看似隨機、突發性的攻擊行為,但往前回溯,會發現加害者早已對被害人進行了長期、一連串的跟蹤、騷擾,甚至恐嚇行為。然而,這樣跟蹤騷擾的行為,至今仍無法可管。
如今,直到許多憾事發生之後,這樣的法案才終於受到重視,也終於有機會能夠形成。
如果還是有人不知道為什麼我們需要《跟蹤騷擾防制法》,那我們就來好好討論。
首先,我們應該先問,什麼是跟蹤騷擾?
今天有一個人,對另一人產生好感,想要有進一步的認識,接連展開一連串的瘋狂追求,試圖打動對方。
每天傳訊息給他,就算他沒讀、甚至已讀不回;
接著,每天打電話給他,奪命連環 call,就算他沒接,甚至關機;
然後,每天在他固定會出現的地方埋伏,希望製造不期而遇的驚喜,就算對方一臉驚嚇、快步離去;
最後,每天尾隨對方,跟蹤他回家,就算對方已不堪其擾,甚至改變回家路線;
但是,這些行為並沒有打動對方,而是遭到明確地拒絕,縱使如此,這個人還是不放棄。
然而,這樣「反覆」甚至接近「瘋狂」的行為,已讓對方身心俱疲,甚至產生畏懼。最後,對方想找人求助,希望警察能介入處理,然而,警方卻只能回覆:「無法可管」。
試問,這樣的情況,是合理的追求範圍?還是令人厭煩的騷擾行為?我想,答案應該很明確了。
以上這些情況並不是假想,而是血淋淋已經發生的遺憾,從台大宅男殺害前女友案件、世新男大生砍殺學妹、網紅直播主遭前男友殺害、一直到最近的屏東通訊行女員工遭殺害,一件件的悲劇,不斷重演。
另外,我也想跟這些有誤解的人說,合理、適當的追求、交往行為,並不會涉及《跟蹤騷擾防制法》。
你不會因為追女生就被抓去關,也不會有人因為單純被告白就去報警。
會涉及《跟騷法》的,是那些做出過分的、逾越的、過度的,「對被害人反覆實施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的人。
舉例來說,你每天傳訊息問對方「你在幹嘛?」、「吃飯了嗎?」,並不會因此被告;但如果你被對方封鎖了,然後又另創一個帳號繼續傳訊息、甚至你的訊息內容透露出令人害怕的資訊,像是「我知道你家附近某家餐廳很好吃!」、「你今天下班的時候我會在樓下等你」等,過度掌握對方的資訊,甚至予以行動,讓對方心生畏懼,達到這樣的程度,才會涉及《跟蹤騷擾防制法》。
如果,你還是對於對於法條有疑慮,下週就要正式審理了,還請一同關注、提出理性的意見,我們一同來討論出更好的版本;而不是像這樣,在網路上留下這些片面、錯誤、嘲諷,甚至偏激的言論,對於建構更好的社會,一點幫助也沒有。
《跟蹤騷擾防制法》無關乎女權自助餐,而是應該尊重彼此的界線,甚至,就算是男性,也可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跟蹤騷擾防制法》更不會造成少子化,反而,會造成少子化的原因之一,正是這些可怕的思維與言論。
台大宅男殺害前女友案件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別再讓遺憾發生
#跟蹤騷擾防制法不能再等
「我被跟蹤騷擾了,可以幫幫我嗎?」如今還等不到答案,悲劇便已重演。
平時在通訊行上班的曾姓女子,某天黃男到店裡消費後,就開始不顧她意願,對她展開騷擾。有天,曾女下班時,發現對方騎車在門口尾隨,讓她感到惶恐不安,不僅調換工作地點,當時也馬上向派出所報案,同時希望能申請保護令。
然而卻因我們的法律對這樣的跟蹤騷擾行為「無法可管」,警方愛莫能助,最後只能不了了之。
然而,這名男子竟然變本加厲、刻意製造假車禍,還擄走遭撞的曾姓女子。
最終,她在屏東的空屋被發現,但是,已沒有了呼吸心跳。
這類型的案件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從 #台大宅男殺害前女友案件、#世新男大生砍殺學妹、#網紅直播主遭前男友殺害,一件件的悲劇,不斷重演。
這些案件的行為並非突發性,將時間點往前回朔,就會發現加害者早已進行了一連串長期的騷擾行為,然而,就算到警察局求助,礙於目前沒有相關法令依據,也無法對加害者做出任何處置,或提供被害人保護措施。
不久前的 38 婦女節,許多跨黨派委員才針對《跟蹤騷擾法》召開相關記者會,共同呼籲《跟騷法》不能再等;然而,沒想到才短短一個多月,就又發生這樣的遺憾。
然而,對於跟蹤騷擾防制法的延宕,警政署竟然說,是因為目前各委員版本內容「無所不管」,從鄰里檢舉到債務糾紛、從媒體跟拍到網路酸民,都屬於跟蹤騷擾範圍,嚴重背離初衷及民眾實際期待,有侵害人權的疑慮。
對於這樣的說法,我很懷疑,警政署是否有好好看過各個提案版本。
不論是民間團體或各個委員的版本,在警告命令的設計上,都有 #豁免條款,排除了媒體跟拍的情形;至於因債務糾紛衍生的討債行為,因為涉及刑法恐嚇危安罪,警察早已有法律依據可以進行相關處置,並不會因為跟蹤騷擾防制法的通過而有所影響。
因此,對於警政署這樣的理由,我完全無法接受,根本就是在推託!
而且,警政署不僅不接受民間團體共識,自己提出的草案版本,卻將性騷擾行為視作跟蹤騷擾行為的前提,這樣的立法實在過於限縮!若是依照此版本,根本也無法保護到這些因為跟蹤騷擾行為衍生的重大殺傷事件被害人。
到底,我們的《跟蹤騷擾防制法》,還要等多久?
到底,我們的內政部,何時才要提出對應版本?
令人難過的是,每次總要等到遺憾發生,才會激起《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討論,然而,最後卻又無疾而終。
別再讓遺憾發生了,跟騷法真的不能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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