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文物」的定義已經脫離了古董、藝術品以及知識菁英定義下的範疇,在開放性的論述架構而開始成為承載某些集體記憶、社會行動或文化情感的物質載體。這樣的轉變,實際上與人類學一直以來在物質文化領域中透過關注「物」來理解社會關係、結構與互動的想法其實很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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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文物」呢?一般看到這兩個字,就會想到博物館裡用玻璃保護起來的展品(例如翠玉白菜),不過,文物可能就在我們的身邊喔!無論是巷口老麵店的碗、爺爺奶奶年輕時的照片、甚至因為 318 學運而紅及一時的「淇淇太陽餅」都有可能是文物。
這些「文物」就是文物普查所要普查的標的,經過普查後會對文物進行暫行分級及是否列冊追蹤的建議,「文物」便會再被細分為具有潛力成為古物的「列冊追蹤文物」;文物經審議並獲指定後,就會成為受〈文化資產保存法〉保護的「古物」,「古物」依據它的珍貴稀有價值程度,分為包含一般古物、重要古物、國寶。
除了官方的文物普查計畫,一般民眾只要有意願,也可以自行委託專業團隊進行文物普查,或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補助申請。文物普查建檔後,如具一定價值,經專家學者實物勘查及會議討論,便可決定該項物品是否成為列冊追蹤的「文物」。雖然「文物」在〈文化資產保存法〉中沒有明確的定義,但還是有一些標準可以依循。根據〈文物普查列冊追蹤應注意事項〉,如果文物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列入普查:
製成年代超過五十年或具文化意義之文物。
已故名家(人)之作品或手稿。
重要事件相關文物。
出土(水)遺物。
其中第三項「重要事件的相關文物」指涉很廣,像是 2014 年的「 318 公民運動」的相關物件,雖然該事件離現在不過短短五年多,但因為具有重要性,臺灣歷史博物館已在 2016 年將事件相關的 7200 餘件文物典藏。
在 2005 年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只有古蹟、遺址等需進行普查,唯獨『古物』被排除在外。隨著大眾對於文化資產保存的重視,政府為了擴大民眾參與,使這些在我們身邊、數量龐大的文物可以被更有效的管理,於是在 2016 修法時,首次將『文物普查』概念納入《文化資產保存法》中。
(以上引用自網頁原文)
https://storystudio.tw/article/gushi/cultural-relics-everywhere/
古蹟分級標準 在 Tacps臺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再東方化:文化政策與文化治理的東亞取徑》 馮建三 推薦序
世道低迷,世人傾向內縮。《再東方化》並不隨俗,作者的記錄與論述皆有所本,筆力所至,上溯古代下至當前,無論是歐美、日韓,而特別是中國(大陸)與台灣,劉俊裕教授無不意在從矛盾衝突中,找尋、確認與定位希望之源,進而以「文化」為論說的幅湊,吐納「經世」(治理)與「經濟」的思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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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東方化:文化政策與文化治理的東亞取徑》 馮建三 推薦序
世道低迷,世人傾向內縮。《再東方化》並不隨俗,作者的記錄與論述皆有所本,筆力所至,上溯古代下至當前,無論是歐美、日韓,而特別是中國(大陸)與台灣,劉俊裕教授無不意在從矛盾衝突中,找尋、確認與定位希望之源,進而以「文化」為論說的幅湊,吐納「經世」(治理)與「經濟」的思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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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兩種文化 一新經濟耳目〉
世道低迷,世人傾向內縮。《再東方化》並不隨俗,作者的記錄與論述皆有所本,筆力所至,上溯古代下至當前,無論是歐美、日韓,而特別是中國(大陸)與台灣,劉俊裕教授無不意在從矛盾衝突中,找尋、確認與定位希望之源,進而以「文化」為論說的幅湊,吐納「經世」(治理)與「經濟」的思辯。
但是,老問題,什麼是「文化」?化繁為簡,引入「機械」後,也許可以豁然開朗,將文化分做兩種。
一種無須機械中介,不妨逕自稱為「不待機械中介的文化」,或說「現場文化」。文字與印刷術、照相機、留聲機、攝影機發明以前,所有歌舞、戲曲、祭祀、儀式、畫作、雕作、遺址…及口語傳說等等影音圖文(及其作者),必須各人親身前往現場參與、觀賞或聆聽。這個時候,文化生產者或其作品與接收者(或稱使用者、消費者、觀眾、聽眾、讀者、受眾,或者,粉絲,以下統稱「閱聽人」)必然同時在相同的現場。
再來就是「機械中介的文化」。工業革命後,先前生產與使用空間及時間已經分離的(閱讀)文化,規模更見擴大。然後就是靜態攝影、動態攝影(無聲電影)、聲音廣播、有聲電影、電視相繼出現,接著,(平版)電腦、互聯網及其服務(谷歌、臉書…)與手機,無一不在擴張機械中介的文化之範疇,無遠弗屆,日常生活浸淫其間;在(後)工業化社會,手機佔用人們的時間,不知凡幾。
當然,雖說二分,箇中難免存在灰色地帶。如數萬人在現場觀賞體育賽事、演唱會,或參與群眾事件,常有各種音響器材或個人器具(比如望遠鏡)的配合使用。更有趣的例子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今年正在評估,是否要將古巴的工廠說書人及其現象,列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原來,早在1865年,古巴在政治改革過程,引入了說書人,讓捲煙人在工作時得到調劑,同時也能吸收知識。目前,儘管古巴煙草葉已經大幅萎縮,仍有約200人從事這個工作。每日早晨八點半,說書人開始朗誦或解說,一次30分鐘(,然後休息、再開始,反覆整日,)現場有150位捲煙人一邊工作,一邊似有若無地聽取;在工廠其他地方,另有250位煙品包裝及分級人,則得通過工廠內的播音系統,才能收聽。
斯諾(C.P. Snow)在著名的《兩種文化》講演,曾說「文學知識份子」與「科學家」分處兩種文化。他對「一分為二」並不滿意而「想(改)善,但…決定不這樣做…(因為)過份精細的分類,將無助於體現其真實價值。」因此,這裡依樣畫葫蘆,至少是藉此自圓其說,主張以機械中介與否,將文化分做兩種。這個區分法,至少會有五個「真實價值」。
首先,依此劃分,易於瞭解,彼此可以窮盡與互斥,又符合最佳分類的原則;並且,它不涉及研究者或政策制訂者的偏好,不會因人而異。
其次,是否通過機械中介,就會讓兩類文化涉及的閱聽人數量,產生變化。機械中介的文化,閱聽人眾;不經機械中介,閱聽人寡。量變通質變,兩種文化的性質,於是必見差異。若以商品經濟角度視之,就是兩類文化能夠商品化、市場化、產業化、標準化的程度,會有差別;至於商品化又有哪些類型,以及商品化是否為兩種文化的最佳出路,是另一個議題。有了閱聽人質量的差別,相應的經濟邏輯,以及政治對策就會、或就得不同。事實上,依據這個機械中介與否的判准,最知名也較早從事的人,正就是1946年出版《啟蒙的辯證》一書之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與阿多諾(Theodor Adorno);該書列有專章論述的〈文化工業:作為大眾欺騙的啟蒙〉,主要就在指涉書報雜誌、電影、收音機,以及業已起步但還不發達的電視。其後,法國人米耶(Bernard Miege)固然對於法蘭克福學派的「文化工業」觀有所景從,卻很正確地予以補充,佐以進一步的區分,由單一的culture industry,耙梳了運作邏輯不同的culture industries,也是根據機械中介與否對文化作了區分。其後,將米耶的論說引進英語世界的岡恩(Nicholas Garnham)則另以公共政策的角度,以英國為對象,主張左派人士對於文化政策的建構,仍可善用而不是完全排斥市場機制,雖然不能全然聽命市場,因為這會致使人們疲於奔命。 後起之秀,何孟哈夫(David Hesmondhalph)同樣沿用了這個分野。
再者,「文化(創意)產業」與《保護和促進文化表達多樣性公約》這兩個術語/名詞,歷經一、二十年的演化,業已在許多國家產生普遍的訴求。「公約」已由150餘個國家贊同、加入、驗收或批准,理當具有法律案會有的規約或示範作用。「產業」固然是許多國家的重要政策或修辭,但青睞之政府,遠遠不及150之數。其中,台灣是特殊例子,值得一提。台灣不是「公約」簽署國,因受國際政治所限,卻在2010年,制訂並推行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台灣就此立法,且以文創之名行世,不知是否全球第一?確定的是,「公約」之受孕與成長,「受惠」於「產業」當中有關影視傳媒(「機械」中介的)文化的爭議在先,藝文…等等非機械中介的文化形式,後續才成為《公約》的入幕之賓。
第四,在經貿擴增、交通與傳播技術日新月異、世界走向息息相關的國際體制,依舊存在政經與文化支配的現象;同時,若要區辨文化產品或勞務跨國交換、流通或貿易的難易程度,「機械中介」照樣可以作為依據。一是高度可以跨國流通的文化內容,無不是需要機械的中介。依照現有科技水準,在沒有人為政經或文化因素而予以限制時,這類文化很輕易可以跨國交換、流通或貿易。具體言之,影音圖文等內容一旦(數位)電子化,從天南傳至地北,由東土奔赴西域,轉瞬間即已完成。二是不能經由機械中介的文化,必然屬於低度跨國的文化:涉及人員(如觀光客、留學生、教師、工商或政治考察…)的流通與接觸後所產生的文化經驗,無論是前往傳統的博物館、美術館、藝廊、文化遺產或古蹟,或是親至近數十年興起的商業主題公園。親身的接觸經驗無可替代,實質的走訪與觀摩體驗,不能數位傳輸。
第五,若從法律角度考察,引發爭議或說新聞報導較多的是機械中介的文化形式。比如,好萊塢指控某國、某廠商或某人「盜用」其成品,致有重大損失云云。這類指控可能也會涉及表演藝術…等等現場表演形式,但少了很多。這就是說,機械中介的文化,由於容易複製與流通,特別是在數位化而通過互聯網傳輸之後,複製、傳輸與使用頃刻同時完成,等於是提供龐大的經濟誘因,鼓動他人從仿製或拷貝中牟利。文化經濟學宿耆陶斯(Ruth Towse)等人在2000年9月,亦即數位影音分享先驅Napster啟動(1999年6月)後一年多,即已組織研討會,並出版專書《著作權在文化工業》,原因在此;陶斯說,「數位化的技術變化長足地影響了文化部門的市場…對於文化工業與消費者的意義重大。」
雖有以上的說明,但兩種文化經常聯合。
一是機械中介的文化,倒過來促進「現場文化」。比如,特定影音內容若能備受歡迎,人們經常前往現場,親身體驗該場域的文化。如《悲情城市》之於九份、《海角七號》之於恆春,「影音作品所帶動的觀光旅遊」(film-induced tourism)這個(不一定不可疑的)說法,緣此而來。好萊塢大廠在東京、香港、上海、洛杉磯、佛羅里達、巴黎…等地,授權設置了相應的主題公園,規模很大。二是現場文化通過傳媒,成為機械中介文化的一部份;以前的說書講故事,或是街談巷議,今日就是新聞或時事評論,搬上螢幕,不成問題。《看的方法》已是經典小書,也讓讀者恍然大悟,原來當代廣告這個流行文化的重要創作泉源之一,正是西洋古典畫作!既有這個性質,傳媒機構提供資源,自己內製原先屬於現場文化的活動,然後通過機械仲介而對外傳輸,在所多有,直至1990年代初期,台灣最早的三家無線電視台都有專屬樂團,BBC的表演藝術團隊之年度預算,至今仍在2千多萬英鎊之譜。BBC去(2016)年的電視收入25億英鎊,英國其他電視公司從廣告或商業訂戶的收入,總計將近95億,幾乎是BBC的四倍;但是,BBC提供英國人收看電視新聞的76%時間、網路新聞的56%,英國人看電視約有70%是在客廳而其中35-40%是在看BBC(內製為主)的電視劇、新聞與綜藝節目…等等。看來,BBC整合現場與機械中介文化的績效與貢獻,頗有可觀;有人推估,僅以電視(BBC另有龐大收音機)部門為例,英國政府若改變BBC的財政,由英國人志願捐贈或容許BBC取廣告,因此也就不再強制家家戶戶提交執照費支持BBC,那麼,英國電視的「內容投資」將減少5-25%(「首播內容」降25-50%,嚴重影響創作部門)。
BBC這類公共服務媒體在歐洲、日本、南韓、澳洲與加拿大…等國,仍然是整合現場文化,以及機械中介文化的重要機構。劉博士的探索宗旨,是要另闢「文化經濟」的蹊徑,他似乎贊同,或說希望澳洲學者的看法成真:『創意產業…帶動…整體經濟的成長…是…「創新體系」的必要元素…透過新文化觀念、技術與經濟的協調整合…創造整體經濟進化、變革的創新體系』;這是已經『浮現的「文化經濟模式」』。未來,「殘餘的」補助模式還會存在,但是,若要與當前依然佔有「主導」地位的「文化經濟」模式、也就是僅將文化當作一般商品的模式一決雌雄,那麼候選人必然是「創意產業」。停筆移墨,本書戛然而止,尚未進一步表述,也就無法申論BBC這個性質、集合影音圖文於一身且有相當規模,並能善用技術的公共服務媒體,會與創意產業產生哪些連結與關係。
創意產業的提倡,出自「文化研究者」,不是經濟學者,這有意義嗎?可以探討。將霍爾(Stuart Hall)式文化研究引入美國的格拉思堡(Lawrence
Grossberg)說:「一旦你瞭解『經濟』無法脫離脈絡而抽象存在;如果你體認言說對於經濟關係的構成有其重要性;假使你體認各經濟體的複雜性質與多重性質,又如果你體認到,經濟可以當作是一種脈絡化的言說現象而存在,那麼,你會怎麼閱讀與搞、研究(do)經濟?」解構「經濟」與「文化經濟」及其關係,這是重要的事情;與此同時,另求「一新經濟耳目」的建構,這是一體兩面之事,值得文化研究者繼續投入心力。本書邀請讀者進入,共同努力。
馮建三
政大新聞系教授、《傳播、文化與政治》編委
2017.10.29 上下猴山939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