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最近在拜讀學者的文獻時,發現張天一老師的文章裡有提到一個我蠻感興趣,但以前沒有想過的問題:行為人未經持有人同意,拿取該持有人的現金,但目的是為了清償該人對第三人的債務,此時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如果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就不會構成竊盜罪。
老師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當成討論素材,相關內容引述如下:
按刑法竊盜罪之構成要件,除行為人有竊取他人動產之客觀行為外,尚須主觀上係本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始克當之;是否有被害財產權移動之竊取他人財物之行為,在外觀上顯而易見,但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竊盜意圖,#則隱藏於行為者內心之中,#自應從被害者與行為人之關係,#行為人是否有管理事務之職責、#權限及財產權物體移動之原因、#事實,#是否造成被害者財產上實質損害等客觀具體情狀一一檢視詳審細究而判斷之。是被告於上揭時、地自行拿取告訴人藏放在房間天花板夾層之現金200萬元時,其主觀上究否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攸關被告所為是否應評價為竊盜犯行。
然證人李姵瑩於警詢、原審審理時均證稱:被告之前幫告訴人管理公司,因為被告把錢交給外遇對象管理,不拿錢回家繳貸款,被告也幫告訴人繳納位於臺北市中山區農安街住處之房屋貸款;100年間,被告曾告知從告訴人處拿回一筆錢,因為告訴人先前向保險公司辦理保單質押借款,伊與被告討論後,決定先把貸款利息較高之保單質借清償,剩餘拿去清償房屋貸款,有保單借款的清償證明;伊是房屋貸款的連帶保證人,每月要清償10幾萬元,常詢問被告有無足夠金錢繳納房貸,因此知道房屋貸款都是被告在處理等語明確(見原審易字卷第215頁至第216頁、第218頁至第219頁、第222頁);證人李嘉洋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100年2、3月間,曾與被告一同進入告訴人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310巷40號6樓之4住處,並在房間天花板夾層內發現以透明塑膠袋包裝之現金數百萬元;隔2、3日,被告說她將錢全部拿走,並代為清償其積欠南山人壽公司30幾萬元貸款等語(見偵卷第64頁、第112頁,原審易字卷第134頁至第136頁),且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被告確有幫其繳清積欠南山人壽公司欠款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136頁)。此外,有被告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終身壽險保險單暨保單借款專用批註單(被保險人為告訴人、受益人為告訴人及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首頁暨還款收據2份(要保人分係告訴人、李嘉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7日(108)南壽保單字第C1971號函存卷可佐(見偵卷第147頁至第159頁,原審易字卷第75頁)。綜上,足認被告自告訴人住處拿取現金200萬元後,係用於 #清償告訴人及其子李嘉洋積欠之保單借款、#房屋貸款等途,#尚非全供其個人使用;被告固於89年5月30日與告訴人辦理離婚登記,然 #其仍持續為告訴人管理公司、#繳納房屋貸款 等情,已如前述,縱不具夫妻間代理之權限,無法排除被告拿取告訴人款項時,#主觀上係出於維護告訴人之保險契約、#財產(房屋)#利益而代為清償、#繳納欠款之可能,難認被告拿取上開現金200萬元時,主觀上必存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竊盜意圖。
____________________
由於不法所有意圖係藏於行為人的內心,必須綜合判斷才能知道。但要如何判斷?本判決明確提出了幾個指標:
①被害者與行為人之關係
②行為人是否有管理事務之職責、權限
③財產權物體移動之原因、事實
④是否造成被害者財產上實質損害
本判決在進行涵攝時,認為:被告與告訴人之間曾有婚姻關係(對應前述①);被告仍持續為告訴人管理公司、繳納房屋貸款(對應前述②、③);此外,如果是清償告訴人的欠款,也不會造成告訴人受到實質損害(對應前述④)。因此,二審法院推翻原審法院的見解,改認為被告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竊盜罪。
不過,這樣的結論,張天一老師是反對的,因為二審法院是將被告是否基於「為了相對人財產利益的目的」,來當成其主觀上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的判斷標準。但重點應該是:被告在法律上是否有處分本案告訴人「特定款項」的權限(例如告訴人有委託被告幫他清償某筆欠款),但如果只是被告想說「我為了你好,幫你償還你跟其他人的債務欸~~怎麼會構成竊盜罪?!」,那可能跟刑法上判斷不法所有意圖的要件不太吻合。
同學們可以設想一下:假設你朋友知道你欠別人1,000元,他很好心,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就擅自從你錢包裡抽出一張1,000元小朋友鈔票,幫你去還錢。你發現之後說:「欸,那1,000元這是我這幾天的伙食費!」,你覺得你朋友會不會構成竊盜罪?雖然你朋友是為了你好,但說真的,竊盜罪「不法所有意圖」這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並不是以為他人還是為自己的目的來區分吧~~我個人比較贊同張天一老師的見解,本案被告涉犯竊盜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均已該當,除非個案存在阻卻違法事由(自助行為?緊急避難?好像看不出來),否則仍構成竊盜罪。不過這一庭的法官是認為本案被告無罪啦~~以後同學們考上律師要處理類似案例時,可以援引這則判決的判斷標準,盡力為當事人爭取無罪判決!!
以上對於判決解說的部分,是參考、改寫自張天一老師這篇文章的內容:張天一,竊盜罪中「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擅自向第三人清償債務之類型,2021年5月,頁12-15。這篇文章很值得同學花點時間找出原文來看,相信會有不同的感受!!
周易老師
2021.7.23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關係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從衛福部上述說明可知,疫苗險的承保條件從法律角度來看較寬鬆,不需接種者去證明自己發生的不良症狀、跟疫苗注射有相當因果關係。
劉北元表示,反之,若是在注射疫苗後死亡,要申請意外險理賠,依目前法院實務做法,恐怕就要受益人證明被保險人的死亡與疫苗的注射有因果關係,是死亡的主力近因。」
疫苗險理賠定義較意外險寬鬆,所以,保險公司都會設定投保及理賠上限吶~~保險公司精的很,所有費率及賠率都要經過精算。一般民眾別想賺保險公司的錢或佔便宜!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關係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達標解鎖🔓【疫苗和意外,哪個先?】 #台灣保險法 #權威 #劉北元
🌟 完整解析,先睹為快➡️ https://wp.me/pcfbia-bt 🔥🔥
想投保疫苗險?先釐清兩盲點、四關鍵 ,讓保險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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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日全台灣都在針對年長者施打 #新冠肺炎疫苗,但狀況似乎頻傳,據媒體報導,累計到現在已經有12位長者在注射疫苗後猝死,疫苗保險再次成為熱門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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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擔心注射疫苗產生不良反應,到底該如何規劃保險❓意外險可以完全取代疫苗險嗎❓一旦注射疫苗後發生不良反應,疫苗險與意外險是否啟動理賠的最大差別在哪❓
以下就來為大家完整分析,疫苗施打風險與保險規劃的選擇。
===============正文開始==================
🔶必須住院才能啟動疫苗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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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投保的目的來說,會想為自己規劃疫苗險,應該是為了轉嫁疫苗施打後出現不良事件,因而會發生的損失。這種損失一個是工作收入損失,另一是醫療費用支出。
目前市面上疫苗險的理賠項目似乎都是從住院開始提供,也就是說,若不是嚴重到需要住院,疫苗險是不會被啟動的。而根據 #天下雜誌 的報導,英國溫頓風險中心(winton centre for risk and evidence communication)所做的分析比較,截至四月底的英國臨床資料,60-69歲的人,施打AZ疫苗產生血栓的機率是百萬分之8,在低暴露情況中,死於新冠肺炎的機率是百萬分之141,死於交通意外的機率是百萬分之23,被雷打到則是百萬分之1。
因此,施打AZ疫苗產生血栓的機率,大約比被雷打到的機率略高一些;但比死於交通意外低。
#到底該不該投保疫苗險?想要投保疫苗險的人,可從上述各種情境的發生機率,加以評估。
🔶是否提供工作收入損失補償,要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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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因為疫苗不良事件可能會導致工作收入損失,但大多數的疫苗險並未將其納入理賠範圍,若是非常重視這個區塊的人,想要投保疫苗險前,最好要問清處保單的承保範圍是否 #以住院為理賠的要件?#是否有涵蓋工作收入損失?
🔶人人都需要疫苗險嗎?先看有無 #醫療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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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保障內容來說,疫苗險的理賠項目大致上有住院日額、慰問金、加護病房增額給付及喪葬費用。
而住院日額這個項目對於平日就已經相當重要醫療險的人來看,似乎並無絕對的必要性,一般醫療險的保障於出現疫苗不良事件時,也會被啟動,只有尚未規劃醫療險或是保障額度偏低的人,才真正是需要考慮投保疫苗險的人。
🔶疫苗險V.S意外險理賠,#舉證責任 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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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本文於一個月前提出注射疫苗出現不良反應時,可以申請意外險理賠後,引起各界的關注,金管會保險局長施瓊華也於17日表示:注射疫苗出現不良反應死亡時,保險公司應該理賠。
但是意外險可以完全取代疫苗險嗎❓意外險的優勢與缺點又在哪裡呢❓
意外險承保的事故為意外死亡、意外失能及意外醫療,看似與多數人擔心的疫苗不良事件會造成的風險很接近,不過意外險仍無法取代疫苗險。首先,在保費上,投保意外險的費用就比疫苗險高出不少,但是也正因為此,意外險在出現嚴重過敏事件的時候,例如死亡,可以提供比較高的理賠金額規劃空間,所以,#哪個是最佳選擇?
端看投保者的重點需求在哪裡。
而一旦注射疫苗後發生不良反應,#疫苗險與意外險是否啟動理賠的最大差別,
⚠️就在兩者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舉證,要求不同。⚠️
疫苗險承保的事故為「#接種疫苗不良事件」,依據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網站內容,疫苗接種後「不良事件」指的是注射疫苗後,發生任何對健康造成負面影響的事件。
"這些事件有時序相關(接種「後」發生),但不一定存在著因果關聯性,例如注射疫苗後接種者,不論接種後多久發生顏面神經麻痺,都可能被歸為時序相關,但是在疾病致病機轉觀點看,必須接種後某段時間發生(具病理可解釋性)且接種者發生機率高於非接種者高(經統計檢定),才能以科學實證為基礎上,懷疑或不排除這樣的不良事件可能與因疫苗產品而引起(具因果相關性)。"
參考衛福部的上述說明可知, 疫苗險這樣的 #承保條件,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是寬鬆的❗ 不需要接種者去證明自己發生的不良症狀跟疫苗注射有相當因果關係。
反之,若是在注射疫苗後發生死亡事故,要申請意外險理賠,依照目前法院實務的做法,恐怕就要受益人來證明被保險人的死亡與疫苗的注射有 #因果關係,是死亡的主力近因。
這種證明的責任不僅僅是疫苗險不良事件中,時間順序上的說明,而是要有科學上的論證基礎,因此 #受益人負擔的舉證責任異常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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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來,若沒有官方出面協助疫苗不良反應因果關係的認定,或是法官依法減輕受益人的舉證責任,對於意外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而言,恐怕會是一場曠日費時的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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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請鎖定】
📰【經濟日報】該買疫苗險?先釐清兩盲點、四關鍵 讓保險效益最大化
https://udn.com/news/story/7239/5541447?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6-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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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oday】
意外險可取代疫苗險? 專家提醒:舉證責任差很大!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2009986#ixzz6y7zBmpKw
「疫苗險」該保嗎?猝死案例頻傳 專家提醒這兩種人該保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2009994#ixzz6y7SV4BK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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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
意外險可取代疫苗險的猝死理賠?專家:舉證責任差很大
https://news.cnyes.com/news/id/466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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