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桃園一名余姓男子,酒後欲駕車返家,遇到警察臨檢,結果這名男子不但拒檢,還辱罵警察,結果當然可想而知,被法院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及妨害公務執行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不過這則新聞因為事實非常明確所以不太會有爭議,在這邊想跟大家分享一下警察什麼情況下可以在路邊進行酒測攔檢,叫動力交通工具駕駛人吹氣?又人民有沒有拒絕酒測的權力?在我們周遭其實常有相關的糾紛出現,而大家往往會看到聳動的標題而感到義憤填膺,不過這背後其實是有很多法律知識的喔!
我們先來看相關的法規及行政命令怎麼規定。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再依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應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指定轄區內經分析研判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之時間及地點設置攔檢點,並應設置告示牌及警示設施。攔停車輛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有疑似酒後駕車者,才能由指揮人員指揮其停車。另外,如研判駕駛人未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則指揮車輛迅速通過,除有明顯違規事實,「不得執行其他交通稽查。」
看完了法條有沒有發現,隨機攔檢酒測的前提是「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舉例來說,就是已經發生車禍,或者駕駛人已出現搖搖擺擺、蛇行等疑似酒駕的情狀,而且警察在攔檢完發現沒有酒駕的情形,也要馬上讓人民離開,不能盤問其他事情,所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無論人民及警察都要互相配合,任一方不遵守就是違法。
不過很多人心中可能都會想為什麼警察攔檢也要有那麼多限制,真的沒有喝,配合一下會怎麼樣嗎?這時大家不妨思考幾個例子:如果隔壁鄰居突然帶著警察衝進你家說他家有東西被偷,希望你家讓他蒐查一下;又或者你只是下樓買個早餐,警察走過來說最近治安不好,你長得很可疑,麻煩跟他回警局調查一下呢?在這兩個案例中,的確都有很正當的目的沒有錯,但是大家一定會想,我就沒有做,為什麼要聽你的?為什麼是我不是別人?有沒有發現什麼!就是這個「為什麼」,這個「為什麼」其實就是大家很常聽到的比例原則中的「關聯性」和「必要性」,白話來說就是這個對人民權利得干涉行為一定要「能夠幫助目的的達成」而且要用「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法」,另外就是還要法律有明確的規定,這樣才會對人民的權利有所保障。
最後,善良的大家一定還是會覺得為什麼要對警察設下那麼多限制去保障壞人,但其實,這些要件都是為了保障明明沒有做壞事卻被當作是壞人的好人,在面對警察不合理要求的時候能夠捍衛自己的權利,真正的壞人絕大多數還是會受到法律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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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最新 在 徐國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今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將來內政部警政署會積極配合法規主管機關交通部辦理各項準備工作,並依實務執行面,盡速修訂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讓員警同仁依法落實執行。
目前警政署已提升酒駕熱點的攔檢,除了減少員警勤務負擔,也能讓酒駕取締更有力量。盼在此次修法之後,能讓大眾更重視酒駕的危險性、杜絕酒駕行為,從他律變成自律,全民一起防治酒駕。
提醒大家本次修法重點,未來民眾若拒測和拒檢將處18萬元罰鍰,並累計重罰;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車輛將被沒入;汽機車採罰則分流,最高分別處12萬元及9萬元罰鍰。另外,酒駕同車共責部分,乘客可處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此次修法也首次強制酒駕者重新考照需加裝酒精鎖,若未依規定,可處6000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鍰。
我要再次呼籲,生命可貴,請愛護自己、尊重他人,酒後千萬不要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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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車算不算酒駕?】
新聞報導,某人吃完薑母鴨後要將機車牽往停車格,路上被攔停,拒絕酒測還開單。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454797)
這其實可以切成三個問題來看:
1. 牽車算不算「駕駛」?「酒牽」跟「酒駕」一樣嗎?
2. 不想酒測可不可以拒測?
3. 警察有沒有義務回答人民的問題?
🎸牽車算不算「駕駛」?
別說人力牽車了,像是「坐在車上吹冷氣」、「滑行駕車」、「遇檢停車」,到底算不算「駕駛」,到底能不能罰?這其實都酒駕產生過的爭議。
怎樣算駕駛行為,我國法院大概可以分成兩類判決,「不啟動派」與「啟動派」。
#不啟動派 的判決認為,所謂的「駕駛」,就是讓交通工具可以在路上移動的行為,#即便引擎沒有啟動,只要有轉動方向盤或是煞車,就構成駕駛行為。
像是下坡時關閉引擎來滑行,或是駕駛中熄火讓車子慣性移動,雖然沒有啟動引擎但仍可以操控移動,就算駕駛。假如這個時候有喝酒、被酒精影響,就算酒駕。
(參考新北地院105年交字386號行政判決與高等法院105年交上易字第288號、台中高等法院98年交上易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啟動派 的判決則認為,駕駛行為是指「汽機車發動引擎行駛」,或是引擎已發動、保持隨時可控的狀態,這時候才有處罰必要。
(參考花蓮地院101年度交字第6號、新北地院101年度交字第60號行政判決)
因此,如果引擎未發動、用人力牽車,就不算駕駛,就不構成酒駕。
以我看到的判決資料來說,#不啟動派的判決比較多。因此,就算你是用人力牽車、引擎未發動,去打訴訟也滿有可能會敗訴的。
法院的邏輯是「最大程度保護人民」,無論如何喝了酒就是「連車都不要碰」,避免發生各種奇葩的車禍案件(像是被酒後滑行車撞到,這真的很難發生)。
不過,我是覺得這樣太嚴格,像是新聞中牽動機車,說真的並不會有一般酒駕超速、無法注意路況的危險性,我反而比較怕牽車的人自己酒昏摔傷。用酒駕去罰手動牽車的人,其實有點失當。
🎸不想酒測可不可以拒測?
拒測的起手式,基本上是看「有無危害/有無危害可能性」。
警察攔停必須遵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只能攔停「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在沒有危害/危害可能性的情況下,攔停是違法的行政處分,人民可以拒絕。
不過,以酒駕來說,即便你已經停車開始步行,警察還是可以攔你下來進行酒測。
過去發生過一個案子,某人酒駕後將車子停在停車格,準備去搭捷運,但在前往捷運的過程中被攔下來進行酒測。他主張自己沒有在駕駛中,警察酒測違法。但法院認為,不論人民是故意規避酒測,或是真的暫停駕駛,只要警察有確認先前有飲酒並且駕車的事實,停車後仍可進行酒測。
(參考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58號行政判決)
如果新聞的事實是像這個桃園的判決,那麼警察攔停可能也合理。雖然當事人正在牽車途中,如果他先前是正在駕駛,並且被認定有危害或是飲酒,那麼牽車中攔停似乎還是合法的。
🎸警察有沒有義務回答人民的問題?
警察其實是要履行一些「告知義務」的。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的時候應該「告知事由」;根據警政署「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中,警察進行酒測應該先詢問當事人是否有飲用酒類或類似物(以及間隔時間),作為提供等待時間或漱口的判斷,酒測結束也應該告知檢測結果,如果人民不服結果也應該告知並委婉說明。
最重要的是告知「拒測」的法律效果。如果警察沒有告知拒測的效果就開單,人民是可以去打訴訟請求撤銷罰單的。像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交上字第95號行政判決,提出了大法官釋字第699號理由書,就判監理所敗訴,因為該案的警察在開出拒測罰單以前,沒有善盡拒測效果(罰鍰、吊銷駕照)的告知義務。
我猜警察說自己沒有回答義務,應該是針對「牽車算不算駕駛」的部分,這一點也許他說的對,畢竟這是個法律問題,可能要留待法院才能解決。
但我是覺得口氣真的不太好,畢竟開罰的人是他,拿出「牽車算駕駛」的函釋、判決或是指導原則來給被開罰的人看,都比「有事去跟法官說」來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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