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可以規定外送禁止送上樓嗎?】
管委會貼出公告,住戶如果點外送或有訪客,必須自己到一樓領取外送食品或接待訪客到住家,管委會張貼的公告有效嗎?管委會大頭症該如何處理?...⬇️⬇️⬇️
📍社區或公寓大廈之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有關事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所以,社區或公寓大廈的『主人』是『區分所有權人』✅,並不是管委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決策者』💯。
📍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所以管委會為『執行者』✅,並非『決策者』❎。
➡️也就是社區的共同事務,因和住戶的權利義務有關,應該要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策』後,交由管委會『執行』💯。絕對不是社區的共同事務,由管委會自己『決策』後,管委會就可以自己『執行』🆖。
⏩所以,社區如要規範住戶點外送或有訪客,須自己到一樓領取外送食品或接待訪客到住家,要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進行表決,決議通過後,管委會才能公告施行✅。
⏭管委會如果自行規定住戶必須自己到一樓領取外送食品或接待訪客到住家,且公告施行,則該公告當然無效❎,任何區分所有權人都無須遵守,區分所有權人都可以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該公告或管委會的決議無效💯。
🆖其實,管委會自行規定收取仲介帶看費用、公布停車場使用辦法、調整特定樓層、住戶管理費用或限制住戶關於房屋使用方式,都是損害住戶權益❎,但常見區分所有權人因考量進行訴訟,須耗費時間和金錢,只能隱忍,造成管委會大頭症,損害住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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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頂樓漏水怎麼辦?
基隆多雨潮濕的天氣,使家家戶戶都可能會遇到壁癌、漏水問題,若是一般獨棟透天厝,可能自掏腰包處理,沒有問題。但是現今社會多公寓大廈,複雜的產權糾結,共有與專有等,使得修繕責任與修繕費用的歸屬,就出現很多疑義,也每每成為住戶與管委會糾紛的來源。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從這個條文我們可以得知,共用部分之修繕費用,以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為原則,例外於可歸責於個別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時,應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修繕費用。
其中需注意點為,該例外應由該住戶負擔費用之情形,根據實務見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雖得另為決議或規定,但仍以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可歸責之事由為必要,並僅得於可歸責之範圍內令其負擔,不得任以多數表決方式,要求個別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逾可歸責範圍之費用。
另又依照民法第148條之誠信原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此費用負擔之決議,應衡量可歸責之事由及程度與修繕費用發生之因果關係,不能藉由多數表決方式,形成對少數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課予不符比例原則之不利益分擔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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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誠聯合法律事務所
#電話:02-27752975
#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216號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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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需注意點為,該例外應由該住戶負擔費用之情形,根據實務見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雖得另為決議或規定,但仍以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可歸責之事由為必要,並僅得於可歸責之範圍內令其負擔,不得任以多數表決方式,要求個別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逾可歸責範圍之費用。
另又依照民法第148條之誠信原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此費用負擔之決議,應衡量可歸責之事由及程度與修繕費用發生之因果關係,不能藉由多數表決方式,形成對少數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課予不符比例原則之不利益分擔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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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 在 [其他] 公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看板PttLife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必吃
事實經過:
剛搬到新社區半年多,社區於最近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但因時間上不克參加(平日晚上,問過周遭朋友跟自身過往經驗都是在假日開),
故以下資料是由已公告之會議紀錄擷取:
法定應出席人數:50
實到人數(含委託書):91
總共有四項議案,其中議案一的決議寫道:
……同意計45票、不同意34票、廢票1票,因未達出席人數一半(46票),故本案未通過
問題:
1.議案一的總票數加起來是80票,與實到人數不同。
若該91-80=11名係非同意亦非不同意,是否應記入廢票之內?
(另按,其餘三議案的表決票數分別為:83票、84票、82票)
2.承上,議案的表決是相對多數還是絕對多數?
就我國目前體制,僅有少數像修憲或罷免總統才用到絕對多數決,
一般如總統選舉都是採相對多數決居多。
且議案一同意票尚比不同意票多,這時候是否應該重新表決為妥?
3.該如何救濟?
昨天晚上收到會議記錄後,已先請社區警衛連絡總幹事,並與之討論了一下,
總幹事的說法是,這紀錄已經公告,我必須於公告後7日內連署半數以上之住戶,
以書面方式向管委會提出反對之意思。
但我的癥結點在程序是否本身即為不正?(好啦,其實也有反對的意思XD)
(因議案一是討論停車位能否提機車,結果如上所述,同意雖然大於反對但仍不通過)
(但議案二是針對上述情形管委會無罰則,要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供授權,
結果同意票72票......心裡就很納悶兩個議案明明衝突,怎麼票數會這樣)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172.15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67302334.A.D9D.html
不好意思寫的有點不清楚,我把內容簡化一下:
議案一:汽車停車位是否開放停機車?
同意: 45
不同意:34
廢票: 1
->未達出席人數一半,本案未通過
議案二:違規停放汽、機車罰則:
(決議通過後將授權管委會訂定罰則)
同意: 72
不同意:10
廢票: 1
->通過
我的想法是,如果議案一同意「開放汽車停車位停機車」有45人,
那麼至少這45人於議案二中便不應該投同意
(因為議案二同意的-->是為了要處罰議案一投同意的)
我認為,未同意也未不同意,基本上就是不表示任何意見,
這樣就不能把他記入同意或是不同意的群體內,
換言之是不是也可以認為說:
反對人數沒有過半且同意人數>反對人數,此議案應該通過才是。
這就是我想問的:究竟是採相對多數還是絕對多數?
如果相對多數:議案一成立
反之絕對多數:議案一不成立
這可能要等到明天上班日再去向總幹事要社區規約來研究,
但如果規約並未規定的話,一般情形是採...?
我也是認為有出席沒投票都算廢票
救濟哦
如果是立場問題的話,
不知道能否類推民法第56條「未出席之社員」得於三個月內撤銷總會之決議。
再者,如果應採相對多數的話,
那麼議案一就應該通過(因程序不合法?),就沒有後續議案二之產生。
如果採絕對多數的話,
就誠如總幹事說法,我必須去連署半數以上的住戶向管委會提出反對。
社區總戶數250戶,本屆區大會實到91戶,
必須要找到125戶以上願意支持我才能反對該案決議,總覺得有點不合成本...
我應該也要求不了管委會針對此議案再開程序重行表決。
寫的有點零亂瑣碎,希望能有表達出我的意思,還望各位大賢不吝賜教,非常感謝。
※ 編輯: rabboo (114.25.172.151 臺灣), 09/01/2019 16: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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