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好過夜系列
#拉瓦克部落
不存在的地景(二):高雄發展脈絡中的都市部落
文/許瑜珊(實習生 雲科大文化資產系)
【拉瓦克部落的拆除,看見都市部落違章的秘密】
早晨的天空,鋪上淡淡一層灰藍色,折射心力交瘁後的心境。
行走在水泥板筋坍塌中的拉瓦克部落,試圖在瓦礫中找到一些來自於家的遺跡。galis用顫抖的手,拾起一張早已泛黃斑駁的照片。
「這是我們家族在部落裡的合照,那時候我還沒出生呢。外界批評我們是占用土地,有政府補助還不拿快滾的霸王。但他們沒有想到,這不是關於一間房子是違章,而是原住民遷移到都市如何生存的歷史被否認,是我們從原鄉帶來這裡重新詮釋的文化被消失」
galis說明了台灣的都市部落,為何常發生與公私土地之爭的問題,並且一語道出聚落型的違法建築通常牽絆著都市發展脈絡,彼此依附而生,不能視為單一法律面向定義而論。
而此現象的背後來自於深層的權力關係。
【部落如何變成非法家園】
「VUVU為了換取貨幣,在原鄉的田地,一部分租給漢人蓋房子,另一部分則賣給開發商,現在變成民宿了,後來政府開始興建鐵路建設,觀光產業在東部越來越盛行,來了觀光客,原住民卻被逼的出走家鄉」。
為了將原鄉經濟整合至台灣整體經濟,1966年修訂「山地保留管理辦法」,引入個人所有權制度,保留地的私有化相對弱化民族集體性,「保留地所有權移轉以原住民為限」的規定,難以以金融機構取得貸款,需要資金時只剩下出租販賣土地的手段,使得買方可以間接違法用低價收購進行開發。原先部落能有保有使用集體使用的彈性,卻打破共享的部落文化,等於是打開傳統領域流失的大門。
這並非巧合,而是精緻的安排。
戰後發展技術性產業國家在全球尋覓廉價勞動力,1950年代台灣成為國際分工秩序中出口導向的生產體系,美國以援助之名行編織西太平洋軍事網絡之實,與中華民國共設農復會,加強農作事業監控,以農為本的原鄉加速資本主義化。
在1950年代以農養工的政策當中,不斷以農業政策擠壓農村人口,沉重米賦與刻意壓低的米價,即使流盡汗水,都無法維持一家之計,於是青年往工廠勞動市場填充,在兩次國際能源危機後將工業升級,積極開闢石化重工業,勞力需求不減反增,1970年代來到了最高峰,遷移至都市的原住民人口快速增加。全面依賴都市化的結果,換得工商發展卻也使得市鎮中心房價飆漲,使得忽然之間接受大量移民的土地難以呼吸。
在當時台灣土地政策並未明朗的狀態下,國家無力干預住宅市場,於是無法進入市場消費,來自鄉村的都市原住民逐以非正式的手法運用生存技能自力造屋,一方面政府需要這些來自農村的勞工,一方面卻無相關能夠因應這群在資本貨幣交易條件下弱勢族群,給予相關配套措施,無政策之政策緩衝了人口住宅問題。
【循高雄發展而生滅】
高雄都市部落的生成,可說歸於台灣在1960年代國際加工基地移轉風潮,所設立的高雄加工出口區與建貨櫃儲運中心,藉此帶動工業發展,吸引外資與技術創造就業機會的工作。從拉瓦克部落的案例可見都市部落的特質,多半為建於區域發展邊緣交界之處,以及以水源為生存的要件,能夠引水耕種自給自足,且居於河川地帶,因工作地點相同(如拉瓦克部落的漢人、各族原住民都在林木工廠任職)而聚集,即使是四散於城市各地工作的原住民,也因為發現都市有一片與原鄉如此相似的文化據點而群居。
都市部落能以非正式手段居住在法律所授權的土地上面,可能不是絕對取決於法律,而是在於政府的容忍程度,更甚至,是一種默許與無聲的協商。
如今的高雄發展重心,已不再僅是工業結構如此,而是轉為更加精密的資本型態,1994年政府提出亞太營運中心計劃,則是看到了工業發展的負面成本,而往金融科技方面發展,工廠逐轉型或倒閉,暗示著都市部落存在的日加凸兀。
「直到現在,政府對於我們這樣的都市部落,還是一概以違法占地的邏輯在思考,卻沒有打算系統性的解決。我們就像是可割可棄的生產工具,需要時要我們自力更生,現在時代變遷過了,又急欲剷除」水滴落在galis的拳頭上,在烈陽之中不知道是汗,或是悲傷的淚水。
殘力破瓦之中,歷史之河會看見公道何在嗎?
城市不是文化大熔爐,各種移動的痕跡如羊皮紙上的不斷複寫與刮除,移動的人民就是城市的文化。
參考文獻:
1. 吳音寧,《江湖在哪裡? ──台灣農業觀察》,台北:印刻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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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徐揮彥編,《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1卷第2期》,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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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微信》20160417規模依舊是王道
在一片第四次工業革命的浪潮中,客製化甚至個人化的解決方案逐漸升溫成為王道,但對業者而言,商業模式與獲利模式仍如一片迷霧。規模經濟係指廠商的平均生產成本隨著生產規模(或產量) 擴大而下降。早在第一次工業革命時,Adam Smith在國富論中就說明分工與專業化可以提高生產的效率。
之後,Alfred Marshall將經濟規模區分內部規模經濟與外部規模經濟:內部規模經濟係指當廠商增加經營規模時,可透過學習效果在成本上獲得的優勢;同時,大型廠商比中小企業更具取得先進技術與財務奧援的優勢,也能從事較多的品牌與行銷經營。外部規模經濟則是來自於廠商的群聚或整體產業的成長,產業群聚使得專業知識與技術得以較容易的擴散,而實體區位上的鄰近性造成交通與溝通的成本可以降低,因此,供應鏈與產業群聚的優勢大行其道,台灣也因為地狹人稠而在這項WEF指標上長期獨佔鰲頭。
但,這些規律都在第三次工業革命後被顛覆了。人類進入資訊社會後,我們在過去三十多年來所享受的資訊文明,若比起物聯網時代所勾勒的可能,尚屬處於濫殤階段。例如,在傳統架構中,藉區位的臨近造成廠商群聚以實現外部經濟規模的優勢就在互聯網中被徹底改變了。個人電腦在一九八〇年代將過去主機(Mainframe)時代的運算架構給解構了,互聯網又在一九九〇年代將散佈在世界各地的個人運算能力串連成一個超級大主機,用現在的語彙說,雲端運算。一九八〇年的電信費率也在解構與重構的過程中,被新興科技給顛覆了。在這個解構與重構的過程中,廠商在通訊與資訊交換過程中的成本大幅下滑,合作廠商是否在同一個地理區位也被解構,不再是能否做生意的前提。當然,其中也有一些在虛擬世界中難以實現的優勢,例如,實體的物流仍需實現在同一區位的產業群聚中;不過,積層製造似乎又顛覆了物流的實體限制。目前尚未實現的優勢,不見得在不斷推陳出新的營運模式中不會出現,人的創意總是超越我們的想像!
越蠻荒、越先進,在全球佈局中更具殺傷力。例如,澳盛銀行在背後支撐的柬埔寨Wing在一把陽傘下每個月可有五十萬美金的現金流量、新創FinTech服務bKash在孟加拉每天透過簡訊完成的金融交易高達四千三百萬美金。矽谷創投名人陳五福最近投資了第一家台灣的金融科技新創業者,當台灣緊緊地追隨著全球的步伐進行創新之際,更應了解的是這些光鮮亮麗的應用究竟能對產業規模優勢有何挹注?線上的流程串連相對容易,線下的流程串連可就更具挑戰了!將虛擬(Cyber)與實體(Physical)世界串連起來的第四次工業革命將問題的本質與解決方案再度顛覆了。在虛擬世界中比較容易克服的商流、資訊流、金流的挑戰,但這些流動都或多或少涉及與實體世界其他流動的介接,所以瓶頸點仍在於實體世界的經營管理。跳躍式的技術採用(如通訊的skype與Line、金流的Wing和bKash)固然協助經濟落後的區域能與發達地區並駕齊驅,但如何在不同區域的佈局中,整合這些後發先至的優勢與既有的資源限制,是架構在互聯網+所塑造的另一種規模優勢上,必須要致力從事的系統整合。
我們若誤以為在第四次工業革命中的競爭不需要具備規模優勢,我們可能沒有搞懂經濟學原理。規模優勢的形貌已經轉變,過去是以員工數目、自動化生產線、生產活動的時間所累積經驗曲線優勢;從第三次工業革命後,規模優勢體現在資料總量、網路頻寬與運算速度上,規模優勢正快速移轉到電信運營商、如ANZ或bKash這類的金融業者。當阿發狗(AlphaGo)以四比一大敗南韓棋王時,巨量資料與高速運算所展現的決策優勢,在不久的將來以各種人工智慧的形貌探索人類的未來。從農業、工業到服務業,製造所衍生的單一規模考量已不足以因應新時代的競爭邏輯,以大數據分析進行社會聆聽的研發與擴散應用正快速顛覆消費者研究,人才跨國界的流動與各國推出優惠政策競逐人才的目標在於擴大創意經濟的規模,開放式創新十多年來也把產銷拉在一起擴充科技創新的規模。這些規模經濟的實際案例,正在改變企業競逐國際市場的構形,對於企業組織設計、人力資源管理與整體策略的規劃與執行而言,規模仍舊是王道,關鍵在於善用內部規模與外部規模的優勢規律。
規模,正以另一種規律改寫產業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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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版:
大埔的抗爭是建立在錯誤的認知上!
「黃宏順的論點」
看大埔農地案有感
我是都市計畫的專業工作者,
看到最近社會又為大埔案而紛擾,
發現許多的論點是建立在錯誤的認知上。
反大埔案者,揪雜許多因素,
有從最根本就
反對擬定大埔都市計畫本身者,
有反強制徵收土地者,
有反農地變更者,
但很像都主張站在農民的一邊。
其實,反對者恐怕搞錯了,
壹、從「農民」的權益
看「反對者」站在那一邊
一、反「農民」還是反「農地變更」
當大埔案大家把關注
聚焦在四戶拒拆戶被拆除後,
有一股力量,正把區段徵收妖魔化,
模糊徵收與區段徵收的不同。
大埔案如果真那麼不公不義,
真那麼掠奪與欺壓農民
在一群學者與團體的極力支援抗議下,
為什麼是九百戶接受,
抗議的只有四戶。
以台灣現在之教育水準、資訊透明度
及公民社會成熟度,
這不是以順民、無知、
不敢抵抗公權力就可以帶過的。
抗議的團體如果視角
是從國土使用、環境資源、農地政策…,
我是接受的,這確實是值得討論的議題,
但是如果硬要說是為當地農民發聲,
我會說:它被九百比四否決了。
讓我們從農民的角度思考一個課題,
如果認同:
把農地變建地是暴利,
可以賺大錢。
那農地變更為建地案,
擁有農地的農民應該是最大的受益者,
黑道或地方政客再厲害
也不可能事前把農地全買光的,
那阻擋變更的人,
是反對農民得利囉!
有沒有人去好好研究與調查,
多少農民對於自己的土地
不能像建地蓋房子,
是多大的痛與恨?
大部分的農地地主,
恐怕是恨不得有機會參加區徵的,
大部分爭議的,
其實是希望提高分回抵價地比例。
如果大家認為農民的意願很重要,
那又憑什麼規定
特定農業區一定要堅持農用,
農民無法選擇嗎?
不信,如果你開放所有農地調查,
只要所有權人現在就來向政府登記,
聲明我的土地
(包括以後有繼承或移轉)永遠農用,
政府在辦理開發計畫選定區位時,
就有責任避開這些土地,
你認為會有多少人來登記,
我猜,不會超過一成。
大部分的反對,
都是當政府確定在這開發時,
再反對,為什麼?
所以,你可以說主張反「農地變更」,
但請不要說你是站在「農民」這一邊,
畢竟,
你是站在絕大多數「農民」的對立面。
二、反「徵收」還是反「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是「徵收」的一種方式
而台灣的「徵收」
與「區段徵收」的主要差異:
1.「徵收」限於公共設施
(臺灣只有工業區及都市更新
因另有法令規定者除外);
「區段徵收」則一定包括公共設施
與可建築土地(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
2.「徵收」只針對公共設施土地,
地主只能領回土地補償費;
「區段徵收」地主
除可選擇領取土地補償費外,
因為「區段徵收」的範圍包括可建築土地,
政府可把該等土地以抵價地方式供地主領回,
3.公共設施用「徵收」方式開闢,
該土地取得及建設費用皆由政府負擔,
也就是全民負擔,
鄰近土地因而土地增值或搭配變更為
可建築土地之地主,完全獲利。
以「區段徵收」方式開闢者,
該範圍內公共設施之土地取得及建設費用
皆由該區段徵收地主負擔,
地主不能完全取得土地變更之增值利益,
必須提撥部份利率來負擔
公共設施之土地取得及建設費用。
「區段徵收」能兼具政府、地主、
社會取得較公平的方式:
1.地主間不因其土地被劃定
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
而權利天差地遠。
2.地主除享受土地變更利得利益外,
也負擔開發成本
3.政府及社會不必負擔
公共設施土地取得及建設費用
「以張藥房為例」
至於大埔案爭議的四戶,
以張藥房為例,
雖然本案開發方式為區段徵收,
但因為他不願意參加,
所以等同他放棄土地補償
以用抵價地方式申請領回,
就變成他的土地與建築物是
變成被政府徵收,
而非像其他地主的區段徵收,
他的損失有:
1.採區段徵收開發的地區,
地價補償按公告現值,
一般不再加成補償,補償費偏低。
2.按規定屬原合法建物所有人
可以低價選配的安置建地
(一般約30坪),也自動放棄。
3.按建築物補償費
加計50%的自動拆除獎金也放棄了。
4.放棄用抵價地方式領回土地補償費,
也放棄了區段徵收抵價地
具有放大補償的效果
因為他放棄了以上的權利,
所以他的補償費讓人覺得偏低不合理。
尤其他沒有善用前面2及4款的權利,
否則,他原來5坪的建地,
如果加上地上物補償費的錢,
應該足夠換得30坪的安置建地還有剩餘,
甚至只要再投入百來萬元,
就可以由建地五坪的小房子
換成建地有30坪的標準房屋。
不知道反對者,
知道他們的損失嗎?
起鬨者,
有認真為他們分析利弊得失嗎?
三、反大埔開發案還是反開發方式?
大埔案之規劃被質疑最多的其中之一,
在於為二十公頃之工業區土地,
辦理一百多公頃的都市計畫與區段徵收。
其實就農民權益而言,
如果只辦理工業區土地之開發,
只能有一種開發方式,
那就是徵收土地,
農民只有領取公告現值
再加成之地價補償費後,
真正的被掃地出門,
無法享受土地增值利益。
這次因為辦理一百多公頃的都市計畫,
先不論它的立論或目的為何,
正因為劃設了許多住宅區與商業區,
讓開發方式改採區段徵收。
如此,農民就可以享受
區段徵收的種種好處。
所以有些反對意見認為,
多辦理一百多公頃的都市計畫
是犧牲農民的權益,
事實卻是正好相反的。
貳、澄清反對者對區段徵收的錯誤認知
前面對於反大埔案者,
從三層次加以探討,
希望能釐清一些問題,
下面則對反對之觀點經常提及
又與事實有誤謬的地方,
提出說明:
誤謬一:區段徵收後農民被掃地出門
區段徵收後土地分配的基本架構是:
1.政府無償取得公共設施土地,
如公園、道路、國民學校、停車場….,
約佔區徵面積之45%。
2.政府取得約佔區徵面積15%之可建築土地,
政府用這些土地標售價款,
以抵付區段徵收總開發費用,
包括公共設施之建設費用。
3.政府將區徵面積40%之可建築土地當抵價地,
做為政府抵付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價款。
因此,區徵後,
扣除45%公共設施土地後,
55%的可建築土地中,
土地所有權人(農民)佔40%,
也就是開發案之全部可建築土地中,
土地所有權人(農民)佔約七成。
農民沒有被掃地出門,
而且掌握全部可建築土地之七成,
享受大部分的土地增值利益。
誤謬二:區段徵收是為了財團、建商、
黑心政客炒作地皮。
區段徵收是提供財團、建商、
黑心政客炒作地皮的”素材”,
請注意,只是”素材”,
因為政府釋出大量的建地
及建設完善的公共設施,
但是,誠如前所言,
農民一開始就掌握
全部可建築土地之七成,
而財團、建商、黑心政客
卻是一開始是沒有土地的,
他要取得建地,不是跟農民買,
就是必須透過政府
公開標售的方式取得土地,
他們可以辛苦把地價炒高,
但得利的不是擁有70%建地的農民嗎?
我想,在苗栗其他的鄉親農民,一定在想,
劉縣長,你怎麼沒想到
也來糟蹋與惡搞我的農地;
財團與建商歡迎
來這裡把土地炒高點吧!!!!
(((再次強調,
這只是完全由農民的權益角度分析,
不涉及國土合理性的使用探討)))
誤謬三:用「徵收」來簡化稱呼「區段徵收」。
反對者經常用「徵收」來簡化「區段徵收」,
沒錯,「區段徵收」是「徵收」的一種,
但那不是社會集體記憶的那種徵收。
因為區段徵收的原地主不會被掃地出門,
區段徵收的地主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的利益,
區段徵收的地主要”平均”負擔開放成本。
誤謬四:土地所有權人被區段徵收後,
以偏低之公告現值領取地價補償費,
卻要以高價之市價購買回抵價地,
對地主權益極為不公
區段徵收後所有可建築土地之總地價,
主要是反映區段徵收的開發總成本,
而各宗建地之地價,
則在此基礎下,
依各個街廓之使用分區(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專用區)
、可使用強度、道路寬度及與公園、學校等
公共設施鄰近度等計算出來,
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討論通過。
按此評定的各宗建地地價,
才是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核算基礎,
通常,該等地價遠低於市價。
其次,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要以抵價地方式領回時,
雖然是以其土地之地價補償費為基礎,
但不是直接折抵,
地主可以領回的建地面積
則會遠高於其所擁有地價補償費
所應領面積之好幾倍;
地主可以領回的建地面積價值
則會遠高於土地的市價甚多。
就可以理解,
區段徵收地主領取抵價地的機制
為什麼會對地主有極大利益之原因。
因此,
放棄領取抵價地而領取土地補償費,
也放棄了區段徵收放大補償的效果,
大埔四戶抗議戶堅持反對,
也放棄了領取抵價地的機會,
他們,真的虧大了~~~
誤謬五:區段徵收抵價地分回比例為四成,
農地者因為土地變更為建地,土地縮小了,
但土地卻有增值,
但是對建物所有權人就不公平了,
本來就已經是建地了,
但是面積卻變小了,非常不公平
前面已提到,
區段徵收是以土地之地價補償費為基礎,
農地與建地之土地公告現值本來就有差距,
因此,建地之土地公告現值
若等於區徵土地平均地價之2.5倍者,
大約就可以領回100%之原始面積,
我曾經辦理的案例就是
因為大於2.5倍,所以領回超過120%。
如果再加上建物補償費
(計算以重新蓋之造價基準補償)
及加發自動拆除獎金
(按建物補償費的50%計算),
建物所有人雖然獲利不如土地所有權人,
基本上足夠讓自己換一間
比之前更大而全新的房子。
張藥房雖然只有五坪土地,
但是透過較高的建地土地補償地價,
乘上權利價值係數後,
再用以換取遠較市價為低的安置建地,
所不足者,
從建物補償費+自動拆除獎金去繳差額地價,
相信至少可以換得一塊安置建地,
而且應該還有剩餘。
參、結語
以上係依據現在法令制度
對於常聽到的謬誤講法提出澄清,
對於農民農地參與區段徵收之優惠條件,
這方式已實施二十幾年,
所有辦竣區段徵收的地區,
農民都是最大的受益者,
全世界土地私有化的國家,
沒有國家是不徵收私有地的,
我的重點擺在,
我國對於以區段徵收農地時,
其實有很優厚的條件,
農民因區徵而身價暴漲時,
還怕買不到耕地嗎?
所不同的是,以前是為生活壓力而務農,
以後可以為興趣而務農,不是嗎?
大埔事件中,前者我樂見大家來討論,
但是,對於被徵收者的補償上,
我看到某些主張是建立在錯誤認知上,
而且被徵收者的權益也被犧牲了,
雖然我不確定兩者有無關連性與相互影響性,
但是,我沒看到正確的訊息被傳遞出來
只是,一個補償優厚的區段徵收案,
也獲得絕大數地主的支持,
縱使政府作為是有可爭議的地方,
但是,真的需要鋪天蓋地的造勢抗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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