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4)日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目前馬政府所提出年金制度改革之現況,質詢銓敘部長張哲琛、勞委會副主委郝鳳鳴。依據現在公布的修法現況,馬政府除了將原來落差頗大之所得替代率越拉越開之外,對於公務人員以及勞工的改革標準根本也是大小眼。
在調高費率方面,勞保費率的調幅與期限明文規定得逐年調高到位,反觀公務人員卻僅含糊帶過,結果改革了半天退撫基金卻僅有延後6年破產的結果,形成公務人員繳少領多而勞工繳多領少這種「一個國家兩個世界」、「同人不同命」的情況。
另外更加不合理的部分,在於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機制,勞工僅依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一項因素,而公務人員除了依消費者物價指數外,還可比照現職人員調薪而調高,形成已退休的人還可依現職比照加薪的怪現象﹗對此張部長並不願意承諾將此一不合理的加薪調整機制拿掉,足見此次的改革也是虛晃一招﹗
最後銓敘部長以「信賴保護原則」作為推託改革的藉口,設了一堆保障退休條件跟過渡期間,但反觀在現行勞保明文規定退休條件的已退休勞工,卻是毫無信賴保護原則可言,不論在職、已退勞工,改革後全部一體適用,也無緩衝過渡期間相關規定,對勞工相當不利,因此我主張勞工應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在其退休時符合已生法律期待利益之已退勞工不能改,且在僅有現行勞保所得替代率超低的情況下,勞工也應比照公務人員要有過渡期間,現行退休條件都要予以保障,待民國109年之後有符合勞退新制年資15年勞工領取月退休金時,再視勞工當時退休所得替代率實際情況再予以檢討調整,至少這樣標準一致對勞工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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