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勞動條件檢查》—主講人:李柏毅_魏千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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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授大綱】
一、勞動條件檢查是什麼
二、勞動檢查須準備之資料及重要內容介紹
1.勞基法第23條——工資明細
2.勞基法第30條第5、6項-出勤紀錄
3.勞基法第7條-勞工名卡
4.勞資會議紀錄及備查函
5.勞基法第70條-工作規則
6.勞基法84條之1約定書及核備函
三、勞動檢查最後有什麼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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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者:劉士豪、侯岳宏、林佳和、邱羽凡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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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核備函 在 黃秀芳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保障勞工權益,創造勞資雙贏
自新修勞基法上路後,問題陸續出現,秀芳也參與過好幾場的記者會、座談會、公聽會,傾聽勞工、產業、企業、學者等建議,各界都反應勞基法過於僵化,希望能有一個比較有彈性的勞基法,創造勞資雙贏。
這次修法針對「鬆綁七休一」、「輪班間隔例外八小時」有很多不同的意見,傾聽各界的聲音,秀芳也多次在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議上提出,要求行政院針對疑慮檢討;七休一函釋部份經過協調行政院將再增加把關機制,由原先各行業別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勞動部審查作法,不採申請制;在輪班間隔部分,原則11小時,經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可允許例外8小時,也增加把關機制,要放寬輪班間隔的公司,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勞動部就特殊行業、特殊情況核准,並會明文入法。
至於每月加班工時不得超過54小時,連續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部分,秀芳則主張應改為「連續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且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應由原先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改為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有許多的行業並不是固定的朝九晚五:有的行業會受到訂單的影響、有的行業會受到工作延續性的影響、有的行業是受到年節的影響,各行各業有其差異性,我們要讓勞基法更合乎台灣新經濟需求,因應企業轉型,服務業為導向的經濟,製造業不只是接單、依照客戶設計規格生產,很多製造業已轉型為需要研發、創新,提案給客戶,或透過參展推廣新的設計,這些都需要具彈性的法規,而不是沒有彈性的工時限制,當然延長工作時間一定要獲得勞工同意,必須是勞工自主意思決定。
勞基法修正的目的是希望能落實周休二日,我們也一直在朝這方向前進,過程或許有一些不那麼盡善盡美,無法一步到位,但我們會繼續努力,秀芳希望經過這段時間的磨合,未來可以有更平等開放的勞資協商機制,勞資能夠多對話,建立互信,共創雙贏。
勞資會議核備函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
昨天有一個新聞,
臺北市勞工局針對銀行業進行勞動檢查,
發現在32家受檢的銀行業者中,
竟有高達97%未給付加班費、超時工作也達69%,
另外56%的業者並未規定召開勞資會議,
「顯見銀行業存在高度違規的現象」,
勞動局裁處金額約900多萬。
違規最多的是澳盛(台灣)銀行,違反7條勞動法令,
其次是台灣工業銀行以及遠東商業銀行,違反6條勞動法令,
而違規較多的業者以無工會的比例居多。
其實這已經是常態了,也很久了,
(你問一下身邊在銀行工作的朋友,哪一個不是這樣?)
現在很多企業都用"責任制"這個名詞要求員工,
就是使命必達的意思,
上班時間跟員工斤斤計較,遲到一分鐘都不行,不然就罰錢,
下班時間就不講話勒,反正一句話"責任制"打死~
是這樣嗎?
其實依照勞基法規定,打卡制是原則,責任制是例外,
打卡制就是:
每日最多8小時,每兩週不得超過84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1項)
責任制,既然是例外,就是要從嚴認定,就是有種種要件,
不是隨便一個雇主阿狗阿貓都可以主張自己是責任制的
那責任制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第一個,要特定的工作職位,
比如:高階經理人
(可以主管下屬人事的那種,金融業那種掛高高但手下沒人的經理不算)
比如:保全這種需要隨時進行監視無法間斷的工作
比如:像會計業之類的專業工作人員
第二個,要書面約定,
雇主跟員工之間必須簽定書面協定,才算數,
不是老闆自己說得算
第三個,要向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總之,不是隨便老闆講一講就是責任制勒,
下次聽到老闆或人事這樣說,
請拿上面的三個要件打對方臉!
(有書面嗎?有跟主管機關報備嗎?
都沒有?那責任制個屁!)
勞委會歷年來都會發佈一些函釋,
將特定行業拉進來責任制範圍,或把某行業剔除,
不過要提醒的是,納入範圍,還是要簽定書面,
還是要報主管機關核備才算數勒~
整理一下,大致為
1.首長駕駛
(真奇怪,這竟然是第一個函釋,
果然首長夠力,福利第一個要考慮到,
司機就是一定要責任制~)
總統府工友,立法院秘書長工友 立委駕駛(果然夠力!)
2.銀行業經理,
不過如上所說的,要是真正有人事權層級的主管,
手下沒人的光桿經理不算,
如果帶的人等於一個班(10個),大概就算勒
3.資訊 法律 會計 廣告 建築 營造 室內裝修 等行業
的擔任管理職的主管及專業人士
4.家庭幫傭看護
5.航空公司機組人員(總不能飛到一半說要下班勒)
港口拖船人員 起重船人員
6.保全,警衛,電腦控制中心人員
7.保險業的外勤人員
8.房屋仲介
9.醫療業人員
(註:目前已經有部分人員被移出這個名單不再適用責任制,
參見下面附表)
10.社工輔導員
11.電影業主管 燈光師 攝影師 軌道人員
12.廣播業基地台發射台值班人員
13.生技研發人員
14.美髮師
15.屠宰衛生檢查人員
另外要注意的是,
責任制只是工作時間不必朝九晚五那麼死板,
並不代表"不用給加班費",
每兩週工作時間超過84小時的超時工作,
雇主還是要給加班費的勒!
不過根據k的辦案經驗,
一般勞工通常不會為工時這種事情跟老闆槓上,
畢竟要為五斗米折腰,
通常是已經要離職了,或被非法資遣時,一併請求的勒,
既然已經撕破臉,就搞到底勒~
ps:105年1月1日開始,有14種行業不再適用責任制:
1.領有女子美髮、男子理髮、美容等乙級證照工作者
2.銀行業僱用經理職以上人員
3.證券商外勤高級業務員、業務員領有證照者
4.廣告業僱用創作人員
5.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
6.電影片映演業主管人員
7.海軍所屬各造船廠指泊工
8.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起重船船員
9.管理顧問業管理顧問
10.建築師事務所個案經理人員、建築規劃設計人員
11.室內設計裝修業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
12.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
13.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計劃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
14.莫拉克災後重建會公務車駕駛人員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
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
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
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第50條之1: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
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
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
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
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
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
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2:
雇主依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
報請當地主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
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
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附表(不適用責任制的醫護人員名單):
手術室 清潔人員
急診室 清潔人員
加護病房 清潔人員
產房 清潔人員
手術麻醉恢復室、燒傷病房、中重度病房、精神科病房 清潔人員
血液透析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高壓氧艙單位 醫事及技術人員
放射線診療部門 醫事及技術人員
檢驗作業部門 醫事檢驗人員
血庫 醫事檢驗人員
呼吸治療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實驗室、研究室 研究人員、技術員
管理資訊系統部門 系統程式設計師、維護工程師
救護車 救護車駕駛、救護技術員
手術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急診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加護病房 醫事及技術人員
產房 醫事及技術人員
手術麻醉恢復室、燒傷病房、中重度病房、精神科病房
醫事及技術人員
器官移植小組 醫事及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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