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前陣子新北市勞工局發布新聞稿指出,有某間公司的女性員工在去年4月份時就告知主管自己將在8月份結婚,沒想到7月底時,公司卻以她所擔任的職務有縮減人力的需求,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予以資遣,因此勞工憤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續該公司也因此被處以30萬元的罰鍰。
我們過去有分享過一些有關於「就業歧視」的基礎概念,但實務上過去常見因此被處罰的案例大多是以性別、年齡為主,本次是較為少見的被認定資方以「婚姻」為由而對勞方有就業歧視,因此我們就透過新聞中取得的資訊,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吧~
關於就業歧視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如果雇主在面試過程、招募廣告、勞動契約或各項文件中有透露出因為上述的因素設定為聘僱、核薪、考績或甚至升遷的條件時,都有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不少違反就業歧視規定的雇主,其實都不是因為犯了在徵人廣告上直接寫了「限OOO」的這種基礎錯誤,反而是因為間接的關聯性而遭到處罰。例如過去有些案例就是因為在招募廣告上寫了「徵洗碗阿姨」(性別歧視)、「限役畢」(年齡歧視)而遭到認定違法,或是在員工辦理育嬰留停時,便對其提出了過往不曾有的限制、要求,因此而被認定具有就業歧視的嫌疑。
因為員工結婚而有不當措施,涉及婚姻歧視
在本次新北市裁罰的案例中,雖然沒有太多細節的描述,但我們仍然可從新聞稿中簡單歸納出幾個該公司被認定違法的原因:
❶資遣結果與結婚事實有高度關聯性
在報導中可以看到資方已經事先知道員工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卻在7月底就將其資遣,很難不讓人聯想公司是為了規避給予員工8天的婚假而搶先資遣員工。因此從這個案例來看,當個別員工本身或家庭有出現特殊狀況時,公司反而應該要避免瓜田李下之嫌,避免省了小部分的人事成本,卻反而要付出高額的罰鍰。
❷無從舉證有人力縮編的事實
先不論當事人有無結婚的事實,當雇主要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1條各款資遣員工時,就必須能夠舉證確實有此法定事由,以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規範來說,就必須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有辦法實施資遣,例如舉出營業項目、經營技術或各部門有哪些調整與改變,並有試著去為員工媒合其他適當之職務,如果窮極一切都沒辦法為員工找到出路,最後才是不得已採用資遣方式終止契約。在本案例中,顯然資方應該是沒辦法舉出具有該法定事由的相關證明,才會被認定違法。
❸主管人員證詞
像這類的案例中,可能因為找不到一翻兩瞪眼的證據,就很難讓主管機關採集到足夠的事證來開出罰單,舉例來說,如果面試官在面試過程中口頭表示我們公司就是只要找女性員工,那求職者又該如何舉證來投訴該公司有性別歧視呢?(一般沒有人去面試會偷錄音的吧)
在此案例中,新北市勞工局有表明「公司管理人員證稱A女士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在該部門中僅選擇A女士1人資遣,顯不合理」(該主管似乎已經離職),因此這也就成為主管機關認定資方違反就服法的有利證據。
總而言之,通常會因為員工婚姻狀況進而對其做出不利的處分或措施,不外乎是因為有些公司可能會覺得員工有家庭的話,較難配合公司彈性調動職務、配合加班;然而,也有些公司會覺得員工未婚的話可能會不太穩定,甚至未來可能會因為婚姻而影響到職涯規劃而有太多不確定性。從這兩種極端的考量來看,其實都可以代表以「婚姻」作為判斷用人的標準是沒什麼意義的,未來會影響員工的穩定性、工作表現還是有太多的因素需要綜合考量,與其擔心這些問題又可能會面臨相關法律風險,還不如提高公司的薪資條件與福利,以提高員工留任的誘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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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年齡歧視 在 今周刊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到⼤陸⼯作,就回不來台灣了。」這句話隱含2個意思:薪⽔回不去在⼤陸領的⽔準、⼤陸的經驗可能在台灣⽤不上。
來聽聽以下筆者分享的一則小故事:
2、3年前我有機會去企業演講,我都會問在座的部⾨主管:「幾歲的⼈
會錄⽤?」30歲還有⼈舉⼿,35歲就沒⼈舉了,我嚇⼀跳,轉⾝問資歷10年的獵頭顧問:「超過幾歲就不推薦了?」他毫不遲疑回答:「當然是35歲!」
是的,這就是⽤⼈的潛規則!在台灣,⽤⼈或不⽤⼈不可以有年齡歧視,根據《勞基法》會重罰30萬⾄150萬元,沒⼈敢公開談論。既然是沒說出⼝的祕密,⼀般上班族當然被蒙在⿎裡,失去警覺性。
如同冠宇(化名)的遭遇,當初台灣⼀家公司本來要請走⼀位經理,剛好在⼤陸開了新廠,需要有經驗的⼈去頂⼀下,於是派他過去。沒想到要回台灣時,已經不是台灣公司的員工,冠宇瞬間成了失業老鳥。
起初他一點都不慌張,直到一個月後,事情開始漸漸的不對勁...(查看更多 http://bit.ly/34MRDA5)
勞基法年齡歧視 在 劉建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預估2025年台灣將進入超高齡社會,扶養比及扶老比逐年增加,越來越多人不敢在65歲就放心退休,因此我們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立法完成,要來保障中高齡勞工的就業權益。原本要在5月施行,因疫情造成就業市場波動的緣故,延至12月4日施行。
雖然下週就要開始施行了,但台灣勞動環境,包括公部門,是不是有實施上的困難?
最近新北、台南環保局招考清潔隊員都出現高齡報考者,因法令規定不得有年齡歧視,高齡者都可以來考試,但是問題來了:
1、清潔隊的考試包括體能與爆發力,背十幾公斤的米袋往返跑,這是清潔工作唯一必要的項目嗎?對於中高齡勞工再度就業,這樣的考試項目是不是一種歧視?
2、《勞基法》第54條、雇主可強制65歲員工退休,這條規定並未拿掉,新北市環保局對此表示,超過65歲高齡者就算考上清潔隊,仍會依勞基法規定,一到職就要求辦理退休。這不是一個很奇怪的情況嗎?
因此,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即將施行上路時,除了增加勞雇雙方的誘因之外,我要求勞動部注意四件事:
🔸中高齡勞工的再就業,受限於體力不足,所以有些行業別不適宜,那是否會限制了中高齡勞工的再就業機會,勞動部要如何解決?
🔸有些年長者因為生理狀況受限,可能有老花、聽力不佳,這個部分,勞動部是否可以透過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去提高就業機會?讓年長者可以做更適合他們的工作。
🔸《勞基法》第54條依舊適用,僅管政府祭出補助鼓勵雇主僱用高齡屆退者,可能只會吸引到原本就打算留用中高齡勞工的雇主,為弱勢高齡者創造工作機會(新聘)的效果有限,配套又是什麼?
🔸有關協助中高齡就業的相關補助(例:求職津貼、僱用獎助……等)是否能有效提高中高齡勞工的就業情況?當補助沒有了,會不會發生雇主將中高齡勞工辭退的問題?
🔍 建國國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