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工作不分性別都應受到保護
#釋字807號後續修法很重要
#應兼顧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
今天很高興有這個機會,和洪申翰 Sun-Han、林宜瑾、台灣勞工陣線協會、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全國產業總工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一起主辦「釋字第807號對夜間工作及工會同意權後續影響與對策」公聽會,和數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行政部門一同討論。
被大法官宣告失效的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女性及母性健康,但因為採取「消極保護」的設計,反倒 #限制了女性於夜間工作的權利,也強化了加諸在女性身上的刻板印象,可能造成 #就業歧視。
上個月司法院公布釋字第807號解釋,當時我便發文(詳見:https://reurl.cc/pxyx3a )表示,認同這號解釋所傳遞的性別平等意旨:教養子女、家庭照顧,是 #所有家庭成員應共同分擔的責任;以及,為了維護身體健康而盡量 #避免夜間工作,更是 #不分性別全體勞工的需求。
讓人遺憾與憂慮的是,釋字807在宣告條文立即失效後,反而讓原先課與雇主對夜間工作提供保障措施的責任,也一併失效。此外,還有勞工集體協商權恐被弱化的問題。
國際勞工組織的夜間工作公約、勞動部的數個法規及指引都顯示,長期夜間工作對勞工的健康有不良影響,#不分性別。
因此,大法官釋字的後續效應,不應該是所有勞工雖不會被禁止夜間工作,但也失去相對應的保障。而是所有於夜間工作的勞工,不分性別都能受到保障。
#個別勞工難以和雇主對等協商
#強化工會集體協商權
第49條第1項的失效,也剝奪了工會或勞資會議,在夜間工作條件上的集體協商權。
釋字第807號解釋認為,原條文內關於工會或勞資會議對於夜間工作有同意/不同意權的規定,有以集體意願取代個人意願的疑慮。
但是實際上,已經有多個團體、專家,包括今天多位與會者都指出,個別勞工在法律上的拒絕權,從來沒有被取代。就算工會同意夜間工作,勞工仍可拒絕。
真正的問題在於,即便理論上如此,但面對資方提出夜間工作的要求,勞工常常很難真的拒絕,所以才更需要 #工會 的保護,不管是協商保障安全健康的措施,或是集體拒絕夜間工作。
後續修法,必須強化 #集體協商的力量,才能真正保護勞工。
至於在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還必須處理,最終如何透過法制上的設計及強化,實質保障個別勞工行使「拒絕權」。
#懷孕或哺乳期間勞工應特別保障
勞動部官員今天公聽會現場再三聲明,雖然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失效,可是第5項禁止懷孕、哺乳期間女性於夜間工作的條文,效力仍在。
但為完善夜間工作的整體機制及配套規劃,後續修法仍須確保對懷孕、哺乳期間勞工的保護。如何操作及落實,還需要更多討論。
#勞動部應盡速盤點相關法規
#提出修法草案
#快速填補夜間工作勞權真空
感謝今天一同與會討論其他學者與團體:邱駿彥教授、洪惠芬教授、胡博硯教授、邱羽凡副教授、張鑫隆副教授、婦女新知基金會。
民間都這麼努力了,我期望勞動部能盡快提出修法計畫,補上夜間工作保障的空窗,做勞工的後盾。
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的意旨,應該是讓不分性別勞工平等地被保障,而不是不分男女平等地被剝削!要使台灣勞動法規真正實踐平等權的精神,我們還需繼續努力。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萬的網紅走路痛WalkTone,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妳是不是想要給自己放一個產假?」 都是發音不正確害的。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在生小孩前後可以請八個星期的產假。 -- @163 braces 妳看,我不是那種只會在下面留言的怪叔叔, 我都付諸行動。 -- 推薦給各位,以後想告白時就說: 「妳是不是想放產假啦?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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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7條 在 Yahoo!奇摩新聞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Yahoo論壇/王傑】
既然知道熬夜傷害是男女等值的,甚至女性更為嚴重。那所謂的性別平等,為何不是限制男性的夜間工作時數呢?在健康權的考量之下,工作權是不是更該有所取捨或限制?
大法官作為最高的法律解釋機構,不是強化勞工的身體健康保障,卻反而強化了雇主可能要求夜間工作的可能?法律帶給勞工的保障到底是什麼?
#夜班工作 #性別平等 #女性勞工 #工作權 #健康 #保護母性 #Yblog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嗨嗨大家,勞動部在5月20日時公告了輪班間隔休息時間可彈性縮減的公司,以及必要時可在勞資雙方約定的週期內調整例假日的特殊行業,雖然影響的勞工有限,但我們還是稍微分享一下這則資訊囉~
🔍有關輪班間隔彈性措施適用範圍的增加
依照勞基法第34條規定,如果是輪班制的人員的話,原則上班與班之間應至少有11小時的休息時間,避免員工在更換班次時因為休息不夠而影響到身心健康。不過該法有一項彈性的措施,是如果經過勞動部公告後的行業或公司中的特定職務,便可以經由勞資雙方協議將輪班間隔縮減為8小時,雖然對於員工來講休息時間可能略有不足,但相對地也會增加更多排班彈性。
這次在勞動部的「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修正總說明」中,便有提到經過經濟部評估後,部分從事紙業製造的公司中的輪班人員,未來可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處理期間內或是勞資雙方協商的期間內,彈性縮減輪班間隔時間,以利造紙業者現場作業人員運作順暢。
🔍有關例假調整彈性措施適用範圍的增加
依照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原則上在每七天的週期中要有一天例假與一天休息日,並且不能讓員工連續工作超過六天。但在該法條中同樣有彈性措施,如果是經過勞動部公告的特定行業,並可由勞資雙方協議將「例假」在「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講白一點就是可讓員工最多連續工作達到12天(假如其中2天休息日都有加班的話)。這次同樣是由經濟部評估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 如果遇到了非可預期性或緊急性之需求的話,便可彈性地在七天週期內調整例假,但每年調整不得超過十二次。
這次影響到的多為紙業製造的企業員工,可能是因為當疫情升溫或有其他天災發生時,民眾往往會搶購與囤積衛生紙等民生用品,而為了讓企業增加彈性以利趕工生產,這次才會將紙製品製造業等行業增加到彈性措施的適用範圍內。除了增加彈性措施行業外,本次勞動部也重新整理了彈性措施的附件表格,並增加了公告適用範圍的歷程與字號,讓有需要的企業或人資可對照使用🙂
不過我們還是想說一下,其實在我們的網站中早就已經有整理出適用的公告文號並提供超連結至勞動部的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了~此外,也針對個別行業加上了行業類別的說明(說明文字為參考第6次修訂的行業標準分類),希望透過對使用者友善的介面,讓有需要的讀者更快地了解這些資訊,歡迎大家多多利用我們彙整的資訊囉�(不過請勿未經同意便轉載或複製使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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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是不是想要給自己放一個產假?」
都是發音不正確害的。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在生小孩前後可以請八個星期的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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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braces
妳看,我不是那種只會在下面留言的怪叔叔,
我都付諸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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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給各位,以後想告白時就說:
「妳是不是想放產假啦?蛤!敢不敢啦?」
#我也是
#形象崩壞
#少子化防治大使
#增產報國的路上有妳有我
#這不是為兒童打造的影片
#我的手機怎麼特別糊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在 立法委員吳玉琴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一、邀請勞動部部長、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就「調整《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丁類審查標準原因與理由以及政府如何加強防範工安意外造成勞工傷亡及減少職災黑數之具體措施」列席報告,並備質詢。二、審查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及基金)案。(預算詢答)三、審查:(一)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徐志榮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在 立法委員吳玉琴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一、邀請勞動部部長就「監察院糾正勞動部我國勞動檢查人力長期不足等問題、現行工會組織率涵蓋率過低以及勞資會議形同虛設等問題提出具體改善建議與措施」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二、審查(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親民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蔣萬安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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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勞基法第17條之1規定於108年6月21日生效日起,要派單位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除地方主管機關得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