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警方臨檢或盤查時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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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新北市三重區某女性移工,於昨日(8月16日)下午4點左右出門倒垃圾,被新北市警員當成逃逸外勞,竟在她拿不出居留證後,將她用手銬在路邊便利商店椅子上,再帶回警局;等該警員發現她是合法移工後,不但沒道歉、也沒送她回家,甚至將她丟包在路邊,幸好她利用Google Map找路才順利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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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新北市警局三重分局已承認該警員執法有違失,將該員警記過、調至警備隊,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罪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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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們自己出門倒垃圾,沒有帶身分證件,卻遇到警方臨檢或盤查,該如何面對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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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必須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有事實足認知悉已發生或即將發生之犯罪」、「有事實足認有人身危害」的前提下,才能對特定民眾進行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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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符合上述前提,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我們可以溫和堅定地陳述理由、表示異議;更可以請求填寫「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我們收執,以為憑據)。警方如自知不妥,應立即停止,當場放行或更正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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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沒有出現任何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的情形,只因為沒有攜帶身分證件而被盤查,而被警方堅持帶往警局,強烈建議避免肢體或言語衝突,以免遭受警方強制對待,甚至成為妨害公務、公然侮辱的藉口,不妨讓警察胸前密錄器完整紀錄,就當是替自己未來伸張權利蒐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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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自警方開始盤查起,不得超過三小時,且警方應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並告知有提審(聲請法院審查)的權利。此外,更可以要求通知指定的親友或律師協助,如果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而導致權益受損害,亦可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或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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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26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七月了,大家在努力準備司律一試時,老師也正在寫二試總複習講義XD
今年老師在讀享、讀家都有開二試總複習,與去年有所不同,今年老師的二試講義會大幅調整,以「爭點」和「題目」來幫同學複習相關重點,主要以爭點講解為主(基本上講義充斥著滿滿的爭點XDD),附帶會講一些題目(講義只會附題目,上課時會帶同學思考題目)。
老師之所以這樣調整,是希望能培養同學們的「爭點意識」,讓同學看到刑法考題時,至少知道它要考什麼,答題內容不會跟閱卷老師的參考答案產生重大偏離。
「爭點意識」這個概念,其實很多人都曾提過,但這個概念有點玄,要怎麼掌握,其實有點難。就像過去有同學會跟我說他/她看不出這題要考什麼,說真的,可能是因為題目看不夠多、文章看不夠多等原因所致,「爭點意識」也是在閱讀的過程中逐漸產生。這點其實沒辦法單靠二試總複習完全補強,但老師還是希望能透過我的整理,幫同學快速掌握刑法的相關重點。因此,老師在整理爭點時,會將實務見解、學者文章放到爭點裡,同學們可以從這些見解裡,想想如果這個爭點出成考題,你/妳要採什麼見解?理由是什麼?而不單純只是把爭點背起來,但看不出你的個人意見,這樣分數可能會不太好看。
大家現在就好好準備一試,考完之後就全心投入司律二試總複習的課程觀看+講義熟讀。縱使是臨時抱佛腳,但至少是佛腳,還是很有機會因此上榜的~~
周易老師
2021.7.1
刑法126 在 紀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默默第3集
醫生不得已強迫護士輸血救人,能不能通過緊急避難衡平性的考驗?
實務上沒表態,學說上:
1.有認為,生命並沒有大於人性尊嚴。
所以,保全的利益並沒有顯然優越於犧牲的利益。
最後只能以避難過當解決。
2.也有認為,用人性尊嚴來做比對,會不會想太多。用來跟生命比對的應該是單純的自由。所以能主張緊急避難,不具違法性。
7月初刑法就要開始,新年度課本增修已完成,附上思法人團報優惠訊息
https://reurl.cc/MARQKk
圖示:
一個很認真在修訂新課程的人
(當然是我,不要亂猜)
刑法126 在 有話好說 PTSTalk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思覺失調 #精神障礙 #刑法19條 #殺人 #吸毒 #辨識能力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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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俸鋼(彰化基督教醫院司法精神醫學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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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26 在 蒼藍鴿的醫學天地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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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incompetech.com/music/royalty-free/index.html?isrc=USUAN1100302
演出者:http://incompe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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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26 在 うるとらますた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違法チートの被害にあったシーン 16:35
本人がクロノスマックスを使って違法チートをしているとカミングアウトするシーン 30:15
カミングアウトした人物が本人である証拠部分 28:15
ノーカット放送分 https://youtu.be/W_vHQvFCGi4
(Gene180)に被害にあわれたら必ず動画を録画してください。次回通報の仕方をアップします。
※チートやマクロは規約違反だけではなくゲーム性やサーバーに影響を与えているとしたら、あきらかな妨害行為であり犯罪行為です。告訴され損害賠償請求されたり刑法により処罰される可能性もある行為だと認識してください。垢BANどころではありませんよ。
コメント欄は自由にお使いくださ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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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26 在 Re: [D課業] 刑法身分犯未附出處- 看板Examination 的必吃
※ 引述《hijackthis (jack)》之銘言:
: 出處:刑法總複習
: 一、小明叫 小英 去殺小英爸
: 我的答案: 小明成立 271 小英272
: 二、小明叫 小英 去殺小明爸
: 我的答案: 小明成立? 小英271
: 三、甲男叫好朋友丁(為監所管理員),去修理入監的乙。
: 一、甲拜託丁修理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126條凌虐人犯罪之教唆犯?
: 想請問一下丁126是刑法31-1不法身分,或是31-2罪責身分。
: 小弟刑法學得不怎樣,希望大大題示一下。
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處指的直系血親尊親屬應該是自然血親+擬制血親吧
所以應該是被收養的也算
被收養時 他法律上的老爸 不是親身的
1.如果被收養的小孩在被收養時(收養關係未終止前)
跑去殺了他原本的老爸 有本條之適用嗎
2.如果被收養的小孩在被收養時(收養關係未終止前)
但在不知情的狀況 殺了他真正的老爸 但是完全不知他是老爸 只當他是路人
假如段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 殺了段延慶 有本條之適用嗎
子女對於父母再婚之配偶,亦無本條之適用
1.如果父母再婚之配偶 有作收養手續 那就是法定血清 有本條之試用
2.如果父母再婚之配偶 忘記作收養手續 那就不是法定血清
唯其對其確有照顧之事實 對外也說她是我小孩 小孩也認為他是父母
所有人不管主觀認定 還是客觀表現 都認為他們是親人
這種親人 只因漏未去法院辦收養 卻有事實客觀上之認定 有本條之適用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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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85.6
如果想打他人 結果殺到老爸
他人是殺人未遂 老爸是殺人既遂
那這時 主觀是普通殺人 就是普通殺人既遂+未遂嗎
如果想殺老爸 結果殺到他人
他人是殺人既遂 老爸是殺人未遂
那這時 主觀是殺親屬 但是沒殺到 還是殺害直系血親未遂+殺人未遂嗎
※ 編輯: asddog 來自: 112.104.185.6 (12/16 00:16)
客體錯誤
直系血親和其他人 是不等價的客體 還是等價的客體
歷屆試題解法都是只罰一次 原本沒殺到的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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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想殺老爸 卻看錯認為叔叔是老爸 殺了叔叔
那就是以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故意殺害普通人
難道要數罪併罰嗎
就是想殺叔叔 卻看錯認為老爸為叔叔 殺了老爸
那就是以殺害普通人的故意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客體錯誤通常都是你內心劇場 認錯人之類的
※ 編輯: asddog 來自: 112.104.185.6 (12/16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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