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想把刑法第185條之4修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看到法務部提出肇事逃逸罪的修正草案,實在不知道為何要這樣修。稍微說一下我的看法:
首先,把「肇事」修成「交通事故」,看似解決了問題(註),但筆者認為,此舉完全迴避釋字第777號解釋對於肇事提出的可歸責要求。詳言之,由於「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仍在「交通事故」的文義範圍內,但似乎不受釋字第777號解釋文的效力所及。那麼,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能否成立本罪?此外,如果真的按照這樣修,難道不會有違反罪刑明確性原則的問題?只是把戰場從「肇事」轉換到「交通事故」,治絲益棼,看不出來有解決什麼問題。
另外就是「情節輕微」。姑且不論要怎麼認定(車禍規模?受傷人數?),光是肇事逃逸罪保護法益的認定,就要重新定位了。如果按照目前多數實務採取協助釐清肇事責任歸屬(確認利益)的法益定性,那為什麼會分情節輕重,而有釐清責任與否、高低的不同?因為,不論車禍規模大小,只要有人死傷,在此說的見解下,就有釐清責任歸屬的必要。很明顯地,加上「情節輕微」一詞,從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法益保護來解釋,才比較合理。然而,最高法院近來採取兼容並蓄、多元法益保護的解釋態度,實在不知道到時候要如何說明。
不知道照這樣通過的機率有多高,只能祈禱了。
#總複習講義難寫啊啊啊
註:樂觀的看法如修正草案的說明(節錄):為使傷者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並避免其他死傷擴大,縱使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其仍逃逸者,亦應為本條處罰範圍,以維護交通安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將本條「肇事」規定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臻明確。
筆者不是很懂,修成這樣到底哪裡明確?!
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9/105944/post?fbclid=IwAR1_xF4rm6pPoiZS7ZS5SKzNN5KPXUkJjnaXjN4ZM1Wv4pAYbGnwN0488Bo
刑法 284 車禍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更新:劉哥昨天看到的車禍原來是小貨車駕駛未優先禮讓行人而肇事(左上角斑馬線處),35歲謝女頭部重創,後腦有10公分撕裂傷,昏迷指數只有3,已被送往亞東醫院搶救,至於男友則並無大礙。
行人過馬路雖然是綠燈,但還是要小心粗心的駕駛人,避免憾事發生。
新聞連結:https://tw.news.yahoo.com/%E5%B9%B8%E7%A6%8F%E7%AB%99%E9%87%8D%E5%A4%A7%E8%BB%8A%E7%A6%8D-%E5%A5%B3%E9%81%AD%E8%B2%A8%E8%BB%8A%E6%92%9E%E7%A0%B4%E9%A0%AD%E9%80%81%E9%86%AB-074518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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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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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284 車禍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我主持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刑法修正條文草案,除了大家關注的虐童致死條文(刑法286),另外有關過失致死(刑法276)、過失傷害(刑法284)、傷害(277)等條文也有做修正,刑度都有拉高,讓法院量刑的空間變大;
目前刑法286的規定,因為未規定凌虐致重傷、凌虐致死,再加上凌虐的定義不明,所以凌虐的判決很少;這次法務部提的修正草案,把這部分給補齊了;
刑法規定並未明確規範車禍肇事致人於死傷的條文,而是落在刑法276過失致死、284過失致傷,有關嚴重違背交通規則發生車禍,目前的法定刑度顯然無法解決這問題,所以這次也ㄧ併修了法,這部分很重要,也希望大家能重視!
明天還會繼續審查,也開始進入深水區,凌虐兒童致死,要不要制定死刑為最重刑度,社會有社會的怒吼和聲音,個案有個案的原因和悲哀;只是若希冀用判重刑來解決這大問題,真的會讓人擔心真的解決不了問題!
#助理沒傳上照片
#改放質詢PPT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