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滑到一則新聞,是有個小孩差點被別人養的狗咬死,想起最近在風頭浪尖上的Super Junior始源,之前也有出過養的狗咬傷人的新聞,就想問,大家知道嗎?我們的民法其實有規定動物占有人的侵權責任呢!(感覺這是個冷知識,有人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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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0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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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占有人是指 #直接占有人,請參考 #民法第940條。
這條就是說呢,你的動物讓其他人受損害,你必須賠!當然民法有很親切的規定說,如果你已經有管束已經很注意了還是這樣,就不用賠,或是如果是因為別人或別的動物挑釁才發生的,就能向對方求償。(自己愛挑釁動物然後被咬是不是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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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寵物咬傷人還會有一些別的法律責任,
像是 #民法第184條 #一般侵權責任、#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或是 #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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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寵物自己負責囉,大家要用愛與耐心養寵物教寵物,然後不要教不動就棄養阿,有動物學校好嗎!寵物沒被教好誤傷別人他也覺得委屈阿,他只是想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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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小編今天的冷知識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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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油臘腸 #菈菈 #傷害罪 #寵物 #侵權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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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少年說事Official,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少年說法第一集-傷害罪與殺人罪 本日上課內容:刑法 271條普通殺人罪 273 條義憤殺人罪 276 條過失致死罪 277條普通傷害罪 278條重傷罪 279條義憤傷害罪 🔥喜歡我們的影片歡迎👏🏻 訂閱YouTube🎬官方頻道-少年說事office https://www.yout...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雷 #意外發現的一天 #어쩌다발견한하루
📍南柱媽突然下車呼珠多巴掌,珠多可以告她什麼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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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檔韓劇 #偶然發現的一天(AKA意外發現的一天)各線劇情如火如荼地展開💯
這天南柱媽(劇中漫畫秘密男主角吳南柱的媽媽)突然在珠多(劇中漫畫秘密的女主角)上學途中,下車一個箭步上前不由分說先呼一巴掌,怒吼「不知羞恥也該懂得拿捏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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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珠多可不可以告南柱媽?要告她什麼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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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讓我們先撇開珠多有沒有錢告人這件事~
首先,南柱媽呼了珠多一巴掌,這時候珠多可以不要理南柱媽,用不著跟她講些大道理或解釋什麼(每次看到這種劇情我都大翻白眼),
珠多就是應該拿出她的瞬間爆發力以跑百米的速度衝到最近的醫院驗傷阿,然後飄撇的拿著 #驗傷單 跟南柱媽說:「我要告妳公然侮辱跟傷害!!」
(當然,韓劇阿少女漫畫不會這樣演,這都是我的心之俳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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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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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實務上,呼巴掌是會成立公然侮辱罪的(罵人不知羞恥就有點不好說🤔,而且是成立第2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喔!
強暴的意思不是說真的是那種女生被性侵強暴的那種強暴,在法律上,「#強暴」指的是「用有形的物理力對他人意志或行動的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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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候也有人會產生疑惑,南柱媽呼珠多巴掌的時候旁邊又沒人,這樣算「#公然」嗎?
先說至少會有一位司機吧畢竟南柱媽是貴婦哈哈,但是所謂公然呢,是指「在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就是只要那個場合「#有可能」被多數人看到或聽到就算,不管實際上有沒有人看到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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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傷害罪,我覺得好像不用多說,珠多快拿出驗傷單啪啪打南柱媽的臉吧!!! ⠀⠀⠀⠀⠀⠀⠀⠀⠀⠀⠀⠀
最後,恭賀本戲大膽啓用新演員,網路劇演員出頭天啦~
#意外發現的七月 #漫改劇 #韓劇 #korea #drama #呂珠多 #李娜恩 #April #ATeen #吳南柱 #車智賢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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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在 張維倩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兒童保護?法律淪為施虐保護傘!』
還記得年初淯薪托嬰中心虐嬰案嗎?那位持木杓狂抽幼兒腳底板、把孩子強塞進櫃子,在事件爆發後嗆聲「那你想怎樣」的夏主任嗎?當時身為主管機關的新北市社會局當機立斷,開罰行為人夏主任及兩位老師各14萬元罰鍰並公告姓名,又重又迅速的裁罰讓心痛的被害家長們至少還願意相信正義和公理的存在。
但就這樣結束了嗎?當然沒有,因為衛福部最近撤銷了社會局對夏主任、江姓老師兩位的14 萬元罰鍰及裁罰公告。兩位行為人皆以持木杓拍打幼兒腳底板僅會造成兒童感到疼痛,不至於成傷,無《兒少法》第49條第2款身心虐待的情事;又新北地檢署已對本案偵查,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應由司法機關享有優先管轄權等兩點為由,主張社會局的處分違反「一事不二罰」。訴願機關衛福部亦認定,本案有「刑事優先原則」的適用,即原處分有違一事不二罰,故將原處分撤銷,意味不能罰14 萬元罰鍰,裁罰公告也必須撤下。
問題來了,打人的人到底會不會被罰錢?如果最後不起訴、緩起訴或是無刑責確定的話,就會回到行政法處罰,社會局可以按原處分裁罰14萬元;倘若有起訴且有刑責的話,這14萬元社會局可是不能罰的。話說回來,他們犯的是《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第286條妨害兒童身心健全或發展罪,本案雖有狂打小朋友的影片,但多數家長都是事後得知,手上並沒有孩子的驗傷單或診斷證明,導致犯罪結果難以舉證,最終本案可能雷聲大雨點小,再加上夏主任和江姓老師應該沒有前科,法官也許輕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若以1000元折一日計算,至多繳18萬元。
惡劣行徑總該公告吧?家長有沒有辦法查到?《兒少法》於今年4月24日修法增訂第49條第2項,可將受裁罰者建立資料提供相關機構查詢,俗稱「註記」。但本案發生於今年1月,即修法前,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實體從舊原則」,就算刑事無法處罰,管轄權移轉給社會局,社會局仍不能為姓名公告,亦即不管現在或未來,皆無任何法源授權社會局可對他們為公告或註記!在缺乏公告及註記之下,不僅家長沒有任何機會在政府公開資料中查閱到夏主任和江姓老師對孩子的虐待紀錄,甚至其他托嬰中心或幼教業者在使用查詢系統時,也看不到任何註記。
現在回想起當時社會局明確又快速開罰,不禁感慨萬分,原本充滿正義的處罰竟淪為一場空。更令人擔憂的,是日後其他違反《兒少法》的行為人仿照本案,對主管機關的裁罰提起訴願,藉由「一事不二罰」的保護傘來去規避處罰,無疑是對被害幼童及家長們的二次傷害。
孩子的身體權不該被侵害,加害人也該得到制裁,法律是家長最後的防線,希望藉由淯薪托嬰中心虐嬰案的荒謬情形喚起立法者對於現行《行政罰法》第26條不合時宜,以及《兒少法》尚存許多漏洞急需填補的重視,進而修法彌補不足。改善台灣幼教環境、保護兒童安全單憑少數人的力量是極為困難的,我願盡一份心力與家長們在兒少權益共同努力,成為孩子快樂成長的堅實後盾。
#請分享標記關心兒虐的家長
#新北市議員婦幼律師張維倩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在 少年說事Official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少年說法第一集-傷害罪與殺人罪
本日上課內容:刑法
271條普通殺人罪
273 條義憤殺人罪
276 條過失致死罪
277條普通傷害罪
278條重傷罪
279條義憤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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